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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劳动合同法》倒逼阳光财政
作者:闲言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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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就业稳定,规定用人单位法律义务,处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劳动合同的管理等方面,相对于原来的《劳动法》,都做出了更有利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更严格的规定。参照长期以来劳动者的权利、利益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劳资力量对比与利益分配严重失衡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一次重大进步,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良性调整。

就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而言,当下中国主要存在两对矛盾关系,即官民与劳资。据中国社科院编写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显示,1990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同期营业余额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可见,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作为代价的。另一方面,1990至2005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也从15.8%增加到17.3%;1986年到2005年,全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由20.5元增长到498元,增长23倍。同期人均GDP增长14.6倍,人均财政收入增长12.3倍,可见行政费用的增长远快于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

在行政费用和企业利润大幅增长的同时,劳动者报酬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却逐步下降,这是导致目前贫富分化,让很多人感到“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对官民与劳资两种关系都进行调整。政府作为立法者,应该首先调节官民关系,才能在对劳资关系的调节中站稳“正义”立场,不致使收入调节变成民众内部“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而行政费用这一块既得利益却纹丝不动。但现状是,在调节劳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并付诸实施的今天,对官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仍然不闻声息。人们不但不知道这种调节将何时进行,会不会进行,而且对政府支出的明细状况也茫然无知。政府的一切收入都取之于民,但民众不但不能够准确知道政府究竟取了多少,从中央到地方,税收与行政性收费各占多少,预算外收入的盘子有多大,而且对政府支出也只知道几个大的抽象数字,具体用途、用法,只掌握在相关官员手中,似乎属于“国家机密”。

在这种情况下,参照当下时有发生的权力腐败,人们不能不对政府收入的取得和使用产生疑虑。据与政府有着密切关系的著名学者吴敬琏介绍,政府每年公费吃喝、用车、出国各支出几千亿元,几项相加,职务性消费已达上万亿元,占2006年财政收入的26%,这还不包括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支出。作为纳税主体,老百姓有权准确知道政府的收入状况,知道政府的钱都用到了哪些地方,又是怎么用的。这是调节官民收入的前提。“阳光财政”的口号已经提出多年,为什么实行起来就这么难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资关系的调节已经有了过硬手段,但此时官民收入分配的状况仍然游离在法律规范乃至公众视线之外。这不仅是不合时宜的,也是非正义的。温总理说,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崇尚正义,就要从政府自己做起,从这里做起。

不仅如此,仅就调节劳资关系而言,仅有《劳动合同法》也是不够的。要素秉赋与市场机制决定的资强劳弱现状,使资本一方有能力规避法律的规范,将损失转嫁到劳动者头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全国各地广泛发生的企业“结构性裁员”事件,已经证明了此点。政府应该利用税收杠杆,予企业以良性诱导。就象录用残疾人可享受税收优惠一样,对于那些厚待劳动者的企业,政府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对于1年增收高达7千亿元的财政来说,完全有能力进行这种调节。只有当调节劳资关系的成本不是由资本一方承担而是与政府共担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优惠才能顺利落到实处,而且不会过度损伤企业的积极性。

文章录入:闲言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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