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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成为左派无可奈何的挽歌和绝唱
何必
“专家称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调整利益格局”(2008年4月6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今天网络上该内容的标题。在引言中,是这么写的:
“当下一些企业视《劳动合同法》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规避,一些做法让人怀疑这些企业是否还有起码的社会良知,更不用说企业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了!也有些人批评《劳动合同法》矫枉过正、对劳动者保护过头,认为这部法律会严重损害中国经济增长的基础。那么,《劳动合同法》到底会对就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呢?”
这里的专家是谁呢?是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
我在央视《商务电视》做节目时,多次邀请过该所的所长蔡昉。而与张车伟,则是在央视《劳动就业》节目制作过程中打过交道。
该采访针对今年以来引发热烈争议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调整利益格局: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造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劳动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从劳动力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过去一直面临着所谓的无限劳动供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决定了劳动者收入难以增长,劳动者工资增长缺乏客观基础。同时,我国过去一直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力需求增长强劲,经济增长的就业效应不断增强,沿海地区和部分行业连续多年出现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正从无限供给走向有限剩余,这就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客观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同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也具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它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场失败,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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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去年该所报告显示,中国已经不再是劳动力丰沛,转而进入了劳动力供给吃紧的状态。媒体看到如此消息,莫不大吃一惊,因为如果是这样,那么就意味着中国经济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由此会带来诸多社会动迁,比如劳动力待遇、社会保障、竞争力构成、人口红利消失、改革路径依赖、等等,人们习以为常的一系列优势转瞬之间就会转变为劣势,那么中国经济乃至整个中国或许就会大难临头了。
我看到如此报道,迅即找栏目组记者与蔡昉等该所人员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就此问题不能接受采访,接到指令,不能再触碰这个话题。
作为中国官方智库,连如此牵涉到男女老少千家万户的国计民生的问题,都要看官方的眼色行事,贪官污吏的触角伸向了所有领域,屏蔽着所有可能危及其统治的研究成果,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认为中国要是能够风光无限那简直是天理难容的。
在我与蔡昉多次接触的过程中,他自认为是属于主流经济学家阵营的。对于劳动力市场,他和该所做的工作,也体现出如此立场。
如果说劳动力收入一直慢于经济增长、特别是财政收入,其核心因素应该是在劳动力市场之外。
而该分析还认为劳动合同法不会造成麻烦。
《劳动合同法》不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因为过度保护劳动者,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失业率攀升、劳动参与率下降和经济竞争力下降等严重问题。改革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重振经济的重要战略选择,例如欧盟的《里斯本战略》和德国的《哈兹改革法案》等都是这样的改革。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计划体制的“铁饭碗”,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确,我国劳动力市场因改革不彻底仍存在着对部分人群的过度保护问题,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更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劳动力市场保护。欧洲国家的改革是希望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我国的改革方向则需要在保持灵活的前提下增强安全性,这就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护。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保护,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区别,它仅仅意味着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确定,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本质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和“养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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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力市场以及就业过程对劳动力的摧残,可以说在全世界也差不多独占鳌头。最明显的,就是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在当地经常会因为对员工缺乏保护和起码的尊重而导致暴力冲突。最近在赞比亚发生的中国经理遭到赞比亚工人暴力袭击事件,就是很典型的事例。
该分析还振振有词。
《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正规企业的劳动成本:有些人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劳动成本,导致企业倒闭和外资撤离,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会因此丧失。事实并非如此。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实施法律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三是违法成本。对照我国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存在,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执行困难,致使一些企业尤其是非正规用人单位经常不执行《劳动法》,并把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或者“利润”看成是理所当然。即使如此,大多数的正规企业仍然很好地执行了《劳动法》,对这些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带来劳动成本的额外增加,相反,《劳动合同法》因为新规定了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还会使这类企业的劳动成本有所减低。对于那些过去不执行《劳动法》的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后,除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裁员经济补偿还会使劳动成本增加30%~40%,这对那些靠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生存手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打击。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每个企业都遵守法律,企业间的竞争才是公平的竞争。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国家会允许一些企业守法,而另外一些企业不守法。《劳动合同法》会消除不守法企业的“超额利润”,是一种对正规守法企业的保护。对于守法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削弱其竞争力,而且还将给这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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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这种说辞,必须有一个前置条件的存在,那就是在一个货真价实的法治(而不是法制)状态下,不会出现什么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而那个劳什子《劳动法》,从1995年实施到现在,是他娘的什么样,妇孺皆知。
我曾经提到过我在中关村做电子杂志时与同事们一起遭遇克扣劳动报酬、经过劳动仲裁以及法院一审二审统统败诉的经历,其原因就是被告与执法者狼狈为奸(有卷宗可以查证)。
而我打工过的所有电视节目,几乎无一例外,统统克扣我的工钱,远的不说,倒数第三位的,是去年李峙冰做制片人的北京电视台的《城市》节目。
(这个丫挺的听说我可能要告他,赶紧找人铲事,与我见面。我告诉他,连《央视论坛》孙杰那样的王八蛋我都没有告,我也不会去告你丫挺的。他听了很是快慰,但是他的智力决定了,他根本想不到,我不告他,并不等于他做的天衣无缝,更会让我把丫挺的当作令人作呕的人渣,今生今世再也不想有任何瓜葛)。
而此后,有发生了两起栏目组克扣我工钱的勾当。最近的发生在当下。
对此,让我去兴诉维权?那我还不是成天到晚在法院里泡着?
