※UTOPIA※UTOPIA※UTOPIA※UTOPIA※           U                           U           T           UTOPIA          T           O        乌  有  之  乡      第  O           P         (电 子 月 刊)      四  P           I        二零零六年  第四期      期  I           A                           A           ※UTOPIA※UTOPIA※UTOPIA※UTOPIA※           网址:http://www.wyzxsx.com            总第二十二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出版                                         乌有之乡网站地址:http://www.wyzxsx.com 订阅办法:到乌有之乡网站首页下方订阅框中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地址,点击“订阅”,收到确认信后按照要求确认即可。 ------------------------------------------------------------- 目录 ------------------------------------------------------------- 【聚焦《物权法》】 史前进:这是为什么?——一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前进:违反宪法 铁证如山——二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前进:法律殖民化与照抄照搬——三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前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中华民国”物权法?——四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前进:现行法是不能瘫痪的——五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朱卫华:物权法——要饭棍子点缀下的私有制魔法 杨晓青:驳私法保护私利益,公法保护公利益 云淡水暖:关键在于向谁“开门”?——看《物权法》“开门立法” 【“新西山会议”专题】 黎 阳:瓦解中国静悄悄…… 刘日新:高尚全在西山会议原形毕露 韩西雅:一唱一和里应外合——从对比中看“西山会议”的背后 俆 飞:关于3月4日新西山会议的三个材料的相互关系的说明 “精英”西山会议的典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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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反对98%的条款”,可还是不依不饶。从研究室、学院到研究会、全国学会逐级递进;从政法院系到律师协会、中央党校层层扩大;从物权法专家、民法学家到法理学家、有关学者到法院高官、律师、司法部和公安部干部、工商局和证监会人员,兼招并纳。看来,全国从北到南,或要“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了。点名批判学者,拿对物权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学者开刀,这是法学界几十年来未曾有过的事,开了恶劣的先例。 事情竟至如此,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为什么? 2005年12月起,报刊开始报导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情况。先是12月末《21世纪经济报导》以实习记者的名义发表“物权法草案搁置”一文;接着2006年1月《经济观察报》发表“公权与私权之争困扰《物权法》立法”署名文章;2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物权法草案被称违宪暂不提交今年全国人大”一文、《南方周末》发表“北大教授公开称物权法违宪姓社姓资起争议”一文。其中,《21世纪经济报导》和《南方周末》的文章,点名报导有关对北大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和他的一封公开信的评论。此外,在网络上,民法研究会研讨会上和100多人“联名上书”中,都点名批判巩献田,断言“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公开信发挥了一定作用”。 乍看起来,巩献田的公开信是“拐点”,点名批判是有道理的,把他的“谬论”批倒了,物权法就可以通过了。事实上,一部立法草案没有通过或“搁置”,是立法机关的职权;物权法草案的现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结果。因哪一位教授的意见而被“搁置”立法,我国从无一例。批判家们打巩,“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 巩献田的公开信的基本内容是三段话和六条具体意见。 被批的三段话集中为草案“违宪”、“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和“开历史倒车”。公开信所言“违宪”,指草案没有规定“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不能重复规定”,这就是批判家批巩的唯一根据。为什么一提“违宪”即跳呢?早在物权法二稿定稿后,报刊所称“教育部某研究机构”即于2004年11月5日召开物权法二稿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是社科学界若干学科的著名学者。其中,法学学者们明确表态,提出了修改意见。有学者明确指出物权法二稿“三个是”和“三违反”,其中的一个违反,就是“违反宪法”,并指明“直接违反宪法规定的规定有5条”。草案的问题,哪里仅仅是违宪。对“违宪”讳忌莫深,满以为巩献田好批倒就决定先批他。这是不是故意整人呢?“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的说法,不是谬论。早在上述座谈会上,有学者提出“在穷人的全部家当抵不上富人的一只马桶值钱的情况下,立法却一概加以保护,我们的立法怎么能采用西方立法的骗人伎俩呢?”这种表述能够批倒么?你硬是批倒了,广大劳动人民会答应吗?至于“开历史倒车”,应是一种表喻。听一句“开历史倒车”就大喊大叫,一些人整天大骂共产党、大骂社会主义、大骂党和国家领导人,你们哼过一声么?巩献田的公开信还对草案中的6处条文表达了不满,即第7条登记机构、第25条不动产登记费、第55条道路等公共设施所有权、第56条国家机关处分权利、第58条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第72条国企等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追究。谁都知道,这6条意见很快会处理完毕,涉及不到草案“搁置” 问题。 某报刊报道引他人之话写到:公开信“一个明显的后果是,如果《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受阻,将会导致整个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停滞。因为,在物权法之后,还有侵权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民法总则等需要制定”。实际情况是:在2008年届满的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里,没有上述四个法,即根本没有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而其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是否与该报所言之侵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沾边,不得而知。把没有的法说成有的法,并把巩献田拉来抵罪,是不是太过分了呢? 巩献田的公开信是2005年8月12日上网的,而事隔一个月后,以人大法工委名义公布了《各地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成20个方面,并做了修改说明,提出“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仍决定提交10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并由新华社向国内外播告。很显然,巩的公开信并未阻挡立法进程。 报刊报导说:9月13日,“巩前往人大,与人大法工委高官会谈将近一个半小时”,“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这不符合事实。在2005年8月18日召开的物权法草案座谈会上,除社科各学科学者外,多位法学学者发言,在国有资产流失、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外资的市场份额、先行制定国有资产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而尖锐的批评意见。有学者做了主题发言,题目是“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几点意见”,当即提交4万余字的发言稿.。对于学者们的发言和主题发言,会议制成《简报》印发。后来巩献田在法工委谈话的内容,除公开信内容外,基本是这次座谈会上主题发言和发言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在巩献田于谈话后写成的谈话记要里。这件事,几个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人员都清楚。其实,法学界许多学者、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都以各种形式表达过自己的看法,只是他们还未得进一步讲话。报刊把众人之功,集中套在巩献田头上,使之代人受过,横遭莫名之灾。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法工委对每一条意见采取了非常认真的态度,汇总、取舍和具体条文的修改,开始进行浩繁巨大的工程。这中间,2005年10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该《汇报》认定“总的来看,多数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给予肯定”,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进一步清楚地说明,根本不存在巩献田的公开信阻挡立法进程问题。 批判家指称,对于巩献田的公开信“教育部某研究机构轻率地将这种意见提交给中央”、“这些看法已通过某种渠道提交给中央领导”。这是空穴来风,子虚乌有。“教育部某研究机构”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做这件事,它们的《简报》没有一句巩献田说过的话。“某种渠道”说得神秘兮兮,巩的公开信是登在网上的,且信头是“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用得着“通过某种渠道”么?这些“黑话”人们实在读不懂。前几天《南方周末》报道说,批判家们说“大家都很气愤”。这句话也使人费解。由何而“气愤”?公开信发表后,民法专家不屑一顾,认为“他们不懂物权法”、“不懂民法的人应该等学懂了再提意见”,大家之风,何气之有?!又因谁而“气愤”?2005年9月中旬前,尽管巩放了“狠话”,然立法进程顺利,天下太平,生气的似应是巩,而批判家们是在9月中旬后才开始生气的,这从突然而来铺天盖地的进攻战看得出来。至于为“某研究机构”、“某种渠道”而“气愤”,大可不必。递交材料或信件,是正常工作,是它们应尽的职责和职业操守。据报载,批判家们已搞过一次“联名上书”了,2月17会议后又“上书”,2月25日会议刚刚开完,已经“无愧地向祖国人民和世界宣称”物权法草案的胜利了,似还会“上书”。面对这般群体性“逼宫”情景,人们都不会生气。“志,气之帅也”。批判家们是想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做成大事的人,切莫再为草案这件小事生气。况且,物权法草案是“公共财产”,不是哪几个人的家私。稍有不顺,便气急败坏、兴师诛讨,这怎么得了呢? “巩献田”、“公开信”不过是一个符号、是一台“风车”的代名词。同风车开战,那是堂·吉诃德式的勇敢。草案的问题远不止巩公开信上的“三点六条”。批判家之所以选择政治问题扭住不放,唱的是“空城计”,以掩盖法律问题、法学问题的空虚。聪明的诸葛亮只唱一次“空城计”,兵寡而若重,城虚而似坚,此乃诈术耳。可我们的批判家们却翻唱第二次、第三次,自以为得计。 最近,有人终于按奈不住了。他们“否定改革开放”,一语道破天机。这就不容分辩地表明:批判巩献田是假的,开展学术讨论是假的,口言物权法能创建和谐社会也是假的。那么真的是什么呢?只有上帝知道。我们公平正义的批判家们,应该擦亮眼睛了。试看今日之中国,社会主义改革车论滚滚向前,不可阻挡。有谁愿意做资本主义“改革开放”的卫道士、殉葬品呢?不要再攻击“巩献田”了,不要再在“一封信”上做文章了,不要再搞那种“政治”斗争了。建议从现在起,回到平静的书桌,多做些学术争鸣的准备工作,并记住,只有学术理论才能征服人、“打倒”人。 记得一位先哲说过,历史很喜欢捉弄人,人们要到这条胡同,却把他们带到另一条胡同。本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大家认真提出意见或建议,一道深化法学学术理论研究,为创建中国风格和中国气魄的法律体系服务,这是一条光明大道。然而,短短6个多月的历史,却把人们带进了一条面目全非、阴霾四伏的死胡同。这是一场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有策略的“内战”的胡同。我相信,我们的批判家是会从这条死胡同走出来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间正道。“内战”不得人心,挑动“内战”的人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史前进:违反宪法 铁证如山——二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最近,平面媒体介入草案争论的一个新景点,是法制日报和中国青年报参与进来。这两家报纸说2月25日召开了民法“大会”。引人注目的,是报道中出现两个新提法,叫做“一封特殊的公开信”、“隔空喊话”。从“大会”发言的全部内容看,矛头直接指向“一封特殊的公开信”,并就这封信的基本方面,开始轮流“当场喊话”。6个多月时光里绕来绕去,炮声隆隆,却不见敌人的踪影。万般无奈又实在情急,现在只好公开宣战。看来,一场真正的法学战线的“内战”爆发了。还是那句老话:第一反对,第二不怕,战争打起来就由不得你们了。 “大会”是“动员大会”、“誓师大会”。两报报道说,“顶尖”、“著名”、“权威”、“法学家”“该来的都来了”,都“当场喊话”了。阿Q认为,赵太爷说的话还会错么,他家光田地就有几百亩哩!阿Q把真理同财产划等号。我们的大记者把真理同“头衔”划等号,以为谁的“头衔”大谁的真理就多。看来老实人有时也说些不那么老实的话。 2月25日会上喊话最多的是“草案不违宪”。“大会”通过上列媒体向国内外宣布的结论是:“修订后的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的制定没有违宪”;“把草案条文和宪法条文的直接对比,草案并不违宪”;“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宣布结论之后,大队人马该得胜回朝,弹冠相庆了。 何为违宪?1991年出版的日本《新法律学辞典》的解释是:“违反成文宪法规定的意见”;1999年出版的《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卷的解释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以及国家机关或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一个讲对“意见”的“违反”,一个讲对“原则或内容”的“抵触”。这是法学常识,想必“大会”们不会不知道。 若上述解释不错,则草案属于违宪立法,在若干重大的关键问题上,草案不仅违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而且直接违反宪法规定。 一是,确立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根本违反宪法规定的我国根本经济制度 和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和根本法律制度。其“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为“根本经济制度”所决定、所制约。这是毋庸置疑的。 物权法二审稿中还没有草案第66的规定,即“私人对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这次草案却加写上了。其第266条所限定的“私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前类是个人和家庭成员企业,后类是外资企业。这里关键是“等”字。“等”字外延广泛,绝非等闲。 这里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定的基本企业法律形式有7种,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尚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每一类下又有若干类别,这是其一;其二,除取得法律形式的企业组织外,还存在大量的未取得法律形式的经济组织。其三,我国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经济组织种类很多,如经济联合组织、经济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等等。目前,这些组织体占社会经济组织的大部分,也占国民经济成分的大部分。上述组织都存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一个“等”字,几乎涵盖了整个非公企业等经济组织。草案是要确立这些经济组织的私人所有权,要确立已被人民革命推翻半个多世纪的剥削法律制度。显然,草案之意不仅仅在于什么公民和“二户一体”之类。为什么非要加上“等”字?是不是以为死了张屠夫,人们就吃混毛猪呢? 应当指出,私人,是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做公法私法划分国家的、私法上的专门术语。这与人们日常用语的“私人”不是一回事。私人是私法上的“人”(个人和社会组织)。私人、私人财产、私人财产权,都是私法上的概念。离开私法,这些概念是不能成立的,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这一点,列宁1922年讲的非常清楚。在我国,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和任何一部法律都始终不承认私法。“大会”们从德国版、日本版和台湾版的立法和教科书上把“私人“、“私人财产权”之类拿来,原封不动地放到草案上。为掩人耳目,把专门术语的私人同日常用语的“私人”相混淆,把宪法所表达的“公民财产权”篡改成“私人财产权”。戏法人人会变,妙处各有不同。草案和“大会”们手法之高妙,实在是无以言状。 在西方私法上,“私人”,不是指公民、个人或称自然人,而是专指拥有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所有权的个人和组织。将公民、个人或自然人说成“私人”,是西方法学家给予广大劳动者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的惯用手法。把“电梯员”说成“垂直交通管制官”,把逼良为娼的“妓女”说成“性工作者”,如此这般,以掩盖深刻而尖锐的阶级对立和社会危机。西方法律霸权主义者整天在全世界搞法律殖民化。这连傻子都看得出来。我国几乎到处把“公民财产权”说成“私人财产权”,把“资本主义法”先说成“西方法”,后来又说成“现代法”,乃至把“劳动力”价格说成“劳务”价格,把国有资产“流失”说成国有资产“流动”,把“私营”企业说成“民营”企业,如此等等。这还不是一些法学家把西方的名词术语换一个说法,故作高深,把“电灯泡”说成“火茄子”,而是另有一番心计。 对于财产权,应区分下列四种情况: 第一,生活资料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区别。社会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个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这是在所有权问题上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依据这一原理,我国宪法对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始终做出明确规定。“公民财产权”术语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用西方“私人财产权”取代“公民财产权”术语,是为了混淆是非。 第二,个人家庭企业财产权与私营公司企业财产权的区别。“两户一体”、个人独资企业依靠或基本依靠个人或家庭劳动而自食其力所产生的财产权,属于公民财产权范畴,它不是独立的完整的私人财产权。私营公司企业财产权是依据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所产生的财产权,是剥削他人劳动的财产权。两者不能相提并论。至于《民法通则》第75条里的“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只能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两户一体之类归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其生产资料所有权,一般也不是独立的完整的私人财产权。 第三,国有企业经营权与非公企业财产权的区别。国企财产属于全民财产,其经营权不是所有权。就是在当代西方立法那里,国有企业不能也不允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我们的号称社会主义的草案和法学家却搞成“能”和“允许”。 第四,一般企业财产权与垄断企业财产权的区别。从私人企业说,两者都是私有财产权,但与一般企业不同,垄断企业追求市场占有率,形成支配力过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以控制市场。这就打破了物权法的传统理念、立法原则和具体条文的局限,物权法再也控制不住自己所打开的潘多拉盒子里的市场经济魔鬼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调整物权的新的法律应运而生,在其进一步发展中,对物权的禁止性条款、限制性条款、指导性条款以及适用除外条款等比比皆是 。不是“言必称西化”么,为什么这些条款一条也不抄到草案上去呢? 草案刚一公布,一些人就通过媒体大喊打叫,说什么“工薪阶层不容易呀,你贷款买的房子、汽车和你家的东西别人侵犯了怎么办呀,所以一定要制定物权法呀”。在这般反复煽情下,普通百姓眼睛特别放出异采,纷纷叩首万谢物权法的大恩大德了!谁都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来都是全面而有效地保护着公民合法财产的相应方面,改革开放至今一仍如此。打着“为大多数人谋利”的幌子,瞒天过海,把“为极少数人谋利”伪装起来。这难道不是事情的真相吗?请记住,假善人是不会普渡众生的;在市场上叫卖最欢的人,一定是想把假货推销出去的人。 宪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是针对公民生活资料的。