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OPIA※UTOPIA※UTOPIA※UTOPIA※           U                           U           T           UTOPIA          T           O        乌  有  之  乡      第  O           P         (电 子 月 刊)      三  P           I        二零零六年  第三期      期  I           A                           A           ※UTOPIA※UTOPIA※UTOPIA※UTOPIA※           网址:http://www.wyzxsx.com            总第二十一期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出版                                         乌有之乡网站地址:http://www.wyzxsx.com 订阅办法:到乌有之乡网站首页下方订阅框中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地址,点击“订阅”,收到确认信后按照要求确认即可。 ------------------------------------------------------------- 目录 ------------------------------------------------------------- 【聚焦《物权法》】 朱景文:物权法争议源于社会深层矛盾 立法机关不应草率从事 刘瑞复:关于物权法草案当前讨论情况的几点看法 黎阳:《物权法》还是“贪污销赃反共乱政法”? 黎阳:强行通过《物权法》——读懂《南方周末》 水生:郭大编辑,你不能如此狂妄!——评《南方周末》郭光东批评巩献田的专栏文章 常梦飞:《物权法》别为侵吞国资留后门 【新改革开放观】 孙立平:以富民政策扩大内需 温铁军:改革思考的四个话题 高 梁:驾好改革、发展、稳定三套车 杨 帆:完整准确地理解胡锦涛同志关于“坚持改革”的思想----杨帆对《南方周末》报道的评论 王炳权:立此存照:2005年部分媒体和网络反思改革的情况 【“冰点”事件与近代史观】 张海鹏:反帝反封建是近代中国历史的主题 陈映真:文明与野蛮的辩证——龙应台女士《请用文明来说服我》的商榷 王小东:论中国知识界奴化影射史学的形成背景及其危害 肖衍庆:翻近代史的案意欲何为?——驳袁伟时的《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 【海外文粹】 沃勒斯坦:世界体系危机及21世纪左派政治策略 费尔南·布罗代尔: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 【“新农村”:理论与现实】 温铁军:新乡村建设与共建和谐社会 潘 维:村民自治的形式应当百花齐放 徐 楠:分田先锋重走集体路:严俊昌分合之间的人生 【文艺广场】 鲁太光:无地彷徨——小说《我们要结婚》和《神木》中的农村世界 旷新年:腐烂或者新生? 槟 郎:声援巴黎三月风暴 【书评】 黄纪苏:读《天下: 江山走笔》 ------------------------------------------------------------- 【聚焦《物权法》】 朱景文:物权法争议源于社会深层矛盾 立法机关不应草率从事 按:2006年2月25日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物权法研讨会,除了民法学会的十几位学者参加外,其他法学专业的学者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朱景文参加并发言。(近来有些媒体报道的北大朱苏力教授以及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均未到会,与会学者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朱景文教授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他在会上的发表了与其他学者不同的意见,以下是他在会上的发言。(根据到会学生的录音整理) 朱景文: 参加本次会议感到有很大压力,压力来自民法学专业的霸气,有些像帝国主义的霸权主义,对其他专业形成压力。这是好话,也是坏话,看怎么理解了。总之不同专业在学术领域的交流很重要,可以对问题从不同角度研究。 《物权法草案》在讨论过程中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格外引人注目。回顾近年来的立法实践,有些法律的制定过程是部门利益或者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在起支配作用,部门保护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普通老百姓对它们的关注程度自然不高。《物权法》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人们意见的对立是改革开放以来所逐步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在近年来的法律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 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入,法制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再为立法者和法官所独享,法律正在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2001年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讨论,2003年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收容遣送办法》的修改,2004年有关人权保障和公民个人财产保障制度入宪的讨论,2005年关于《物权法》的讨论等等,它们所受到的民众关注程度,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都是空前的。 在司法领域也是如此,2002年的孙志刚案件,2003年沈阳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案件,2004年的宝马车撞人案件,2005年农民工讨还工资案件……所有这些案件所引起的社会各界的反响,远远超出了法律领域。人民群众正在成为推动我国法制发展的真正动力。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与法制的民主化进程同时出现的是人们意见的分歧,对众多的社会问题产生了相当不同的意见。比如《婚姻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包二奶”的争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由刘涌案而引发的对法学家“意见书”及其作用的不同看法,由于农民工讨还工资而杀人案件所引起的对农民工地位及法律适用是否公平的争论,前年河北省一号文件关于“赦免原罪”所引起的争论,去年由郎顾之争所加剧的有关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改革、企业高管的作用、经济学家的角色以及国资委的作用、法律的缺位的争论,由此而波及的对医疗卫生改革、教育改革的利弊得失的争论,所有争论都显示出各方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不同。 谁都不能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我们的人均GDP由1978年时不足200美元上升到了现在的1000多美元;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东西部地区的差距正在拉大,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时的0.15扩大到2004年的0.45,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早已超过了0.4的社会稳定警戒线。即使不提这些专业的指标,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会深感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今年我们法学院搬进新楼,每位教师都有了自己宽敞、明亮的办公室,教师待遇有了明显的提高,许多人都成了有房族或有车族,“有产一族”,一些教授的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举行新年联欢会时,遇到一位我非常尊重的退休老教授,我向他拜年,他对我说,我们现在已经成了两个阶级。面对这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我无言以对。 改革开放确实增加了社会财富的总量,但是这些财富并不是均衡地、公平地在社会不同群体中分布的。有些人因改革而获利,成为既得利益者;有些人虽然也比以前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远远不如更富裕的人群;有些人因改革而丧失了工作机会,成为依靠国家救助的弱势群体。再加上一些人的财富并非合法所得,当提出要对他们“赦免原罪”时,自然引起轩然大波。拿国有资产的流失来说,一些国企的高管对国企改革虽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他们个人财富的增长速度也达到了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比拟的水平。同样,如果这些个人财富的积累是合法的,别人无可厚非。但是偏偏这些老总们一个接一个犯了事,这就更加使贫富差距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搅在一起,成为《物权法》立法的大背景。 应该指出,立法机关不仅仅是一个表决机关,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它更应该是一个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如何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这些矛盾和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 后面的两个问题我还没有写成稿子,只是把问题、主要观点提出来: 我认为,物权法把现存的财产关系打上合法印章之前,是否在实际上,而不仅仅是法律上更该考虑一下这些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调整财产关系是多个法律部门共同承担的职能,而不仅仅是物权法一个部门法的任务,立法机关必须通盘考虑这些问题。 刘瑞复:关于物权法草案当前讨论情况的几点看法 (2006年3月5日在乌有之乡讨论会发言稿) 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出现了不正常情况。主要是脱离“征求意见”轨道,演变成大规模的给提意见的学者“提意见”。这就扭转了征求意见的方向和工作重点,致使应当讨论的问题没能讨论,这对立法工作的进展是极为不利的。 这里先谈两点看法。 一、草案存在严重的大量的问题,转移方向、扼杀讨论是错误的。 我考虑草案有10个大的问题需要讨论:(1)草案立法技术和立法文本的质量问题。(2)与我国现行法特别是基本法级的现行法的大面积重复规定问题。(3)照抄照搬或拼凑西方国家物权立法问题。(4)抄袭台湾物权编《修正条文》及其《说明》问题。(5)把某些学者的著述直接或间接变成立法问题。(6)几百年前西方国家“物权绝对化”立法翻版问题。(7)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8)以物权法形式确立并保护剥削制度问题。(9)违宪立法,直接违反宪法规定问题。(10)立法指导思想不端正问题。 这些问题贯穿草案全稿,孰是孰非,是一定要讨论清楚的。建议采用“专题讨论”形式,先从第一个问题开始。这里,第一个问题先从草案条文本身“下定义的基本规则”开始。 第一,不符合下定义的基本规则。 第266条对草案“用语的含义”做了专门规定,共7项。 例一:定义项加引号。其定义项全部使用引号,应予删掉。 例二:定义方式不统一。5项用“指”、2项用“包括”。应按下定义的要求一致起来。 例三:用列举式下定义。下定义须首先揭示内含,这是被定义项的核心内容,尔后是说明外延。草案关于“孳息”定义,仅列举了几个具体例子,除了“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租金”、“利息”四种外,定义仍未说什么是孳息。顺便说,“母畜生的幼畜”文字冗赘,公畜不能生,阴阳畜也不能生,因而“母”字应去掉。 例四:循环定义。在对“占有”的定义中,被定义项使用“占有人”术语。 例五:特定概念不界定。条文中反复使用的“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未以具体的标准来界定。空泛地、不加界定地使用“有权”、“无权”概念,将使法律无法具体适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占有部分都没有使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一用语,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二,含义不清的用语多次使用,所指不明确。 例一:草案有的条文单独使用“法律”,有的连用“法律、行政法规”,有的用“国家规定”,有的用“法律、法规”,有的用“国务院有关规定”,用意不清,使用混乱。 这里,“法律”,是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律形式”的法律,还是作为“法的级别”的法律?“法规”,是指“行政法规”还是指“地方性法规”或是通称的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是不是指“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其“国家”指何?是指“国务院”还是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是指“国务院”还是指国务院下属之部、委、办? 此外,还有信手拈来,随意使用的情况。如规定“可以抵押的”,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抵押权人债权可以确定的”用“法律规定”。对同一件事,这儿用“行政法规”,那儿就不用。如此这般,如何适用? 例二:草案使用“参照”、“按照”、“除外”、“依法”其他法律、法规如何的,计50处左右,占法条规定的1/6。 草案规定中随处使用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取得”、“依法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规定”等。这里,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参照”、“依照”的有哪些法,他人如何去“参照”、“依照”?草案近1/6法条规定去“参照”“依照”,这些法条本身还有多大用途呢 ? 第三,列举和省略混杂的行文方式。 草案全文包含100多个“等”字,占条文总数近1/2。一部法律用这么多“等”,中外立法,概莫能此。规范行为、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款能用“等”字么? 物权法二审稿中还没有草案第66条的规定,即“私人对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这次草案却加写上了。其第266条所限定的“私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前类是个人和家庭成员企业,后类是外资企业。这里关键是“等”字。“等”字外延广泛,绝非等闲。 在西方立法那里,“私人”,不是指公民、个人或自然人,而是专指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个人和组织,他们通称为“私人所有权人”。这里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定的基本企业法律形式有7种,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尚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每一类下又有若干类别,这是其一;其二,除取得法律形式的企业组织外,还存在大量的未取得法律形式的经济组织。其三,我国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经济组织种类很多,如经济联合组织、经济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等等。目前,这些组织体占社会经济组织的大部分,也占国民经济成分的大部分。上述组织都存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问题。 一个“等”字,几乎涵盖了整个非公企业等经济组织,草案是要确立这些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显然,草案之意不仅仅在于什么公民和“二户一体”之类生活资料所有权。如若真的去掉“等”字,那么有人会立即跳出来骂娘的。加上“等”字,用心何其良苦。 草案一方面不做详细的考证,哪些法律、事项、行为、主体可能与此条款相关,所以只好使用“等”字;另一方面,又要突出自己的立法意图,非要列举些具体的东西出来不可。这就造成了列举和省略混杂的局面。 第四,模糊性和援引的不确定性。 例一:条文援引的方向和内容不明确。除有明确援引内容的如第70条规定之外,还有许多没有明确援引方向和内容的,其条文表述为“其他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明确援引方向和内容的条文共40条,几乎占总条文的1/6。 例二:条文所列举的事项或适用范围具有模糊性,特别是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假定”部分具有不周延性。如第53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例三:条文用意不明。第29条采用“法律行为”一词,明显是回避目前争论不休的“物权行为”术语。但本条中的“法律行为”一词所指不明,是动产物权设立的法律行为,还是使权利人占有该动产的法律行为?第111条“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规定不符合逻辑,如果一个“不应当知道”的人很偶然地“知道”标的物是赃物并购买,就能取得所有权吗?合理的规定应该是“不知道而且不应当知道”。 第五,前后矛盾,表述不一致。 例一:肯定了又否定。草案第38条规定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261条规定了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第262条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草案前后条文前后发生了冲突。 例二:不包含了又包含。草案第14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包含“处分权”,但在同一章后面却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使用权的这些变动是否属于处分行为呢?草案第129条关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规定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一样,同样矛盾。 第六,无针对性。 草案第44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个规定的意图似乎是,妨害、危险只要还存在,权利人随时都可以请求排除或者消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妨害、危险是已经停止了的,那么也就不存在“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问题了。因此,对于“请求”,诉讼时效只对赔偿数额等请求有意义,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是没有意义的。 第七,当简不简、当繁不繁。 如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日本民法典用第281条只用一条就规定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台湾地区民法典也仅用了第853条一条规定地役权的从属性,条文简约,操作性强些。 草案从第171条起至第175条,从权限时间、权利种类、需经同意、一并转让、不得抵押五个具体方面来解释地役权的从属性。把境外一个条文拆卸成5条,繁冗杂碎,没有必要。 第八,草案内部及与其他现行法不协调。 例一:草案涉及到的宪法、民法通则、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承包经营法、担保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当多的现行法。其立法目的、范围及相关条文如何搭配协调,值得通盘考虑。 例二:所有权编第五章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来区分所有权类别的,同该编其他章的关系格格不入。既然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也应该有“土地所有权”等相应规定, 而草案却没有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等相应规定做出有效的联系。 草案将各类财产所有关系混揉在一起,又按一物一权割裂起来加以保护。 例三:“相邻关系”与其他章衔接不当。第97条的专门规定,破坏草案的统一和严谨。只提义务,未做出责任规定,不利于执行。草案只把可能出现的部分情况列举一下,规定本身也很抽象,还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第九,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 例一:草案的留置权部分扩大了《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担保法》和《解释》都是以尽量限制留置权的行使、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为出发点。担保法第84条、《解释》第107条、第111条将留置权的行使限定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但草案第251条、第252条则将留置权的属性完全改变了,变成凡是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排除性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都可以行使留置权。草案第251条第2款甚至规定,企业间的留置权与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二:按照草案第145条至148条规定,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取得使用权证书后的义务而不是之前,这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16条规定的程序不符。如果将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作为行使权利后之义务,这会刺激土地投机。 第十,过于片面。 例一:《担保法》第85条规定被草案排除,草案且在第256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对比来看,草案这条规定明显片面。在债务人的动产为可分物,且价值远高于其所欠债款的前提下,也有可能被债权人全部留置。 例二:草案第258条规定是对《担保法》第88条规定的修正。在该条规定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中,草案增加了“丧失占有”,但并未限定丧失占有的原因是否合法。这条规定的修改,来自台湾地区民法第938条、日本民法典第302条规定。 上面讨论的是些文本写作问题,是些常识性问题。有人说草案是一眼便知的“豆腐渣工程”,这话说过了。但“良工不示人以朴”,草案以朴而示世,有失慎重。面对这么多错误包括常识性错误,竟然“无愧地向祖国人民和世界宣称”是“一部成功的法律草案”,还说“经得起历史检验”,这不是分明不让人讲话吗?这不是故意让草案出丑吗? 