有人说我是被故事追逐的人,其实,我只不过是个倒霉蛋,赶上了这么个喝血社会。无论如何,我是不会心甘情愿地让七七八八的栏目组克扣我的工钱的,但现如今的情况下,却是无可奈何。
因此,电视台风光无限,挥金如土,其底气所在,也就不言自明了吧。
曾经是《商务电视》制片人并最终将该节目弄得寿终正寝销声匿迹、并克扣了我大量劳动报酬的制片人罗振宇怎么说来着?“中央电视台就是全中国最大的非法用工单位”。但是,人家凭借手里的资源,能够通过举办会计师大赛这种根本没有收视率的垃圾,从财政部获得低税率;照方抓药的是,为劳社部歌功颂德,换取非法用工现象的视若无睹。
央视如此,地方台又何尝不会东施效颦?
所以嘛,体制内那些吃饱了不饿的专家学者,摇头晃脑地说三道四,让他们丫被克扣工钱试试?
该分析继续着喋喋不休。
《劳动合同法》不会加剧失业:很多人担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导致严重的失业,这似乎也是一种危言耸听的说法。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稳定,失业率稳中有降,失业最严重的时期已经过去,同时,随着每年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多,生产部门中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状况不断加剧,《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缓解当前很多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更有利于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关系脆弱和不稳定所导致的是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这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份工作结束后常常需要重新找工作,有时不得不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这不仅加大劳动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也是造成失业率难以进一步下降的原因。《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不仅会减少劳动者找工作的成本,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在缺乏稳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常常担心培训后劳动者会离开而不愿意在培训上投资,《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对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当然,很多非正规企业可能会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经营困难,这在短期内也许造成一定程度的失业上升,但它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劳动供求格局,更不会造成严重失业。当前社会上存在着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误读,迫切需要澄清误解,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并开始付诸实施,意味着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当务之急是如何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面临的问题非常多。首先,执法力量不足可能难以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有效执行,无论多么好的法律条文,如果得不到执行,就等于一张白纸。其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会增多,迫切需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快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步伐。第三,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不仅体现在用工方,甚至很多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会束缚自己,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都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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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嘎。
这也应该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了吧。
远的别说,光是今年的广东省,已经撤离的企业最少有两成;而北京的企业则出现辞退员工的热潮,实在不行的,则将员工招募为股东,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管辖。
我身边就有刚刚起步的企业,兴高采烈地要进行招聘,而当听我警告他们劳动合同法规制内容时,则退避三舍,干脆找亲朋好友先将就着了。
该分析在最后半推半就地认为:当然,一部法律的真实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很多国家在制定和实施类似法律时,也都遇到像我国现在一样的争论,但时间最终都为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刚刚开始实施,实际效果同样需要实践来检验和评判。
嘻嘻。
从前年开始,我就在各式各样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场合,针对劳动合同法胡说八道着。到现在,可以说再一次被我这悲观主义失败主义的乌鸦嘴“不幸言中”。
劳动合同法到底给中国带来了什么?崔之元发来相关的内容。
Cui Zhiyuan
2007年11月15日 10:17
东宾转发政策课: 中国欲"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
什么都涨唯工资不涨 中国欲"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15 发表评论>>
拟用“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
油价涨了,肉价涨了,气价涨了,服装涨了,楼价涨了……什么都涨,唯独工资不见涨。10月份全国CPI大涨6.5%,不仅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的市民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在提高职工工资方面具体有何动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今年企业工资增长参考幅度:10.3%
陈斯毅表示,目前政府部门对工资的调控手段主要有两种:首先是最低工资标准,自从1994年广东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来,已经七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去年,是我省历史上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全省平均增长17.8%,最高的增长了32.6%。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保障了大部分低收入群体工资的正常增长。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新的调整方案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调整幅度将高于物价上涨幅度,与广东GDP的增长幅度大致持平,约在10%左右。
其次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广东省自1997年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以来,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基本建立了该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主体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指导体系。
比如今年全省的工资指导线是10.3%,也就是说一般企业的工资增长可以参考10.3%进行增长。但是企业是否能真正落实,陈斯毅表示,这一手段的确比较软,比较虚,只是作为参考,不作为强制要求。
探讨“工资立法”强制介入企业分配
陈斯毅表示,总体来说,当前劳动报酬占国家GDP的比重还比较低。而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陈斯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工资立法,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
他表示,政府部门正在着力推进两种做法: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正在探索中,有个别企业已经建立起来。通过在行业协会或者是某一区域的组织,与企业集体协商员工的薪酬标准。
二是依法促进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此确保职工在分配制度上的公平性,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分配水平也能够得到逐步提高。
统计数据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不断下降
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广东社会消费力统计分析显示,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在近二十年不断下降,2006年更是创下了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
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1978年至1983年年均超过60%,1984年至1994年在60%~50%之间,1995年至2003年在50%~40%间波动,2004年以来不足40%,2006年为38.7%,是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
2006年广东职工平均工资为26186元,在全国排第6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的增长幅度仅为9.3%,远低于全国14.4%的平均数,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三。(蒋悦飞)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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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注意到,汪洋跑到广东之后,颇有些卷土重来异军突起的意味,高调弹唱着解放思想的曲目,并且怪招迭出。这不,强制性规定企业涨工资的幅度,这也算是个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的创举了吧。
这还不算是增加企业运行成本么?