然而,草案第66条规定把“对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和“对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一并列为“私人所有权”。这不是糟蹋宪法又是什么?把普通百姓说成是“私人”,将劳动者用于生存的生活资料同剥削者用以剥削、压榨他人的生产资料,统统列为“私人所有权”加以保护;而在生活资料上,在穷人的全部家当都抵不上富人的一个马桶值钱的情况下,统统列为“私人所有权”加以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怎么能采用西方立法的上述骗人伎俩呢?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过:“任何经济学家也不会想到把这件大礼服列为我的私有财产,因为它不能使我支配任何甚至是最少量的他人劳动,也许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家和思想家还能瞎扯这类东西”。 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和任何一部法律,均无实行私有制和生产资料私有权制度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被严格限定的。首先,这一款放在第二章项下,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的,这种财产权的主体是公民,具有主体特定性。其他主体形式,如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宪法未做规定。其次,宪法上的“财产”,绝不是指私人生产资料,而是指公民的生活资料。再次,这里的财产是合法财产,而非法财产、非法定财产以及犯罪财产,不受宪法保护。因此,草案规定的除公民之外的主体及其私有财产的保护,无任何宪法依据,而且是根本违反宪法规定的。可“大会”们却说“修订后的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正是依据这一条制定的。“大会”们指天画地、信誓旦旦,是会使国人确信不疑的。 二是,混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歪曲、篡改宪法规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精神。 物权法二审稿在总则第1条,没有任何“依据宪法制定”字样,而是规定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一点宪法的影子。或鉴于心虚胆怯,草案改动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之演绎,第五章第50条破题引来始于党的十五大文件尔后修订到宪法上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段话。你说二审稿规定私人所有权无宪法根据,这下子好不容易找到根据了。因为从宪法上找到了“多种所有制”,所以物权法可以搞私人所有权。这就是“大会”们的政治逻辑、思维逻辑。 实际上,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两回事,所有权同所有制不可能是一一对应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合,它是把社会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结合起来的社会联系,因而所有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多种经济成份共存情况下,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相互之间,它们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之间,其要素相互渗透,其力量相互消长。草案是把“非独立”的所有制关系硬搞成“独立”的所有权法权关系,从而从法律上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所谓“国退民进”中实现私有制的独占地位。 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规定,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主导力量,体现了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所有权作为具体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是平等的,而所有制作为国民经济的经济形式是非均衡的,是有主有从的。用物权法上主体的权利“平等”掩盖或替代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从而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并最终确立私有制为主体开辟道路。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民法学家解释为什么要坚持草案做“所有权类型化”规定时说,“如果物权法不对公有财产加以规定,也难以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这种“平等保护”,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是用来反对、抵制“公有财产要通过特别法保护”、“对公有财产进行特别保护”的。多年来,私营煤窑、矿井利用“采矿权”,疯狂开采,野蛮剥削,给国有资源和国有矿山带来万劫不复的灾难。广东大兴煤矿矿难暴露出来的“矿主发财、矿工遭殃、政府埋单”,既是私人物权的原因,也是私人物权行使的必然结果。很显然,草案列出“国家、集体所有权”,绝不是为了贯彻宪法规定的“主导”、“共同发展”,而是作为私人所有权的陪衬,用以防止立法上发生“对公有财产进行特别保护”的事情。 用“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根本经济制度”;用私有经济发展否定“共同发展”;用所有权所固有的“平等性”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就是这个家那个家们捉弄宪法的手法。 三是,改变宪法规定的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在我国,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只有与全民所有制经济联系起来,才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西方国家存在大量的集体经济,因为它们与私有制相联系,因而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那么,草案规定的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经济和经济组织呢? 草案第59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接着第60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了所有权,即城镇集体所有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草案说到这里不说了,接着说不是露马脚了么,就放到后边、后边的后边去说了)。这里的问题是: 第一,关于集体所有的性质,草案第9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谁都知道,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因为草案规定只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因而不可能是共同共有。有些宣传文章一语破的,说是按份共有。把“公有”篡改成“共有”且“按份共有”,这显然是把宪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阉割掉了。 第二,关于集体所有的所有人,草案规定为“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乡(镇)农民集体”,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草案第62条所称“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这么重要的客体,由村农民和村里两三个农民作为所有权主体说了算。“崽卖爷田不心疼”,现行宪法让你们这么干了吗? 第三,关于集体所有的财产,草案第132条、133条、134条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中心还是一个“卖”字。草案规定发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除转让“经发包人同意”外,其他方式只是“报发包人备案”。连“钱广”那样的聪明人都不会想到,原来卖地程序竟然如此简单。草案规定简单程序,能加快卖地的速度,能加快土地的主人由“集体”变成“私人”。 按照草案这样规定,“集体经济”、“集体所有的财产”到那里寻觅呢?正是“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据报载,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1986至2003年农民失去耕地计860万公顷,学者估计失地的农民约5000万,今后10年将增至1亿人。如贯彻执行草案规定,不但不能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且其后果必定是灾难性的。私人土地兼并、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形成土地自由市场,一幕幕旧中国农村两极分化情景就在眼前。土地历来是中国的国家之本,“孙安动本”,家国复亡。历史的教训不容忘记。 四是,草案将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作为与其它民事主体平等的主体,违反宪法规定。 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第五章也专门对“国家、集体”所有权做出了规定。显然,草案把作为国有资源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国家”,与其它物权的所有人等同规定为“平等主体”了。“大会”们也反复这么说。这属于什么说?是不是“国家契约说”?我看这是胡说。时下学界“学说”太多,“A说、B说、C说、我说”,现在又增加一个“大会说”,是不是还有“传说、假说、胡说、邪说”四个说?胡说并非贬意。胡适曾说过自己的学说是胡说,有案可查。胡说者,胡大圣人之说也。 在亚当·斯密时代,国家是“政治国家”,国家只是社会经济的“守夜人”。在垄断和国家垄断时代,国家既是“政治国家”,也是“经济国家”。在“经济国家”层面,国家既是经济管理主体,又是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国家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关系,是经济权力、经济权利的复合关系。这些在我写的书里早就分析过。率直地说,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性质及其在当代的表现,两者相互关系的特征,是我的研究结果。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10多年来我一直在黑板上画出国家的金字塔型、橄榄型、球型三种演进形态。在当代各国,指望“国家”和《法国民法典》上的民事主体一样,成为平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相对人,是办不到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7条、9条、12条规定了国家在国有经济中的地位。同时,宪法的规定非常明确: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实际上,每个公民都是与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利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提出建议和主张,都有权进行监督。我国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的人民民主制度,正充分体现了“全民所有”与西方国家的那种“国家所有”(总资本家所有)的根本区别。在人民民主制度下,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不可能等同于其它民事主体。 所谓“平等主体”,是主体地位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 。在物权关系上,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的“国家”如何与民法当事人平等?草案出了主意:第56条、57条、58条把属于全民财产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化解为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支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能。这样,就实现了按照草案现定的“平等”,实现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可以合法地转入其他私人“平等主体”之手。现在,还剩几个国有中小企业没有转掉呢?草案没有出台就这么干了,是无法无天的。草案一旦通过,则立即向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资源大举进军了! 将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国家”纳入作为所谓私法的物权法,与其它物权所有人作为“平等主体”,有悖于现行宪法,也与《民法通则》不符。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未做修改之前,由作为宪法从属法的物权法来进行“突破”,也是违反立法程序的。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已对“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对各类使用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行使都做出了规定,如“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但都没有表明其具有“占有”、“处分”的权利,更没有“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提法。显然,草案也冲破了《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草案所说的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全国人民几十年艰苦奋斗形成和积累的,是属于全国人民的。这些全民财产,由于“全国一盘棋”等历史原因,分布是不匀衡的,西北部各省区、老少边穷等地区与上海、北京等地相差悬殊,如按地方行政区域分割,则“大不公平”了。现行宪法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界定表明,作为行政执行机关的“政府”与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不是同一范畴。在目前官商勾结的猖獗情势下,将全民所有的财产交由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的权益,将直接影响全民利益的实现。草案的上述规定,明显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在法律意义上,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和各级政府,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接受委托管理和使用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未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无权占有、享有所有者收益和对这些不动产和动产做出处分,其使用情况和收益情况也都必须时时接受人大的监督。对此,西方国家的立法早有类似的明确而完整的规定,可惜“大会”们没有看到或不愿意看到。 五是,草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则是把家庭承包经营唯一化、固定化,明显与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符。 宪法明明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明明规定“为基础”,草案却坚持家庭承包单一经营。按照草案的规定,则像南街村那样仍然实行集体经营的实属违法、近20多类经济组织目前普遍实行统分结合的实属违法,统统都要取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不能“一刀切”,只能因地制宜,采取适合本土本地情况的生产经营方式。 宪法中的“统分结合”,显然是有统有分,就是集体经济的生产和经营不是全部承包给农民。这里的“统”,是集体统一生产、集体统一经营。如“口粮田”是集体耕作、集体经营的土地,其生产的粮食和作物,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民备荒备用的,而根据草案的规定也要取消,一旦有事,农民吃什么呢?草案取消了“统”,“分”又是分田卖地,这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化。20多年前,听一句“等着发财吧,农民!”人们相信了。站“在希望的田野上”,心中充满着难以抑制的兴奋。20多年过去了,许多人没能看到“天堂”,站在星空下看到的,是远归儿女们“空空的行囊”。搞土地私有化行吗?为什么不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在当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生产经营方式上,我国实行农业规模化经营,进行合作生产、联合经营是客观要求,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废单干,兴联合才是出路。当年按血印、废合作的小岗村农民,现在又颠倒过来,又搞起合作了,就是明证。 分田单干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的产物,现在己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但束缚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在国际农业资本的强烈冲击下,私有化的小农经济难逃破产和半破产的命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宪法没有修改之前,与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法律,是一种违宪行为,这种法律也是无效的。在中央突出强调学习宪法,树立宪法权威的情况下,物权法草案几易其稿,最终还是明显违宪,这不能不发人深思。请问“大会”们,是你们背叛了宪法,还是宪法对不起你们?把故意违宪说成是“拥护改革开放”,是不是玩笑开得太大了? 这里必须指出,神圣宪法不得因我而违反,新中国法统不得因我而中断。在历史新时期,因违法而立法、因违宪而修宪这个人造的“定律”,必须打破。如果这个“定律”不打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岂非大半成了空话? “大会”现在宣布不搞“隔空喊话”了,要“当场喊话”。已经琢磨市场经济经书20余年,又整整准备了6个多月,看来一些人是有备而来的,是胸有成竹的。不过我事先申明:喊话的只限于民法界被报纸称为“顶尖”的(江先生、魏先生和立明同志,以及等、等、等、等教授除外),“当场”可理解为迟延两星期,如若不然,恕不恭候。当年刘三姐不怕“当场对歌”。秀才不识字,事急乱翻书嘛。陶、李、罗酸腐秀才们是上不得阵的。山歌本自心中出,哪有满船载书来?说得何等好呵。刘三姐一无所有,“只有山歌敬亲人”。放声歌唱吧,祖国和人民是你的根,你和你的山歌永远属于养育你的祖国和人民。 请注意,我这里指的是“当年”而不是现在,切勿对号入座,自相惊扰。 史前进:法律殖民化与照抄照搬——三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法国作家都德的《最后一课》写的是上法语是最后一课,下一课将由德国人用德语上课了。这是典型的殖民化。我国某大学《教改方案》(二稿)规定“教师用一门外语授课”。教师们提意见,甲说我用德语讲,乙说我用阿拉伯语讲,丙说你再穿上阿拉伯长袍、头上围阿拉伯巾讲。大家笑的前仰后合,征求意见会只好这样结束。学生们学的是英语。明明是让用“英语”讲,却写作用“一门外语”讲。妙哉妙哉!即掩卖国之嫌,又立开放之功。又规定,评定教授职称,其科研成果由不少于1/3的外国著名大学教授评审。申报教授的人写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字句或内容的论文,洋教授们能够通过吗?而那些歌颂洋人、叩首洋学的“论文”却会一路飘红。通过这样的《教改方案》人们看到,西方霸权主义的文化殖民化对中国的渗透何其巨大。 关键的渗透是法律渗透。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殖民化,对民族法律文化的冲击和破坏,不能不引起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极大愤慨。在民族法律文化的逐渐消亡中,西方法律文化必将取而代之。在我国,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法律殖民化。然而,一部一部地照抄照搬和拼凑西方国家立法,会不会使资本主义社会重要支柱的法在中国落地扎根呢?会不会客观上适应西方国家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需要呢? 这里,似应指出物权法草案的照抄照搬和拼凑的基本特点:一是,全面抄拼外国的,重点是照抄大陆法系德、日和台湾地区的,另加零星拼凑法、意、瑞士和原澳门地区的。草案的理念、基础理论、体系和结构、名词术语是抄搬的,内容除了“中国特色”的和硬造出来的之外全是抄搬的,按章计算,最明显的是第十六章、十七章、十八章、十九章和二十章是抄搬的,按节计算,其余章中,节的原理是抄搬的。二是,西方当代立法即垄断和国家垄断时期的立法不抄,对物权的禁止条款、限制条款、指导性条款、适用条款等一条也不抄,专门去抄自由资本主义的、“物权绝对化”的内容。三是,对外国国有资源和国营企业、公共财产和公众财产的保护立法不抄。看来,抄什么不抄什么,一些人心里有极明白的计算,是立场坚定、爱憎分明的。 “大会”们向中外郑重宣告说,草案只抄了不到30%。实际情况是: 一是,体系和结构几尽一致。 