有句民谚说“刺猬都说自己孩子的毛儿光”。人们心同此心,但理不同此理。我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有最低要求、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其“最低要求”有四个,第一个要求,就是“不准犯常识性错误”。论文有常识性错误,影响很大。因为论文审查和答辩中发现常识性错误,就对你论文所表现的写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内容优劣产生怀疑,就不容易通过。何况立法呢? 这里应当指出,非常遗憾的是,征求意见一开始便走向歧途。6个多月时间里,专攻“巩献田”、专攻“公开信”、专攻公开信那“三点”,从网络到报刊、从校院到学会、从学界到政界、从学者到“权威”“顶尖”、从“民”到“长”,又从北到南、从上到下。风紧云重,燕子低飞。一时人们惊呆了:一些人究竟要干什么?这究竟是一场什么运动的前兆? 征求意见是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扭转方向、扼杀讨论是不行的,是会在全国人民面前输理的。人海战术、群体“暴力”,连古人都说“能胜人之口而不能服人之心”。我们必须回到征求意见的轨道上来。 二、在讨论和理论研究中,应当坚持正确的方针和方法,以求实效。 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要以中央的指示为指针,不要搞“三不一没有”。 全国人大委员长在2005年9月26日讲话中,做出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应当把握的“三项指示”,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05年10月1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出应当始终坚持的“三项原则”,应当成为当前讨论的指导方针。不学习、不宣传、不贯彻和没有真正落实在行动上是不行的。 “三项指示”中特别强调的以宪法为基础、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物权立法、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以及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等等,是必须照办的。这里的“照办”,不包括顶着不办、口头说办实际不办、纸面文章开头“起”办“承转合”不办、表面办内里不办、无紧要处办关键处不办、可办可不办处不办。 上述中央指示是党的十六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确定的方针政策在物权法立法上的体现。在历史新时期,中央从“两个务必”开始,“以人为本”、“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路走来,符合中国实际,顺应时代潮流,反映党心民意。物权法立法和草案讨论,也必须以此为指针,落实到每一条文中去。 二是,要维护法学界的团结,不要搞分裂。 多年来,法学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跟随时代步伐,加强团结,不断深化研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成绩显著。然从物权法草案公布以来,发生了重大分歧。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不能因为分歧,就另拉队伍、搞宗派活动,自外于法学界。现在人们看得很清楚,搞宗派活动的人,奉行“老子天下第一”,既具有排外性,又具有排内性,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团结对自己有过不同意见的人,也不利于团结与自己意见相同的人一道工作。 目前的争论,不是也不应当是学科之争、学派之争、个人之争或校际之争。 我在多年前的一次经济法年会上,曾提出“学术学术再学术、团结团结再团结、合作合作再合作”,得到了广泛响应。这后一句“合作”,当时讲的就是经济法同其他学科特别是同民法学科的合作。法学是一个整体,各学科相互影响、相互学习。个别人不适当地拔高其中某一学科,使之驾凌于其他学科之上,于事无补,反为不善。时下有些学者强烈反对“私法优位”论、反对“民法霸权主义”,应当引起个别民法学者反思。 我对法学界队伍有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广大学者是好的,他们勤勤恳恳,严于治学,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是一支可靠的队伍;一个是除此之外,民法学界广大学者为我国法学发展做出了努力,是积极的、善良的,是完全可以信赖的。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对于西方法学思潮和西方法律观的影响不能低估。 这也是对这次全民讨论的基本判断。 三是,要坚持学术理论研究,不要搞“非本职”活动。 草案之所以搞成这个样子,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草案缺乏学术理论准备。 经济学是较之法学成熟的学科,可香港科技大学丁学良先生却说:“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最多不超过5个”,“国内有的著名经济学家连在国际上最好的50个经济系里当研究生的资格都不够”。这般“放坏”,发生在2005年10月,而今已到2006年了,仍无一人迎战。但愿丁先生讲的不是真的。如经济学尚且如此,那么物权法呢?不知道我们有没有迎战的能力。 要把草案修改好,作为学者,只有坐下来多读书。书读多了,我所说的“于无字处见文章”,或能实现。这就是学术理论研究。为使讨论深入进去,应当在理论领域“自主创新”。这次讨论,过去用过的讲义、外国寄来的东西、中译本之类,怕是派不上用场。只有自主创新的物权法理论才能够把草案修改好。 以上看法和建议,是耶非耶,姑枉言之。我将敬待来者,殷祈教示。 黎阳:《物权法》还是“贪污销赃反共乱政法”? 2006.3.8. 法律是武器。《物权法》是武器。武器怎么造是一回事,怎么用则是另外一回事。设计制造使用武器需要专业知识,但判断某件武器正被用来瞄准谁对付谁则不需要专业知识。不管是AK47还是“东风41”,是苏27还是F22,你可以对其结构性能使用规则一无所知,但照样可以知道是不是正在被人拿来瞄着自己。难道不是“专家”、“内行”就连自己是不是正在被人用枪口指着都没资格判断吗?就连要求不受这种威胁的权利都没有吗? 那么《物权法》(草案)矛头所向者谁?厚厚的法律条文贯穿着一个实质精神:消灭公有制,保护贪污犯。草案说白了就是一个单向阀门:公有变私有可以,私有变公有不行。它不仅一助贪污二护销赃,而且把共产党的祖坟都连根刨了,根本就是一个通向亡国乱政的死刑判决书。 一.为什么说《物权法》(草案)是贪污销赃法? 法律要解决的是实际问题。看问题不能脱离实际,不能关起门来打“笔墨官司”,不能从理论到理论、从假定到推论地陷入“纯学术讨论”的纸上谈兵。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什么?是在大规模私有化,而不是在大规模公有化;是大规模国有资产在被私人非法占有,而不是大规模私有资产在被国家充公;是贪官污吏在“改革”的名义下与不法奸商狼狈为奸大规模损害普通老百姓的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猖獗,而不是国家在搞“共产风”、只顾国家需要而伤害人民眼前利益的决策失误盛行;是大量的贪污盗窃犯急需把自己的非法暴利漂白合法化,混进正当致富的人群里,而不是正当致富的人们忽然闲得发慌想跟经济罪犯们搅在一起,被人统称“为富不仁”、陪着挨骂当替罪羊。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最需要保护的是谁?是国有资产,是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之类“弱势群体”。正在大失血的是国有资产和“弱势群体”,需要紧急止血的是国有资产“弱势群体”,急需得到保护的是国有资产和“弱势群体”,不是靠贪污腐化财富暴增的窃国大盗。对窃国大盗贪污犯们不仅不应该保护,而且应该坚决打击,彻底消灭。“精英”们在这种形势下迫不及待大闹《物权法》,到底想干什么? 保护国有资产?撒谎。侵吞国有资产是犯罪,归《刑法》管。《物权法》是民法,民法怎么管得了刑法的事?既然管不了,那说什么《物权法》可以保护国有资产就是撒谎。 但是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如此猖獗,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弊端太大,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果法律“精英”们当真想保护国有资产,那起草《物权法》时至少可以做两件事:第一,有利于堵塞漏洞,第二,有利于打击罪犯。 中国当前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的特点是什么?最大的特点就是贪官奸商狼狈为奸监守自盗。为什么他们能得逞?因为国有资产的全权处理权掌握在少数官员手里。只要收买或蒙蔽这少数官员就能把整座整座的工厂据为己有,不折不扣“千钧一发”。真想保护国有资产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即改变少数官员可以悄悄决定国有资产命运的这种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本来就不合理。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民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权应该在全体人民手里,就是说,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这类机构手里,公开管理,公开辩论,公开表决,公开报告。无论是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不是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物权所有人”,都无权对属于全民的国有资产的财产行使完全的所有权。这也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的通常做法。《物权法》(草案)不但不纠正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反而明文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变成了“政府所有”、实际是“国资委所有”的财产;又规定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完全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足以证明《物权法》(草案)不是在保护国有资产而是在保护贪污。因为如果想玩“猫腻”搞国有资产流失,是收买蒙蔽少数官员容易还是收买蒙蔽众多的人民代表容易?是偷偷摸摸搞“暗箱作业”容易还是众目睽睽搞公开辩论容易?是通过大权在握的官僚批复容易,还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代表表决容易?《物权法》(草案)不但不试图堵塞漏洞,反而用法律条文把漏洞固定化制度化合法化,不准任何人再试图堵塞漏洞,这不是在保护贪污又是什么? 要打击罪犯,最要紧的一条就是不能让罪犯达到犯罪目的。只要让罪犯达到犯罪目的,哪怕是部分目的,都实际在鼓励罪犯,鼓励其他人起而效尤,都实际助长犯罪而非打击犯罪。现在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认可一个原则:不同劫机犯谈判,不满足劫机犯的要求。为什么?实践教训。满足一起,冒出十起。坚决打击,哪怕闹得机毁人亡,至少不会诱来更多的劫机犯罪。毛泽东时代为什么经济犯罪成不了气候?除了打击严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经济退赔毫不含糊,就是要搞得犯罪分子倾家荡产,不但达不到犯罪目的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只要经济退赔不彻底,就等于应了犯罪分子的口号:“牺牲我一个,换来全家富”,就等于把打击犯罪变成了犯罪分子的一场“钱命交易”,就等于在鼓励亡命之徒挺而走险。所以要保护国有资产,就必须严厉打击贪污犯。要真正打疼贪污犯,就不能让罪犯达到犯罪目标——不劳而获发横财,就必须不仅打击罪犯本人,而且在经济上一追到底,彻底退赔,让罪犯“偷鸡不着蚀把米”,老本赔光,“以损人的目的开始,以害己的结果告终”,半点犯罪目的也达不到,这样才能真正震撼一切潜在的犯罪分子,令其有贼心没贼胆。 《物权法》(草案)却来了个“英雄不问出处,财产不管来路”,法到之日谁占的茅坑归谁所有。只要有本事登记上帐,不管合法非法,从此一概合法。这明摆着为盗贼漂白赃物大开方便之门。这还不算,《物权法》(草案)还挖空心思为犯罪分子专门立了一条“防追赃洗钱条款”,即赫赫有名的第111条(真是妖、妖、妖,全是妖)来了一大堆“不准追赃规定”,什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转让合同有效”、“善意取得”等等。对中国实际情况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贪污腐化泛滥成灾的形势下,对于善于瞒天过海无孔不入的贪官奸商们来说要满足这些条件简直是小菜一碟,不费吹灰之力。起草《物权法》的“精英”难道真的生活在桃花园里不食人间烟火,对经济罪犯们的捣鬼伎俩一无所知吗?鬼才相信。这分明是他们精心设计的法律“后门”,专供罪犯洗钱用。这才是《物权法》(草案)真正的目的:满足窃国大盗大规模漂白不义之财的迫切需要,让罪犯合法化,“豁免原罪”,保护他们的赃款不被追回。国有资产只要被盗走,即使抓住了贼也不许追赃。贪官花一万买下价值一亿的国有资产,一转手十万卖给个“善意取得”的“二传手”。不管这个“二传手”是假糊涂还是真同谋,是贪官的“关系户”还是老婆孩子七大姑八大姨,反正根据这“妖妖妖”,这价值一亿的国有资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变成了他们的“合法财产”。你即使破了案也只能找贪官本人追这一亿资产,而且还得自己掏腰包付官司费。如果贪官逃的无影无踪了呢?如果贪官一口咬定“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呢?对不起,活该倒霉。人们常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寺”,现在可不灵了。这个“寺”即使跑不了也不准碰,因为叫人家“二传手”“合法据有”了。“地位等同”嘛!国家个人谁也不比谁优先,不能因为你国家损失就妨碍了人家私人的“合法权益”。你国家损失一亿可以,他个人损失一个子都不行。这才显出“同等保护”这一条的厉害。怪不得“精英”们死活不肯使用宪法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呢,奥妙原来在这。要不怎么说《物权法》(草案)是个“单向阀门”呢。公有变私有路路通,反过来就绝对不行。漂白贼赃“有法可依”,“公物还家”却“于法无据”。《物权法》(草案)在这里实际干扰了刑法,在以民法对抗刑法,阻挠通过追赃来破坏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实现打击罪犯的总目标。《物权法》(草案)对保护公有财产的条文是那么空空洞洞,那么言之无物;对保护贼赃的条款却是那么详细,那么具体,那么容易为盗贼所用。所以说《物权法》(草案)是窃国大盗的专用工具和保护伞。 说《物权法》(草案)能保护穷人也是撒谎。“物权法”“物权法”,只认物,不认人。谁有物谁受保护。物越多保护越多,物越少保护越少,无物则毫无保护。所谓“平等”,不过如此。既为穷人,“物”有几何?身无几物,几多保护?现实中真正大量侵犯穷人“物权”的是什么?是断人生计的强迫征地、强迫拆迁。今日之中国搞这些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有多少是真正的国有企业、国有机构?有多少是真正因为公谋利益而引发的?老实说,极少,如果不是没有的话。真正搞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尽是那些跟贪官狼狈为奸的不法奸商,是为他们的私利。这种行径往往已经触犯刑律,属于犯罪活动,应归刑法管,不是《物权法》这种民法管得着的事。就算《物权法》管得着,穷人指望得上吗?是穷人请得起律师打《物权法》官司,还是起草《物权法》的“精英”们大包大揽,承诺为打赢中国全部穷人的一切《物权法》官司免费辩护?如果这两条都做不到,那《物权法》实际只保护请得起律师的有钱有势之辈,哪里谈得上保护穷人?况且能搞得起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必定是有背景有势力的主。这种人有能耐搞强迫征地、强迫拆迁,就有能耐做手脚,把要征的地、要拆迁的房的“物权”划到自己名下,宣布自己才合法拥有那些“物权”,反过来利用《物权法》证明自己的强迫征地、强迫拆迁有理合法,是“维护物权”的“正当行为”,连受害者剩下的同情也给夺了去。这就如同以“平等保护”、人人都可以用武器自己保护自己为由取消枪支管制,允许人人有枪一样。如果当真这样,人人带枪,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好人受到保护的机会大,还是强盗如鱼得水的机会大?《物权法》这个武器实际究竟是让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画饼充饥,还是让有权有势的犯罪集团如虎添翼?从“秦法”、“汉律”到“大清律”、“民国法”,哪部法典不保护私有财产?实际呢?保护了穷人的“物权”吗?避免了土地兼并吗?避免了财富聚敛吗?避免了社会贫富对立吗?避免了王朝末日吗?以为用一纸《物权法》就能“消灭”阶级斗争的规律,法律“精英”们的历史知识实在少得可怜——如果不是零的话。 当初“精英”们不是大肆鼓吹过只要在宪法里加上保护私有财产就能杜绝强迫征地、强迫拆迁、让穷人富人都得到保护吗?等宪法修改了,“精英”们大肆鼓吹的“保护穷人”也就偃旗息鼓,无疾而终。强迫征地、强迫拆迁不但没有制止,反而愈演愈烈。现在“精英”们又老调重谈,大肆宣扬《物权法》(草案)能保护穷人财产,腔调手法一点都没变,好象中国老百姓都不长记性,不知道问他们为什么上次许的愿为什么不算数,这次又故伎重演。可见“精英”们现在大肆鼓吹“《物权法》保护穷人”不过是卖假货的又一次的商业促销而已。 至于说《物权法》(草案)保护富人,那得看是哪种富人:正当致富的富人,还是非法致富的“富人”。《物权法》(草案)既然保护了非法致富的窃国大盗,那就谈不上真正保护正当致富的富人。婊子都成了“小姐”,“小姐”一词也就变了味,谁沾上谁里外不是人。盗贼都成了“合法”的富人,“富人”一词也就跟着掉价,变得跟“盗贼”一词意思差不多,不比“小姐”一词更崇高。真正正当致富的富人(如果有的话)便等于“黄泥巴掉进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只看财富不问来路,把好人和盗贼伙到一起统称为富人,实际在道义上把正当致富的当人质绑了票,让好人代人受过,替盗贼分担仇恨。这叫“保护”?这叫拿人家做掩护。 如果盗贼洗钱漂白摇身一变成“富人”的情况属于个别特殊偶然倒也罢了。而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窃国大盗大大的。有些人在国内还有所收敛,似乎不那么明显。但一到了海外就肆无忌惮了,简直“姜太公在此百无禁忌”,闹得举世闻名:香车豪宅、浑身名牌、吃喝嫖赌、挥金如土、“海外阔少”、“二奶部落”……其财大气粗令见惯了资本家的欧美人民都为之咋舌。看到这种情况如此普遍,无论是海外华人还是土生土长的西方人有点常识就能明白中国社会什么地方一定出现了体制性的问题。因为这些人财富暴长的速度太惊人,太反常。他们短短几年聚敛的财富,比西方资本家正常运作几代人积累的财富都多。而他们中没有一个象比尔.盖茨那样,能用自己建立的高科技产业来证明自己是靠真本事正当发大财。与此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国有资产大失血,流失惊人;“弱势群体”日子难过,举步艰难;中国国盗们赃款外逃数额竟然能比中国引进的外资还多,以至于人们有时弄不清究竟是中国在“引进外资”,还是外国在“引进贼资”……有点常识就能懂得,这绝非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能长期承受的状况,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毛病。一个人如果细胳膊细腿大肚皮,站都站不起来,那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凭常识也可一看便知:如此畸形,必然有病。如果什么“专家”跑来说:这不是病,是“形体美”,谁主张让人治病谁就是“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那不用问,此“专家”必是骗子,应该一顿乱棍轰出去。人体内一旦哪个地方细胞毫无节制地疯长,那就是这个人得癌症了。社会上一旦极少数人的财富毫无节制地暴增,那就是这个社会得癌症了。治疗癌症,应该杀死的是毫无节制疯长的癌细胞,至少抑制其疯长速度,而不是对健康细胞下刀。如果宣布癌细胞跟健康细胞毫无区别,“地位等同”,不管癌细胞如何疯长,都要“平等保护”,那就不是在治病救人,而是在蓄意杀人。如果不是中国这些巨贪及其家属在海外如此招摇,如此肆无忌惮,人们未必会知道他们人数是如此之多,情况是如此严重,严重得正在象癌细胞那样疯长。这从反面证明迫切需要通过《物权法》洗钱漂白、保护自己的不义之财的窃国大盗、“社会癌细胞”不是一两个,不是一小撮,而是一大批。这才是专门为他们服务的“精英”对《物权法》如此迫不及待的真正原因。 二.为什么说《物权法》(草案)是反共乱政法? 《物权法》(草案)不承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提出了“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神圣,可侵犯,至少不比私有财产更高级。由此实际确立的价值观和原则是什么?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只要承认“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共产党就不能再叫“共产党”,否则就是“违法”——《物权法》。中国共产党自出娘胎起干的就是“共产”,就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就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牺牲少数人的眼前利益”,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共产党获得天下,中国从任人宰割到重新崛起,依仗的根本价值观和原则就是“牺牲局部,保全整体”、“个人利益服从全民族利益”、“少数人利益服从绝大多数人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而不是什么“平等保护”。现在既然要“平等保护”,再要求少数人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岂非大逆不道?再闹“共产”、再自称“共产党”岂非不伦不类?要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落实“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有四:一.共产党“正名”为社会民主党;二.共产党“自动”解散;三.宣布共产党非法,取缔共产党;四.在“共产党”后面加注:“不共产的共产党”。 还不仅于此呢。《物权法》(草案)通过“平等保护”而确立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并没有时间限制,并没有说“私人利益”只是从今天起才“神圣不可侵犯”,以前就不神圣、就可侵犯了。既然如此,那以前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公私合营”、“国有化”的“老帐”又该怎么算?就算法律“精英”们“宽宏大量”,对共产党来个“既往不咎”,承认“善意取得”而“免除退赔”,但对那段历史又该如何结论?对还是错?是“共产党领导干革命”,还是如“蒋委员长”所说的“共匪共产共妻”?如果一个政党从出生起就一直在破坏“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原则”,从来就没有“正确”过,那这个政党还有继续执政的资格吗?那还不该下台? 总之,要真正落实“平等保护的原则”,坚持“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那就必然走向“反共”,尔后的结论必然是“政变”或“颜色革命”。 《物权法》(草案)实际是要通过法律落实“豁免原罪”的主张;落实张维迎八年前提出的“理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中国国有企业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个人以各种形式所‘占有’,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把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变成法律上的‘所有’”;落实张五常的指示:“在马克思的棺材上再打上钉子”;是让共产党自己戴上高帽子自我批斗游街,敲着大锣满世界嚷嚷:“我还叫共产党,但我不共产了!”“我还叫共产党,但我不共产了!” “精英”们宣布:“《物权法》涉及国计民生,是一个关系到财产归属和排他性的法律。”(“国内部分民法学者首次集体公开回应物权法质疑,并一致呼吁应加快《物权法》立法进程”——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26日报道) 注意这个“排他性”。既然“排他”,那就是说《物权法》是龙头老大,凡涉物权一切以它为准,其他法律概不算数。而有人统计出:中国现有87个法律涉及物权,例如“赔偿法”、“担保法”、“专利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等。“精英”们一个“排他性”的《物权法》一棒子就打翻了其他87个法律,这岂不是让中国的法律“打群架”?这岂不是在“以(一)‘法’乱政”? " “精英”们说:“‘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既然承认《物权法》是私法,管不着公事,没资格过问国有资产的事,那为什么又在《物权法》(草案)里规定国有资产谁来管、谁有支配权?这不是“捞过界”,以私法干预公法事又是什么?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窃国大盗的赃款暴增。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急需的法是什么?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这一公法,而不是盗贼漂白销赃急需的《物权法》这一私法。就算是“平等保护”,那起码应该“公私兼顾”,公法私法同步进行,《物权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同时制定通过。实际呢?只见私法,不见公法;私法《物权法》十万火急,公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则是“天低吴楚,眼空无物”。这叫“平等保护”?这叫歧视刁难。这还不算,现在“国有资产管理法”还没起步就被“精英”们在《物权法》(草案)里抢先强行规定了要害内容,还来上了个“排他性”,这不仅是蛮横霸道,而且是“以法犯法”。 打击经济犯罪必须包括经济退赔,包括经济惩罚。这都是应该由刑法管的事。而《物权法》(草案)的“妖妖妖”等保护销赃条款却明显对抗妨碍刑法的贯彻执行。而且还来上个“排他性”,刑法不如民法大。这已经不是让中国的法律“打群架”,而是公然对抗破坏刑法,公开包庇纵容刑事犯。这已经属于颠覆政权的性质了。 《物权法》(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注意:“平等主体”四个字。在《物权法》草案中,这个定义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没有说它只适用于《物权法》而不适用于其他法。而《物权法》又是“排他性”的,就是说,《物权法》里的定义到哪里都适用。所以国家、集体、个人是三个“平等主体”,谁也不比谁优先,谁也不能要求别人为自己做牺牲。而这个“平等主体关系”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在《物权法》里如此,到了其他地方仍然如此。如此一来,国家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公民为保卫祖国去流血牺牲?那岂不违反了“平等主体”的“平等”关系了吗?那岂不违背了“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了吗?你要征兵吗?你要消灭台独、统一中国吗?你要反侵略、保家卫国吗?对不起,自己折腾去吧,老子不伺候。个人跟国家是“平等主体”嘛,凭什么要我为你做牺牲?这是《物权法》赋予我的权利,而且“排他性”,谁也管不着。 还不仅于此呢。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终身研究员王家福教授2006年2月25日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上说啦:“物权实际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瞧,上纲多高:“物权”代表“人权”,保护“物权”就是保护“人权”!敢情《物权法》还要兼上“人权法”的差事。照此逻辑,国有资产岂不就代表了“主权”,保护国有资产岂不就是保护国家主权?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不就意味着“人权高于主权”?如此说来《物权法》(草案)是“宁要人权不要主权”了。这倒是个当汉奸的好“理由”:一旦遭受侵略,无论当“皇协军”还是当“维持会长”都“理直气壮”:为了保住我的私有财产嘛!既然我跟国家是“平等主体”,物权应该“平等保护”,那就没有理由要求我保护国家主权而不保护自己的人权,保护国家利益而不保护我的私人利益。所以根据《物权法》(草案)的内涵原则,当汉奸卖国“有理”“合法”。 三.无知无耻无赖之辈 “物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说对国家财产遭受侵害就要多赔,个人就要少赔,物权法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 ——“平等保护”怎么成了“平等救济”?“保护”跟“救济”是一回事吗?靠咬文嚼字混饭吃的法律“精英”的中文水平怎么还不如一个中学生? “并不是说,下位法的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就叫违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宪法学专家蔡定剑) ——“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多么巧妙的措辞。“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仅仅是“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吗?“神圣不可侵犯”跟“平等”是一个意思吗?“宪法保护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与“宪法优先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意思吗?动不动训斥别人“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问”的法律“精英”们就这语文水平? “即使承认《草案》在形式上违反了宪法12条,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违宪’也有良性和恶性之分。”“即使形式上违反了现行宪法的规定,也是可以容忍的。”“在宪法理论上就有关于守成型宪法和过渡型宪法之分,只有充分启动了人民制宪权的宪法,才禁止任何形式的违反,在过渡型的宪法中,人民的制宪权尚未充分行使,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现有框架,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钟凯)“我们的改革一直强调‘摸着石头过河’,这其中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自然也谈不上符合哪种模式或做法。”(中央党校教授、党建部副主任王长江) ...华岳论坛 ——“精英”们不是拼命赌咒发誓《物权法》(草案)不“违宪”吗?话音没落狐狸尾巴就露出来了:“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违宪’也有良性和恶性之分”、“可以容忍”,到后来索性撕掉一切伪装,公然要废除宪法:“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人民的制宪权尚未充分行使,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现有框架,也不值得大惊小怪。”这才暴露出“精英”们的真正嘴脸。他们对未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塞进宪法始终耿耿于怀,死不甘心,所以弄出个《物权法》,以“平等保护”的形式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实际内涵塞进去。一旦得手,下一步就是根据《物权法》反过来再修宪:既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能进《物权法》,那为什么不能“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现有框架”,重新修改宪法?数学上有“辗转相除法”,“精英”们有“辗转变宪法”;汪精卫“曲线救国”,“精英”们“曲线政变”。再听听“精英”们的这些时髦术语:“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谎言”,现在又来了个“良性违宪”。不知还有什么可以被“精英”们继续冠以“善意”?“善意贪污”?“善意抢劫”?“善意强奸”?“善意卖国”?“善意种族灭绝”?在“精英”嘴里什么都可以“善意”,唯独不许“恶意讨薪”。 “在掌握国家行政权力资源的官员面前,民营企业家属于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 全国一些地方出现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其根源还是公共权力侵犯个人权利,例如征地、拆迁,公权力得不到制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钟凯) ——在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面前,民营企业家也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吗?到处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是谁?是勾结贪官的房地产商。他们是算“掌握国家行政权力资源的官员”,还是算“民营企业家”?是代表“公权力”,还是代表“黑势力”?究竟是谁该得到制约? “我个人认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很多涉及体制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就能够解决的。”“即便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也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物权法解决不了财富不均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 “国有企业的经营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根本上是经济学的问题。法律上的保护对此只有促进作用,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晓晶): “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堆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物权法。”“如果百万富翁是通过他的劳动、智慧获取了合法所得,导致了收入悬殊,这也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鼓噪通过《物权法》时就把它说得天花乱坠,简直无所不能,等人们当真质疑起来立刻赖帐,说这不能解决那不能解决。既然如此,那为什么那么急如星火气急败坏?为什么不拣最急最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法”——先办?如此自相矛盾,不恰恰说明“精英”们一贯信口开河? 鲁迅说:“高等人向来就善于躲在厚厚的东西后面来杀人的。古时候有厚厚的城墙,为的要防备盗匪和流寇。现在就有钢马甲,铁甲车,坦克车。就是保障‘民国’和私产的法律,也总是厚厚的一大本。甚至于自天子以至卿大夫的棺材,也比庶民的要厚些。至于脸皮的厚,也是合于古礼的。”(——鲁迅:不负责任的坦克车) 鲁迅实在有先见之明。如今厚脸皮的“精英”们又弄出“厚厚的一大本”保障私产的《物权法》(草案)来,为窃国大盗们漂白销赃,还做出一副“公允无私”的样子。难道他们当真以为套上个厚厚的《物权法》马甲,别人就认不出他们是谁了? 黎阳:强行通过《物权法》——读懂《南方周末》 2006.2.27. 《南方周末》2006年2月23日一下子来了四颗“重磅炸弹”:“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巩献田:英雄还是罪人?”、“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与皇甫平对话:《改革不可动摇》发表前后”。如此气焰万丈,杀气腾腾,说明了什么?说明“精英”们当真急眼了,要跳墙了,要拼命了,要赤膊上阵了,要决心在今年的人大会上强行通过《物权法》了。所以来了个“拿起笔做刀枪,集中火力攻坚忙”。 《南方周末》的这组文章既是强行通过《物权法》的动员令,又是强行通过《物权法》的“作战任务书”,详细道出了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对策。 动员令——“改革不可动摇”。大家都听着点:“皇甫平”“这个署名还有这么大的影响”,别不识相,跟错了人,站错了队,敢跟财大气粗的“精英”们过不去。 “作战任务书”——按四种情况造势,采取四种处置办法。确保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能在今年的人大会上强行通过《物权法》。 情况一:按“无人反对《物权法》”的情况造势。对策:直接强行通过。既然无人反对《物权法》,自然应该“无异议通过”。 乍一看,不对呀,反对《物权法》的明明大有人在,北大教授巩献田不就带头反对了吗?老百姓中那么多反对声,怎么能说无人反对呢? 对不起,这是“愚民”的逻辑,不是“精英”的逻辑。“精英”的逻辑是只有“精英”才算人。普通老百姓不是人,是“阿猫阿狗”。他们的反对声不是人话,全是猫叫狗叫,一概无效。这一下子就把普通老百姓的反对声音全部滤掉了,只剩下了一个北大教授巩献田。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证明” 巩献田没资格当“精英”。只要把巩献田从“精英”的行列中轰出去,也就“证明”了巩献田“不是人”。既然不是人,那他的反对声音也自然变成了“猫叫狗叫”,算不得数了。 这可不就造出了《物权法》“无人反对”之“势”? 《南方周末》“巩献田:英雄还是罪人?” “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这两篇文章要起的作用正是如此。文章说白了就一个意思:巩献田不够“精英”资格,所以是“阿猫阿狗”而“不是人”。文章煞费苦心塑造了一个什么样的巩献田呢? ——一个拎着“布口袋”到处晃的糟老头子(蓄意让人联想到扛着大麻包赶集的“乡巴佬”)。 ——一个“留学南斯拉夫”的教授(暗示不是哈佛牛津一流大学毕业而是二流世界二流学校出来的留学生,“出身寒微”,“精英”资格不“过硬”)。 ——一个被嘲为”僵化、保守、古板,教的那套东西过时了”、“实际‘并非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已经“落伍”的老顽固(暗示专业已被淘汰,“精英”资格属于“过期作废”)。 ——一个“利益受损”、“似乎不在学生主动追捧之列”、“他的法理课程差点被取消,在他力争之下才保住”、“近10年来再没著作出版”、“生活不宽裕”、“‘动辄’写公开信‘直呈’中央”的“可怜虫”(蓄意让人联想到走投无路挺而走险的投机家)。 ——一个除了下岗工人外人人唾弃的无能之辈、 “法盲”、“有学生说,巩献田不仅自己‘很是出了一回风头,领着北大法学院又跑到了法学界的风口浪尖上’”、 “另一位学生直指巩献田‘说出的话比吸毒的身体还干瘪’”、“反对者称,‘不谈观点,单从法言法语的角度讲,巩献田宪法不及格。’”、“北大未名BBS上甚至有人说,要给巩献田上堂宪法入门课”、“不向高年级的同学或者博士生、硕士生兜售,而去鼓惑连产权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大一新生”……(“群英会蒋干中计”里周瑜是借刀杀人,《南方周末》的文章在这里是借嘴杀人——也可以说是借“软刀子”杀人——专挑骂人的话登,以此“证明”其不得人心,没有资格当“精英”。) 《南方周末》把这些精心挑选编辑的评论和别有用心的描述合在一起发表成文,就是要让人得出一个结论:巩献田没资格当教授,算不得“精英”,也就是说不算人。既然如此,巩献田对《物权法》的反对就不算人话,于是乎反对无效。这便造出了强行通过《物权法》需要的情况一:“无人反对”。 情况二:情况一的对策失败,未能剥夺巩献田的教授头衔和发言权,无法以“无人反对”为理由强行通过《物权法》。对策:按“极个别人反对《物权法》”的情况造势,强调“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和“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这两篇文章要起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社会征集来的一万多条意见中”“没有一条质疑物权法‘违宪’” 、“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 、“ 一封信打乱了一部重要法律的立法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因一个人的一封信而可能中止了立法进程”…… 既然反对《物权法》的只是“极个别”,那对不起,“少数服从多数”去吧:“最广大不等于全部,不等于每一个,所以,我们在民主的基础上应适时地予以集中,以尽快完成这项法典编纂的伟大事业”,“立法会议在不能修改草案的情况下对法案进行一揽子投票”。注意用词:“不能修改草案”,“一揽子投票”。想反对?没门! 情况三:情况二的对策又失败,反对《物权法》的人占了多数。对策:独裁专制。按照“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张维迎刚刚宣布的原则,“精英”独裁,“专家”专政,“正确观点不需投票”,干脆用“外科手术刀”“快刀斩乱麻”。请看: “给患者动手术是一项非常专业化、技术化的工作,如常人勉强取而代之,极有可能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其重担只能落在那些经过长期学习与实践的专业外科医生身上,不仅一般民众不可为,即便是其他部门其他专业的医生也不可擅自为之。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也理应由长期从事民法学习、研究与实践的专业人士为之,其他人如果都参与进来,一方面势必对民法典的专业性、技术性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破坏民法典中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如果一味遵从广泛意见,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未来民法典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拖延民法典制定颁布的进程。”必须“尽可能快地集中专家意见,从而就原则性问题达成一致。”“不应在其后的程序环节中因个别人对个别问题突发奇想地发表的意见而拖延立法进度”。 这才真是不折不扣的“图穷匕首现”,赤裸裸地威胁要直接动刀子“刺刀见红”了。“精英”们独裁的狰狞面貌这当口暴露无遗,什么“民主”,什么“少数服从多数”,一切沁人心脾的动听词汇全都见了@!#$鬼,什么遮羞布也顾不上了。狗年闹疯狗,陈水扁发疯,《物权法》的“精英”们也发疯,天下的疯狗全疯一块来了,惟恐天下不疯是怎么着? 情况四:情况三的对策还不灵,撒泼装疯动刀子仍然无效,赤膊上阵强行通过《物权法》失败。对策:“瞒天过海”,“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让《物权法》“走后门”。《南方周末》的锦囊妙计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试行’”。泼妇的能耐是一哭二闹三上吊,“精英”比泼妇高明一点,见势不妙还会学土行孙“将身一扭,借土遁去了”。不过去是去了,可决不空着手,而是顺便把《物权法》也走了私,悄悄来它个“试行”。反正只要大门开了条缝,马上就能拱进头老母猪。这算盘够精的吧? 别以为《南方周末》的文章只冲着巩献田教授一个人。那些大帽子谁不乖乖通过《物权法》谁有份。“ 一封信打乱了一部重要法律的立法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因一个人的一封信而可能中止了立法进程”……这些话表面上说的是巩献田教授,实际虎视眈眈瞄准的是人大常委会,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一切胆敢不听“精英”话的人大代表。言外之意就是谁你们为什么不听我的而听巩献田教授的?谁反对《物权法》谁就是“罪人”、“全民公敌”(听听:“罪人”、“公敌”帽子全上来了,可见“精英”们也并不赞同“言论自由”、“言者无罪”),你人大代表们也不例外。你如果马上改变立场立刻通过《物权法》便罢,否则我就要来个“正确观点不需要投票”,连你这个人大都不承认了。你小心点! “精英”们为何如此气急败坏迫不得已要立刻通过《物权法》?太明白不过了。马克思早就说过:资本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靠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的改革“暴发户”们原来有多少财产?通过利用“国有资产流失”、“钱权交易”等等不用本钱就“空手套百狼”实际捞到了多少财产? 利润岂止区区三百倍?如此暴利,他们还有什么罪不敢犯?张维迎说:“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中国国有企业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个人以各种形式所‘占有’,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把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变成法律上的‘所有’”。《物权法》不正是满足这个需要的法律吗?难怪替他们服务的“精英”们要为《物权法》而如此发狂了。不明白这些就不算真正“读懂”了《南方周末》。 “主流经济学家”等“精英”们在顾雏军刚被捕时哑巴了几个月,2006年新年一过全还了阳,一个接一个来了个“绝地大反扑”。先是常修泽的“最新最高指示”:“排除‘左倾化’、‘伪市场化’,力保改革基本方向”。接着是评皇甫平的《改革不可动摇》,接下来就“山雨欲来风满楼”,紧锣密鼓一窝蜂了:2月22日“中国工人网”、“共产党人网”和“工农兵BBS”被关闭。2月23日《南方周末》一下子抛出四篇专题:“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巩献田:英雄还是罪人?”、“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与皇甫平对话:《改革不可动摇》发表前后”。2月25日“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顶尖民法学学者”“ 一致呼吁,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成熟完善,应该尽快启动立法审议程序,确保《物权法》尽快施行”。连搞哲学的袁伟时也要凑个热闹,借着“冰点”大做文章。再加上陈水扁的正式“废统”,2006年一下子就来了个“开门疯”。 现在中国人的一切焦点全聚在即将开幕的人大会议上。国内外“精英”的图谋究竟能否得逞?人们将拭目以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具体事物如何发展,中国的长远发展趋势决不会违背毛泽东总结的历史规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因为归根到底,“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精英”们以为靠个《物权法》就能取消阶级斗争、杜绝革命、漂白住不义之财、确保“精英”“江山永固”,那也太没有历史常识,太一厢情愿,太愚蠢无知了。如果一纸《物权法》就有那么大的神通,中国怎么会有王朝末日,怎么会有朝代更替,又怎么会有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南方周末》的“精英”们肯懂得这些吗? 水生:郭大编辑,你不能如此狂妄!——评《南方周末》郭光东批评巩献田的专栏文章 2006年2月28日 2006年2月28日,《南方都市报》A04版为《南方周末》法治版主持人郭光东开设了专栏。在社会上对由郭光东作为责任编辑的2006年2月23日《南方周末》法治栏发表的几篇文章提出质疑和批评还不到五天,同一报业集团中的《南方都市报》就急急忙忙地为郭大编辑提供专栏,发表“巩老教授,你不能让物权法包打天下”的文章。