请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对照一下,看一看草案与之有什么不同,能不能得出“几尽一致”的结论: 《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章总则,是对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变动的原则规定;第二章占有权,占有权的取得、效力、消灭、准占有;第三章所有权,所有权的界限,除用两个条文规定所有权的内容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外,其余31个条文都是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共有;第四章地上权;第五章永佃权;第六章地役权;第七章留置权;第八章先取特权;第九章质权;第十章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法:第一章占有;第二章土地权利通则;第三章所有权;第四章地上权;第五章役权;第六章先买权;第七章土地负担;第八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第九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编物权: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所有权,规定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和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除用一个条文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外,其余条文都是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各种取得方式的规定、共有;第三章地上权;第四章永佃权;第五章地役权;第六章抵押权;第七章质权;第八章典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占有,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二是,名词术语的照抄照搬。 对于外国物权法上的名词术语,几乎一律照抄如下,而且,这种照抄是体系化的。如草案第十七章为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一般抵押权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抵押权为约定抵押权;抵押权从属于债权;抵押登记制度。第十八章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些概念均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此外,外国修正法案中增设了新名词术语,草案亦即刻拿来。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八章第1190条创设了“最高额抵押”。日本民法典第十章第369条至398条规定了抵押权,分总则、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消灭三节,1971年第99号法令增加了“最高额抵押”,作为第四节。法国民法典第2132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草案拿来了,尽收囊中。 三是,基本内容、范围雷同或相似。 仅以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为例说明。 关于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的从属性与流通性、流押契约的禁止、抵押权顺位确定与顺位递进、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债务的清偿与抵押权的实行、抵押权效力所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动产质权成立要件、质权从属性、转质、禁止流质契约、质权的实现方式、质权人的权利、关于质权人的义务、权利质等等,草案均做了相同、基本相同、相似的规定。 总之,草案的基本内容、范围,基本上是以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为范本的,是照搬过来的,而且又从不同的国家搬用不同的规定,加以拼凑,言之“大杂烩”似不为过。 四是,具体法条规定的抄搬和拼凑。 这里以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为例说明。 1.草案第195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61条、887条相似。与日本民法第346条相似。 2.草案第198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79条相似。 3.草案第200条——与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意大利民法第2878条相似。 4.草案第201条——与日本民法典第369条相似,不过草案是把“不动产”改为“财产”。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60条基本相同。 5.草案第208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73条第二款基本相同。 6.草案第210条——与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4条第一款、第5条相似。 7.草案第215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70条相同。 8.草案第216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72条第一款基本相同。 9.草案第218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63条、864条基本相同。 10.草案第222条——其中第一项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74条相同。草案关于抵押权顺位的规定,与日本民法典第373条相似。 11.草案第223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77条基本相同。与日本民法典第389条相似。 12.草案第225条——与德国民法典1113条第二款、瑞士民法典第824条相似。 13.草案第226条——与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四第一项相似。 14.草案第227条——与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四第一项、之五和之六相似。 15.草案第228条——与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二十相似。 16.草案第230条——与日本民法典第342条相似。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84条、法国民法典第2073条、德国民法典第1204条、瑞士民法典第891条相似。 17.草案第232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93条第二款相似。与日本民法典第349条相似。 18.草案第233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85条第一款相同。与日本民法典第344条相同。 19.草案第234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89条基本相同。以及第890条第二款基本相同。 20.草案第236条——与德国民法典第1215条相似。其第二款与第1217条较为相似。 21.草案第237条——与德国民法典第1218条相似。以及第1219条较为相似。 22.草案第239条——与瑞士民法典第887条、890条第二款相似。 23.草案第241条——其第一款与台湾地区民法第896条相似。其第二款与第893条相似。 24.草案第243条——与德国民法典第1204条一致。 25.草案第250条——与台湾地区民法第901条基本相同。 “大会”们宣称:“我们有些同志专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统计,最后统计的结果是70%以上的草案内容规定是西方国家物权法里没有的,从这也可以看出,物权法是完全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这样蒙人,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堂堂崛起大国,照抄3%都是不得了的,是无颜面对家乡父老的,抄了“30%”能说得出口吗?况且,“西方国家没有的就是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的”,这个因果关系命题能成立吗?回答这样常识性的问题竟思维如此混乱,以后再说什么谁还敢相信呢? 请问这“70%”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或者说哪些内容加在这70%“没有”里面了呢?第一,把抄搬的大致相同意思的条款合并计算,以增加没有抄的比率。如把西方的“抵押权的从属性”1条拆卸为5条,说是“创造”,按5个“创造”计算,现在揭发出来是“照抄”了,就计算成1条,这样抄搬的就减少了。第二,日本和台湾地区计算除外。上列所言的“西方国家”,当然不包括台湾,而台湾的条款占相当大的比率;日本是“东洋”不是西洋,日本的条款怕也计算在“没有”里。第三,“中国特色”类的算在“没有”里。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共利益、任何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国家集体、国务院、事业单位、村民会议、土地承包、家庭承包等条款。第四,属于土特产的计算在“没有”里,如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类。第五,还有,哪部法里一般都有的,如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最后一条本法自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之类,都计算在“没有”里。 以上五点加起来,“没有抄的”“内容”不到30%,怎么能宣布“没有抄的”占“70%以上”呢?到底抄了多少,亲手抄的人心知肚明,10分钟就可以说出来。为什么自己不说出来呢,为什么还要安排“我们有些同志”去“进行详细统计”呢?作为下级的“我们有些同志”敢于“进行详细统计”么?现在我们讨论的显然是“抄了还是没有抄”,辩解抄的“多乎哉?不多也”没有什么意义。难道还需要我写一篇《论草案照抄照搬的方法和技巧》不成? 我国立法也有不抄的。与物权法几乎同时启动的国家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国民经济动员法》,也有外国相应的法,但却没有照抄照搬,而且与物权法的味道都不一样。你说怪也不怪? “大会”们说,草案“凝结了几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试问,这样的草案,我们的本科生一个星期就可以从几个外文本抄得,用得着“几代”么?从外国抄来的东西怎么突然变成“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了?“豆腐渣工程”如何“凝结”?这里特别需要质问:“几代中国法学家”说法由何而来?这是不是对老一辈法学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污蔑?他们铮铮铁骨、正气凛然,亲自参加了埋葬六法全书的战斗,在中国大地上开辟了社会主义法制新纪元。试问,把他们的英名同旁若无人地抄搬西方物权法的人们的名字放在一起,不会浑身发抖吗?‘当代’又怎么样?拒广大民法学者于“起草”之外,是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民法学人那么多的真知灼见,“凝结”一点了吗?起草时正在劲头上,把自己奉为“天下第一”,把别人看作阿斗;现在不那么行时了,就把大家拉来“站台”、“陪绑”,把“我们民法学界”挂在嘴上。用小鬼子的话说,这是不是“良心大大地坏了”?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的统治阶级有不同的意志,法是不可以抄的。况且,立法又一定为一国的政治、经济的性质、状况和发展阶段所规定,为地理的、民族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所制约。埃塞俄比亚制定民法,由法国法学家抄法国民法典,结果埃国议会通过了也执行不下去,成为废案,即是一例。至于所谓社会公共性立法,也不可以照抄。如道路交通法,有些国家规定车辆左侧通行,我国规定右侧通行,为什么不去抄呢?“民族”的、“历史传统”的因素使然。法不可以抄,世上万物也是不可以抄的,连“鬼”都不可以抄。外国的“鬼”蓝眼睛、大鼻子,中国的和尚不去抄。为什么呢?和尚们知道进香客是不会向这样的外国“鬼”掏钱的。 在法制史上,只有腐败无能的蒋介石政府才抄外国的。新中国原来没有一部立法是抄外国的,树立了爱国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典范,大长了全国人民的志气,维护了崇高的民族尊严,表现了作为泱泱大国立法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这里应当指出,对于蒋介石政府1929年搞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我们于建国之际已宣布废除,昭示天下,而事隔50多年后却重操此法,招魂扬幡,这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容忍的。 老殖民主义的法律殖民化,先以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当今新殖民主义对付中国,是以坚船利炮为后盾,不断缩小包围圈,兵临城下,以武促变,最后还是想打进来的。在此之前,先用“软实力”打进来。“软实力”中法律首当其冲。如果新殖民主义在中国形成法律霸权,将直接服务于经济控制权、影响政治话语权。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呵! 在当代,西方法律殖民化的表现是:依靠法律输出或法律倾销,占领法律市场,使他国成为西方国家的“法律加工厂”;考察、培养“法律代理人”,建立法律代理人队伍;实施西方法学理论的教育和培训,使西方法学成为他国法学教育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取得强势地位和权势地位;直接或间接参与他国立法,形成立法主导权。狼子野心,何其毒也! 法律对于国家命运、民族未来至关重要。有了法律的安全,才会有经济的安全、政治的安全,才会有价值观的安全、意识形态的安全。民族法律文化的断裂、社会主义法律的消亡,必然是民族的衰败、社会主义社会的颠覆和质变。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西方法律殖民化问题,从战略高度上认识照抄照搬的危害性,把我国的法律安全放在第一位。 这几天,“内战”明显升级了。升级的显著标志,就是“大官人”出来喊话。喊话的新阵地,是《参考消息》报。明明是草案起草人,尊报却采用“换身术”,令为“大官人”。这是不是用来唬老百姓呢?是不是让有不同意见的人们三缄其口呢?把“大官人”喊话放在“国际地产版”,耐人寻味。这是不是发动房地产大鳄们参战?难道还要草案的讨论也要像有些房地产一样肮脏和黑暗吗? 《参考消息》之“北京参考”3月17日用头版头条、大字黑体安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喊话说:“《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这不是瞪眼扯谎吗?草案照抄照搬的是1804年3月31日公布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8月18日德皇威廉二世公布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公布以天皇支配制为目的的《日本民法典》和1929年蒋介石搞的《民法》。《参考消息》报把符合法国国情、德国国情、日本国情和台湾地区“国”情,说成符合“我国国情”;把1804年、1896年、1929年这些“老皇历”,说成符合21世纪的“时代进程”;把法国皇帝、德国皇帝、日本天皇、“蒋总统”弄出来的东西,说成符合“人民需要”。请问“北京参考”:你们是“东京”参考还是“西京”参考?你们为什么宣扬旧法洋法拜物教?你们是不是些毫无心肝的刀笔手? 史前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中华民国”物权法?——四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抄搬台湾物权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占整个抄搬的大部分,另一部分是止于1997年5月19日并于1999年1月11日和5月12日两次函送台立法院审议的“中华民国”民法《修正草案》。 草案抄搬《物权编》,我写的“三评”已做披露。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还没有形成立法的台湾地区物权编《修正草案》及其《说明》的抄搬。问题的严重性正在于此。“大会”们大概不知道,“唯阿扁小人难养也”。陈水扁是鸡鸣狗盗之徒,他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的,抄谁的也别抄阿扁的呀! 台《修正草案》根本不涉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问题,根本不涉及什么否定还是拥护“改革开放”问题,然近20年不能出台,可见立法本身之艰难。台“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研究修正小组”在《修正草案总说明》中说,1988年组成民法“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1989年至1997年间召开300次会议,历时8年,三易其稿,完成《修正草案》,但立法院至今未完成审议。自2003年起,重新组成专案小组,定期研商,然现今未得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草案却把台湾手头的未定稿抄来,若无其事地抢先立法,又不搞物权编而是搞物权法,在立法规格上比台湾搞的还要“高级”。这是国人没有想到的。 这里,为精简篇幅计,仅以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为例说明。下面引用的是台《修正条文》中的“新增条款”,即“现行条文”所没有的条款。说你抄的是“新增条款”,无任何辩解的余地,似也不会出现到底抄了百分之多少的争议,所以这里专门以“新增条款”与草案条文相对照。 抵押权章第1条即草案第201条的规定,与台湾“现行条文”不同而与“修正条文”相同。除“修正条文”第860条“不移转占有”而草案写成“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外,“修正条文”在“现行条文”中的“受偿之权”句前,增设“优先”二字,草案也把“优先”二字抄来了,成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草案第203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与台“修正条文”之意相同。“修正条文”第877条一款,是新增条款。在增设本款的说明写道:“土地与建筑物固为各别之不动产,各得单独为交易之标的,但建筑物性质上不能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存在,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于抵押物拍卖时,其抵押物对土地存在所必要之权利得让与者,例如地上权、租赁权等是,应并付拍卖,始无害于社会经济利益”。 草案第217条规定,“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觅除担保责任”。台“修正条文”第870条二款,是新增条款。草案本条与之大致相同,只是把“保证人”改成“担保人”。 草案第218条规定,与台“修正条文”第863条大致相同。台“说明”里说,因“现行条文”之“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由抵押物分离之天然孳息”规定的不明确,易生疑义,故“修正条文”加以修改,而我草案抄了“修正条文”。 草案第221条的规定,与台“修正条文”相近。因“现行条文”有二款,而“修正条文”只用其第一款,其第二款删除,因此,草案抄了“修正条文”。 草案第225条规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与台“修正条文”第881条基本相同。本条为新增条款,“现行条文”无此规定。 草案第226条规定,与台“修正条文”第881条相同。本条是新增条款。原条文为“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于原债权确定前让与他人者,其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同移转”。 以上仅是草案抄搬台“修正条文”中的部分新增条款,此不一一对照摘引。若有疑问,我这里有1997年6月台“法务部”印行的《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修正草案》、《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和《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意见汇整表》等资料,可供“大会”们一阅。 “大会”们口口声声说:物权法与“社会矛盾激化”没有关系,与“财富分配不公”没有关系,与“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没有关系,与“保护富人的非法财产”没有关系,与“两极分化”没有关系,总之是与坏事都没有关系。那么与什么事情有关系呢?与“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关系,与“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穷人破屋陋室有关系,总之是与他们认为的一切“好事”都有关系。 “干了许多坏事,装做一个好人”,鲁迅曾力透纸背地揭破过“阴阳鬼”的假面。资本主义物权法能干一件好事吗?干了多少坏事呢?让我们看一看草案抄搬的蒋介石1929年的物权法就知道了,看一看物权法实施的社会后果就知道了。 为使物权法实施后果“纯粹”些,这里选取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结束之后和抗日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即1927年至1937年年间的若干史料,说明物权法与上列坏事是大有关系的,是人间万恶之一源。 截止1936年,外资在华银行达30家,总分支机构114处。外资银行利用物权,对中国巧取豪夺,依靠获取的中国国际汇兑的垄断权,给予它本国商人以办理外汇的优惠待遇,操纵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制造“白银风潮”大量收购白银内运往国外,以牟取暴利,蒋政府无能为力。利用中国社会资金,吸收大量存款,中国银行无法与之竞争。 1929—1933年,外商利用物权,致使中国进口货值激增,1930年为20.4亿元,1931年为22.3亿元;而中国出口货值,1928年为15.45亿元,1930年为13.94亿元,两年间减少1.51亿元。进口贸易额剧增,出口贸易额剧减,入超额巨大,1932年上升为8.66亿元。 外商利用物权,在中国投资巨大,操纵中国的经济命脉。1931年前为33.87亿美元,1937年前达到42.85亿美元。1931—1936年平均每年增加1.3余亿美元,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外国在中国的产业资本,1936年占中外产业资本总额的78.4%。20世纪30年代,外资在中国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工业中居于垄断地位。 在商业经济中,主要有外国在华的洋行、洋商的物权,国家商业的物权,私人商业的物权。他们的物权行使处于不同的层次。 