这种在同一报业集团中如此高效率的“互相支持”和“互相帮助”的情况,恐怕不但在南方报业传谋集团甚至在全国的报界也是罕见的。看来,郭大编辑真的很有面子,非同一般。笔者并不知道这位郭大编辑究竟是何方神圣,但从其专栏文章中对巩献田教授的那种颐指气使、不可一世的批评指责中,却看到了郭大编辑在自已所主持的栏目受到巩献田和公众批评后的那种气急败坏和色厉内荏。笔者更无法想像,作为主流媒体的《南方都市报》怎么就能如此轻易地为同一报业集团一个栏目的编辑提供如此发泄个人意气的阵地? 郭大编辑在文章题目中就指责巩献田想“让物权法包打天下”,可我们从来也未能见到巩献田教授有过如此“包打天下”的表述。我们看到的只是巩献田对物权法草案存在违宪条款的质疑,而且巩教授还肯定了物权法草案的绝大多数条款从单个条款来看是正确的。不知道郭大编辑发出如此指责究竟有何依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向全国公众征求意见后,许多百姓提出了例如宅基地处理、物业管理和拾到遗失物的处理等等一万多条意见,也未见郭大编辑指责为想“让物权法包打天下”,偏偏就要指责巩献田质疑物权法草案违宪就成了想“让物权法包打天下”? 从郭大编辑的文章看,郭大编辑想必是支持参与起草物权法草案的民法专家们那种主张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的。而巩献田则不赞成这种观点,本来这也无可厚非。不同意见完全可以通过争论来辩明是非。现行宪法中写明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写明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种表述方法之间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郭大编辑难道连这点文字识别能力都没有?依笔者所见,这种所谓的“平等保护”既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民法通则第二条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写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能否拥有平等的物权,关键在于三者能否成为平等的主体?国家用民法通则明确了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关系,这是国家用法律来作为保障的。但国家的概念与政府不同。国家不仅包括全体国民,而且还包括全部疆域、资源和主权。国家属于全体国民,但并不属于政府。“国家”并不是国内的一个法人,而且也没有任期,而政府是一个法人,而且具有任期,是接受人民委托来管理国家的一个实体。国有资产也不是政府资产,政府只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国家在存续期间能否成为一个主权国家,这是要由国际法来确认的。在民事活动中,“政府”可与“集体”或“个人”成为平等主体,但国家不行。因为,实际上国家范围内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活动都发生在“国家”之中,“国家”如何能与“集体”或“个人”成为“平等主体”而拥有“平等保护的物权”?郭大编辑批评巩献田说,“你所疑惑的,或许就是没有‘神圣’二字吧?只是作为一部小法,物权法有必要重复写进大法——宪法的已有内容吗?”而我们要请问郭大编辑的是,既然如此,宪法已经写明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民法通则和其它相关的法规中也都有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条款,还有必要再重复制定什么“物权法”吗?再说了,如果争议的焦点就是因为这“神圣”二字那么简单的话,不知郭大编辑对宪法中的“神圣”二字有无异议?如果没有,那么为了加快物权法的通过,加上这“神圣”二字又有何妨? 如果说,郭大编辑在上述不同意见的讨论中已经足见其缺乏法理思维逻辑和文字理解能力的话,那么,后面的一些话则更显其骄横和蛮不讲理了。郭大编辑教训巩献田教授说,“你说不少人支持你,认为你替穷人说话,可是咱也不能欺负老百姓不懂法的分类、各部门法的功能不是,支持你的人里,我敢说没一个是学法律出身的。或许这也就是有习法之人把你这位‘法学教授’说成‘法盲’的原因之一。”好一个郭大编辑!你以为你自已是什么人?你凭什么说支持巩献田的人中“没一个是学法律出身的”?就凭你这样的水平,你还竟然敢如此目中无人,这样的话你也能说得出口?真是狂妄之极! 郭大编辑的下一段话则更为离谱。郭自称,“我瞎猜一句,最让你动气的该是你没能亲身参与物权法的起草。你抱怨9个起草组成员都是民法学界的,他们搞的东西太片面,你坚称起草人首先应该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最低限度应该有学宪法、法理和刑法的,还要有学社会学、政治学的人参与,言下之意,你自然是不二人选,因为你自个儿就是教法理的,又是政治学科班出身,更重要的是你还‘走社会主义道路’。可是,我遍查中外各部民法典或物权法的起草过程,没见过要有你点名的那些人参与的,其原因就在于物权法的专业性极强。况且,宪法、法理、刑法是每一个法律人必学的科目,民法专家没可能不懂的。至于走不走你说的社会主义道路,我想也不是问题,国内的哪个民法学家不是生在红旗下、长在红旗下?你又有哪些证据说人家不走社会主义道路了?” 看完上面这段“瞎猜”的话,笔者忍不住真想对对堂堂《南方周末》的法治专栏的主持人郭大编辑说一句,“你真了不起!”已经用不着笔者去对上述话去进一步评述了,郭大编辑自已用这段话将自已的“小人之心”、“自以为是”、“无知浅薄”和不懂起码的因果逻辑关系表现得淋漓尽致。还是让各位读者自已去评述吧。不过,我想的倒是,不知《南方周末》的其它同仁看了这一段话,是以郭大编辑的水平为荣呢还是为耻? 然而,还有更为离谱的话。作为《南方周末》这样一份颇为著名的主流媒体的郭大编辑竟然批评巩献田说,“说到底,你最狠的一招还是擎起‘背离社会主义’方向这顶大帽子,而且是在互联网上以公开信的形式大张旗鼓指责的,外带利用当前中国的种种现实矛盾,举起为民请命的旗号忽悠。你这一出手,不仅起草人目瞪口呆,就连全国人大也怕不好办。草案真要通过了,还不都得担上‘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嫌疑?话说重点儿,你这就是在拿‘社会主义’当人质,要挟方方面面啊!”在这段话中,郭大编辑真是将色厉内荏表露得坦率而又可爱。你心虚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已经说得很清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郭大编辑为何总对“社会主义”四个字耿耿于怀?你究竟是否赞成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与物权法草案起草人相比,究竟是谁在“忽悠”国家立法机关?究竟是谁在“要挟方方面面”? 最后,郭大编辑还是要表现一下其“别有用心”。他说,“有很多人恶意揣测你发公开信的用心,说你是因长期郁郁不得志而借机发标,要‘博出位’捞名利,这点我也不信。只是想问一句,总提姓资姓社的老问题,真的那么有劲吗?我觉得咱还是见好就收。”既然郭大编辑你也不信,却还硬是要借人之口损人,图一时口舌之快。你还真的觉得有劲吗?至于姓资姓社问题,只要党章和宪法中依然还存在“社会主义”四个字,你郭大编辑即便想要堵人家口,不让人家去说,量你也没有那个能耐。你如果真的赞成“言论自由”的话,不如就在你所主持的专栏里将各方辩论的原文全文公布一下,可不要再用那种断章取义地摘编别人话的方式。可爱的郭大编辑,你敢吗?至于那种市井之间常说的什么“见好就收”之类的话,还是你留着与别人讨价还价做交易的时候去说吧。 常梦飞:《物权法》别为侵吞国资留后门 2006年03月02日10:43 北大的巩献田老教授,以堂吉诃德式的勇气,向不可能挑战,抛出了“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结果是使酝酿了十几年的《物权法》搁浅。可以想见这惹恼了多少人。日前,在人民大学召开了一场研讨会,“几乎国内所有顶尖的民法学学者”全数出席,争论焦点指向同一个目标:巩献田的公开信。(《中国青年报》2月28日)   说实话,对巩献田的公开信,我也有几分不以为然。因为一上来从“姓社姓资”的角度立论,容易升高对立情绪,也不容易把问题说清楚。但对他在信中主张暂缓通过《物权法》,我却是同意的。原因就在于,《物权法》草案中的某些条款并不合理。如果通过,势必会让近年来非法侵吞巨量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成全了那些腐败分子。   这些条款就是草案中第1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什么是“善意取得”呢?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这样说比较拗口,举个例子吧:假如你把自行车借给张三,但张三却把这辆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四,对李四来说,这就叫“善意取得”。虽然你事后怒火万丈,却不能找李四算账,只能找张三。如果你确实非常偏爱这辆自行车,那你惟一的办法就是在李四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李四开出的价钱把它买回来。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在一个法制非常健全、产权历来都很清晰的国家是合理的,因为这有助于保护正常交易,因为谁也没有可能在买一件东西之前,将其来龙去脉都调查清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目前不是这样的。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一大现象就是在“改制”的口号下,国有资产大规模地流失。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国有资产属于包括你、我在内的全体公民,官员和国企领导只是“管理人”,但他们却通过MBO及其他方式,将其大量鲸吞。虽然他们用了很多非法的手段,但表面上看起来,却都是合法的。如果《物权法》顺利通过,他们就都成了“善意第三人”,我们这些草根民众将再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来争回自己的权益。   按照“草案”第111条的规定,符合这样几种情形的,受让人(即善意第三人)就可取得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了解一点儿国企“改制”内幕的人都明白,他们要在这几点上做到无懈可击,简直不费吹灰之力。   明明是“恶意取得”,根据这一条款,却会被界定为“善意取得”,这在本质上和张维迎教授的“赦免原罪”没什么两样,但却比“赦免原罪”更隐蔽、更有效、更理直气壮。   我想,在人民大学参加研讨会的“顶尖民法学者”,是不可能不知道“第111条”的意义和后果的,但他们却很奇怪地对此避而不谈,而是抓住巩献田公开信中一些不太恰当的意识形态话语狂轰滥炸,给人避实就虚之感。也许,民法学家们太想要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了———这也是我的希望———但是中国的现实告诉人们,问题的解决了能一蹴而就。 【新改革开放观】 孙立平:以富民政策扩大内需 作者孙立平: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在1980年代,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现代化。进入1990年代之后,研究兴趣转向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目前研究方向主要是转型社会学。其“断裂社会”的理论观点被广泛援引。   过去的增长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   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意味着要将过去的“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工资增长缓慢-内需不足”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转变为一种“收入增加-内需增长-降低对出口的依赖-避免竞销-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   对于转变增长模式的必要性,人们通常是这样解说的:过去的增长模式一方面带来了中国经济在20多年时间里的超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种种的问题,如与粗放型增长相伴随的低效益、资源的大量消耗、环境的严重污染、片面追求GDP、贫富差距扩大等,所以要转变增长模式。这样的解说是有道理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现在的情况是,即使我们愿意忍受过去这种增长方式带来的问题和代价,这种增长模式也无法继续走下去了,因为支撑这种增长模式的一些必需条件开始丧失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发展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过去的发展模式已经基本走到尽头,其内在的动力已经是强弩之末;要使中国的增长和发展能够延续下去,必须将其动力置于新的基础之上。   前年和去年发生的“两荒”,即民工荒和油荒,可以看作是传统发展模式走到尽头的象征性标志。“油荒”所表明的是旧的发展模式的资源限制。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资料,仅2003年,我国便消耗了全球31%的原煤、30%的铁矿石、27%的钢材以及40%的水泥,而创造的GDP不足全球的4%。英国剑桥能源研究协会曾指出,中国能源需求量2000年至2004年间的增长占世界总增长的40%。还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公斤标准煤能源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36美元,世界平均值为1.86美元,而日本为5.58美元,也就是说,日本是中国的15.5倍。尽管在这个问题上还涉及许多其他变数,但从大的方面来判断,上述数字表明,以目前的发展模式来实现未来20年中国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将受到强大制约。   对于资源的限制,我们还应当看到一个因素,就是这次起飞的不是我们一个国家。不久前,高盛公司提出了“金砖四国”的概念,即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按它们的国名的英文字头Brazil、Russia、India、China,简称为BRIC)这4个处于起飞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这4个国家的规模都很大,人口加起来占整个全球人口的比重超过40%。这么大的几个国家,经济处于起飞中,人民的生活方式处在改变中,其对资源的需求是极为巨大的。这样,就会使得我们过去以为还很遥远的资源和能源危机提前到来。这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的一个背景。   而“民工荒”所表明的则是旧的发展模式的经济社会局限。民工荒似乎是发生在劳资之间,包括资方和地方政府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此也难辞其咎,因此,人们在讨论“民工荒”的时候,经常把谴责的矛头指向资方和地方政府。尽管这方面的原因是不容否认的,但客观地说,“民工荒”的发生实际上也是与发展模式有着密切关系的。过去20多年中,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严重依赖对外出口的。但人们很少去注意,这样的经济增长模式的社会效应具体体现为一种恶性循环:为了增加对外出口就要低价竞销,低价竞销的结果是企业利润的低下,在企业利润低下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工人工资增长缓慢,结果是劳动者收入水平低下和国内购买力与市场需求的严重不足,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则更进一步加重对对外出口的依赖。可见,“民工荒”问题和这种增长模式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因此,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意味着要将过去的“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工资增长缓慢-内需不足”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转变为一种“收入增加-内需增长-降低对出口的依赖-避免竞销-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情况来看,尽管这种转变是困难的,甚至需要较长的时间(一位日本专家告诉我,日本完成这种转变差不多用了15年的时间),但这种转变是必需的。而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扩大内需无疑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恶性循环是否能转变成良性循环,关键要看扩大内需的问题能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历史地看,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必然性是发生在这样的一种脉络之中: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能力,即能够将大批的产品迅速制造出来,甚至提高产品的性能和品质也并非难事;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始终没有解决的,就是如何将这些产品卖出去,将这些产品卖给谁,即需求和市场的问题。由于国内市场的狭小和需求的有限,不得不将产品的出口放在国际市场上,即在内需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依赖于外需。但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这种发展模式的负面经济社会效应是很大的。更重要的是,继续将出口的增长速度保持在前些年的水平上,也受到强大挑战。   扩大内需不是一味地赶储蓄出笼   提倡鼓励居民多消费少储蓄者有之,想趁机用削减福利的方式增加民众消费者有之,欲借此机会涨价以增加垄断部门高额利润者也有之。这种迹象是很值得警惕的。   其实,在1990年代中期,内需不足的问题就开始显现了。记得有一次开会,我们曾经发生过一场争论。当时还是产权改革是热门话题的时候。在讨论到“微观不好宏观好”等现象的时候,一些学者坚持用产权来解释这个现象。我当时的看法是,产权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当时不但国有企业不景气,就是私营企业也不景气,这说明不完全是产权问题。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企业生产什么什么卖不出去,满大街的“拆迁价”、“吐血价”、“跳楼价”。这说明是需求有问题。后来,我曾经写了《内需不足的社会学分析》一文,特别强调了城市化、社会保障和收入结构(贫富差别、常规性收入和偶得性收入的比例等)三个因素对于内需的影响。   结果,在1990年代中后期,内需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鉴于当时经济不振、市场需求不旺的状况,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刺激内需的政策。在1990年代中后期,中央银行连续7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后来又对利息征收所得税,以图推动个人消费,刺激经济增长。1998年底更是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措施。概括起来说,当时的刺激内需的措施,一是以调整利率、福利、物价等手段赶储蓄出笼;二是增加政府支出,甚至不惜以赤字财政大兴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有公务员加薪等措施。   现在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看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其短期的效果和长期的效果。就短期来说,这些措施对刺激消费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从更长一点的时间来看,这些政策措施从整体上来说收效甚微,在此后若干年中,最终消费率进一步降低,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份额连续大幅下降就是明证。比如,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份额2000年为73%,2001年下降到48%,2003年下降到40%,2004年降至37%。不仅如此,其中的一些措施还导致了一系列的弊端。   我们先看以调整利率、调整福利、调整物价等手段赶储蓄出笼的脉络。当时都将眼睛紧紧盯住几万亿的居民储蓄上。逻辑是很清楚的:不是内需不足吗?不是大量产品剩余和积压吗?而你还有那么多的钱存在银行里,哪怕拿出来一半,内需不足的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于是,调整利率、调整福利、调整物价。目的就是赶储蓄出笼。利率和物价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说,对后来影响最大的是住房、教育、医疗这所谓“三项改革”。在“三项改革”中,虽然住房改革使得相当一部分城市居民获得了自己拥有的住房,但随之而来的房地产热几乎吸干了城市居民仅有的一点消费潜能。以产业化为取向的教育改革和医疗改革,不仅大幅度地增加了居民的即时支出,更重要的是严重恶化了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们更不敢花钱消费,内需更加疲软。   回顾这一段的历史对于形成新的扩大内需的思路是有现实意义的,现实意义之一,就是慎待目前居民在银行中的储蓄。   根据央行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银行中积累的居民储蓄已经高达14万亿。从表面上看,14万亿是个很大的数字,而且居民储蓄的增长速度确实也很快。于是,现在一些人又将眼睛盯上了这14万亿。提倡鼓励居民多消费少储蓄者有之,想趁机用削减福利的方式增加民众消费者有之,欲借此机会涨价以增加垄断部门高额利润者也有之。这种迹象是很值得警惕的。   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这14万亿的储蓄。我们必须看到这当中的两个问题。第一,14万亿储蓄的分布是高度不均衡的。刘洪波先生在《14万亿储蓄何其少》的文章中写道:14万亿也许确实是一个让人看了就吃惊的数字,但平均到13亿人头上,也不过每人1万元多一点,对生活在今日中国的人来说,1万元又能够做得了什么呢?而且更进一步看,一个数据是,80%的城乡居民储蓄由20%的人拥有。也就是说,有2.6亿人拥有存款11.2亿元,人均4.3万元。另外的10.4亿人拥有存款2.8万亿元,人均不到2700元。这个数字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甚至买不来1平方米的房子。第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仅有的那一点储蓄,相当一部分是他们的应急钱和保命钱。对于大多数城镇家庭来说,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是家庭负担中最主要的部分,目前存款中的相当部分是为此而准备的。特别是,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但目前养老保险不仅覆盖面很窄,而且保障的水平很低。现有的储蓄,对于逐步老龄化的人口,无论是在保障老年生活的意义上还是在医疗的意义上都是至关重要的。鉴于计划生育导致的“四二一家庭结构”以及由此导致的养老负担加大等因素,一味强调将这些钱赶出来,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我们接着再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的思路。应当说,这是一种世界各国相当普遍采用的一种刺激需求的办法。这种方法在我国未来的经济生活中无疑还将继续使用。但反思以往的实践,有两点教训是值得汲取的。首先,在大量资金投入的同时,没有形成一种使得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的机制和体制,结果是效益低下,有的建设项目几乎血本无归。其次,投入的方向过分向城市倾斜。最近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特别是由各级政府筹措资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但这当中有一个问题是必须解决的,就是有效的资源配置体制问题。有调查表明,一些针对农村基层的政府拨款,落实到村庄的时候,往往只有15%到30%。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重蹈过去的覆辙。   将满足内需作为扩大内需的前提   满足内需,第一位的是如何满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包括贫困群体的需求。   在新的一轮启动内需政策实施之际,有必要在汲取以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调整扩大内需的思路和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将扩大内需建立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必须正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现在一方面是“内需不足”,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人还生活在一种相当低的生活水准上,甚至有些人的基本需求还得不到满足。所以,我们应当将扩大内需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改善社会中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联系起来,而不是让人们为花钱而花钱,不能多花了钱而生活的质量没有提高,甚至出现前些年为了扩大内需而使人们的生活受到损害的情形。   因此,我们应当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的角度来考虑扩大内需的问题,明确在满足内需的基础上扩大内需,明确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和增进人民福祉的双重目标。对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这些战略构想的具体内容,人们在理解上可能还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基本的一点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就是经济发展的目标应该是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增进人民的福祉,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离开这个基本目标,扩大内需就有可能偏离方向。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脱离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措施,也是可以扩大内需的,但那样的扩大内需往往不仅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时,就有人提出过自然灾害可以刺激内需的说法。再比如,浪费和重复建设也可以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但我们知道,这种需求的扩大不仅是没有意义的,反而是有害的。   满足内需,第一位的是如何满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包括贫困群体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城镇居民中的贫困人口,估计数量约为2200万人。而在一些人扩大内需的想法中,这些人的需求是没有什么位置的,因为他们没有像样的购买力。相反,某些扩大内需的措施,还往往对这部分人造成伤害。因为刺激内需的一个常用手段就是提高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但是越是贫困的人,生活必需品消费在其整个消费中占的比重就越大,生活必需品涨价对其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大。这样,他们就往往成为在扩大内需中受到损害的群体。在北京就有这样的家庭,需要仔细安排每天只能烧7块蜂窝煤。不是说烧8块就倾家荡产了,但确实负担就会明显加重。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不能让扩大内需成为对他们有害的事情,而是要在扩大内需的过程中,提高他们基本需求满足的水平。当然,靠他们自己来增加消费是不现实的。这个费用有相当一部分要由政府来支付,主要是社会保障和必要的福利。更关键的是增加其当期收入。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向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和收入。   说在满足内需的基础上扩大内需,决不意味着要将穷人的问题绝对化,也不意味着这是政策惟一的出发点。应当看到,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明显社会分层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群体,其需求是不同的,在扩大内需中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穷人有穷人的问题,富人有富人的问题。在扩大内需的过程中,一个必然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富人消费的问题。一般来说,富人的消费系数要低于穷人,基本需求的消费处于饱和状态。因此,扩大内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富人的消费问题,其中包括奢侈品的消费。现在各种媒体上,对富人阶层奢侈性消费的抨击之声不绝于耳,这不是解决问题的理性态度。应当看到,奢侈品消费是社会中正当消费的一部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奢侈品消费能够真正利国利民。这至少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第一,目前中国社会富裕人群所消费的奢侈品,主要来自进口,对国内相关产业拉动作用并不大。第二,有关奢侈性消费的税收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奢侈品消费本应起到的财富转移的作用无法发挥。第三,如何使奢侈性消费不走向畸形,还需要完善制度上的安排。   将满足内需作为扩大内需的前提,在政策的层面上还需要防止下面的几种倾向。   一是防止用通货膨胀的方式扩大内需。多少年来,一说到刺激消费,就是想让人们掏腰包。而掏腰包的最简单方式,就是涨价。最近一系列的迹象表明,资源价格的改革将会大规模展开,有人将其称为“第二轮价格改革”,甚至称为“闯关”。一些专家也表示,目前是进行资源价格改革的好时机。与此同时,以去福利化为目标的诸如福利供暖等体制改革也在一些城市展开。资源价格改革对于理顺生产要素价格体系当然是必要的,对于扩大内需也不无好处。但对此必须有两点清醒认识。第一,资源价格的上涨和去福利化的改革,将恶化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从而强化目前已经很严重的畸形储蓄倾向。近几年来,汽油、天然气等价格一路飙升,而我们知道,能源和原材料价格的飙升只是物价全面上升的前奏。福利化采暖制度的改革,无疑也会增加居民的支出。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之下,未来的不确定感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们应对的办法只能是更多地存钱。第二,目前我国资源的生产和经营,大多处在垄断行业。如果只有价格的改革而不触动垄断体制,改革的结果只能是强化垄断部门和企业的利益,从而形成更为严重的社会不公。到头来会使社会财富流向少数垄断部门,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进一步萎缩。   二是防止用赶储蓄出笼的方式扩大内需。这个问题在前面已经说过。   三是防止用造成未来产能过剩的方式来刺激内需。我们现在是消费不足与产能过剩并存,而现在的产能过剩,有一部分就是上一轮扩大内需的结果。大上项目可以在短期内扩大需求,但形成的产能又会成为进一步过剩的原因。因此,在这次的扩大内需中,无疑是需要汲取这个教训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要真正解决我国的内需不足问题,需要放弃原来那种“掏腰包式”的扩大内需方式,转而实行一种“以富民政策推动内需扩大”的模式。 温铁军:改革思考的四个话题 2006年02月28日 在为推进战略转变而强调深化改革的时候,应该对以往的改革重新认识。 话题一:应当建立问题意识 不错,现在是一个应该强调改革的时代,而且刚刚过去的2005年被强调为改革年。 但是,改革是什么呢? 当今世界已经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再搅和上学界的大腕“嚷嚷”,皆为利往。随着经济基础已经发生的根本变化,中国知识分子也正在分化整合的过程之中。资本家和“知本家”出于利益相关而自发地相结合,普通老百姓很难明白就里。 处在中国现在这种工业化初步完成的转型阶段,应该更加强调问题意识。“多谈问题,少谈主义”。与其介入各种意识形态、各种主义、各种理念之争,跟着学界大腕们去“忽悠”老百姓,还不如因时制宜,就事论事。 比如,很多人意识形态化地争论国企与民企,为民企的原始积累涂脂抹粉,甚至以此划线、党同伐异;而另一方面,则有人主张讨论“原罪”。可是,难道只有民企有原罪?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工业化没有原始积累,哪个地方的原始积累没有“原罪”?我认为,这不过是两种资本之争,而我们,更应该多讨论些真问题。 在现阶段的这个领域,应当关注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工的权益保障,以促进社会真正进步。因为,发达国家在经过了工业化早期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之后,已经进步到大多数企业家都学会了讲社会目标,早就不公开强调利润目标了,否则必定会被世人所唾弃。同理,正常情况下的政府只能强调增加就业和社会公正。今天国外如果有哪个政府敢于公开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作为改革目标,必定为包括中产阶层在内的社会各界所诟病。再同理,现阶段的进步学者应该理直气壮地告诉政府和民众:强调社会责任才是企业家阶层成熟的表现,强调大众利益和社会公正才是政府成熟的表现。 不过,中产阶级承担社会责任也是有先有后、有多有少的。也许部分天良未泯的知本家会率先意识到自己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其次应该是产业资本家,因为他们的资产“在地化 (localization)”,难以搬走。地方不安定,企业就不安全。而最没有责任意识的应该是金融资本家,因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最强,不必一定在哪个国家或哪个具体地方获利。 其实,清末民初中国工业化早期那些有声望的企业家没有不强调“以天下为己任”的,那时主流的口号乃“实业救国”,而不是所谓“效率第一”。同期的教育界和科技界主流的口号是“教育救国”和“科技救国”;而不是教育和科技的“产业化”。然而,近年来的某些极端的“知本家”的数典忘祖式的理论宣传,几乎把我们当代的部分企业家、教育家和科学家们给忽悠得忘乎所以了。 据报道,辽宁沈阳灯红酒绿的大街上冻死了一个年轻人。这是典型的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上上下下的媒体有没有这方面的报道呢?很少。个别的报道也是轻描淡写。我们的问题意识如果清晰,就应该以此去警醒社会,去启发应该承担社会导向责任的中产阶级。 近年来,执政党作出了适应阶段转变的一系列努力。我对于这个转变的理解和归纳就是八个字—和谐社会、持续发展。 据此,当前真正需要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就应该是有利于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因为,假如和谐社会、持续发展的目标是认真的,那各地政府就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就包括了近年来弘扬的“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这是因为,农民仍然是中国人民的最大多数,代表中国农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代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以此出发,当前就不要说太多的大道理,而应该广泛联合各种进步力量,更多研究社会实际问题,用草根的经验、老百姓的事情,用民间的成功案例本身,来形成民众的话语。 话题二:增量改革与动用存量的改革 这可以借个说法,叫改革物语。物语是日本词汇,以我的理解,是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一个经过对客观过程的主观梳理后构建出来的有话语意义的故事。这里我要谈的改革物语,是我对改革过程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分析。 1980年代,官方的观点是“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那么接着就得问:什么是社会主义?当年确定改革方针的时候,很多人在打开国门后看到了西方的现代化,来不及做深入分析,就对共产党坚持的社会主义有怀疑。对此,时任共产党总书记胡耀邦在一次讲话中解释说:“共产主义在运动中”。如果改革确实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如果可以借用胡耀邦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在运动中的社会主义是通过改革来自我完善的。 改革这个话语和执政党正在转变的意识形态能否结合?我认为是能够结合的。 任何改革都既有收益,又有成本。而这一点,也是早在改革之初邓小平就已经明确了的。邓小平说:我们搞改革,就要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是我们最终还是要追求共同富裕。他还说:如果我们搞改革的结果是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再产生一个资产阶级,那我们的改革开放就失败了。看来,他是充分估计到改革本身是有制度风险的,是有可能失败的。 据此可以看出,十六大以后的改革和以往的改革相比,其实是在接受了既往改革的收益的同时,试图化解改革带来的成本,防止改革失败的可能性最终演变为事实。因此,当前是这样一种必须承担已经产生的制度成本条件下的改革,而不是80~90年代的那种改革。那时,似乎只要改革就能产生收益,于是人们普遍认为改革是能够产生增量的。然而到1990年代中期前后,这种改革带来的增量就已经很难继续产生了。 于是有人说,好改的都改了,剩下的都是不好改的了。也许因为增量难以产生,后来的改革就得动用存量。 其实,到底是增量还是存量的争议,在1980年代早就有了真知灼见。只不过因为后来那些比较实事求是地讨论问题的人散落四方,那些按照美国人的话语做研究的人便脱颖而出,形成了“瓦缶雷鸣”的局面。 1980年代农民重新拥有土地、1990年代中期的抓大放小—切实推进国企和乡镇企业的股份化改革,再加上住房改革……哪个不是在触动资产存量?还有,自从改革以来,3次高增长与3次大规模征占农民土地完全同步。这些都是“触动存量的改革”。 而由于以往所谓增量、实际存量改革产生的收益已经被占有,那么,进一步再触动剩下的更少存量的所谓改革,就要进一步调整以往建构在存量内部的利益结构。所以,它的代价就可能会更大。 何况,由于这种大规模触动存量的改革导致利益主体得失过于分明,改革代价就往往会转变成为社会冲突。这就是我们今天社会矛盾比较尖锐、阶级的或者阶层对立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背景。 很多人争论:不能说现在的社会问题是改革带来的。试图以此来维护改革这个话语本身的“政治正确”。这种说法,主观上对错姑且不论,客观上就与近期改革的事实相矛盾。 如上所述,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改革有增量,增量产生了收益,收益分配形成了社会稳定,因此社会矛盾不那么复杂尖锐。而90年代中期以后的改革主要是动存量,动存量的改革当然要产生代价,而这个代价就会转变演化成复杂化,甚至尖锐化的社会问题。如此,我们还能不能绝然地说,现在的社会问题不是改革带来的呢? 话题三:农村改革的成功与国企改革的失败 早期的农村改革是大包干,实际上是做了一个按人平均的土地分配。这在制度变迁上的积极意义何在?在于把过去以人民公社为名,实际上是国家控制农村土地的这种最基础的财产制度,变成了两亿农户自己拥有土地。所以,在财产关系的安排上切实做到了有些学者所强调的,初次产权配置公平,人均一份。而这,恰恰是自由主义核心理念的体现。 因此,这是中国当时占人口80%的农民都得到好处的改革。虽然说农村改革本质,无外乎是长期的、几千年的传统小农经济的恢复,但是作为一种财产制度的安排,这是让所有的农民都得到好处的改革。 那么什么改革是让大多数人没有得到好处的改革呢?当然是城市国企改革。这一点,1998年我曾在《工人日报》上发表文章说:农村改革之所以成功,在于它是一个让大多数农民都得到好处的改革。城市改革之所以至今延宕不前,是因为没有让大多数工人得到好处。 农村改革把财产平均分给农民,而城市改革并没有把财产分给工人。也就是说,城市改革是大多数工人失去财产的改革。这是城市改革提出以来,到现在不断造成代价的一个更真实的本质原因。 国内外的学者大都跟着权威的结论说,中国改革是增量的改革。如果这个解释成立,做城市改革对比就可能有不同意见。1980年代的改革叫做“农村包围城市”。农村先改革成功了,城市就要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借鉴什么?当年胡耀邦在分析农村改革经验的时候,主张“包”字进城,而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其实是对财产重新分配,于是也就没有主张把城市的财产对工人做重新分配。 可见,城市的改革并没有借鉴农村改革的真实经验。 农村当年的改革就已经出现把集体的固定资产折股到户的典型。中国第一个股份合作制,不是出现在城市,而是在1984年全面推进大包干的农村。我在《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一书里介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长行村是第一个股份合作制的典型。这个村当年就有几百万工业固定资产,土地可以到户,工业资产呢?总不至于把厂房、车床、皮带轮都拆了吧。怎么办?老百姓讨论决定:根据劳动农民的年龄、贡献、职务折股。这是农村最早创出的、老百姓占有股权的股份合作制。 所以说,改革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现在这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按照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文件的说法,改革一开始就是群众的伟大创造。群众自主的改革所体现出来的恰恰是一种真正的财产制度的重新安排。就像各村的农民按人平均分地一样,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股到了每一个社员头上,就是股份合作制。后来很多集体化社区和乡镇集体企业都这样操作,成为当时很成功的经验。 有观点认为,只要把财产给少数人就能提高企业效益。少数人占有财产才叫改革。这显然是不了解中国的改革真过程、真经验。1984年第一个工业股份合作制社区产生的时候,就是多数人占有财产,连续3年试验的经济效益非常之好,社员股东的收益也大幅度增加。而且,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冲突。可见,并不是少数人占有财产才有效益。 关键是当时的舆论环境—指导思想是正确的,没有像现在这样一面倒的主张。今天人们忘记了1980年代的改革经验,主要是因为在1990年代舆论环境变了。 其实,当时的股份合作制就受到了很多坚持两个极端倾向的人,特别是学界的批判,说它非驴非马。可骡子有什么不好呢?顶多就是不下崽儿。后来,连农村股份合作制都变成只能少数人得到财产权利的改革,那是因为乡村干部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不愿意让大多数人得到好处。其实,农民改革分地的时候干部们难道就愿意吗?当时的“三五牌干部”—50多岁、50多元工资,50年代参加工作—反对农村家庭承包,反对农民平均占有财产。为了什么?权与利。 1980年代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推进的时候,大量调查都证明,反对者不是乡镇企业职工,不是技术人员,不是企业骨干,甚至不是企业的实际管理干部,真正反对的是乡村两级干部。为什么呢?如果不改制,权力可以最直接受益。而一旦多数人持有股权,特别是把70%以上的股份直接分配给群众以后,干部再想安排亲信,随便从企业提取收益还行吗?就不可能了。 现在很多人强调土地重新私有化的理由,是小农经济没有规模效益,强调乡镇企业私有化是追求效益,等等。其实,这些理论的作用不过是一种包装。这些人恰恰是自觉不自觉地站在了那些权力占有者的立场上,为“权力资本化”鼓呼。这种站在资本和权力的立场上宣称的“新自由主义”,绝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 2003年我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农村改革恰恰是政府从不经济的农业领域退出的结果。2004年政府正式推出了农业免税政策,我尝试以“政府进一步退出农村”来立论,分析农村的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发生的变化。 20年前,由于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需要而使得农村“生产关系超前于生产力”,导致集体化高负债。政府随之退出农业,农民就习惯性地按照小农经济几千年的传统,形成了按人平均分配土地的财产占有格局。同期出现了1980年代农业显著增长,于是改革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并且形成大多数人得利的、有利于“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的制度化的产权安排。 20年后,由于农村“上层建筑超前于经济基础”,导致乡村两级高负债,于是政府进一步退出了农村治理领域。此时,如果政府不及时推进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农村传统势力必然会迅速填补组织空间。而有些学者从另外的出发点去构造另外的“上层建筑”,也许是在另一个极端重复“上层建筑超前于经济基础”的问题。 话题四:改革物语,从头说起 中国最初的改革从农村大包干起步。大包干内在的本质,其实就是“小农经济加定额交租”。这是传统农村制度的恢复—大包干不过是恢复了小农村社制的经济基础。所谓按照原来的产量基数交承包费,其实就是农村延续几千年的交纳地租。但在1980年代初期,出于回避意识形态制约的需要,确实不能直白地说这样的大实话。于是,大包干在当年的文件语言中被定义成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这种本来是在特殊条件下经过特殊技术处理的文字表述延续了20多年,也就具有了被成千上万次引用而形成的“政治正确”。 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1980年代大包干推行期间粮食的3年大幅度增产?并且,为什么是粮食,而不是别的经济作物大幅度增产?难道真的是“制度变迁”导致的制度收益吗? 一方面,是农民把土地从生产队拿回来以后,自己的劳动力投入增加,在保证自己吃饭的前提条件下,努力争取有点买灯油和“红头绳”的现钱。 另一方面,政府1979年开始调整几乎20年不变的计划价格。根据已故粮食专家高小蒙1988年所作的分析,1979年到1982年的3年间,在其他农产品价格维持不变的条件下,政府的粮食综合收购价格提高了大约49%。农民越多生产粮食就越多卖钱,因此促进了粮食的大幅度增产。 这个现象在1990年代中期再次重复出现过(尽管其他经济作物价格早就放开了):1994年到1996年,也是3年,那时政府把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了105%,就造成1996年粮食总产量超过10000亿斤。而这3年,农村制度并没有发生重大积极的变化。 