1936年,洋行(不包括日本)在上海等6大城市有1600多家,洋行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利用物权发号施令。同时,洋行把买办制度推向高级形式—中外合资的买办企业,利用买办的“华籍公民身份”,进一步敛财。1927—1937年间,洋行在数量上和投资额上都有很大增长。 私人商业企业利用物权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其中有官僚利用权势设立的企业,垄断国货和外货的买卖;有些企业与地主经济结合,利用企业物权和土地物权,进行买卖、借贷、租赁等活动。在1932—1935年,他们兴风作浪,用赊销、预买农产品和以工业品换农产品等办法,榨取贫困农民和手工业者的血汗。 从城乡商品流通的变化,可以看出物权法的严重危害。至1936年,在埠际商品流通中,工业品占36%、手工业品占42%、农产品占24%。因为工业品市场为进口工业品和外资企业的工业品操纵,故工业品占的比重较大。埠际工业品到达内地城市后,大部还要分运下乡。由于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发生农村对城市的入超,因而存在农村对城市的负债和农村金融的枯竭。 在商品价格上,大宗商品价格由国内市场形成变为国际市场价格决定。中国的茶价决定于伦敦,桐油价决定于纽约。内销的农产品,也常是这样。如运往上海的棉花,1931年国内棉花比上年减产27.4%,但纽约棉价比上年猛跌37%,结果上海棉价只上涨9%。小麦的国内价格,以芝家哥小麦交易所的行情为转移。由于世界市场小麦过剩,中国国内从武汉运到上海的国产小麦,由1930年的每担5.33元跌至1932年的4.03元和1934年的3.27元,跌落近40%。这种商品价格结构,使农村遭受沉重剥削,日益贫困,加深了城乡之间的严重对立。 在工矿交通运输经济中,私人企业利用物权,快速增长资本,对工人的压榨迫害和残酷剥削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本国私人资本从1920年的4.30亿元到1936年的13.35亿元(不包括东北),增长了210.56%。剩余价值的增加,是通过无限制增加工时、加大难以忍受的劳动强度、克扣工资、打骂体罚、私刑、限制人身自由实现的。工人们被迫从事奴隶般的劳动,这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以上资料来源:《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由于中国的“国性”和积弱,其原始积累不可能采取殖民制度、海外掠夺、商业战争、保护关税等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的手段,而主要是对国内农民、工人、手工业者财富的掠夺。其主要手段是凭借物权,利用官商勾结、低工资、高地租、高利贷、典当、贿赂、超经济剥削和买办活动的佣金等聚敛财富。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两极分化,世界之最。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民苦难最深、反抗最烈的根源,也是为什么中国社会总是思安而危、思治而乱的根源。 物权是静态的、死的,通过债权才能变成动态的、活的。老百姓的“物权”动起来是为了活命的,养家糊口的;资产者的物权动起来是为了“钱生钱”。谁懂得谁能够把物权搞活、动起来或者说“钱生钱”呢?官僚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正是利用物权使自己的财富越来越多,劳苦大众养家糊口的“财富”越来越少。这就是“中华民国”物权法的神奇功效。无耻政客、堕落文人墨写的谎言,绝掩盖不住血写的事实! 1929年!买办遍地,大亨横行,官人骄奢淫逸,草民人命危浅,外国大兵用威士忌酒瓶砸碎了黄包车夫的脑袋,无数啄食死难矿工和农夫尸体的饿鹰竟敢于扑打路上的行人。这是怎样的黑暗、疯狂和无耻! 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和其他立法,既是这一切的原因,又是这一切的必然结果。手头的1929年民法,人们可以继续看下去。譬如,实行“一夫一妻制”之类规定,何其美好,何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然而,另外的场合又解释成“妾不是妻”,致使整个中国的权贵和新富们包二奶、三奶、五奶盛行,妻妾成群。相声中说到下“定义”,“颈是颈,椎是椎,椎不是颈,颈不是椎”,在这里是千真万确的。明明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却在法律上写作“一夫一妻制”。如此法律,如此立法技巧,欺骗了当今多少天真烂漫的人们! 最近小马哥梳洗打扮,到山姆大叔那里登门“面试”,讲什么“只有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好个心灵乖巧,善解人意!他或许是要用“中华民国”统一中国,用“中华民国”的物权法统一中国。可爱的朋友们,用“中华民国”的物权法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不是客观上与小马哥们提前“接轨”了呢?“中华民国”的牌子,早就被联合国和绝大多数国家扔到历史博物馆里去了,难道还要打开尘封的记忆,对“中华民国”的物权法顶礼膜拜么?“中华民国”的物权法已给我们的祖国带来过深重的灾难,使人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把中外的历史垃圾稍加改动,并冠之以“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推销,其目的何在,不能不令人深思。 当前,在物权法问题上,我们正经历着一场严重的斗争。斗争的实质,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利用物权法打开缺口,进而威逼修宪,以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党的性质、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的性质,彻底推翻人民革命的胜利果实。我们的斗争,正是同这些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斗争。 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是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当然,也是物权法争论中的首要问题。有人制造混乱,挑动“内战”。我再次申明,我们的法学界广大学者始终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可靠学者(台湾广大法学学者亦是我们的同事、同胞和兄弟,他们是善良的、是搞学问的),我们中间的争论,以至与“大会”们的争论,不是学科之争、学派之争、个人之争和校际之争。我们争论的目的,是为了明辨是非,共同对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有了新基础、新团结,才会有物权法理论的深入、法学理论的繁荣,才会有立法的正确方向和全面进步。 史前进:现行法是不能瘫痪的——五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草案在与我国现行法特别是基本法级的现行法的相互关系上,采取了重新规定和矛盾冲突规定两种处理方式,从而使现行法大面积瘫痪。这是中外立法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观。现行法瘫痪,不仅使现行法被肢解得支零破碎,无法继续实施,而且又因物权法本身拼凑“组装”又无具体细则规定、与现行法不一致而无以实施。现行法瘫痪,只能导致现行法“终止运作”、“终止适用”。 草案对现行法采取如此粗暴无理的处理方式,“大会”们却宣传说草案“是一部成功的法律”。混淆是非、自吹自擂,这哪里有一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味道呢?长期以来,有一种人养成了习惯,霸道得很,只许别人说好,爱听“把稻草说成金条”;不许别人说坏,连说“总结教训”都不许。凡是他们推行的东西一个都不能碰,是连这些东西的影子都碰不得的。我颠倒黑白人人必须言之曰白,我指鹿为马人人必须言之曰马。时代不同了,这样做下去是不得了的,是要出事的。请这种人在风清月白的时候,扪心好生想上一想。 这里先指出草案的重新规定;属于矛盾冲突的内容,留待另外场合论及。 一是,对宪法的重新规定。 集中表现在第五章。本章为第50条至第72条,共23条,其中11余条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是重复或基本重复、变相重复宪法的规定。其中不重复的,是草案关于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这属于根本违反宪法原则。 每一部立法,都要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制定自身的具体规定。草案大量重复宪法的规定,属于越位立法,是动摇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二是,对《民法通则》的重新规定。 《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等己作规定,草案重新规定。 同时,有些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是,对《担保法》的重新规定。 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对保证和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两类担保形式做出了规定,符合担保法的内在要求,而且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物权法与担保法并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草案对所谓“物的担保”做了全面重新规定。同时,草案还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存在大量重新规定。 第193条第二款与《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相同。 第194条与《担保法》第5条规定基本相同。 第195条以《担保法》第46条、67条为基础。 第196条与《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类似。 第197条与《司法解释》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同。 第198条以《司法解释》第38条第一款为基础。 第199条担保物权期限规定与《司法解释》第12条第一款的精神基本一致。 第200条以《担保法》第52条为基础。 第201条与《担保法》第33条规定基本相同。 第202条“可以抵押的财产”款与《担保法》第34条相似。 第203条与《担保法》第36条第一、二款相似。 第205条与《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相同。 第206条与《担保法》第37条基本相同。 第207条与《担保法》第38条、39条基本相同。 第208条与《担保法》第40条基本相同。 第209条与《担保法》第41条基本相同。 第210条与《担保法》第43条相似。 第212条与《司法解释》第61条基本相同。 第213条与《担保法》第48条、《司法解释》第65条、66条第一款类似。 第214条与《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同。 第215条以《担保法》第50条为基础。 第216条与《担保法》第51条第一款基本相同。 第218条与《担保法》第47条相同。 第219条与《担保法》第53条第一款基本相同。 第221条与《担保法》第53条第二款相同。 第222条以《担保法》第54条基本相同。 第223条与《担保法》第55条第一款基本相同。 第224条以《担保法》第55条第二款为基础。 第231条与《担保法》第64条、65条基本相同。 第230条与《担保法》第63条基本相同。 第232条与《担保法》第66条相同。 第233条与《担保法》第64条第二款基本相同。 第234条与《担保法》第68条基本相同。 第235条与《司法解释》第93条基本相同。 第236条与《担保法》第69条基本相同。 第237条与《担保法》第70条基本相同。 第238条与《司法解释》第95条第二款基本相同。 第239条以《司法解释》第94条第一款为基础。 第241条、242条与《担保法》第71条相同。 第244条与《担保法》第75条、《司法解释》第97条基本相同。 第245条与《担保法》第76条基本相同。 第246条与《担保法》第77条基本相同。 第247条以《担保法》第78条一、二款、《司法解释》第103条二款为基础。 第248条与《担保法》第79条、第80条基本相同。 四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的重新规定。 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新规定: 第129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第1条。 第130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 、23条。 第132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 第133条取自: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1995年)第4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 第134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38条。  第135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 第136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16号第2条(三)。 第137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59条。 第138条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 五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的重新规定。 草案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规定: 第131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11条、36条。 第136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14条。 第143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条。 第144条、145条取自:《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四款。 第146条、148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6条。 第159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39条。 第160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62条。 第161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4条。 第162条取自:《土地管理法》第62条。 第147条取自:《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 第149条取自:《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4条。 第152条取自:《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 第154条取自:《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39条。 第155条取自:《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 第150条取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  第151条取自:《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 第156条取自:《土地登记规则》第55条。 第142条取自:《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 六是,对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的重新规定。 草案第二章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事项。我国现行的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立法包括:《土地管理法》第1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6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森林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第19条;《草原法》第3条;《渔业法》第11条;《担保法》第41条。这些法律基本上构成了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涵盖了土地、房屋、海域、水面、草原、森林、林木、矿产等不动产。 仅仅“不动产登记”这一项,物权法草案就与现行10部以上其他法律级别的立法重新规定,国内外不可能有先例。 七是,对物业管理立法的重新规定。 草案第73条、74条、75条、76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和专有,但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已作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除这些“相同规定”外,“为基础”、“相似”、“类似”、“基本精神一致”、“基本相同”之类重新规定,弊害更大。立法讲求精当和致密,差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都是不允许的。走、跑、跳、跃都是腿脚动作,但其含义是不同的。体育比赛之“竞走”犯规,多是因为“跑”。单脚离地为走,双脚离地为跑嘛。跳和跃也是双脚离地,但不是跑。跳同跃又有区别。一本书上写道:甲秀才对乙秀才说,你跳过沟去,乙秀才跳了过去,甲秀才说,“此乃跃也非跳也”。酸腐的秀才都懂得一事与另一事、一事的细节与另一事的细节的区别。况且,法学范畴、法律用语与语义学词义不是一回事。法律条文是要实施的,是要界定权利义务界限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怎么可以大面积的重新规定呢? 草案重新规定的内容,大多是我国现行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内容。用现行法瘫痪以使物权法法典化的思想和方法,势必造成以下后果: 其一,割裂现行法律、法规本身法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机能,因而无法做到法的实现。我1991年引入“法的机能”术语,其含义与德日不同,当时是从法的作用、功能的机理方面定义的。在法学研究上,只说明某一法律、法规的一般作用是不够的,只有揭示它的作用机理的特定性,才能将该法的特定性揭示出来,从而将一法与另一法相区别。 例如,发热(38oC以上)的机理是什么?可因感冒而发热、因发炎而发热、因焦虑而发热,其形成的机理不同,药方不可能相同。感冒为病毒机理所致,应使用抗病毒类药物治疗;发炎为细菌机理所致,应使用抗菌类药物治疗;焦虑为思想机理所致,应使用精神类药物治疗,如此等等。所言“病毒”、“细菌”、“焦虑”又存在若干不同的类别,由此存在相应的不同机理。只见发热,乱开药方,是治病救人还是把人治死?社会生活中各种同一表象的“病症”成因各异,其法律调整的机理迥然有别。如若对现行法大杀大砍,又主观先验地乱开立法“药方”,难道立法体系不会大乱吗? 立法体系大乱,是一定天下大乱的。这是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了的真理。英国1436年颁布了第一个谷物法,规定当小麦和其他谷物价格低于一定价格时,鼓励出口;1463年又颁布一个谷物法,规定只有谷物价格达到或高于禁止谷物出口的价格时,才允许谷物进口。无产阶级在新兴资产阶级的裹挟下同自己的敌人的敌人—封建阶级作战,反对谷物法。1750年后,英国国内粮食已不能自给。1778年提高小麦价格,1815年又提高小麦价格。粮价上涨,资本家压低工人的工资,广大人民群众陷于饥寒交迫之中。人民反抗资产阶级的斗争不断高涨,矛头仍指向谷物法。1818年起,大工业城市的工人和劳苦大众举行声势浩大的集会、游行示威,不顾资产阶级的疯狂镇压,要求取消谷物法和禁止工人结社的法令。1846年谷物法被废除。 最近,法国人民特别是青年正在进行反对新劳工法案—《首次雇用合同》的英勇斗争。“两年内雇主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辞退职工”,人民愤怒了!几百万人走上街头。总统放话改为一年,然抗争愈演愈厉,至今不能平息。“不需要理由”,这是强盗的逻辑、法西斯的逻辑。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资产阶级的恩赐,而是人民群众坚持斗争的结果。垄断资产阶级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贪欲和国家财政的拮据,必然向社会保障制度开刀,只要劳动人民还有一滴血汗、一根筋骨,他们是不会罢休的。这就是阶级斗争,是垄断资产阶级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直接入口处。历史很可能惊人的相似,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胜利不会是久远的了。 其二,瘫痪的现行法同拼凑而成的立法并存,必然造成法的适用的混乱。 这些瘫痪的现行法,立法得当,比较符合实际,是有积极效果的,没有理由废止;而如果这样大面积的法律、法规,以及分布于不同法律、法规里的众多条款被废止,这在废法和改法程序上也是办不到的。况且,现行法被草案肢解、改变立法目的后,由于割断了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之间的相互联系机能和作用机能,使该法和相关法群根本无法适用。这里的“法的机能”讲的是一部法律、法规内部条款与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是诸条款的和谐一致问题。 问题还在于,必须研究一部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这种相互关系,讲的是“法的机制”。 “法的机制”概念是苏联法学家提出的。我提出的“经济法机制”概念中的法的机制,不是解释为“法律规定”,而是指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理。前些年在一次会议上,有人大谈法的机制问题,但通篇讲的都是法律规定。我问他什么是法的机制,他回答说法律规定就是法的机制。我进一步问,既然如此,还用“机制”这个词儿作什么呢?他可能觉得是无稽之问。我告诉他,一个人既发高烧又大拉肚子,吃退烧的药,助长拉肚子;吃止拉肚子的药,助长发烧,什么样配方的药既解决发高烧又解决大拉肚子的问题呢,这个药方的配伍,就是机制。其实,在一大系统中,机制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老虎少了—狼多了—兔子少了—好庄稼多了,这属于生态机制。 18世纪前后的立法,与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和初始市场经济相适应,只问“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一般不存在法的机制问题。