既然在不到20年的历史上,这种价格调整导致的大幅度增产已经不只一次发生过,那么,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只要短期内大幅度提高价格,就会带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和粮食产量的增加?甚至,是否可以由此引申出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农业补贴政策的合理性分析? 话还得说回来,难道仅仅是上面提到的两个因素导致粮食增产吗?不完全是。 杜润生老前辈在1986年粮食大幅度增产时曾经告诫我们,大包干的作用不可过分评价,因为很多当年长期搞农村调研的老干部提出,还有第三个因素导致增产,那就是从60~70年代以来主要靠农民投工的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 我接受前辈的看法。并且认为:那时还是革命党性质的权威体系能够以革命的名义,把当时最多的、最过剩的劳动力用行政(军事)手段组织到农田水利建设上。等于是国家没花什么钱,但却依托公社化制度载体,把分散的过剩劳动力要素集中起来,用到了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上。 因此,一旦分户经营之后,这两个因素—已经得到改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和被大幅度提高的农产品价格—与大包干共同发生作用,造成了1980年代上半期的大增产。 后来中西部广大农村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与理论界的浮躁学风不无关系。问题在于很多后来的人既缺乏实际经验的积累,也缺乏认真了解客观背景的条件,误以为当年被意识形态化了的改革说法就是真实的,甚至据此去做所谓的理论研究,从而更加剧了意识形态化的话语问题。而传统农区的地方政府又不得不按照意识形态化的那种“现代化目标”搞政绩工程,终于搞到1990年代中期财政赤字县超过50%,财政赤字乡镇超过60%。 如此困境压力下的地方政府,只能把各种开支需求倒算为农业税再加“三提五统”,分摊到各村农户,由此必然加重农民负担。2004年中央下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前,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测算,农民实际承担的税费占收益的30%以上。这几乎是世界之最了。 今天,在中央为了推进战略转变而重新强调深化改革的时候,应该对以往的改革重新认识。以往的认识是:改革是分阶段的,是从农村这个政府控制最薄弱环节突破的。本文的分析则认为,农村改革实际上是政府从不经济的农业领域退出的结果。而且,在不同阶段政府的进入和退出行为也可能是不同的。近年来,由于政府逐渐从“上层建筑超前于经济基础”因而不经济的农村治理领域退出,也会导致对改革发展全局的影响。 高梁:驾好改革、发展、稳定三套车 ·中国社会发展路径讨论· 中国改革的目标,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设一个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社会,一个创新型、学习型社会,一个和谐的、政治清明廉洁的社会。 驾好改革、发展、稳定三套车 文/特约撰稿员 高梁 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成为当今中国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早在1980年代,中央有关文件就反复强调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一方面,改革是为了激发经济运行的活力,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改革的过程也是社会利益出现分化的过程,因此,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作为基本的边界条件。这就是“渐进”式改革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国际视角看制度变革与稳定的关系 从苏联和东欧的变迁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大体经历了三种方式:一是渐进式的道路,二是激进式的“推到重来”方式(如苏联),三是通过外部力量进行改造(如东德)。中国学界和政界有些人,有感于本国渐进变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常常对俄罗斯“一步到位”实现资本主义不无羡慕。他们认为,“一步到位”解决“旧体制弊端”——政治上实现多党制,经济上彻底资本主义化——就可以真正拥有经济腾飞的体制条件。甚至对苏联东欧由于这种休克疗法,造成了十几年的经济衰退,很多人都认为这不过是一种“短痛”。长痛不如短痛。但是,俄罗斯的实践说明,政治架构的大变动极大地干扰了经济联系和工业组织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经济的全面混乱。 这种短痛的结果,使得苏联失去了当年的一流强国地位,只是凭借以往强大的工业技术基础、丰富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才支持了经济的基本运转。这种结果对其自身来说,是一种发展战略的失败。而东欧小国,在当年社会主义时期就没有独立性,转型后的今天照样不可能有独立性。脱离华约组织倒进欧盟的怀抱,这些国家原有的国有骨干大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大部分落入西方跨国公司囊中。可见,制度的激烈变革所付出的发展代价,往往是十分高昂的。 当然,苏联是在计划经济下实现了一种充分就业的状态,因此它的政治崩溃造成经济衰退是不奇怪的。与苏联相比,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没有达到充分就业,所以,中国的渐进改革有一个得以成功的基础,就是通过多元所有制的经济发展,促进改革过程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这种国际视角的比较说明,中国的改革战略应该是发挥自身优势,避免休克疗法,通过渐进改革来维持经济发展势头。这是我们考虑改革和经济发展两者关系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中国不能走完全市场化的发展道路 我们经常说,“发展是硬道理”。但是,中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思路,以及如何处理改革和发展关系? 20多年来,在国家战略发展上有两个相互矛盾的思维逻辑:一个是一度流行的发展思路,就是“完全市场化和全面开放-发挥劳动力便宜的比较优势-融入国际分工体系”。另一个思路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到开放程度的可控性,注意产业的升级,强调产业的自主性和安全性。 这后一种思路并不是要否定市场经济的作用,也不是要否定比较优势的客观力量。对于中国来说,发挥比较优势、参加国际分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中国发展到了今天这个阶段,必然要求进行产业结构和技术的升级,不能永远处于国际的低端加工链上。2005年,中央提出要把自主创新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这是十分正确的,具有战略眼光的。实现这项任务,就必须在市场化的同时,加强国家对产业升级的引导,推动产学研结合进行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能完全听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中国为什么不能走完全市场化的发展道路? 首先,中国是后发展国家,在市场的规范性方面不够完善、产业、技术竞争力等处于弱势地位。举两个例子:中国3大石油公司的营业额总额不如美国xx一家。中国航空工业技术研发的投入还不到波音公司的5%。所以说,后进国家要想在产业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追赶先进国家,需要尽国家的力量来和国外的公司对抗。如果过分削弱本国的企业实力,过分强调本国微观的市场竞争,而不去注意国际市场的竞争,是要吃苦头的。所以,必须采取“国家适当支持”和“将企业推向市场”并重的政策,正确处理保护-竞争的关系。这样才能帮助民族企业在强大的跨国公司竞争环境中,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最终实现追赶先进的目标。一味偏重“市场化”和一味强调“国家保护”都是片面的。 其次,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紧张这一现实国情,决定了不能走完全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中国在发展过程中,物质资源的硬约束是客观存在。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能源生产占世界第三,能源消费占世界第二。可是我们的人均能源消费只有1.29吨标准媒,而世界平均水平为2.5吨。也就是说,中国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能源消费才是世界水平的一半,先进国家的1/4。如果按照传统的西方工业化模式搞下去,15年后,中国的年石油消费量,按照西方的消费水平,将达到16亿吨。而国内生产只有2亿吨,14亿吨要靠进口。而现在全世界可供出口的原油每年只有15亿吨。其他方面也一样。中国目前的钢产量居世界第一,但是每年一半以上铁矿要靠进口。 这种资源的硬约束决定了,中国的发展,不可能完全遵循西方式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即通过完全市场化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方法,来实现高速发展。中国必须更多地强调公平性,更多地注意民生,注意可持续发展。中央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节约型发展道路,就是这个道理。中国也不能仅靠企业短期利润驱动的市场机制,必须加强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的协调。 必须强调指出,单纯的市场化、私有化改革,不可能实现强国目标。从经济发展模式的角度看,世界上大体有4种模式:欧美型、拉美型、苏联型和日韩型。欧美模式是先行的现代化。苏联是通过计划经济手段高强度动员资源,从一个落后国家变为先进工业国。拉丁美洲的殖民历史不比美国短,但市场经济并没有创造出富强的一流国家,相反成为资源输出国和资本技术输入国,成为依附型的经济体。而日本和韩国作为后起的东亚国家则迅速崛起,成为可以和美、欧在很多领域抗衡的先进国家。它们靠的是什么?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进取战略和由政府主导的官产学言结合、高强度吸收消化先进技术并形成自主发展的技术能力。这些说明了一个道理:市场化制度是国家经济崛起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必要充分条件。 中国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化改革。如果过分强调微观自由而削弱国家的管理能力,中国就会变为“弱势国家,涣散社会”,最终将被发达国家锁定在提供原材料和低端加工产业的位置,走上拉美国家的依附型发展道路。这决不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尽管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但在强大的国际竞争面前,中国仍然处于劣势。 中国目前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工业竞争力不足,对外依赖性增强。所以,中央提出“自主创新”方针,具有重大的发展战略意义。我们常说,“发展是硬道理”,“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但在很多人心目中,所谓发展是硬道理,就是招商引资是硬道理。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就招个开发商来做房地产,拆城市民房,抢农村土地,搞得鸡飞狗跳墙。为了一时的GDP好看,牺牲长远的发展利益。这叫什么发展?这不是硬道理,这是饮鸩止渴。这样的发展观是违反科学精神的。真正的硬道理是国家的竞争力。因此,必须强调产业竞争力,强调整体竞争力。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保持自主的战略追赶态势,注重发展和安全的统一。 什么叫安全?安全应该是广义的理解,既是国防的安全,也是产业的安全、能源资源的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在这方面,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十分严峻的,绝不是唱“莺歌燕舞”的时候。 以什么样的改革促发展求稳定 我们通常说,改革是发动机,是促进发展的动力。我认为还应该加一句:改革必须服务于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改革决不是单向的“市场化、私有化”。 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一种强烈倾向——否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一些人心目中,所谓的“改革攻坚”、“将改革进行到底”,就是苏联的“休克”疗法。然而如前所述,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不能走苏联“休克”式的资本主义化道路。苏联的改革决不应该成为中国改革的样板。 中国的改革和以改革促进发展,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以国家竞争力为基本导向,必须超越GDP目标,把GDP目标转为国家竞争力目标。瑞士洛桑的“国家竞争力”评价指标,对“制度”的优势提出了两个基本定义:第一,系统开放性和系统自主运行有效性的平衡;第二,微观活力和宏观调控的平衡,分散和集中的平衡。这两个国际公认的指标,也应该是中国的基本原则。 对后进国家来说,尤其是大国,必须解决好“借助外力”和“保持自主性”之间的平衡问题,解决好“市场化”和国家控制关系的问题。须知,开放度和市场化水平是有科学尺度的,并不是越开放越好,市场化程度越高越好。 平衡度怎么掌握?我认为,一个基本标准,就是国家必须对命脉、战略、骨干产业的发展保持控制权,对这些领域不能无原则放开。这是因为,“大跃进式”的私有化有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很有可能非但不能增强企业活力,反而会造成经济的混乱。因此,在发展多元经济成分时,必须对私有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有所警惕,对外资对国内关键产业的控制野心有所警惕。国家必须保留民族工业的地位,高度重视经济科技的自主发展。 经济改革决不意味着国家把经济管理和指导的责任都推给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的作用,两者的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时度势。 国家控制不等于计划经济,而是说,政府要保留对经济宏观控制能力、资源动员能力和产业政策制定贯彻能力;要为科技自主创新提供环境,提供资助,推动产学研合作和知识流动。 去年的“郎顾之争”,引起了全社会关于改革的大争论。广大网民用网上投票的方式否认了程序非正义的、导致贫富分化和分配不公的企业改革。这说明,中国的老百姓对国企改制中黑箱操作、官商勾结等现象普遍不满,这使我们再次看到片面的“产权改革”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从中可以得到的教训是,不论国企改革还是其他领域的改革,不但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稳定”这个基本边界条件,更重要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解决好改革发展是为什么人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第一条就讲以人为本。什么叫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说,不是以资本为本,不是以外国老板为本,不是以GDP为本。有学者指出:我们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需要广泛参与的改革,需要基于规则的改革,需要透明的改革,需要分享式的改革。这是十分正确的,应当引起经济改革的研究者和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改革是要建设一个法制的、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设一个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社会、一个创新型学习型社会、一个和谐的,政治清明廉洁的社会。对外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对内让最大多数的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中国的改革不能改成腐败的、官商勾结的、贫富对立的、对外依附的资本主义。如果那样,就意味着改革的失败。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中长期科技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建设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中心,产学研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并制定了配套的政策措施。这标志着,中国决心坚持自主发展的经济路线,通过发展自主技术能力提高国家竞争力。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来目标。 杨帆:完整准确地理解胡锦涛同志关于“坚持改革”的思想----杨帆对《南方周末》报道的评论 2006.3.18. 《南方周末》曾经是我的老搭档,这是第一张进北京的南方报纸,把香港报业的市民化新风格带进了北京,也不乏人文思想,非常畅销。 大概10年以前, 其资深记者鄢烈山,年轻记者何保胜来北京约稿,大概还请了徐友渔等, 一起吃饭照相。以后3年之内为我设立专栏,发表十几篇文章,第一篇就打响了,叫做《为第三代人争公平》。以后还有《改革成本与改革收益》,大概1995年就提出要坚持改革的公平性,不能把改革成本由社会大众负担,而把收益由少数人占有。 10年以后在反思改革中终于成为社会共识,令人感慨。 是《南方周末》,帮助我在社会世俗化的过程中,扩大了思想影响,成为一位“报刊经济学家”----这在主流派眼里是学问不规范的代名词,我却以为荣耀----现在则是“网络经济学家”。 在报刊上以民众语言阐述人文思想和经济问题,其实非常不容易。 我是经高人指导,锻炼三年,才学会这种笔法的。我还应《南方周末》之邀参加3。15消费者维权,当时的社长是一位女士,叫江一平。 后来《南方周末》钱纲代表北京方面的自由派做了主编,把我们当作“新左派”和民族主义进行封杀,撤消了我的专栏,整版刊登张维迎和樊刚关于改革的长篇对话。我和卢周来联名投稿进行商榷,他们不登, 我通过陆建华去交涉,他是双方的朋友,结果竟然也是不行。以后在没有登我们的东西,这样的报刊不在少数,一部分持新自由主义观点的总编自动串联,有一份封杀“新左派”和民族主义学者的名单,形成了“市场中自动形成的私人寡头垄断”。 2000年以来,中国的自由主义演变成为新自由主义, 对于自由的理解发生了性质的变化,他们把自由,变成了强者压迫弱者的自由。比如:他是主编,是经济学院院长,他就认为可以不发表他不喜欢的观点,不让他不喜欢的学者上讲台,这是他的自由。 进一步就出现互相沟通,大家都不发表对手的文章,不邀请对手参加会议等“私人寡头垄断”。 他们只反对政府垄断,不反对私人垄断。 按照这样的强者逻辑,当年毛主席发动文化革命也是他的自由了? 政府封杀《冰点》也是他的自由了? 你还抗议干什么? 我说中国的“自由派”包括经济学主流派在内,为什么搞得这么臭? 不仅是因为他们的观点, 也不仅仅是因为拿了什么人的钱,更不是政府的压力(这样实际上会提高被压制者的声望,我们大家应该有共同的体会)。他们之臭,是因为他们自己背弃了民主理想,而且把自己理论的基石---自由,歪曲为强者压迫弱者的自由。 这次《南方周末》采访我, 还是不错的。他们终于承认了“非主流学者”的存在,报道的内容还是客观的,能够发表也属不易,删掉了大量精华的东西,非常可惜。 这说明,反思改革不可能离开“非主流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 现在有那么几位历史上改革的设计者,他们垄断改革设计权,一直抵制对改革的反思。 在2004年底,他们说朗顾之争搞乱了思想,提出“2005年是改革年”。是我们非主流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2005年是爱国年,和反思改革年。 现在,“反思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他们不得不承认了, 但是拒绝和我们对话,要接过“反思改革”的口号, 纳入自己的轨道,进一步垄断“反思改革”的话语权。 有些人急于跳出来说什么“形成改革共识,再铸改革辉煌”, 把这次反思与前两次相提并论, 未免是得意忘形。我看,他们在没有资格主导改革,更没有资格主导反思改革。 改革已经涉及人民根本利益, 影响国家基本安全, 甚至危及国家基本合法性, 只能够经过全体人民充分的讨论,才能重新达成基本共识。 绝不可能再由上边少数人发话,少数人策划来强迫人民达成共识。 现在最大的改革,就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民主改革,就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讨论改革问题。 这就是自由,就是民主,就是我们盼望多年的政治改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开始。 那些极力压制和歪曲反思改革的人,才是真正的反对改革。 他们是利用改革名义帮助强势集团获取非法利益,这是假改革真掠夺,只能遭到人民的反对。 现在正确地反思改革,与推动改革完全是一致的。 改革,应该改变机制。不再是少数精英的室内策划,说了不做,做了不说,并且依靠政府权力强行推行,压制不同意见。而是要老老实实进行公民讨论,民意测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先立法后依法改革。 这难道不是改革吗? 难道要使用暴力封大家的嘴,强行压迫老百姓服从,才是改革吗? 附带,我对报道有两条不同意见。 这是编辑的责任,不是记者的责任。希望他们以后改稿子的时候,不要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加入进去。 第一,是“胡一条”,还是“胡四条”,“胡十条”? 在开头报道了“胡锦涛在两会期间去上海代表团谈”坚持改革不动摇”,我提出,希望他们发表完整的“胡四条”,结果是没有接受。反而加上了形容词“字字铿锵有力”。 因此我不得不以个人名义加以纠正。 胡锦涛同志谈的是四条: --------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方向, --------坚持改革的科学性与协调性。 -------坚持改革的普惠性:改革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 ------扩大开放,要注意国家安全。 还有以前的六条(可能更多) --------以人为本; ---------科学可持续发展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荣辱观, ---------取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 --------以“自主创新”,代替“开放创新”。 应全面准确地理解胡锦涛同志的整体思想,不能只谈“胡一条”,不谈“胡四条”和“胡十条”。 前几天有人说,反思改革就是反对改革,要求胡锦涛同志出来,象当年邓小平那样表态: 改革开放不可动摇, 同时不争论,以平息这场反思。 胡锦涛同志还真的出来了,但讲话是四条,没有符合他们的意思。 报纸只宣传第一条,是一种误导。 我们“非主流派学者”,拥护胡四条和胡十条的总体思想,这与我们多年以来强调的新改革开放观,完全是一致的。 我们将按照其总体思想推动对改革开放的全面反思----不动摇。 第二.二元对立还是多元并存? 如果说,我们从胡一条中应该得出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 反思改革应该以“中左”思想为主导,去揭露和调整改革中间不正当的利益分配。 而不能以“极左”思想为主导, 把反思改革归结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斗争”,“马克思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斗争”; 这样的理论,不能正确分析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关系, 不能正确表达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会导致对改革的全面否定,引起中间阶层的反感和上边的疑虑,反思反而搞不下去。 我们也反对自由主义者归纳的“自由主义和新左派”的斗争,反对瓜分派的归纳的“改革与反改革的斗争”, 这四种提法都有同样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 这样下去,只能搞乱思想,偏离实践与理论的“真问题”,导致反思的流产,改革继续扭曲,结果出现大危机,大反复,改革成果反而不能保留。 我看极右瓜分派是非常希望极左出现的,他们就可以大肆宣扬”有人反对和否定改革大方向”,惊动中央领导出来表态了。 李宪源之流的“文化革命派”,和那些自命为主流的“教条马克思主义研究者”, 在2004年抓了顾雏军,形势大好的时候,得意忘形,跳出来搞极左,包括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咒骂, 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是破坏反思改革的作用。 正确地反思改革,坚决排斥极左思想的干扰, 否则就使反思无法进行。 这篇文章报道我们“非主流”推动反思改革的过程,是好的。但是编辑最后加上这一段话是非常糟糕:   “在许多观察家看来,争论关键性的认知差异在于,一方认为问题是由于市场化改革所致,因此必须全面后转;而另一方认为,这是改革不彻底、不配套所致,因此必须加速推进改革,方向不能动摇。” --------这样,又成了二元思维,和极右派“反思改革就是反改革”的论点一样了。 我们就成了“全面后转”? 与整个文章的内容也不一致。 这是编辑后加上去的,没有必要。 不能这样概括问题。 我们坚持“超越左右翼”,反对“权力资本化”, 是同时反对权力和资本两种因素结合,这不是简单地说“把改革进行到底”就可以解决的,不能简单归结为是继续搞市场,还是退回去的问题。 老百姓使用老左的传统话语,并不是要退回去,而是对改革中利益分配满意。 不能把极少数人的极左话语,掩盖老百姓的正当利益诉求。 第三次改革争论与前两次性质完全不同,其实质不是反对改革,而是纠正改革被权力资本化所扭曲;表示否定改革方向,而是纠正调整利益格局。 公开反思改革,本身就是推动民主和言论自由。 因此,以正确的思想主导反思改革,与坚持正确的改革完全是一致的。 这是我在感谢《南方周末》对我们进行客观报道之后,所加上的几点说明。 立此存照:2005年部分媒体和网络反思改革的情况 王炳权 2005年,部分媒体和网络上出现了很多反思改革的声音,在如何评价改革、如何继续深化改革问题上形成了争论。有媒体对此作了如下概括:2005年是中国改革遭受质疑最多的一年,这些质疑反映了社会要求朝野重新定位中国改革的呼声。[①] 现将所谓“反思改革”的情况综述如下。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仅所谓“左”翼人士在反思改革,实际情况表明,“左”、中、右都在反思改革,因而以下情况涵盖各派观点。) 一、谁在反思 从客观情况看,有四类主体在反思改革。 1.普通民众在反思改革 余斌、卢周来、欧阳亮等就民众对改革的态度问题专门做了调查。他们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属中国发展基金会的赞助下,通过“人民网”的网上调查统计得出结论:当前,社会绝大多数人对社会公平状况和改革局面不满意。被调查者在回答“我们目前的社会公平状况”时,认为目前的社会很不公平者占50%,而认为不太公平和很不公平者合计达到90%;认为基本公平的有7%,只有1%认为是非常公平的。认为社会不公平问题比欧美和其他发达地区严重得多的达62%,认为比欧美国家略为严重的占18%,两项相加比例占到80%。[②] 此外,除少数左翼网站如乌有之乡、华岳论坛、主人公论坛等,在诸多门户网站如人民网的论坛上反思改革的言论非常突出。 2.一些学者反思改革的声音在在媒体与网络上有着广泛反响 刘国光先生对经济学教学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的看法,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看法,对反思改革的看法;郎咸平今年以来关于国企改革的一些演讲,都在学术界、舆论界、网络上引起广泛反响。这也是目前思想理论界的一个热点。 高尚全的“改革还需要取得共识”[③]、“用历史唯物主义评价中国改革”[④]、不能以批新自由主义的名义否定改革的说法;吴敬琏“问题不是出在大方向上,而是枝节性的问题、执行中的问题和一些跟改革大方向相背离的逆流”的说法[⑤]也引起网络的关注,网友纷纷撰文与之商榷。 此外,一些民间人士的言论和著述也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如钟庆的《刷盘子,还是读书?——反思中日强国之路?》一书[⑥]就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该书强调,为了给国家尽快地积累人力资本,必须全力发展中国的科技事业,培育自己的民族产业,发展中国的高科技产业,为此付出点代价也是值得的。批评了“发展比较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搞自主的研发、实行自由贸易等说法,指出这样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实质就是要整个中国都去刷盘子而不要读书。 留美学者文佳筠的《使少数人富起来的改革》的报告在网络上也广受关注。报告对改革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正处于十字路口。[⑦] 这些反思改革的声音呈现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如,樊刚在2005年8月25日美国《商业周刊》上说:最大的改革成是使国有企业私有化(The major reform achievement has been in privatizing state enterprises.),[⑧]而郎咸平却认为,如果简单地认为市场化就能解决效率问题,这个思维太过肤浅。[⑨] 卢周来对两种反思的思路做了概括。他认为,一种观点认为,当前的改革已经出现了某种偏离前一阶段市场与效率取向改革的“正确”轨道的苗头,而中央政府需要做的,是“排除干扰,继续沿着市场与效率取向推进改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改革20多年来所累积的各种社会矛盾表明,原有的市场与效率取向的改革已经再也走不下去了,中央政府必须及时调整改革策略,转而更加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功能以及社会公正问题。[⑩] 鉴于在如何评价改革及如何继续改革问题上思路不同,为了说明上的方便,大致可把反思的声音分为两类:深化市场化改革派和反思市场化改革派,简称反思派和深化派。深化派认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是因为市场化不够,要加大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反思派认为,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发生了一定的偏差,要对改革进行改革。 3.部分媒体、网站开辟专栏对改革进行探讨 《凤凰周刊》2005年32期设“论语·交火”专栏,发表学者张文木、王小东和杨鹏的文章,希望引起有关“中国社会发展路径何在”的有价值的讨论,为各阶层、各派观点的领军人物提供一方话语天地。 《财经时报》2005年9月5日—9月16日,开辟了“知识分子:市场与反市场”专栏,来讨论反思改革的问题。 《学习时报》2005年发表了一系列的社评,对改革进行反思。 “乌有之乡”网站组织了“新改革开放观”的大讨论。 4.部分社会团体组织也召开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对改革进行反思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北京举办了以“改革攻坚的进程与建设”为主题的2005年上半年改革形势分析会。来自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机构的70余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者提出,要对改革进行系统反思[11]。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最近也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与会专家深入探讨了当前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12] 总的看,尽管对改革反思的角度不同,但这种反思范围广,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反思改革的声音在网络上表现得较其他媒体更强一些。网络是反思改革更为重要的平台。 二、为什么反思 有以下几种主要看法: 1.改革已进行多年,应该予以总结 这是一个普遍的看法。如奚兆永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已经27年,就是说,时间都不短了,应该总结总结了。[13] 2.改革已无共识,走不下去了 孙立平的观点广受关注。 孙立平认为,改革共识在破裂,动力在丧失。[14]他说,从改革的动力和共识上来看,不得不承认,现在改革的共识已经模糊,1980年代关于改革的共识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如果我们不正视这种情况,盲目地、一味地深化改革,将造成很多的负面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如果暂时做不到这一点,那就是另一选择——暂停改革,尤其是暂停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这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一种理性的选择。[15] 另外,秦晖、刘军宁也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发表了“改革走不下去了”的观点。 秦晖认为,改革进程已进入了又一个临界点,是走向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还是陷入“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的怪圈,就看我们此时的选择了。[16] 刘军宁认为,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死胡同!改革尚未完成,但是已经走到尽头。改革自身已经成为烂尾楼,豆腐渣工程。因为中国的改革被迫在必须在扭曲的改革和全面叫停改革之间作出选择。社会上的改革压力越来越大,而改革的步伐却越来越慢,以至完全停顿。这就是中国目前的改革的现状。[17] 3.改革中的矛盾重重 曹锦清的表述非常有代表性。他说,在1990年的时候,邓小平样说过,如果出现两极分化,那么,四大矛盾就会出现激化。第一大矛盾是地区矛盾,第二个矛盾是民族之间的矛盾,第三大矛盾是阶级矛盾,第四大矛盾就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他说如果是这样,中国就会出乱子。现在,我们回顾邓在1990年的这个讲话,可以发现我们今天中国所有的问题、矛盾以及我们的焦虑,都可以概括在邓的这四大矛盾之中。[18] 此外,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召开的“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认为,“由于改革走了一条渐进式的道路,一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长期悬而未决,累积到目前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相互交织,致使改革的形势异常严峻。”“中国改革进入到一个非常困难的时期。”[19] 4.改革偏离方向 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并引起广泛讨论的署名田嘉力的文章“以改革的名义牺牲几千万人是强调逻辑”,鲜明地表达了我们的改革现在偏离了方向。文章说,我们的改革应该是双赢的改革,是多赢的改革,那种一提改革就想要“牺牲”几千万人、就要求别人“付出代价”的主张,说轻一点是糊涂观念,说重一点是强盗逻辑。以“改革”的名义“牺牲”几千万人是强盗逻辑。[20] 喻权域也说,“改革”就是“改进”、“改良”、“改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革除原有体制中的缺点、弊端和不适应新形势的某些具体的规章制度;通过改革,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而不是把社会主义改变为资本主义。[21] 三、怎么反思 1.深化派的思路 总的看,主张深化市场化改革的人士在强调深化改革时,都强调实行充分市场化,并进行政府改革,最终实现政治民主化,实现“宪政”。 鲁利玲认为,“在这些问题中,有些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有些则是市场化改革不到位所致。因此,真正的出路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不能变,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能停止!”[22]吉力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主攻方向在哪里?在要素市场,因为越来越突出地制约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障碍集中存在于要素市场上”,“要素市场的状况,不仅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而且会在社会与政治方面产生非常重要和深刻的影响。这既是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内容,又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的交汇点,是推进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共同要求。”[23] 高尚全认为,“要坚持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政府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政府改革既联系到社会改革,又联系到政治体制改革,它处在中心的地位。”[24] 周为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更加深入地推进经济的市场化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和社会的民主化”。[25] 新望认为,“解决的出路是充分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26],“为什么会有对改革不满声音?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政府改革滞后,甚至改革到了现阶段,政府基本职能差不多丧失了。如果大家要批评改革,原因在政府(广义的政府),而不在市场化。”[27]赵晓、新望主张,“改革的趋势就是经济体制改革拉动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改革越来越向高端走。高端的改革不是一下就能完成的。宪政是个水到渠成的结果。”[28] 王小东说,推进政治民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乃至社会主义伟大复兴的大机会。从步骤上说,从基层民主和高层民主两个方向,向中间稳步前进是可行的。[29] 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北京举办的“改革攻坚的进程与建设”2005年上半年改革形势分析会上,85.6%的专家学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30]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上,与会专家也认为,“在法治的框架下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任务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31] 如何实现政治民主化呢?主张深化市场化改革的人提出了具体思路: 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从改革执政党开始。应对党的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反思与清理,用和平时期的现代政党制度取代战争年代所形成的战时应急制度,扩大党内民主,确立党的领导任期制、常任制,合理配置执政党、人大、政协、国务院的权力,改革干部选拔的机制,等等。在新的制度基础之上取信于民,这是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此外还要大力培育、发展社会自治组织。[32]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上,与会专家也提出了承认和发展利益主体的问题。[33]认为,“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是,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什么不能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非要知识分子为其呼吁,非要别人来代表?现代法治社会需要各种利益主体组织起来,成立自己的行会、协会、公会、商会等等,这些中介组织将成为联接民间与政府的重要纽带和桥梁。”“承认利益多元化的客观现实,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来谈自身的利益,通过法律的程序,把各种利益公开化、透明化,通过争论达到妥协,最后确立不同利益主体都认同的行为规则,大家共同来遵守。只有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上,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才会真正实现。”[34] 2.反思派的思路 主张对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反思的人士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要对改革的指导思想进行反思。一段时间以来,这一点在媒体和网络上广有影响。奚兆永认为,要清除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影响。(叶正欣:清除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影响——访经济学家奚兆永)邓聿文在中青报上撰文说,要警惕新自由主义改革“药方”对我国的破坏。[35] 二是强调改革要有人民性。胡鞍刚认为,中国的改革需要广泛的讨论、公开的辩论,绝对不能为少数人所垄断,既不能为少数政治精英所垄断,也不能为少数知识精英所垄断。因为改革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改革是要使人民受益的伟大事业。任何一种观点、任何一种理论、任何一种改革的方案,都需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这个社会实践一定是人民的实践,一定是人民来检验。[36] 人民网著名网友云淡水暖认为,改革最终是要依靠广大老百姓的,也最终是要广大老百姓受益的。让老百姓明白,才能发挥最大积极性,凝聚成巨大的创造力。“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不是说着玩的,除了政府的巨大号召力外,就是老百姓的积极性了,一定充分认识这点,发挥这点,才能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37] 卢周来认为,资本集团要懂得让步。改革20多年累积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的解决,肯定需要有些群体付出代价。第一阶段改革的代价是由普通百姓更多地付出;显然,如果按照成本、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在下一阶段,资本集团作为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在某种程度上肯定要分摊一些代价。此时,以民营企业家为主的资本集团要学会低调与让步。[38] 张文木认为,改革不能丢掉人民的利益,中国的改革要有适合中国国情的标准,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标准,人民的标准。中国改革的底线就是不能把共产党改革到人民的对立面;国企改革,不能改出“二七大罢工”。中国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必须受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驾驭。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必须和人民共命运。中国改革不能脱离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以人民为核心价值而不是以资本为核心价值的道路。中国的改革就必须有人民性。[39] 孙立平去提出要关注利益集团化的问题,即利益集团的生长及其对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影响。[40] 从反思市场化人士的主要观点看,这些观点非常符合中央关于发展靠人民、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精神。 四、深化派与反思派的争论 1.主张深化市场化改革的人士强烈批判主张反思市场化改革的声音 深化市场化改革派把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的反思改革的声音定位为反改革、反市场,要走老路。(给反思市场化改革的人扣了触目惊心的“大帽子”,反思改革就是反改革,反对邓小平。) 新望把目前对改革反思的声音定位一种反改革反市场的潮流,提出要“警惕民间和高层的反改革潮流”,“现在这么多人反对市场化,必然影响改革的进程”。他认为,一股来自民间,一股是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上层人士。去年8月份的郎顾之争,使两条潮流通过网络接上了头。[41]鲁利玲认为,反思改革是要“退回到集中计划经济的年代”。[42]吴敬琏的评判是,这种反思改革的情况,“无外乎是过去曾发生过的情况的再次出现。在90年代初期曾经出现过所谓‘怀旧’,怀念计划经济时期”,“这种回潮的根源,就是对1979年以来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方向的怀疑和否定。”[43]高尚全这样评价主张反思市场化改革声音:有人借批判新自由主义,批判改革、否定改革,说什么中国的改革是按新自由主义设定的,所以出现很多问题。我认为他们这样来否定中国的改革是不能容忍的。因为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否定改革,就是否定邓小平同志。[44] 他还说:“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排除干扰,千万不能因为批判新自由主义而否定改革,千万不要上当,否则会有灾难性的后果。”[45] 2.反思派的对批判的回应 著名网友水生说,在“改革”和“市场化”已经进行了二十七年之际,对此全国性的社会实践进行反思是完全必要也是及时的,不如此,后果就更加难以设想。这种反思并不是要回到过去,而要更好地总结经验和教训,纠正错误,与时俱进,更好地走向未来。有的人用“反改革”或“反市场化”的帽子压制不同意见和拒绝反思,这才是思想僵化的表现。[46] 网友云淡水暖说,真是霸道的很,如果没有亲身体验中年丧失工作与养老前景,没有看不起病、没有每年为孩子的学费流泪、自杀,谁能够动员“这么多人反对市场化”呢,既然是“这么多人”,说明是一种大多数人的体认。 当社会发展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改革步入深化阶段、一些新老社会矛盾咋现之时,出现了一些“反思”“改革”以及“捍卫”“改革”的声音。这很正常,很好。