法的机制的形成,需要具备法律规范的大体系、相关关系和整合性三个前提条件,而这些条件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当代各国,已经实现了生产社会化、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国际化,国民经济连成一气、国际经济连成一气,因之国内法律也连成一气了。就一国说,譬如制胶企业出了问题,轮胎企业就不能生产,那么包括汽车企业在内的全部走行工业将停产待业。走行工业停产了,公路运输业、仓储保管业乃至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将受到重大影响,这就需要对整个社会关系、国民经济进行综合、统一、协调、均衡调整的立法;就国际说,超国家垄断形成的“蝴蝶效应”,会是美国华尔街银行打一个喷嚏,不少国家的金融业就要感冒,这就需要国际经济新秩序立法和国家经济主权、经济安全立法。这些都是新法。对于保障国民经济良性运行,传统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 当代立法,孤立的、分散的立法,部门的、单一的立法主导地位不复存在;传统法的所谓平等主体之间那种一对一的私人自治、一物一权、债权债务,一对一的责任的立法,局限性已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只固守那一个传统法的“二亩三分地”,不管其他法,说起来左一个“相邻关系”,右一个“相邻关系”,做起来以邻为壑,那就破坏了法的机制。法的机制无存,是谈不上法的适用的,这种情况下的所谓适用,只能制造冤假错案。 其三,在已有诸多立法的情况下又重新立法,完全破坏了立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也完全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在历史新时期,全国人大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正是在这次物权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全国人大委员长郑重提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这是在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反映党心民意,人民群众欢心鼓舞!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决策,必将带来立法工作的新气象,必将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物权法草案全文及其问题,正是在这次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中被发现的。 物权法的这种重新规定,打破了原法固有的法规范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破坏了不同条文的总功能的发挥,割裂了整部法律的逻辑链条、合理结构。这样做,原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便无从谈起,拼凑而成的物权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也无从谈起。 草案废弃了《担保法》中的所谓“物权”担保四章,使之无法适用,《担保法》就只剩下“保证”担保一章了。这样做,不仅使《担保法》完整的体系遭到了严重破坏,而且这样的物权法也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使其实施无所适从。 担保法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其立法目的、立法效果均在于“担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财产责任,保证实际上是以保证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这种保证担保,能够形成对被保证人财产的补充,以保证权利人财产权利的实现;而抵押担保、留置担保等物的担保,虽然直接用以担保的是财产,但法律上设置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的切实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在未遭到损失之前,即可保障债权实现。由此而论,在担保法中,“担保”才是题中应有之意,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只是担保的两个形式方面。债的发生是担保的前提,而物的担保又是债权债务的担保。很显然,把物的担保放到担保法里,是合理的、科学的。 从总体上看,现行法没有过时,正有效地调整着我国社会关系的相应方面,这是第一。第二,法的施行、废除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不是几个人随心所欲说废就废,说立就立的。草案使现行法如此大面积瘫痪,目的不得而知。 有些人对待现行法有一个怪逻辑。最近,联合国拟决定简化汉字为工作文字,小马哥在美国立即表示反对。我们就从这里打比方。“简化汉字是中共推行的—我反中共—所以我反对使用简化汉字”。应用这个三段论可得:“现行法是过去制定的—我与时俱进—所以我废弃现行法”。谁都知道,推理的前提条件必须充分,前提条件不充分,结论一定是错误的。简化汉字是国家语委会制定并推行的,你反中共与使用简化汉字有何关系?反共的市场经济拜物教教徒们,那人民币上印有中共领袖头像,你们为什么一见人民币就眼睛特别放出异采呢?政治上的疯狂,一旦与金钱贪婪绑定一起,灵魂会是怎样的扭曲和丑恶?同样的道理,以为与时俱进就是要废弃现行法的思想方法,是落后的旧思维,是行不通的。 使现行法大面积瘫痪,这里有对我国现有立法体系的态度问题。几年以前,在讨论立法规划中,出现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术语的争论,后来不了了之。应当说,这场争论关系到我国到底要建立什么样的立法体系问题。如果按照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则势必否定现行法律体系,走上一条对现行法抛弃或废除之路。这是一条半殖民地半资本主义法制的不归路。物权法或是这条不归路的先兆? 人民日报2005年9月21日的《人民时评》指出,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各级立法机构也曾以不同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但有的时候,公众提出的一些合理建议,往往难以充分反映在最后颁布的法律条文中;有些公众强烈反对或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文,即使缺乏可操作性,却仍会留在颁行的法律文本中。这不但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而且还成为一些法律频繁修改、废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损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上面这些话讲得十分中肯,草案应当引以为戒。 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亡我之第一步,是摧毁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下一步目标就是上层建筑了。摧毁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首要的是摧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们要改变我国法律体系的“颜色”。他们太憎恨“红色”了,一看见“红色”,就象斗牛场上公牛看见红布一样。他们搞“颜色革命”,是为了建立资产阶级专政。从苏东国家和独联体国家的蜕变过程看,走狗总是要“走”,假共产党人在床边“走”动,他们也是睡不好觉的。归根结底,最后他们还是要把假共产党人推到一边,把骨子里具有一贯反共、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基因的人扶持上台。这是我所理解的“颜色革命”。 朱卫华:物权法——要饭棍子点缀下的私有制魔法   时下正在热议的那个所谓物权法,不过是MBO的“孪生怪胎”。有人不是说MBO没有法律效力吗?那么物权法不正好为它提供法律支持吗?依我的性格,物权法那么不得人心,早就该放弃了。可王翔先生似乎对他的那个物权法草案格外钟情,那种“舍我其谁”的痴迷,不免让人唏嘘,看来不把这个私有化怪物撞死在南墙上,王翔先生们恐怕誓不甘休。   其实,这个利令智昏到连“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包装都不屑一顾并弃如敝履的“法律”尤物,本不应该在这时候如此猖狂地进入国人视听。因为——   第一,物权法不合法。我完全赞同北大教授巩献田和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晓青的意见:物权法草案是有悖于现行宪法原则的。巩献田从法理角度论证了其违宪的实质,杨晓青则从法律层面揭穿了其违宪的嘴脸。笔者在此不再赘言。令人疑惑的是,如此明显涉嫌违宪的一部民法草稿,本应在以草案形式公开发布之前,就让它胎死腹中,何以如此堂而皇之地招摇于世呢?这违宪的东西连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资格都不具备啊!   今年初,国资委颁布的那个同样涉嫌违宪的关于MBO(管理层收购)开禁的正式文件,竟然不仅大行其道,而且至今还在强行实施——现在反证了这的确是一个危险的恶例。这好,MBO鸣锣开道,物权法赤膊上阵,后面还有什么武艺没使出来呢?他们不就是要走全面私有化的资本主义道路吗?只要中国的老百姓答应,他们尽可以旁若无人,我行我素,而不必顾忌身后山崩海啸,洪水滔天。   第二,物权法不合时。两极分化正到了沸点上,社会分配的不公已经踏越警戒线,在这关口上立法保护私人物权,不是找骂吗?王翔先生说“少谈一些主义,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话“版权”虽不是他的,但有些道理。不过联系物权法来谈“实际问题”,我们便不难发现它本质上解决的是什么人的所谓物权。   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权立法课题组成员王轶来得直白:“物权法既是为富人制定的,也是为穷人制定的。”这句话不仅泄了天机,也正好不偏不倚地撞在了当今社会的伤口上!当然,“物权法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物权”,推动者及其支持者的这一口号的确具有诱惑力,但当民众清楚地意识到中国绝大多数的社会财富已经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他们谁还会相信王翔先生物权法的纯洁动机和高尚理由呢?正如巩献田教授所说:“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多么滑稽的“物权平等”啊!此法要解除的,无非是担心穷人有朝一日“吃大户”的忧虑吧?   物权法应该制定,但不是现在。到了社会成员的竞争权反差不再像现在判若天泥的时候,到了国家社会分配格局基本上实现社会公正的时候再考虑吧。   第三,物权法不合理。王翔先生不仅是全国政协委员,还是江西一家炙手可热的企业集团的老板,身价有几多不得而知,但物权危机感似乎比老百姓强烈得多。4日下午他做客强国论坛时,有网友问他“你董事长兼总裁为何对物权法如此感兴趣”,这是对这位“中国物权法第一人”热衷于物权立法动机的质疑,而他却“王顾左右而言他”。接着左引一下“‘文革’抄家”,右批一下“‘文革’理念”,好像只有他的物权理念才是一位迟到了三十年的物权救星。不过,“文革”后三十年来,没听说什么有钱人被红卫兵抄家吧?况且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有保护私财的条款,物权立法不至于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吧。   物权法炮制者及其鼓吹者不厌其烦地兜售“物权法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创造的精神和创造的成果”的漂亮许诺。如果仅仅是为了老百姓那几亩薄地被征用,那两间破房被拆迁,这些法学“精英”和富人“精英”们就大可不必如此绞尽脑汁,如此迫不及待地抛出物权法去实施“保护”了。农民市民那点事一直有国家政策在调整。可能有人说政策不比法律更能耐,可物权法连宪法都敢背叛,老百姓被社会不公逼急了眼,还有谁在乎你的狗屁物权法?即使物权法完美地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也不用那么心急火燎地推出来,更何况是用立法的名义去包藏全面复辟私有制的祸心!因此,愈是声嘶力竭地叫喊“物权在民”,愈是暴露了这部“民法”尤物保护“贵族物权”和“贪官物权”的“司马昭之心”。   这部既不合法,又不合时,也不合理的物权法,如果此次侥幸被全国人大“通过”,将是中国法制进程的不幸,也是中国民主事业的不幸。(2006年3月5日 星期日) 杨晓青:驳私法保护私利益,公法保护公利益 私法保护私的利益,公法保护公的利益,是当前少数民法学家们的流行语。他们说:我们需要公法和私法、公权和私权的划分;公权、公的利益由公法规定,私权、私的利益由私法规定;公法的任务是保护公的利益不受个人的侵害;私法的任务主要是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公法保护公的利益,私法保护私的利益;《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民法是私法,民法的任务、观念和重点是个人,也就是私的利益,所以民法实行“私法自治”;私的利益包括个人的、集体的,也包括进入民事流转领域的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的专属财产,就是指没有进入民事流转的财产;还有一种是进入民事流转领域的财产。说私权就是个人权利,是不了解“私”的观念,国家资产进入民事流转领域就是私的利益了;私法要保护私权,私权神圣。 少数民法学家们口口声声要分私法、私权,公法、公权,但一说到“利益”,公、私就分不清楚了,私的利益既包括个人的财产,也包括集体的财产和国家资产。一句话,私人的财产是私利益、私权,国家的财产也是私利益、私权!这充分表达了他们急于化公为私、在法律上实现和固定私有化“成果”的迫切愿望。为了充分保护私有财产、私利益、私权,似乎法律必须分为公法、私法,以私法保护私权来凸显私权神圣。 但是这种划分并没有什么科学性和必然性,即使是在法学界也存在很大争论。首先,某种财产是不是国家专属,并不是财产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是财产所有制决定的。所谓的国家专属财产是什么呢?就是土地、海洋、河流、军事设施、武器弹药等等,这些财产在我国不能进入民事流转领域。但就世界范围来说有什么不能呢?这些财产本身的性质并不决定它就是国家专属财产。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它们有不同的法律上的规定,它们大多数能够进入民事流转领域,是私有制决定的。原则上说,任何财产都可以是私有的,任何财产也都可以是公有的。但即使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来看,对属于国家的公有财产和属于私人的私有财产均有明确的法律划分,进入民事领域的公有财产也不能变成私有的。更不用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12条)”,国家资产进入民事流转领域仍受到法律的重重保护,绝不可能随便轻易变为私有财产(以各种违法手段化公为私除外)。所谓“国家资产进入民事流转领域就是私的利益了”完全是少数民法学家们的法律虚构,是“法学家的幻想”。 其次,公法、私法的理论划分最早是古罗马的法学家提出的,当时并没有实践的意义。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中,为了反对封建阶级的统治,大陆法系国家的资产阶级沿用古罗马的这个文化传统,在夺取政权之后采用了这种理论划分。 但是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从来不承认公法、私法的划分。他们认为一切法都是主权者的命令,通过国家的权力起强制作用,不因为公法、私法而有所不同。如英国就没有民法这个部门法,它分成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婚姻法等。而一般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就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美国,通过判例或法典、法规而体现出来的划分是财产法、合伙法、契约法、侵权法、担保法和亲属法等。但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并没有因为没有公法、私法的划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就受到影响,有产者的私权利就不被保护。事实是不但没有受影响,而且发展很快。 实际上,现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已经把“完全的私权自治”的观念摒弃了,而代之以有限的“私权自治”。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国家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建立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我们知道美国的“911”事件,被炸掉的两座大楼都是美国的国有资产。事后的全部赔偿都是国家承担的,不是保险公司来赔偿。美国有相当多的国有资产,像在军工领域、高科技领域,都有国家的大量投资。 英国工党在推行国有化方面更为激进。在1945年掀起了国有化的第一次高潮,以国家力量将银行、煤炭、煤气、钢铁、电力、铁路、航空等8个部门的大企业收为国有,使国有企业在这些部门生产中的比重达到了90%以上,使英国的战时统制经济向以国有化为特色的混合经济发展,开辟了英国历史上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时代。1951—1964年保守党执政期间,虽然对钢铁和公路货运业推行非国有化,但由于长期以来推崇凯恩斯主义,保守党仍维持了多数国有企业,使工党推行的以国有化为特征的混合市场经济基本上保留了下来。1974年工党威尔逊政府再次执政后,又掀起了第二次国有化高潮,除继续对8个基础部门国有化外,还对飞机制造业、造船业实行国有化,对石油工业实行了国家大量参股。经过第二次国有化高潮,英国的国有企业已从主要是燃料工业、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部门,发展到制造业领域,甚至发展到航空空间工业这样的尖端部门。国有企业在英式混合经济中的比例大大增加。到1978年,在混合经济的产值中,国有企业的产值占到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1%,职工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80 %,固定资产约占混合经济的l/5的份额。到1978年,在西方混合经济体制的国家中,英国的国家企业国有化程度最高。[1] 1978年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国有化程度,其比例如下面图表所示: 1978年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国有化程度表(%) [2] 国别\行业 电话电报 电力 铁路 煤气 航空 钢铁 汽车 英国 100 100 100 100 75 75 50 法国 100 100 100 100 75 75 50 联邦德国 100 75 100 50 100 0 25 意大利 100 75 100 100 100 75 25 加拿大 25 100 75 0 75 0 0 瑞典 100 50 100 100 50 75 0 再次,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也不再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了。法国的《人权宣言》提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来法国在1946年和1958年的《宪法》中就没有再提这个规定。美国的1787年《宪法》也没有规定公民的财产权,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才补充规定“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赔偿,不得收为公用。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1947年意大利宪法42条规定,“财产有公有和私有两种。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和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得有偿征收之。” 1946年日本宪法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之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于公共之福祉。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1949联邦德国基本法14条规定,“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其内容及范围由法律规定之。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为公众利益起见,财产可依法征收。” 最后,从19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出现了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所谓“私法公法化” 和“公法私法化”。由于自由市场竞争的弊端和个别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加剧,为了减缓社会矛盾、管理好日趋社会化的市场经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生产和流通过程,乃至通过设立国有企业或由政府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在所有权、债、继承等传统私法领域施加产业政策、经济规划、环保、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约束,或者用行政、刑事等公法手段来调整契约、企业等传统上属于私法领域的关系。 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这些法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因此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就有了“社会法”的提法。 所以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是不成熟的,有争议的,我国立法不应该以这种理论为根据,也没有必要以这种理论为根据。有这么大分歧的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怎么能成为“《物权法》是私法,不保护公权利,不保护国有资产”的理论根据呢?正如史前进先生的文章指出的:“西方当代立法即垄断和国家垄断时期的立法不抄,对物权的禁止条款、限制条款、指导性条款、适用条款等一条也不抄,专门去抄自由资本主义的、“物权绝对化”的内容。对外国国有资源和国营企业、公共财产和公众财产的保护立法不抄。看来,抄什么不抄什么,一些人心里有极明白的计算,是立场坚定、爱憎分明的。” 接下来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是不是“私法只保护私利益、私权利,公法只保护公利益、公权利;公法的任务是保护公的利益不受个人的侵害;私法的任务主要是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首先来看《宪法》。宪法是最典型的公法,宪法第二章就是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共有24条之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难道是公权利、公利益吗?宪法之所以要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是为了履行社会主义国家的责任,全面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全面保护公民的私利益、私权利,而不是少数民法学家所说的“公法的任务是保护公的利益不受个人的侵害”。 我们再来看《刑法》。刑法是公法,那它保不保护私权利呢?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八节,其中: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如果《刑法》这部公法不保护私权利,那么一旦少数民法学家的个人财产遭犯罪行为侵犯,是否要由他们自己用“私法”去保护呢?再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法,专门有一节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国家赔偿法》是公法,也是专门保护私权利的。等等,不一而论。 那么私法是不是只保护私权呢?我们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最典型的私法,第四十九条是专门规定保护公权利的,而且是使用公权力的手段来保护。《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证券法》是最典型的商法、私法。它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专利权法》也是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专利侵权的行为要由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来处理,这也是规定了公权力。《担保法》是私法,也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等。这都是私法调整公权利、公利益的体现。私法的任务不仅不是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而且是要使用公权力的手段来保护个人利益。所以“公法只规定、保护公权利,私法只规定、保护私权利”,完全是少数民法学家的一种法律虚构,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和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都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蒙蔽人民的虚构的理论。 欧洲早期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罗马私法发达的重要条件,也是产生公法、私法划分的重要条件之一。公、私法的划分与私有财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天然的联系,促进了其中体现的当事人权利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罗马私法的迅速发展。因此,公、私法的划分与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民族国家的最终确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这种理论甚至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不是他们的主流法学理论了,更不用说对我国的国情完全“水土不服”。少数民法学家像宝贝一样“移植”进来,还打上“先进文化”的印章,简直就是把落后当先进,客观上适应了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法律全球化”的战略需要。 我国改革开放后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6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7条)”。即使在“改革”中大批国有企业的财产被“转移”给私人的情况下,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仍然存在大量国有资产。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早期罗马私法发展的条件完全不同,与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时期也完全不同。“公法保护公利益,私法保护私利益”的理论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完全不适合,不能成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物权产生于财产的私有制,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就不能照搬旧的物权原理。社会主义物权法理论与资本主义物权法理论应有本质的不同,必须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自主创新,其要旨必须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成为加速私有化的助推器和巩固私有制的保护伞。 目前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应坚决摒弃“物权法是私法,私法只规定、保护私权利”的陈腐观念,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回归《宪法》、《民法通则》正确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对不同的社会关系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 《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可开宗明义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规定:“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在“所有权”中可根据《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规定“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就是要实施特殊保护。《物权法》可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在还债中享有豁免权,不受法院强制执行:1.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财产;2.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财产;3. 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所有的土地;4.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5.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总之,人民需要的是一部社会主义的《物权法》,而不是“只规定、保护私权利”的私有制的保护器。 2006.3.25 -------------------------------------------------------------------------------- [1] 参见曹长盛《民主社会主义模式比较研究》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三章。 [2] 表内所占百分比数字为近似值。资料来源:Economist,English ed.,1978,12,30. 云淡水暖:关键在于向谁“开门”?——看《物权法》“开门立法”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2006年立法计划。对修改物权法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外界作出了阐述。”(中新社),据报道,“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这就表明,人大常委会将继续贯彻我们国家所倡导的“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比如2005年的两部法律(《物权法草案》、《个税法修订草案》)草案的制定过程,曾经被媒体欢呼为我国民主立法的“里程碑”,特别是“开门立法”,把立法“殿堂”的“大门”打开,将立法愿意、过程、内容敞开在公众的视线之下,力求公平、公开、公正。让最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立法,参与立法,既能够体现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因素,又能够借机普及法律、宣传法律,以利于法律成为人民群众熟知的社会行为规范,成为捍卫自身和社会利益的武器。 问题在于,“开门立法”在实施中,这个立法之“门”是不是真的“开”了,“开”的效果如何,有关人士是真心实意地将“门”打开,还是半心半意,甚至是假心假意地开“门”呢。从2005年关于《物权法草案》“大讨论”的情况来看,人大常委会、人大法工委是真心实意地在“开门”的,是认真对待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的,甚至是反对色彩强烈的意见,也得到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充分尊重与支持。而不少公众也通过自己能够掌握的方式,比如网络平台热烈地参与了讨论,草案推迟表决,再次认真讨论,就印证了这一点。 草民以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2006年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恐怕还需要加强,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第一,立法参与者要具备“开门”的心态,从2005年到2006年初的讨论来看,某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对“开门立法”的落实是“半心半意”、甚至是“不以为意”的,在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表决,有人归罪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向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公开信”之后,表现尤其强烈。从这些人士的话语中,俨然是“专利持有者”的调门,他们起草的东西,议论不得、碰撞不得,比如,“民法学者杨立新则认为,物权法是学界的心血,不懂民法的人应该等学懂了再提意见。”,这样一来,所谓“开门立法”的这扇“门”,在“学界”们看来,根本子虚乌有,连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都无法“入门”,遑论贩夫走卒、升斗小民,在“学界”眼里,可能统统是“呀呀呜”。 参与立法的“学界”们不摆脱这种“门阀”心态,一律要别人“学懂了再提意见”,“开门立法”就是一句空话。如此一来,“学界”们及其“草案”们至多不过是摆在水晶玻璃罩子内的“高贵雅致”之物,非“学界”者可以欣赏、赞叹,说一些“好呀”、“就是好呀”之类的溢美之词,一旦有“异调”,“学界”们就群起而攻之,比如,据报道“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知名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公开信进行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会后主题报道中反映的观点之“一致”,言辞之严峻,“神色”之“凝重”,令人倍感惊讶。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在某些媒体有意无意的配合下,大量针对巩献田教授的诘难甚至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学界”文章、访谈不绝于眼耳,“学界”门颇有“党同伐异”的态势。 这种“开门”的格局,与其说是“开门”,不如说是“学界当门、万夫莫入”,缺少“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胸怀与气度,换一种角度讲,“学界”们需要一种与民众沟通的能力。 第二,法律语言要具备“开门”的条件,据“学界”们说,《物权法》是地地道道的“私法”,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包括了富人的“宝马”和乞丐的“讨饭棍”,都在“平等保护”之列,既然如此,其内容无论贫富上下,都应该有个大概齐的了解吧。可是,据《法制早报》的调查表明“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 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一无所知…”,据报道“此次调查随机抽取了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让调查对象辨认。在这些项调查中,72.5%的人表示对这些名词一无所知。3名硕士如出一辙又都回答全不知道,1/3强的接受调查的本科生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只有1/40即3个人回答知道所有的名词,一个是学过法律的、一个银行的主管,比较喜欢研究时政,还有一个从美国回来的女博士。” 连知识阶层都一问三不知,一个要调整所有社会成员“私利”的法律,其语言晦涩至此,可谓叹为观止了,据说在立法过程中,许多条款及词汇,直接照搬自国外的法典。公民如何知道自己的“私利”是否被侵害,如何维护自己的“私利”,应该有个起码的认知,连这点都满足不了,谈什么“守法、违法”。难怪有人揶揄道,如此立法,不过是为“业内人士”将来凭借“语言优势”,大肆收取讼资的铺垫,为“学界”们又多了一条生财之道。 最要命的是,“审查、通过”这部法律的人大代表们,也是“两眼一抹黑”,《中国青年报》2005年一篇文章曾经说过,“曾听两位教授谈论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其中一位颇为无奈,称物权法暂时恐难通过,原因是很多人大代表看不懂该草案。”,草民真想像不出,人大代表们“看不懂该草案”,这“审议”如何“审议”,“通过”如何“通过”。这是不是恐怕在实际上形成了“学界”或者说“学阀”把持了立法核心“实权”,让“审议”、“通过”成为一个形式了呢。 所以,一则立法参与者要尽量用中国人听得懂、看得懂的“中国话”写条文,二则人大代表们要尽可能听取更多方面、更大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立法参与者解释选宣传,把立法的语言之“门”尽可能大地“打开”,把意思、内涵普及或者说“普法”,然后再反馈民众的意愿。 第三,媒体要有“开门”的度量,对《物权法》有讨论就有观点的对立和争论,而在某些自诩“公正”的媒体上,讨论双方的话语权是不平等的,且不说普通民众直接发出的声音根本没有,一些对《物权法草案》持不同意见的“业内人士”的话语,也多是通过成为草案支持者的批判“镖靶”的形式出现,不同意见被有意无意摘录成只言片语,而“正方”则长篇大论,似乎造成了“学界”们“人多势众”,持不同意见者“势单力薄”的幻像。 而很多的民众意见只能够出现于网络平台,媒体这扇门首先就是半遮半掩的,对于不同意见、普通公众意见来说甚至是似闭非闭的。有时候媒体还扮演了拉“偏架”的角色,比如《XX都市报》对当事人巩献田教授不无人身攻击的所谓“访谈”,这种宣传格局,事实上形成了单方面的“话语霸权”。 《物权法》既然是“私法”,就应该经得起亿万“私”们的质疑甚至是反对,“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话语格局,并非“开门”的格局,而“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真理越辩越明,企图以媒体“话语霸权”维系起“学界”们的“尊严”,一是适得其反,二也不符合许多自诩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媒体人的形象。比如,可以在主流媒体发起讨论,支持的、反对的,支持但有修正的,反对但有主张的,只要符合宪法者,都可以发表,特别是非“学界”的声音。把媒体这扇门大大地打开,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提供讨论的平台。 “民主立法”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开门立法”恐怕就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真心实意地把“门”打开,让一切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思想、建议、意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不搞“少数人立法”、“纯专家立法”,恐怕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过程。具体到《物权法》,更应该倾听社会大众包括各种观点的专家的声音,特别要让民众、人大代表们“懂”,绝大多数人“不懂”,就先解释宣传,这就看“学界”们的本事了,不要急吼吼地要求“通过”,“门”不打开,“不懂”,不能够真正在实质上“开门”和民主,怎么通过。 【“新西山会议”专题】 黎阳:瓦解中国静悄悄…… 作者: 黎阳 2006.4.13. 一.瓦解中国社会 中国的“精英”们正悄悄地、有条不紊地瓦解中国。他们已经使中国农民处于事实上的无组织状态。他们已经使中国工人处于事实上的无组织状态。他们正在使其他普通中国人走向事实上的无组织状态。在组织上瓦解中国人的同时,他们更在精神上步步紧逼,瓦解中国人的凝聚力。他们制造贫富对立,制造利益集团跟普通人民群众的对立,制造官民对立,分裂中国社会,瓦解中国人的认同感。现在中国社会但凡发生涉及“富人”、“官员”的事故,老百姓会如何反应?比如06年3月26日,山西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警车被扭成麻花,车上的人全部死亡。当事故刚一发生时,社会上是一种舆论;而当传开“车上所乘两人为洪洞县地矿局某领导夫妇”时,社会上立刻又是一种舆论。类似情况何止一次两次。有人说这是“仇富”,有人说这是“仇腐”。不管孰是孰非,这些事实已经足以证明中国人之间在感情上已经有了深刻的裂痕,如果不是说对立的话。至于种种有关公德败坏、损人利己、面对歹徒无动于衷、麻木不仁之类的报道事例更是不计其数以至于大家都见怪不怪,熟视无睹了。这一切是民族凝聚、社会和谐的征兆吗? 温家宝总理视察工作时屡次识破当地官员的谎言,直接接触人民群众,了解到实情。这一方面固然能反映出温总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但另一方面却暴露了一个更严峻的事实:一个政府的官员跟这这个政府的最高首脑不仅不一条心,而且公然撒谎,“谎报军情”,封锁围堵,阻挠了解实情。更严重的是这种情况一再发生,各地都有,发生后人们不但不以为怪,不以为耻,而且司空见惯,甚至传为美谈。在这些官员的心目中真把国家总理和政权的其他部分当成了“自己人”吗?或者说,还真正把自己当成是属于这个政权的一员吗?一个政府的一部分处心积虑对付的居然是属于同一个政府的另一部分,甚至是这个政府的最高首脑,以至于有人感慨:“中央政令不出中南海”。这是一个统一的政府应有的正常现象吗?说严重点,如不能根本扭转,那这就是解体的前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应该是同心协力,至少不同心也要协力。不同心又不协力的组织已经属于苟延残喘;而公然欺骗,软磨硬抗,实际连起码的组织原则也不要,则属于用对付敌人的办法对付自己名义上所属的这个组织。如李文娟案,国家税收总局的负责官员不但不关心如何防止偷税漏税,而且居然出卖打击举报人,合伙营私舞弊对付自己所服务的政权。对他们来说,国家政府这个整体还值几文?如果容忍这种情况继续,岂不等于容忍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可以自行其是对抗这个政权本身?这种情形是极其偶然还是已经普遍成风?如果各部各地上上下下皆如此,那即使不算“分崩离析”,至少也在从“貌合神离”、“同床异梦”走向离“四分五裂”。 二.瓦解中国社会的共同价值观 “精英”们已经成功地搞垮了相当一些中国人判断是非的能力,搞得他们弄不清什么算“对”,什么算“错”;什么算“荣”,什么算“耻”;什么算“好”,什么算“坏”;弄不清谁是敌人,谁是朋友;谁在把自己引向毁灭,谁在把自己拽出深渊;谁在苦口婆心,谁在笑里藏刀;弄不清中国历史上谁是汉奸卖国贼,谁是民族英雄;弄不清如今究竟应该相信谁,拥护谁,反对谁。如果分不清敌我,不知道该瞄准谁打击谁,再强大的武器系统也毫无作为,有等于没有;如果闹不清职责定位,不知道该对付谁保护谁,再庞大的政权机器也只会自我对抗,自己收拾自己。精神上垮了,物质上的崩溃只是时间问题。思想上乱了,组织上的解体指日可待。这正是“精英”们不动声色翘首以待的结果:当“精英”们“图穷匕现”、公开要求共产党下台、瓦解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政府时,那些中国人即使不群起响应,至少也会麻木不仁,袖手旁观,而不会挺身而出,坚决捍卫。 三.瓦解中国政府 当然,“精英”们瓦解中国的技艺已经日臻成熟精湛,不会轻易明目张胆直截了当要求共产党下台。他们运用最娴熟的手法还是以“改革”之名行瓦解之实。君不见2006年3月4日的“西山会议”以来,“主流经济学家”们的锋芒矛头一下子全集中指向了中国政府,公开宣布下一步的“改革”重点是收拾中国政府: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主要在企业层面的改革进入到了政府层面的改革。(张维迎) ——中国加入WTO,面临最大挑战的是政府自身;世贸组织与中国达成的议定草案,在总共19条规则中,全部都是针对国内行政管理体制的。面对全球性竞争压力,政府主动变革、放松管制将成为上策。(张维迎)——如果说前20年的改革取决于如何改企业的话,那么后20年的改革将取决于如何改政府。(张维迎) ——“经济改革实际上已经结束了。这么多的经济学家,包括维迎、樊纲,你们都在写法制的文章,说明改革超越了经济领域,进入其他的领域,因此,改革的定义要重新定。”(李曙光) ——“现在是治国者应该改变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李曙光) “精英”们毫不掩饰:他们所谓的“政治改革”就是夺中国政府的权。张维迎说:“腐败主要是一个权力造成的问题,而管制为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要像戒毒一样戒除政府管制。”“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樊纲说:“目前,太多的权力集中在政府,又缺乏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把政府的权力下放到民间,是我们的改革方向。”从“提高效率”到“产权私有”到“政府缩权”,“精英”们的“改革”总算“图穷匕现”,从经济走向政治,从产权走向政权,进入了“改革攻坚”的“最后阶段”。 