籍此可以好好的总结经验、理清头绪、把握方向、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民意基础和思想准备,更好的进入下一阶段的发展。 对“改革”具体手段的认识不同,绝对不是所谓的“反改革潮流”。对一些“改革”结果和手段的认识不同,恰恰反映了“改革”精神。这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对“改革”手段的认识,最重要的有两点,就是“扬弃”和“创新”。在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善于总结、善于讨论,同时避免犯明显的错误。其次,一定要注意不能把概念神圣化和神秘化。[47] 楚杨认为,以前的“改革开放”是一个历史阶段,对它的反思不该设置禁区:该肯定的要肯定,该否定的也没必要捂着、掖着!不能说前人干的都要否定,后人干的都要肯定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更不是科学社会主义![48] 网友鸟影度寒塘认为,对改革开放进行总结和反思,本来是极其正常、既合理又合情的事。可是,现在我们的有些同志,却听不得说对改革开放进行总结和反思;一听见说对改革开放进行总结和反思,他们就反感,就紧张起来,甚至就暴跳起来。他们甚至于不惜学着“四人帮”的样子,动辄给人上纲上线,打棍子,戴帽子;谁要是提一下“反思”二字,他们就给人扣上“反对改革开放”,“要走回头路”等种种的大帽子,企图以此将别人的口封住。其实,这种认识,这种情绪,是极其错误的和有害的。这种认识和态度,是邓小平同志当年所一再批评的看问题不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而是喜欢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半僵化”的那种思维方式在新的形势、新的条件下的一种翻版。[49] 刘国光先生也指出,反思改革不等于反改革。[50] 孙立平认为,现在我们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不是倒退到旧的体制当中去,这个危险已经很小了,真正的危险是我们建立了一个坏的市场经济,从而败坏了市场经济的名声,从而改变了市场经济的前景。[51] 从态势上看,主张深化市场化改革的人士以主流媒体为阵地公开对反思改革的声音进行批判,而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多见于网络,除刘国光先生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说反思改革不是反改革外,鲜有主流媒体上发出反驳的声音。双方争论的态势是,在纸媒体上(所谓主流媒体上),深化市场化改革的人士对反思人士批评声音是突出的,而反批评的声音多见于网络,在主流媒体上基本发不出声音。) -------------------------------------------------------------------------------- [①] 赵瀚之:《改革年演变成为质疑改革年 2005进进退退话改革》,《赢周刊》 [②] 余斌、卢周来、欧阳亮:《民调:社会不公已成众矢之的》,《改革内参》2005年第34期 [③] 高尚全:改革还需要取得共识 《北京日报·理论周刊》11月21日 [④] 高尚全:《用历史唯物主义评价中国改革》《新华文摘》2005年第24期 [⑤] 吴敬琏:《改革内参》2005年第1、2期合刊 [⑥] 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9月 [⑦]乌有之乡网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834 [⑧] 乌有之乡网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823 [⑨]《北京现代商报》)郎咸平:迷信市场化太肤浅 将毁了教改 [⑩]卢周来:改革确实到了拐点《改革内参》2005年第25期 [11]《应对改革进行系统反思了》,《改革内参》2005年第25期 [12]《改革内参》2005年第14期 [13] 叶正欣:清除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影响——访经济学家奚兆永〈海派经济学〉2004年第11期 [14] 孙立平:失去共识的“改革”大旗怎么扛《改革内参》2005年第32期 [15] 孙立平:共识破裂暂停改革是理性选择,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10月31日) [16] 秦晖:中国改革的经验教训 三农中国) [17]刘军宁:改革已经走入死胡《选择周刊》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249) [18] 曹锦清:改革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转自三农中国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831) [19] 实陆:《寻求改革共识——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综述》,《改革内参》2005年第14期 [20] 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101 [21] 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508 [22] 鲁利玲:《敢问路在何方(上)》,《改革内参》2005年第7期 [23] 吉力:《坚定改革的主攻方向》,《改革内参》2005年第30期 [24] 本文系作者2005年10月23日在中国改革论坛上的总结发言。高尚全:《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下更大决心推进改革》,《改革内参》2005年第33期) [25] 《改革以来,社会平等程度降低了吗》,《北京日报》理论周刊2005年12月5日,涧青摘自2005年10月24日《学习时报》,作者周为民 [26] 新望:《警惕民间和高层的反改革潮流》,《财经时报》,2005年9月5日—9月11日 [27] 新望:《警惕民间和高层的反改革潮流》,《财经时报》,2005年9月5日—9月11日 [28]:赵晓、新望:《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南风窗》,2005年8月下 [29]王小东:《只有政治现代化才能救社会主义》,《凤凰周刊》2005年32期 [30]《应对改革进行系统反思了》,《改革内参》2005年第25期 [31] 实陆:《寻求改革共识——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综述》,《改革内参》2005年第14期 [32]《中国今后的路应当怎样走》,《改革内参》2005年第8期 [33] 实陆:《寻求改革共识——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综述》,《改革内参》2005年第14期 [34] 实陆:《寻求改革共识——中国经济改革走势与对策座谈会综述》,《改革内参》2005年第14期 [35] 邓聿文:(《环球视野》摘自2005年8月30日《中国青年报》 [36] 胡鞍钢: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改革观,《改革内参》2005年第4期 [37] 法治论坛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2e685f5acf7cbaf775cbab8b2cbd210b&showtopic=116382 [38] 卢周来:改革确实到了拐点《改革内参》2005年第25期 [39] 张文木:社会主义是中国改革永不褪色的旗帜,凤凰周刊2005年32期 [40] 孙立平:中国社会进入集团性利益博弈时代——中国社会阶层及政治社会形势剖析,《改革内参》2005年第1、2期合刊) [41] 新望:警惕民间和高层的反改革潮流 财经时报(2005年9月5日—9月11日 [42] 鲁利玲:《改革内参》2005年7月 [43] 吴敬琏:《改革内参》2005年第1、2期合刊 [44] 系作者2005年10月23日在中国改革论坛上的总结发言,高尚全:《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下更大决心推进改革》,《改革内参》2005年第33期 [45] 《2005中国改革交锋录》,《改革内参》2005年第31期,仲伟志摘自《经济观察报》 [46] 水生:反思改革难道就是“反改革”?——评《财经时报》“知识分子:市场与反市场”专栏天涯时空http://www.tianyaclub.com/publicforum/Content/news/1/57891.shtml [47] 云淡水暖,法治论坛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2e685f5acf7cbaf775cbab8b2cbd210b&showtopic=116382 [48] (楚 扬:“改革”为什么遭到广泛质疑?乌有之乡网站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37 [49]鸟影度寒塘:〈总结和反思改革,合理又合情 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129899&typeid=17&openfile=1 [50] 经济学家刘国光答经济观察报问http://bbs.021wy.com/cgi-bin/bbs/ccb/index.cgi 2005年12月10日 [51]孙立平:中国社会阶层及政治社会形势剖析,《改革内参》2005年第1、2期合刊 【“冰点”事件与近代史观】 张海鹏:反帝反封建是近代中国历史的主题 如何认识近代中国历史的主题,以及围绕这个主题发生的许多重大事件,不仅是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是关系到中国未来发展道路、关系到我们对青少年一代的教育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1月11日发表的《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以下简称《现》文),其观点是要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术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中国近代史所取得的基本结论,对青少年产生严重的误导。作为中国近代史的研究者,不能不引起关注。 近代中国的主要任务 1842~1860年间,通过两次鸦片战争,以《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为标志,中国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了束缚中国发展进步的不平等条约体系。正是这个条约体系,使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逐步“沉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95年的《马关条约》和1901年的《辛丑条约》,完全形成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0世纪20~30年代,当时的进步学者,特别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从中国近代社会政治、经济各个层面论证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毛泽东在1939年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等一系列重要着作中,肯定并总结了对近代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分析,并据此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完整理论,在这个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可以说,在近代中国109年的历史进程中,由中国的革命政党推动的包括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组成了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主旋律。这个革命主要是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谋求民族独立;反对封建主义专制,以谋求国家的民主进程。 反帝反封建,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主题。在基本上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后,在人民掌握了国家的主权后,国家的现代化事业才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 《现》文否定近代中国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历史主题,最鲜明的是对待义和团反抗八国联军的侵略上。文章说义和团犯了反文明、反人类的错误,“这些罪恶行径给国家和人民带来莫大的灾难”,是中国人不能忘记的国耻。它强调:“事件过后直至民国初年,朝野各界将这个组织定性为拳匪是有足够根据的”。《现》文似乎找到了一个历史证据:“义和团烧杀抢掠、敌视和肆意摧毁现代文明在前,八国联军进军在后,这个次序是历史事实,无法也不应修改”。这是完全违背历史事实的。 义和团开始广泛宣传拆毁铁路、电线杆,正是在列强以战争胁迫清政府镇压义和团的时候,而采取大规模实际行动,则正是在清政府镇压期间和八国联军战争期间。有学者通过大量事实的举证,证明了这一点。据美国历史学家施达格研究,在“1900年5月31日之前,在整个义和团运动中,在中国的任何地方,没有一个外国人是死在拳民手上的;惟一的一个就是卜克思先生在山东的遇害”。(1)1900年5月31日晚,英、俄、美、法、日、意六国士兵共356名自天津抵达北京。6月3日,还有一批德国兵和奥匈兵到达。据马士统计,总共到达北京的武装人员有451名,其中两名军官和41名卫兵保护西什库天主堂(即北堂),17名军官和391名卫兵保护使馆。士兵携有机关枪和大炮。德国驻华公使克林德在各国公使决定调兵的集会上说过“这些行动就是瓜分中国的开始”。洋兵入京,不仅在克林德看来是瓜分中国的开始,在拳民看来也是瓜分中国的开始。义和团在北京和各地杀传教士、焚毁教堂、破坏铁路和电线杆以及部分人的抢劫行为,都是在这批外国士兵进京以后发生的。攻打西什库教堂和使馆区也在这以后。洋兵入京是事变变得更加复杂和动乱的根源。据施达格研究,1900年5月29~6月4日,发生在河北省雄县附近义和团与京保铁路洋工程师倭松(Ossent)的冲突,是义和团与武装的欧洲人的第一次冲突,洋人先开枪,义和团从数百人聚集到万人,对洋人加以追击,“将洋人追击上岸,未知存亡”。(2)从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义和团杀教士、焚毁教堂、铁路等的具体原因。 义和团发生的长期原因,则与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有关,特别是《马关条约》以后帝国主义各国在中国掀起瓜分狂潮有关,与外国传教士长期以来在中国传教过程中的为非作歹有关。大量历史材料证明,义和团仇视洋人、洋教、洋物,都与仇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图谋有关。在洋兵进京以前,义和团破坏铁路,是出于与清兵作战的需要,为反抗西摩尔联军乘火车进京,大规模破坏铁路,完全是作战手段,以此攻击义和团摧毁现代文明,是什么反人类、反文明,这就是西方侵略者的观点了。 围攻使馆和西什库教堂,是义和团被攻击的一大原因。真实的情况又如何呢?据记载,西什库教堂内有法国水兵30人,意大利水兵10人。(3)义和团于6月15日围攻教堂,由于教堂防卫坚固,始终未能攻下来。6月12日,东交民巷一带已被西兵占据,不准中国人进入。试图靠近的拳民,往往被击毙。据美使康格6月15日的电报,“我们仅仅力图保卫我们自己直到增援部队到来之时,但是各使馆驻军早已枪杀了差不多一百个拳民”。(4)使馆以为西摩尔联军很快就会赶到,有恃无恐,3天之内就枪杀了近百个拳民,这不是在义和团的仇外心情上火上加油吗?围攻使馆固然违反国际法,但也是使馆咎由自取。据记载,6月16日内阁奉上谕:“所有各国使馆,理应认真保护。着荣禄速派武卫中军得力队伍,即日前往东交民巷一带,将各使馆实力保护,不得稍有疏虞”。(5)显然,清政府保护使馆的措施是明确的。 必须指出,早在5月底,各国已在各自使馆驻扎重兵,把使馆变成设在北京城内的外国军事据点。这是完全违背国际法的。据当时欧洲的国际法学家的意见:“使臣公署,不得据之屯兵”(6),这是国际公法常识。大沽事件后,各国侵华战争宣告爆发,清军和义和团攻击使馆,实际上是对这个外国军事堡垒的进攻,从国际法角度看,不能说完全无理。外国教堂屯兵,更是违反国际法的。(7) 义和团的反帝斗争,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八国联军出兵以前,列强瓜分中国之说甚嚣尘上;八国联军出兵引起义和团强烈抵抗之后,经过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辩论,瓜分中国说为保全中国说所代替。在中国担任总税务司长达45年的英国人赫德在当时写的文章中分析道:“中国如被瓜分,全国即将协同一致来反对参与瓜分的那几个外国统治者。”(8)义和团阻止列强瓜分中国的历史作用,西方人很快就看出来了,中国人也很快看出来了。最早看出这一点的中国人,是留日学生。1901年在横滨出版的《开智录》上,有作者着文,对义和团给与了崇高的评价,说“义和团此举,实为中国民气之代表,排外之先声矣”,“有此数功,则我国民精神从此振刷矣。”(9)孙中山高度评价义和团的历史功绩。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演讲三民主义,说义和团“其勇锐之气,殊不可当,真是令人惊奇佩服。所以经过那次血战之后,外国人才知道,中国还有民族思想,这种民族是不可消灭的”。(10) 国际无产阶级高度评价了中国的义和团运动。俄国革命领袖列宁在1900年写道:“那些到中国来只是为了大发横财的人,那些利用自己的所谓文明来进行欺骗、掠夺和镇压的人,那些为了取得贩卖毒害人民的鸦片的权利而同中国作战(1856年英法对华的战争)的人,那些用传教的鬼话来掩盖掠夺政策的人,中国人难道不痛恨他们吗?欧洲各国资产阶级政府早就对中国实行这种掠夺政策了”。(11)德国工人阶级政党的报纸《前进报》,1900年6月19日发表题为《铁拳》的社论,说“如果说有所谓‘神圣的战争’,那么中国奋起抗击以主子姿态出现的外国剥削者的战争,正是这样一个‘神圣的’民族战争。”(12) 以农民为主体组成的松散组织义和团,其本身愚昧、落后,有许多缺点,带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必须指出,义和团的笼统排外主义实质上是农民阶级有历史局限性的民族革命思想,也是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原始形式。它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帝斗争初期的共同特点,义和团运动不过是它的典型代表和集中表现。因之,对义和团的排外主义,不应采取简单回避或全盘否定的态度,而是需要进行科学的阶级分析和历史考察,对它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鸦片战争以后160多年的中国近现代史,是侵略与反侵略同在,压迫与反抗同在,屈辱与辉煌同在。屈辱、觉醒、奋斗、牺牲、变革、进步,贯穿了整个中国近现代史。 总结160多年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前109年和后56年。前109年,历史的大关节,基本上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和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历史,是封建统治者勾结帝国主义镇压人民起义和人民群众反帝反封建的历史,是中国要求追上世界资本主义的步伐、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而封建统治者和帝国主义反对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历史。所有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思想文化的种种斗争,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围绕这些历史的大关节进行的。经过社会先进人士无数次的社会改良,经过新的社会阶级、政党发动的屡次革命,在坚持长期反帝反封建斗争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赢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即由人民掌握政权的新中国的诞生。后56年,历史发展虽然也很曲折,但其历史的大关节,基本上是在人民取得政权的基础上,探索国家现代化并且取得巨大成绩的历史,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并且成功地摸索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后56年内特别是前期的某些失误,也与这种探索有着密切的关系。换一个说法,前109年是争取国家独立的历史,后56年,是争取国家现代化和富强的历史。这样一个简单的历史过程,大多数人都是明了的,特别是最近50年,同时代人作为这一历史过程不同程度的参与者、见证者,都体验到了创造历史的艰辛与喜悦。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根本原因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根本原因只有一条,那就是资本主义侵略者的利益最大化未能得到满足。 《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虽然从中国取得了许多特权,但还要取得更多的特权。它们还要求在中国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要求在中国全境通商,要求在北京设立使馆。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黄宇和教授近年研究第二次鸦片战争,他的最新研究成果证明,英国之所以发动这场战争,很大程度是要逼迫清政府把鸦片贸易合法化,以保障当时英国在华最大的经济利益???鸦片贸易。(13)谋求在华的全面经济与政治利益,这是它们的根本利益所在。这个根本利益拿不到手,新的一场侵略战争迟早是要爆发的,问题只在发动战争的时机和借口而已。 《现》文说战争的原因,列举了两条。一是“让英国官员和商人可以自由进入广州城”(即外人入城问题),另一是修约问题。这是两条表面原因,如果认为是根本原因则是违背历史真实的。 外人入城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南京条约》第二款:“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驻该五处城邑。”这就是说,一般英国人可以居住在港口,外交官则可以住在城邑。中方认为,按中文字义,城邑不一定指城内,条约未给英国人入城的权利。《南京条约》英文本把中文本中的“港口”和“城邑”通通翻译成Cities and Towns。英方认为Cities and Towns就可以指城内,因此,英国外交官和一般英国人都可以入城。中英双方在条约约文的理解上,发生了很大歧异。按照欧洲人的国际法,《南京条约》的两种文本(当时没有第三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条约签字时未声明以哪种文本为准,在文本的解释发生歧义时,应允许各方各执己见。事实上,这两个文本都是英国提供的。这就造成了入城和反入城的同一法律来源的不同解释。在中方看来,英人要求全面履行条约的理由不充分。其实中国官方在英国的压力下,已经同意英国人可以入城。但是广州城厢内外社团、士绅坚决不同意英国人入城,甚至不惜开战,官方只得以“民情未协”为由,推迟入城的时间。鸦片战争期间英军的暴行和鸦片战争后多起英人恃强作恶的中外纠纷事件,是造成广州民众仇外情绪的一个基本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看,广州民众的仇外情绪当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州民众反入城斗争当时有其发生的条件。(14) 要求修约,则是西方列强企图从中国拿到更多权益的策略手段。早在1853年,英国就利用最惠国待遇和中美《望厦条约》第34款有关12年后贸易及海面各款稍可变更的规定向中方提出修约要求。这年5月,英国政府训令驻华公使文翰提出修订《南京条约》问题,要他向中方提出:中国应毫无保留地给英国人开放全部城市和港口,英国人走遍全中国不受任何限制。文翰接到训令时,太平军北伐部队已攻进天津附近,文翰感到太平军与清政府之间谁胜谁负难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