转 (巩献田教授从宪法的角度评价《物权法》(草案),“精英”们暴跳如雷,一口一个搞宪法的没资格过问民法,“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那时“精英”们强调的原则是“专业对口”。现在“主流经济学家”们个个跨行业玩开了政治,搞起“政治改革”来了。什么“专业对口”,这会儿全滚一边去了。可见“专业对口”不过是“精英”们对付别人的借口。这就又一次应了鲁迅的名言:“无论古今,凡是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流氓。”) “精英”们“改革”国有企业,结果是把国有企业给改没了。现在“精英”们“改革”中国政府,是不是要把中国共产党员领导的政府也给改没呢?正是。别忘了“精英”们的座右铭:“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转”。可见“精英”们表面上的冠冕堂皇都必须倒过来理解。他们说“打左灯”,实际指的是“向右转”。他们说“改善”,实际指的是“搞垮”。他们说“改革中国政府”,实际指的是“瓦解中国政府”。不信?看看国有企业的例子,看看“精英”们一贯的流氓无赖行径,再看看“精英”们的不打自招。 贺卫方在“西山会议”上宣布共产党“非法”,宣布“希望共产党分成两派”,宣布“图穷匕首现”,宣布“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据香港明报报导:“贺卫方昨日对本报表示,网上的纪录有点错误,但基本差不多。对于有人指他借「改革」名义妄图「分裂党」、「颠覆政权」,他笑说:「学者那有这样的能力。」”(见2006年4月9日【凯迪网络】:“北大教授多党论惹争议”。)注意贺卫方的答复:“笑说:「学者那有这样的能力。」”看清楚没有?贺大“精英”丝毫不否认要“分裂党”,丝毫不否认要“颠覆政权”,而是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笑嘻嘻地供认不讳:想是很想的,只是可惜还没有“这样的能力”。不过不要紧,现在没有,将来会有的。办法就是一面加紧积蓄自己的能力,“慢慢形成一个小群体”;一面不断削弱对手,借口“缩权反腐”来“改革政府”,利用“改革政府”来逼宫,零敲碎打蚕食中国政府的权力。“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斧断,水滴石穿”。如此此消彼长,总会有“有这样的能力”的那一天。那时可别怪“精英”把「分裂党」、「颠覆政权」付诸实施。人家今天已经有言在先,“勿谓言之不预也”。 四.谁制造了腐败 颇为新鲜的是:“精英”们这次“改革”中国政府最大的“理由”居然是“反腐败”。张维迎这次一反常态,俨然以反腐斗士的姿态横枪跃马,赤膊上阵,义正词严要与腐败决一死战。而张大教授比其他反腐英雄“高明”之处在于他并不跟腐败本身直接过招,而要釜底抽薪,铲除“腐败之源”。据张大教授说这个“腐败之源”就是中国政府,是中国政府的管制。在张维迎嘴里,中国的政府管制简直坏透了。因为: ——利用垄断特权谋求所有者利益。 ——管制造成大量成本:为了得到你的批准,我必须贿赂你。 ——管制导致巨大的反腐败成本。 ——管制导致信誉丧失和税收流失。 ——管制越多,腐败越多。 ——管制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 ——管制与腐败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的关系,而是一个几何级数的关系。 ——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 转 总之“精英”们的“理论”是:腐败源于政府管制。要彻底反腐败就必须取消政转府管制,“要像戒毒一样戒除政府管制”。只可惜张维迎之类“精英”高唱反腐败,实在如同婊子论贞操,强盗谈法制,小偷讲道德,骗子说诚信。如今中国社会无孔不入的腐败是哪?造出来的。 ——他们制造了“腐败有理”,为腐败提供了“理论根据”。张维迎如今大喊大叫反腐,鼓吹“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似乎惟有他张维迎反腐败比谁都积极,要反就从“腐败之本”反起。而同一个张维迎当初是怎么说的?“腐败有利于经济增长”、“腐败是一种次优选择”、“经理人员吃喝嫖赌也是索取剩余的一种形式。它有负面效应,但积极作用更多。”“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反腐败力度在把握适当、要非常适度,如果力度把握不适当,间接带来的负效应也非常大。”再看看张曙光的高论:“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有这样的“理论”撑着,腐败有了“理论武装”,从“见不得人”顿时变成了“理直气壮”,岂有不泛滥之理?——他们用“经济人”、“理性人”等“理论”,把“个人利益最大化”、见钱眼开、唯利是图等行为“论证”为天经地义的人类本性,既为党政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制造“理论根据”,帮他们扫除“心理障碍”,又为让全社会容忍腐败现象制造“舆论环境”。 ——他们鼓吹取消对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管。根据他们的“理论”,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取代了党委负责制,个人专权取代了集体领导,一把手成了实际上谁也管不了的土皇帝。这就从组织上体制上扫除了腐败泛滥的一切制约。 ——他们把社会价值观金钱化,煽起了金钱崇拜狂潮、物欲攀比狂潮。张维迎在《为“钱”正名》一文中宣布:“钱是社会的‘奖章’。”结果是社会上“笑贫不笑娼”、“不管合法非法,能捞才是好猫”成为“时髦”,奉公守法反成了“转异类”;腐败才“正常”,不腐败反而被孤立。即使你本人不想腐败,也未必顶得住来自上下左右亲朋好友的冷嘲热讽压力打击,不得不“随大流”。 ——他们制造腐败最毒辣的一着是“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买断工龄”转、“提前退休”。这不仅摧毁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让中国政府失信于民,对整个中国社会的破坏极其恶劣,影响极其深远。过去人们相信组织,相信生老病死有依靠,无后顾之忧,因此安然接受低工资,不盘算着“留后路”。然而这种信任信心突然之间被“精英”们一扫而光。“精英”们用这着一下子就瓦解了政府的诚信、人民的自信和社会的利益认同。整个社会的主流意识从此从“利益共同体”分裂为“利益集团”,社会凝聚力从此走向瓦解。商鞅变法,首先取信于民:“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而“精英”们的“改革”却首先耍无赖,公然赖掉了对下岗工人、退休人员承担的保障义务,任凭这些丧失劳动能力、在劳动力市场上毫无竞争力的人自生自灭。任何人只要看到靠低工资过了一辈子、毫无积蓄却突然丧失生计的下岗工人和退休人员的惨象,再联想到自己今后的命运,都不可能无动于衷,“暗自心惊,想到了自己”。其直接后果是人们不敢再相信任何人,不得不一切靠自己,“爹死娘出门,各人顾各人”。这实际摧毁了人们对中国社会的信心和忠诚。从此没多少人当真敢指望靠社会保障体系养老过日子,都不得不拼命存钱以防万一。而这等于是靠个人工资来解决应该由真正的保险公司来解决的问题,等于强迫人人为自己开个“保险公司”。这实际办得到么?实际的后果一是人们拼命弄钱又不敢花钱,结果就是国内市场的萎缩。二是逼当权者有机会就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结果就是腐败盛行。这是在“杀鸡吓猴”< BR>、“逼良为娼”,用下岗工人和退休人员当“反面教员”:“看,这就是不为自己打算的下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实际是逼着当权者不敢不腐败。 “楚王好细腰,宫人多饿死”。把持改革大权的“精英”让政府带头失信于民,上行下效,整个社会风气败坏,诚信沦丧。没有社会诚信,靠社会诚信为基础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就无从谈起,有人盯着都造假,没人看着更翻天。要执行规章制度,累死忙疯都不管用。你十个手指头摁住十个跳蚤,碰上第十一个就傻眼,碰上成千上万个只好干瞪眼,最后只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规章制度失灵,贪污腐败必然横行。总之,“精英”们软硬兼施创造了一个逼人腐败的大环境:有“理论”,有舆论,有引诱,有逼迫,上边罩着,下边拥着,前边拽着,后边抽着,四面八方哄着骗着哭着闹着勾着引着逼人下水上贼船入伙,参与腐败。中国的腐败猖獗完全是 “精英”们一手包办的杰作。他们鼓励腐败,赞扬腐败,纵容腐败,包庇腐败,制造腐败,竭尽全力为腐败创造一切有利环境。在这种环境中腐败不泛滥成灾那才是咄咄怪事。 五.腐败背后的连环计 “精英”们制造了腐败又高唱反腐败,一手装鬼一手捉鬼,到底捣的什么鬼? 他们当真改邪归正,真要反腐败了?活见鬼。上述造成腐败泛滥的种种因素他们一个都不碰,专门在权力上大做文章,绕了半天实际的意思是说腐败是共产党执政造成的,要彻底反腐败就得夺共产党的权。反腐败是假,借题发挥夺权乱政是真。这才能解释“精英”们为什么先当婊子后立牌坊,鼓吹完“腐败有理”再鼓吹“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因为这是个连环套。 有人以为“精英”们当初鼓吹“腐败有理”是因为他们拿了贪官的好处,为“利益集团”说话。其实这并不是最关键的原因。这样想不仅太小看了“精英”们的阴险和胃口,而且也不大合逻辑。别忘了“精英”们一则向来是“树上拉屎——眼高于顶”,除了洋人谁都不放在眼里;二则个个都是只讲“理性”、灭绝人性的“理性人”,只认利益不认人,不讲交情不认道德,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转,亲娘老子都可以当破烂卖,岂肯为贪官两肋插刀?他们谁都看不起,自然也不会把贪官们的死活当回事。看不起又鼎力培植,不过是要把贪官造出来捧起来当狗用用而已。什么用?夺权用。《三国演义》里“王司徒巧使连环计”,用一个貂婵离间了董卓和吕布,让他们自相残杀,结果手无寸铁的书生一举夺得了大权,再用这个权把国事弄得一团糟,对加速汉朝政府的瓦解贡献大大的。今天“精英”们也来了个“巧使连环计”。其“貂婵”就是“国家资产”。“精英”们先用“国家资产”这个“貂婵”唆使引诱手握大权的人带头贪污腐化,瓦解掉原有的“利益统一体”,分裂社会,制造“利益集团”,制造腐败,制造一大批贪官< BR>,以期引起民愤。然后利用民愤,高举起“从根本上反腐败”的旗帜,向中国政府逼宫,迫其同意“政治改革”、“改革政府”。得逞后即以“改革政府”为名剥夺中国政府的权力。(按照张维迎设计的“政府缩权”,中国政府今后除了给人看家护院、镇压“暴民”之外什么权力都剩不下,随时随地都可以被阔佬们解雇推翻。)从而为最后瓦解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精英”们当初以一个“提高效率”的美丽口号打动了人心,抓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权,进而消灭了国有企业。现在“精英”们又在试图用“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这样沁人心脾的口号来打动一切对腐败恨之入骨的人,抓到“改革政府”的主导权,最后象干掉国有企业一样干掉中国政府。这才是“精英”们现代版的“巧使连环计”,“能做不能说”的“改革路线图”:制造腐败、制造贪官、鱼肉百姓——引起人民的不满——离间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分裂中国社会——把人民对腐败的痛恨引向中国政府——“为民请命”,以“反腐败”为理由,以“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为根据,以“改革”为旗号,夺取“改革政府”的主导权——借口“改革”剥夺共产党的权力——当从共产党手中夺取足够多的权力时,“图穷匕现”,公开要求共产党下台——瓦解共产党政府——瓦解中国社会。 有人看到张维迎的“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之后说“张维迎总算说了句人话”。这就证明“精英”的“连环计”起作用了。人们对腐败的仇恨被他们巧妙地引导到夺取中国政权的权力、为瓦解中国政府创造条件的方向上来了。 有人不明白,“精英”既然已经制造出了腐败,教唆出了贪官,跟贪官穿上了一条裤子,现在又借口反腐败瓦解政权,那不连贪官也一起干掉了?其实这跟《水浒》里的宋江为什么接受了招安还照样被毒死的道理差不多。且看《水浒》最后一回的形势:“李逵大叫一声:‘哥哥,反了罢!’宋江道:‘兄弟,军马尽都没了,兄弟们又各分散,如何反得成?’”你看, 如果不是朝廷处心积虑,招安了也不忘记把降兵从组织上彻底瓦解掉,造成“军马尽都没了,兄弟们又各分散”的形势,李逵说反不就又反了?就这还不放心,还要毒死宋江,永绝后患。这就叫斩草除根。古代如此,现代仍然如此。苏联解体了,俄国人觉得这下没有意识形态问题了,既然已经接受了西方的“招安”,这回该被西方社会当成“自家人”了吧?不料热脸孔仍然碰个冷屁股,人家照样不买帐,今天支持车臣反叛,明天指责你侵犯人权,又是北约东扩又是“颜色革命”的没完没了。为什么?因为不把你弄到 “军马尽都没了,兄弟们又各分散”的境地人家就不放心。只要你国家完整筋骨尚全,那就还有改弦更张的可能和能力。与其靠你的一念之差,还不如灭掉你的能力,叫你也“如何反得成”。这也是斩草除根,一劳永逸。形势比人强。人是会变的,尤其是背叛了自己原则信仰的人。蒋介石曾经特别指示:决不可重用共产党的叛徒。因为“凡是能背叛共产党的人,也能随时背叛我们”。当了共产党的贪官就等于当了共产党的叛徒。能背叛共产党的人就能随时背叛任??是“理性人”,利用完了卸磨杀驴是很自然的小菜一碟。所以“精英”们先制造贪官再干掉贪官一点也不奇怪,完全合乎“历史规律”和“国际惯例”。 六.“取消政府管制”、“政府缩权”背后的文章 1.取消政府管制的后果实例 回顾回顾,前苏联的“改革精英”们当年嚷嚷的跟如今中国的“改革精英”鼓吹的简直一模一样:政府管制是万恶之源,应该全部取消。当时诸如“要像戒毒一样戒除政府管制”、“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太多的权力集中在政府,又缺乏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必须“把政府的权力下放到民间”的主张也是满天飞。于是各种管制通通取消,彻底“自由化”。然而实践的结果是你不管,有人管;政府不管,黑帮管;不要政府管制,得到的是黑社会统治。而且黑社会从来是 “请神容易送神难”,一旦得势,想杜绝可难了。中国社会几千年帮会匪患什么时候消停过?从古到今只有毛泽东一人做到了一举肃清匪患黑帮,让今天的中国人对黑社会当道的滋味少了切身体会。黑社会问题迄今仍是俄罗斯社会的恶梦。这可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信,自己到俄罗斯体验体验去,别整天光躲在屋子里拍脑袋凭想象靠“数学公式”做“理论推导”。 俄罗斯的前车之鉴明明摆在那里,“精英”们楞是视而不见,照样鼓吹取消一切管制。这只能解释为蓄意复活黑社会势力。贺卫方不是感慨“学者那有这样的能力”颠覆政府吗?如果让黑社会势力泛滥成灾,颠覆政府时把他们的力量也算上一份,这问题不就至少解决了一半吗?真不愧是“精英”,善于借刀杀人。 2.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政府管制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先看这则消息:人民网北京2006年4月4日讯: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十五”期间全国耕地净减9240万亩,人均降为1.4亩。这“意味着10年间,中国耕地减少了1.2亿亩;意味着‘十一五’期间全国要保证1.2亿公顷(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我们只有3000万亩可减耕地的余地”。换句话说,离危险警戒线的距离本来是1.5,一家伙已经用掉了1.2,只剩下个零头0.3。也就是说,80%的储备都用光了,只剩下了20%。“‘我们的耕地已经退到了危急时刻,不能再退了!’一位长期关注土地问题的老同志大声疾呼。”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十三亿人口。国土虽大,但可耕地比例并不大。2005年减少耕地542.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318.2万亩。也就是说,减少的耕地有近60%被用在了房地产。要算利润GDP,务农种地当然比不上房地产。如果没有土地管制,任凭市场经济自由运作追逐高利润,结果必定是大量毁地盖房,剩下的20%储备说光就光。毁地盖房基本上是个不可逆过程。耕地一旦被占为建筑用地,想退地还耕几乎不可能。也就是说,手稍一松可耕地就没了。可耕地没了,中国人吃什么?靠进口?世界上哪个国家供得起十三亿人的需要?即使供得起,代价是多少?“中国威胁论”的要害口号之一就是“谁来养活中国”。你把战略定在靠进口粮过日子上,岂不是正好往人家的枪口上撞?而且“端人家的碗,看人家的脸”。你靠嗟来之食过日子,就得整天担惊受怕:如果人家封锁禁运怎么办?怕封锁禁运?那就乖乖听安排,叫你放弃台湾你就得放弃台湾,叫你放弃主权你就得放弃主权,叫你解除武装你就得解除武装。否则不必剑拔弩张,断了你的粮道就行,不怕你不乖乖就范。 “民以食为天”。这既涉及国计民生,又涉及国家安全。房地产GDP利润虽高,但跟国家战略安全相比孰重孰轻?这就决定了在土地问题上不能允许简单地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由运作。这就决定了中国政府的土地管制不但必不可少,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善,不能取消。 在中国,什么人对中国政府的土地管制恨之入骨?只有房地产商。土地管制符合国家战略利益,但不符合房地产商的利益,所以他们必欲除之而后快,所以要大闹“土地私有化”,所以要收买“精英”出面大闹“政府缩权”。 房地产业是当代中国最黑的行业。房地产商和与之狼狈为奸的贪官污吏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大的恶霸吸血鬼寄生虫。房地产没有高科技,却有惊人暴利。房地产几乎集当代中国社会一切丑恶之大成:贪污腐败、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暴力事件、拖欠工资、毁灭农田、破坏环境、剥夺农民生计,制造社会难民、加剧贫富对立、黑社会势力、无法无天、专横跋扈、巧取豪夺、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中国城镇的小民百姓不一定每人每天都在吃“医疗产业化”的苦头,不一定每人每天都在吃“教育产业化”的苦头,但必定每人每天都在吃房地产的苦头。可以说,今日中国不论何时何地,有房地产必有腐败,有腐败必有房地产;有房地产必有社会矛盾激化,有社会矛盾激化必有房地产;有房地产必有黑社会,有黑社会必有房地产。房地产是当代中国的“邪恶中心”,对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贡献”最大,是中国社会不安定因素最主要的发源地之一。房地产商和与之狼狈为奸的贪官污吏就是当代中国的新型地主阶级。而毛泽东早就指出:地主阶级“是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阻碍中国社会前进而没有丝毫进步作用的阶级。” 当代中国的新型地主阶级为了自己的私利,丝毫不在乎中国的可耕地已经少得“笈笈乎殆哉”,一心一意扫除政府土地管制这一妨碍自己进一步攫取暴利的障碍。他们的贪婪已经危及国家民族的战略安全。“精英”们拼命攻击中国政府“垄断土地资源”,鼓吹“土地私有化”、“土地自由买卖”,一是为新型地主阶级的暴利服务,二是为实现摧毁中国的粮食自给能力的战略目标而蓄意误导。否则凭他们的常识,岂能不知马尔萨斯人口论的要点?岂能不懂可耕地对中国战略安全的意义? 3.把“政府的权力下放到民间”就是瓦解政府 樊刚说:“目前,太多的权力集中在政府,又缺乏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把政府的权力下放到民间,是我们的改革方向。改革出现的问题,也是因为公权不可能一下子实现民营化,导致市场和公权并存,公权得以进行大规模的货币化交易,将一直存在的问题暴露了出来。”(樊纲:中国的问题在于市场化改革不够深入)注意樊刚这两句最关键的话:第一,“把政府的权力下放到民间”。第二,“公权民营化”。(虽然“公权不可能一下子实现民营化”,但那只是时间问题。) “精英”们闹了个“产权私有”还不够,现在连国家权力也要私有化了:“公权民营化”。私人“经营公权”,没官衔有官权,这样的人会是什么人?历史早有先例:黄金荣,杜月笙,座山雕,南霸天……把中国政府的权力分给黑社会,这还不是公开闹国中国、土皇帝?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权力也只有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是强制性的力量,只有用更强的力量才制约得了。精兵简政也好,淘汰冗员也好,在政府体系内部简政放权也好,这都属正常。但如果把政府权力放到政府之外,那问题的性质就变了。用政府的这部分的力量来制约政府那部分的力量是一回事,用政府以外的力量来制约政府的力量,那就等于又来了个政府。如果搞什么“公权民营化”,那就等于遍地开花到处都是“小政府”,那不是无政府又是什么?不是瓦解中国政府又是什么? (现在可以明白“精英”们为什么那么喜欢“学术研究”这个字眼了吧?如果直截了当说要把国家权力分给黑社会头子土匪恶霸,那人们会是如何感受?而换成 “公权民营化”这样的“学术术语”来表达,是不是显得很无害而动听?“精英”们的用词讲究大了去啦。) (“公权私用”是腐败。“精英”们“反腐败”的办法是“公权民营化”。公权成了私权,自然没有了“公权私用”问题,也就没有了腐败,于是“反腐败”大功告成。这就等于抢劫犯罪率太高怎么办?干脆宣布抢劫不算犯罪。抢劫不算犯罪,犯罪率自然就低了,于是“打击犯罪”成绩大大的。这就是“精英”们的“改革诀窍”。) 4.“减少政府官员的权力”与“减少政府的权力”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张维迎一方面说:“反腐败要‘标’‘本’兼治,但釜底抽薪的办法是治本,也就是减少政府官员的权力。”(注意:这里说的是“减少政府官员的权力”。)一方面说:“腐败主要是一个权力造成的问题,而管制为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注意:到了这又变成了“政府缩权”。)这就故意混淆了“政府官员权力”和“政府权力”的根本区别。“减少政府官员的权力”跟“减少政府的权力”是一回事吗?“政府官员腐败”跟“政府腐败”是一回事吗?如果是“政府腐败”,那就是说整个上建筑连根烂,解决的办法就只有改朝换代闹革命了。如果是“政府官员腐败”,那就是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政府机构的局部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剜烂苹果”,“当啄木鸟”,把坏的去掉,好的留下。这是两种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也完全不同。张维迎的逻辑是什么呢?政府官员腐败——政府官员权力太大——要反腐败就必须砍权力——不砍政府官员权力而专砍政府机构的权力。就这么一“忽悠”,“砍政府官员权力”就变成了“砍政府机构权力”。说是反贪官,实际上刀子不砍贪官却专砍< BR>政府机构的权力。这就叫声东击西。 5.反腐败的要害不是减少权力,而是监管权力 腐败是公权私用,也就是说政府的公权被用到了不该用的地方。这就如同武器被用来打了不该打的人一样。武器的关键在于为谁所用,即掌握在谁手里,瞄准谁、打击谁。这完全取决于掌握武器的人,取决于掌握武器的人的立场,也就是说,取决于掌握武器的人的思想意识这个“软件”,而不取决于武器本身这个“硬件”??器,光谈威力大小没意义,关键在于为谁所用。不能因为为了防止武器被人拿来对付自己,就限制武器的威力,让它打不死人。同样,不能因为防止政府权力被人滥用所以就要政府缩权,让它办不成事。跟武器一样,决定如何运用权力的是掌握权力的人,是掌权人的思想,也是“软件”。“软件”的问题只能用解决“软件”的办法去解决,而不能用解决“硬件”的办法去解决,搞什么“限制威力”、“限制权力”。武器只要用到该用的地方,那威力越大越好,为什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只要用到该用的地方,同样是越大越好,为什么要“缩权”?确保武器用到该用的地方不靠武器本身,而是靠监管,靠监管使用武器的人:你对付敌人就毫无障碍,你胆敢倒戈就当场处决。反腐败,确保“权为民用”同样靠监管:以权为公则畅通无阻,以权谋私则寸步难行。这一切都要靠“软件”而非“硬件”。毛泽东时代中国政府的权力大不大?那时候有多少“钱权交易”?有多少腐败?为什么腐败只大批产生在“精英”当道的时代?道理非常简单:毛泽东时代的官员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严格监管,当权者以权为公则畅通无阻,以权谋私寸则步难行,想搞腐败都难。贪官一旦败露,立刻受到严厉打击,成为过街老鼠,为整个社会所不齿不容。所以腐败受到有效抑制。张维迎所谓“腐败源于政府管制的”“理论”根本就是胡说八道。他用砍政府机构权力的办法来解决“政府官员腐败”的问题,就如同用砸掉计算机的办法来解决计算机病毒问题一样,用毁灭“硬件”来解决属于“软件”的问题,纯粹是找借口搞破坏。要真正反腐败就必须有效监管政府官员的权力。要有效监管政府官员的权力就必须发动群众。要真正发动群众就必须取信于民。要取信于民就必须领导以身作则。要以身作则就必须是“权为民用”。否则“反腐败”不过是演戏。而对演政治戏有兴趣的只有奸商和野心家。监管权力不是不要精兵简政、淘汰冗官赘吏、在政府系统内部简政放权。只是不能借着“精兵简政”“权力下放”之名把政府的权力放到政府之外去。 6.“限制政府权力”是一个政治骗局 经常可以听到“精英”们念叨:“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要反腐败就必须限制政府权力,美国就是这样。” 然而,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弥天大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本来指的是个人,而不是政府全体。政府官员个人有没有绝对权力是一回事,政府整体有没有绝对权力是另外一回事。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在本国范围内没有绝对权力,那其余权力是谁在行使?那岂不成了傀儡政府,成了“有限主权”,成了封建割据?至于“美国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则更是一种谎言加误导。相信这种话的人肯定连什么叫“美国政府”都没弄明白。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政府(The Government)由行政部门(The Executive Branch)、立法部门(The Legislative Branch)和司法部门( The Judicial Branch)三部分组成。也就是说,这三部分的权力加在一起的总和才能算是“美国政府的权力”。美国搞“三权分立”,是让这三部分相互制约,制约的是其中一部分的机构或官员个人的局部权力,而不是制约这三部分总和的整体权力,即“美国政府”的权力。“限制权力”意味着你决定要办的事我叫你办不成。而实际上,美国政府这三部分权力加到一起的权力之和根本无任何限制,要打核大战都可以,谁限制得了?所以说“美国政府的某一部分机构的权力受到限制”符合事实,说 “美国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则是扯谎。一旦“美国政府”即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一致决定做某件事,美国老百姓可以不同意,可以批评,可以抗议,但无法对抗,无法制止其付诸实施,再不满意也得服从。比如当年的禁酒令。美国老百姓能做的就是要么想方设法游说美国政府收回成命,要么下次选举时投别人的票。除此毫无办法。但这只属于“施加影响”,而不属于“限制权力”。所以说 “美国政府权力受到限制”这一说法是谎言。而以这种谎言为根据,要求限制中国政府的权力就不但是误导,而且是政治阴谋:凭什么让中国政府接受美国政府自己都不接受的权力限制?中国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如何分权是一回事,限制中国政府官员的个人权力是一回事,而限制中国政府整体的权力则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限制中国政府整体的权力就意味着瓦解中国政府的开始。 7.用消灭问题来掩盖问题 银川骑先生在强国论坛发表了一篇非常精彩的文章:“用白军的管理方法来管理红军会怎么样? ——从毛主席的《三湾改编》看国企改革”。里边有这样一段话:“国企改革现在的方法犹如用白军的管理方法来改造红军。白军的管理是叫唤 ‘谁冲上去,奖50块大洋!’红军呢,红军是:‘共产党员,跟我上!’” 张维迎的“国企改革”其实就是围着这“50块大洋”做文章。你给50块,人家那边给你60块,这边就倒戈了,不攻了。于是张维迎就拿着数学公式来回算,看是应该再添10块大洋呢,还是应该外带二两大烟土。算过来算过去,结论是不管给多少,都没办法让自私自利的人为公拼命。张维迎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干脆别打了,把这个阵地送给人家最合算。于是就来了MBO,把国企卖光了事。 现在张维迎搞 “政治改革”、反腐败仍然是这个路数:又是拿着数学公式来回算,看究竟给多少“激励措施”,才能让唯利是图的“理性人”心甘情愿秉公办事。算来算去又是同样的结果:不管如何激励、如何“高薪养廉”都没办法让猫儿不偷腥,让“理性人”、“经济人”不腐败。于是张维迎又故伎重演:既然没办法让“理性人”既不受监督又能自觉自愿不以权谋私,那就什么权力机构也别要了,来个拆庙赶和尚,“政府缩权”。 无论是“改革国企”还是“改革政府”,张维迎从来都是这个原则:取消对掌权者的监管,光靠“激励体制”让人奉公守法、全力以赴。做不到,就来个全盘否定。解决不了问题,就干脆消灭之;治不好病人,就干脆弄死之;管不好国企,就干脆卖光了事;解决不了以权谋私,就干脆把公权变私权,“公权民营化”,瓦解政府。用别人的毁灭来掩盖自己的无能和过失,宁可毁灭世界,不肯负半点责任。他们无法自圆其说,用他们的“理论”解决他们一手制造的腐败问题,于是动了杀机,企图用毁灭中国社会的办法逃避责任。什么叫“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这就是典型。 七.没有现代化的政府管制,就没有现代化的社会。 1.现代化社会离不开现代化的政府管制 现代化社会是一个功能完善、组织健全的大系统。建设现代化社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没有严格的控制管制。任何正常运转的现代化系统都少不了管制。交通有交通管制,航空有航空管制。现代社会的人、财、物流信息流,哪样少得了管制?说管制才造成腐败纯粹是用表面现象骗人。照“精英”说法,成功的市场经济全靠市场自我调解,没有政府管制。这是不折不扣的信口开河。美国是不是市场经济?谁说美国没有政府管制?就以“精英”最耿耿于怀的土地为例。美国不但有政府管制,而且管制得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格。不错,美国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政府一般不干涉。单从产权交易上看的确没什么政府管制。但是且慢,美国政府不管制你买卖土地,但要管制你怎么使用土地。美国全国的土地已经全部登记编码,规定好了每块土地的用途:农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等。你买卖土地政府不管,但要变革土地用途政府就要管,必须事先申请批准。有些时候有些地方要变更土地用途还要经过专家论证,甚至经过公开听证才能得到批准。而有些地任何时候都不准变更用途。比如湿地,因事关环境保护,所以严格禁止对湿地做任何变更和利用,不准种植,不准挖掘,当然更不准盖房子。如果谁犯晕乎稀里糊涂买了这种湿地那就活该倒霉。地在你手里,产权归你不假,但你只能用来观赏,其它什么都不准干,还得照章交纳地产税。这样的地沾在手里容易想卖掉难。甚至曾有人试图把这类地白送给政府好甩掉这个包袱政府都不要,说白了就是要让地赖在你手里好让你继续交税。这难道不是政府管制?这样的管制中国有没有?不知道。似乎有也执行得不严格。如果严格执行,那房地产商非法占用农田就没多大意思了:你把农田弄到手也没用,只能继续种庄稼,不准用来盖房,到头来还得雇原来的农民继续种地。如果土地转让归地方政府管,改变用途却归独立的相关专业技术性部门管,那土地转让了也难以改做它用。房地产商占了地仍占不到便宜,还能有那么大劲头雇佣“精英”到处游说鼓吹取消政府对土地产权交易的管制吗?“精英”们只告诉中国人美国买卖土地没有政府管制,却偏偏绝口不提美国变更土地用途有严格的政府管制这个事实,不提美国人的土地买卖一般都是原来干什么用交易后还干什么用,买卖土地跟毁地建房不是一回事这个事实。(要么怎么说“精英”们是一群骗子呢。) 还不止于此呢。“精英”整天大喊大叫控诉中国政府的管制太多,所以造成了腐败。其实跟美国政府的管制相比,中国政府的管制经常是少得太多,松得太多了。比如,中国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卖烟卖酒吗?中国规定卖烟酒之前要先检验身份证上的年龄吗?中国禁止招聘时询问申请人的年龄身高体重之类吗?中国公司雇员拿回扣“好处费”犯法吗?中国公职人员必须公开个人财产吗?中国的管理人员的“隐形收入”如公司用车、公款招待、差旅、停车补偿等福利计入征税收入吗?中国管制有破产记录的人不得重现注册公司,以防止骗子故意屡屡用破产赖帐吗?中国规定修建工厂,尤其是有碍环境保护的工厂前必须由当地居民公开讨论表决准许与否吗?中国管制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吗?中国父母如果让孩子单独呆着没人管犯法吗?中国人翻修自己的房子需要向政府申请许可吗?中国人在自己家里装火炉安烟筒改装水管等等需要事先批准吗?中国每个人都建立了社会档案吗?中国人如果违法犯罪,犯罪记录会终生相随,使之一辈子都要为此付出代价吗?中国有严格的防止学术造假的制度和监管体系吗?一旦发现学术造假,造假者会变成过街老鼠身败名裂,再也无法从事学术活动吗? ……跟美国政府的管制相比,中国政府的管制是多还是少?是严还是松?饶是如此,“精英”们还嫌中国政府管制多,闹着要取消政府管制。这还不叫贪得无厌?这还不叫存心搞无政府? 当然,列举上述一些美国政府管制的例子只是要反驳“精英”所谓“真正的市场经济没有政府管制”、“管制越多,腐败越多”之类的造谣惑众,并非是要说美国的月亮都比中国圆,美国政府的管制措施样样高明之至,只要中国照葫芦画瓢闭着眼都能消灭腐败。天下没有万能的制度,就象没有包医百病的万能灵丹一样。美国有美国式的腐败,有令美国人头疼的各种社会问题。不过“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美国等西方政府的一些现代化管制原则和措施对中国人不无参考借鉴之处。 中国的政府管制中真正的问题往往不是管制太多,而是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管得不得法,管来管去没管到点子上。现在看来,中国政府管制的基本模式仍然是传统的“把关式”管制。这种模式已经跟不上现代化社会市场经济的节拍和特点,严重落后于现实的需要。 政府管制可以有两种:“把关式”管制和“威慑式”管制。所谓“把关式”管制,就是用外因来直接制约,靠别人来卡,靠层层把关来防止出差错。例如层层审批。所谓“威慑式”管制,就是通过外因调掉动内因来自我制约,让人自己管住自己。在这里外因不直接参与具体管制,而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比如台独势力叫嚷他们有能力炸到上海北京。但台独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们敢吗?为什么?因为大陆有能力狠狠报复,足够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因此尽管台独敢想,敢说,但就是不敢干。这就是军事上的威慑在起作用:用大陆军事实力这个“外因”,调动台独分子“惧怕报复”这个“内因”,达到让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这个管制效果。把这个原理运用于政府管制,就是“威慑式”管制。具体说,就是通过建立完整严密的监督体系、舆论大环境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综合起来产生威慑效果,使当事人兢兢业业,不敢出差错,不用别人审批也达到了管制的效果。“把关式”管制重在过程,“威慑式”管制重在结果;一个是以外因为主,一个是通过外因调动内因:我把法律规定公布在先,然后假定你说的理由都是真的,只要你申请的理由合理我就批准,不再去组织调查核实你所说的是否属实。但我自有一套办法盯着你,有一套系统记录你。如果发现你作弊就饶不了你,罚得你这辈子别想翻身。而且一个人一生只给一次机会,只要一次做假就再也没有第二次机会。到美国的中国人经常听到这种告诫:千万别犯法,千万别有犯罪记录,否则一辈子休想翻身。结果是大多数人从此都格外小心翼翼,生怕触犯法律。这就是“威慑式”管制在起作用。(中国其实也有“威慑式”管制。比如个人档案制度。但中国的档案制度“单位所有制”的色彩浓重,出了单位就没“威慑力”了。只有适当改革才可能面向社会。) “把关式”管制适合于数量少、份量重、绝对出不得差错的项目的管制,比如国家主权、武器、危险品、大笔资金、刑事案件处理等等。对于中国,还应该特别包括可耕地的用途变更。但这种管制模式很难应付现代化社会市场经济快节奏、大批量、情况复杂等特点。因为“把关式”管制有点类似幼儿园的阿姨,要忠于职守就得时时刻刻盯着小朋友的一举一动:别爬房,别上树,别砍砖头,别砸玻璃,别触电门……总之一点岔子都不能出。一个阿姨盯几个小朋友还可以,人一多哪儿盯得过来?中国那么大的国家,那么大的经济活动量,那么多的头绪,如果全靠“把关式”管制,怎么管得过来?层层审批,待批的文件堆积如山,谁可能几分钟之内把一切问题都搞清?不批,怕误事;批,怕出错;不批是官僚主义,批也是官僚主义。这就失去了审批把关的实际意义,真正的作用往往就是责任的传递:出了差错,谁批谁负责,报批的当事人倒可以有恃无恐:我这是经过请示批准的。参与层层迭把关、会签的人越多,越是容易扯皮:都批了,那就都有责任。而谁都有责任的实际效果是谁都不必负责任。这就给腐败作弊提供了可乘之机。 “威慑式”管制则有点象管理汽车司机:刚开始学开车时得把着手教,得有人陪着练,一边摸着手闸一边盯着你打舵钻竿拐八字等等。这时还是“把关式”管制。等你考出本子来就不再派人整天坐在旁边盯着了,而是假定规则你全知道,要去哪里我不管,但一旦出了差错那就罚你没商量,罚得你心疼肉疼骨头疼,让你难受一辈子。总之是每次出车要靠你自己记着小心谨慎别出漏子,而不是靠派个人在一边监视你如何打舵踩闸给油门。“威慑式”管制能够适应大批量、快节奏、情况复杂的特点,是现代化社会政府管制的一种主要方式和改革方向。但这种管制方式对社会的大环境要求很高,必须有一整套系统和大舆论环境配合才能正常运转,比如涵盖每个人的社会档案数据库,社会主要经济活动的数据化系统,社会化的数据采集分析监控系统,奉公守法占上风的舆论环境,等等。但别指望靠这种管制模式就能消灭腐败。腐败的大环境不变,这种管制模式一是建不起来,二是即使建起来了效果也适得其反。比如系统管理人员被收买了,给你弄个假数据,有没有犯罪记录来个真假难分,那系统还怎么运转?如果犯罪分子犯了罪照样逍遥法外,那还能有什么“威慑”?整个“威慑式”管制的基础立刻崩溃。所以不消除腐败的大环境,即使把美国最行之有效的政府管制系统搬到中国也照样束手无策,就象最先进的美国武器到了“蒋委员长”军队的手中也照样不顶用一样。 2.全球化的竞争实际是大系统的对抗,任何民间组织都代替不了政府的作用现代化社会是一个大系统。而政府正是通过必要的管制维持这个大系统有效运转。在现代社会中,游离于这个大系统的个人和单位都毫无竞争能力,迟早必然被别人大鱼吃小鱼。 贺卫方说国有财产“往往是经营得最糟糕的财产”。张维迎说私有制才能有效激励。他们全都故意只讲个体激励,有意回避了整体能力。 长江大堤算是“国有资产”吧?如果不管大堤只管自家围墙,长江一旦决堤,各家各户的围墙再坚固精致又有什么用? 个体户农民生产积极性再高,在自然灾害面前能有多大作为?面对这种形势,“激励体制”再有效能管多大用? 科索沃战争中,塞尔维亚空军司令亲自驾驶米格29战斗机升空迎战,结果未发现敌机就被击落。他本人是飞行老手,技术不可谓不精湛,米格29战斗机性能在当时也不可谓不优秀,但仍然一败涂地。因为这是单人单机的单一作战系统与周密完整的网络式作战系统的对抗,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不管是单打独斗的个人还是分散孤立的分系统,跟完整的网络大系统对抗时都犹如以卵击石。科索沃战争如此,海湾战争如此,贝卡谷地空战亦如此。 军事领域如此,科技经济学术领域亦如此。现代化的社会是高度网络化的体系。现代化的竞争是网络化的系统对抗。面对完整的现代化网络系统,无论是个人的小聪明、个人的拼命奋斗、个人的侥幸撞大运还是孤立分散、势单力薄的小团体都渺小脆弱,不堪一击。 美国社会以美国政府为核心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大网络系统。政府的作用有些表面上看不到,实际无处不在。美国许多工业实际是靠着政府的管制才保持了竞争力,即使看来似乎是“自由职业”也不例外。比如政府规定许多技术工种的执照隔几年就必须更新,往往要更新还必须参加一定时期的培训,确保知识更新,技术不落伍。许多专业用的工具、器械、材料、技术、有关规章制度等等隔不多久就会更新,连木工、电工、水暖工等等也不例外。这就是政府管制在提高全民族整体竞争能力上发挥的作用。美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典型案例今年发生,明年就能变成管理学院学生的补充教材,让美国学生通过具体案例熟悉中国官员的行为特征、办事规律和处事原则。在这样严密有效的网络系统面前,靠散兵游勇单兵作战来竞争,下场将会如何不言而喻。 国有企业原来是根据“全国一盘棋”的原则成龙配套按系统建立起来的。现在被“精英”们拆得七零八落,三三两两卖给了私人,既无严密的组织又无资金技术人才优势,WTO规则又禁止政府干预,加上“优惠外资”的税收政策,现在“精英”们又要进一步砍掉政府权力,毁掉中国政府凝聚网络系统的支援能力。让孤立无援的中国企业跟庞大严密势力雄厚的国际资本财团网络体系去“全球化竞争”,这叫竞争还是叫驱羊饲虎,任人猎杀? 提高竞争能力靠的是高科技,不是卖苦力。“精英”们把低工资当成竞争能力是对竞争能力的极大歪曲。靠血汗工厂来苟延残喘,结果只能是任人宰割。而要提高中国企业的科技能力只能靠自己。自己的力量弱,怎么办?只有拧成一股绳,也凝聚成一个有效的大网络体系。而只有中国政府有这种能力。试想,哪个唯利是图的“民营企业”愿意干这种差事?有这种组织能力和凝聚力?“政府缩权”,砍掉了中国政府的权力,也就瓦解了中国的这种凝聚网络体系的能力。断送了这种能力。这也就断送了中国人的前途。这使中国人将来除了受制于人、任人支配外别无选择。 “精英”们就是这样,用尽一切手段、撒下弥天大谎、使出浑身解数静悄悄地瓦解中国政府,瓦解中国社会。知否? ************************************ 附录:“精英”们冒坏水举例 1.瞪着眼说瞎话 张维迎说: ——“管制者有了这种权力之后,由于这种权力带着租金,别人必然会来寻租,就会形成一种钱权交易。” ——“任何一个政府官员,他和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在‘理性人’这一点上大家都是一样的,所谓‘仁慈的政府’是没有根据的。” 既然“理性”就是“追逐利益”,那么“理性人”就应该是见钱眼开,唯利是图。既然张维迎说“任何一个政府官员”都是“理性人”,而且“由于这种权力带着租金,别人必然会来寻租,就会形成一种钱权交易”,那么美国政府的官员也应该逃不掉张维迎的“理性人”“规律”,也应该可以“形成一种钱权交易”。既然如此,为什么张维迎不能在美国政府官员里找几个“理性人”来点“钱权交易”,买他一堆原子弹导弹核心技术之类,或买个解除对华技术封锁的政策?这难道不是张维迎“权力寻租”、“钱权交易”、“政府官员都是‘理性人’”之类“理论”最好的用武之地吗?如果他的“政府官员都是理性人”的“理论”在美国官员那里行不通,难道在中国就行得通吗?请问毛泽东、周恩来、胡锦涛、温家宝算不算“政府官员”?如果不算,那谁才算?如果算,那他们是不是“理性人”,遵循不遵循张维迎“管制者有了这种权力之后,由于这种权力带着租金,别人必然会来寻租,就会形成一种钱权交易”的“理论”?如果是,请举例说明。如果不是,那张维迎的“理论”根据何在?而张维迎自己是不是“理性人”,搞不搞钱权交易?他可不仅有官职,有“话语权”,而且能参与改革决策,决定成千万上亿人的命运。这个权力还小吗?那么他的种种“理论”是不是也是钱权交易的结果?如果他的“理性人”的“理论”放在他自己身上都行不通,那又何以证明是普遍真理,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 张维迎把 “理性人”的 “理论”从经济领域搬到了政治领域,究竟有何根据?世界上那个正常运转的政权能容忍自己的官员当这种“理性人”?如果容忍,岂不早被敌对国家通过贿赂买垮了? 2.用假定代替事实 且看张维迎的“论证”: ——“管制者‘可能’言而无信。” ——“实际上政府‘可能’是自私、无知、言而无信的,由此导致管制失败。” ——“管制‘可能’比市场做得更坏而不是更好。” ——“正是因为政府的垄断性,好多政策就‘可能’变得非常的模糊。……因为政策越模糊,官员的权力越大,越可以胡作非为。” ——“在实行药品管制后,美国新药上市的速度大大减缓,其后果是很严重的。用弗里德曼的话说,大量患者因为吃不到更新更有效的药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可能’远远超出了政府防假药减少的死亡人数。这可以说是管制失败的一个具体例证。” …… “可能”、“可能”、“可能”——这就是张维迎做出“政府缩权是反腐之本”这一结论的依据?不论是做学问还是定国策,是必须从实际出发,还是可以凭想象办事?是用事实说话,还是凭想当然的“可能”说话?张维迎在一篇“论文”中就罗列了这么多“可能”,这不叫拍脑袋凭空想象又叫什么?哪里有半点科学味道? 美国药品管制如果真的失败,美国人早就取消政府的药品管制了。事实上美国政府的药品管制不但没有取消,没有放松,而且日趋严格。而张维迎这里又玩弄了一回仅仅根据假设的“可能”便下结论的无赖逻辑:“因为吃不到更新更有效的药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可能’远远超出了政府防假药减少的死亡人数。”但有两条他绝口不提:第一,那只是一个美国人的一家之言。第二,没有药物管制,死于假药泛滥的人会是多少? 3.荒唐的逻辑 借口“管制越多,腐败越多”而取消管制,这是在解决问题,还是在回避问题?“取消”算什么“改革”?依此类推,“汽车越多,车祸越多”,那为了解决车祸问题是不是应该取消汽车?出了经济腐败要缩政府权力,那么出了“学术腐败”是不是应该缩学术机构权力?比如张维迎的牛津博士文凭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是真的,那为什么不管人们如何指着鼻子叫阵让他出面澄清辟谣拿出原件,他就是王八缩头死不露面?如果是假的,那就属于学术腐败。按照“靠缩权反腐”的原则,究竟是应该砍掉北大的学术发言权还是应该砍掉“光华管理学院”的学术发言权? 4.偷换概念与似是而非 ——“国营企业效率低” “精英”在这里玩了两点“猫腻”: 第一,故意不提如下事实: 1).国营企业(过去)负担了职工养老,住房,医疗,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社会福利。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管。 2).国营企业(过去)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偷税漏税,不能行贿受贿,不能给回扣,不能假冒伪劣,必须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而私营企业里严格遵守这些规矩的占多少? 3).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国营企业呢? 说“国营企业不公平竞争”,谁对谁不公平?光凭利润看效率,就等于其他一切都不管,只看满载的大卡车与单人摩托车的油耗。谁的油耗高就算谁没效率,这公平吗?这还不是诡辩? 第二,为谁服务的“效率”? “小米加步枪”的威力比不上“飞机加大炮”。但如果只有“小米加步枪”,要还是不要?难道能嫌落后就连“小米加步枪”也不要了,宁可赤手空拳挨“飞机加大炮”的揍? 国营企业的利润是国家收入。私人企业的利润是私人收入。外资企业的利润是外国收入。比如国营企业收入是1,私人企业的收入是5,外资企业收入是10,似乎外资企业效率高。但国营企业收入的这个“1”百分之百归国家。私人企业收入的5中只交给国家0.5。外资企业收入的10中一分不交,连加工费在内只留给中国人0.01,其他9.99都归了外国人,拿了去发展更新的技术,再回过头来赚中国人。对国家而言,谁的效率高?对中国人而言,谁的效率高?美国日本的企业效率再高,跟中国人有什么关系? 借口中国国营企业的效率低,卖光国企,结果国家连原来的那个1都没了。卖给中国人,国家也许还能得到0.5,卖给外资,国家一个子也拿不到。为“提高效率”而改革国企,改革的结果是把国企改没了。不存在的国企还有什么效率?本来是效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