行政权力介入到企业运行过程中,这让人作何解读?
行政权力的扩大化呗,行政权力的无处不在呗,向计划经济(秦晖所谓命令经济)的倒退呗,市场化进程的逆转呗。
所以嘛,甭听他们丫什么“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那都是连他们丫自己都不信的狗屁货色。实际上,行政权力的快速扩张,才是不可逆转的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什么?是扩大并尊重企业自主权的过程,是让企业作为经济生活当中完整的市场主体活跃发展的过程,是限制行政权力的过程。可是,今年以来肇始于广东省的新一轮解放思想,则表明了所谓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行政权力公开介入企业运行,把市场主体行政化,将经济行政化,把经济体制演变为彻头彻尾的政治体制。
这也应该算是倒行逆施了吧。
不过,企业总还是有搬迁和破产的权利吧,你大概不能掐着资本家的脖子强制性从他口袋里掏出钱来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吧。
同时,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企业不堪重负。如果毛利率根本达不到广东省这种工资强制性增长幅度,那么留给企业的选择是什么呢?或者死亡或者滚蛋。这是有利于就业还是相反?
在初次与二次分配过程中,行政权力担当的角色日趋浓重,这就是人们朝思暮想的改革开放?
Cui Zhiyuan
2008年2月20日 23:04
Fw: 百分之多少的工人欢迎新劳动法?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Sent: 2008年2月20日 11:10
Subject: 百分之多少的工人欢迎新劳动法?
70%的中国企业恐惧新劳动法 主要原因是成本增加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2-20 发表评论>>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刚刚一个多月,就有调查显示70%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希望修改相关条款,具体说是两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
其实新法早已引起了一些人的恐慌,甚至抛出“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等言论。经济学、劳动关系学界专家学者仁智互见,交锋尖锐。看来,改革的过程中确实都要经历波折的。
这让我联想到最近在法国发生的两件事。其一是改革特殊退休制度,因为该计划长期入不敷出并与其它行业的公平性产生了问题,这无疑是场大地震,引发了全法国大范围交通行业罢工,致使交通系统瘫痪,每天损失数以亿计。其二是拟改革出租车运作体系,增加巴黎、里昂以及其他城市的出租车数量,这又导致了全法国的士司机大罢工,罢工仅持续一天,政府就妥协了。
我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创造了经济增长的神话,而神话却是在这样的福利下创造的:第一,劳动者报酬水平很低,且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持续下降。2005年报告显示,城市工厂企业工人每小时工作报酬0.95美元,城市以外地区工人每小时平均收入为0.41美元,平均工资估计为每小时0.57美元。1997年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2.8%降低到41.4%,降了近12个百分点。而国际上这一比重大多在50%以上,一些发达国家达到了65%。第二,社会保障严重不足。2006年,参加养老保险者占城镇就业人口66%,如果扣除离退休者,职工覆盖率为不足50%。如果将农民工也加入到基数中,则覆盖率不足37%。而医疗保险的就业覆盖率仅为30%。第三,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生存环境更差。就上述保障指标对这个群体而言,工伤保险的情况相对较好,也仅有25%被覆盖(以1亿农民工计算)。
说到底,我国还是一个“强资本、弱劳工”的社会。仔细研究新法,是什么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呢?无非就是成本。实施新法所增加成本包括实施后的管理成本,更主要的则是逃避责任的机会成本,因为如果以前能严格守法的企业,在新法执行后所增加的管理成本不仅不足为道,而且还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契机。而新法对劳动合同中的报酬、保险以及违反处罚等条款更为明确,原来应当承担的责任更难逃避或规避,这才是那些企业恐慌的真正原因。
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态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试问,企业如果不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退休保障等基本保障,何谈履行“社会责任”?还可以从调查数据反思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企业对法规的漠视。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31.71%的企业表示还没有相应变动,或者说现行法律还没有对他们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体面劳动和一定的保障条件是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基本条件。有关劳工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则,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福利及其他如结社、罢工等公民权利国际上被视为核心劳工标准。而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水平、执法力度和客观效果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差异是非常显著的。新法不是过度偏向劳动者,而是对以往劳动者保护不力的一种矫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毫不犹豫地加强改善劳动者的保障条件,通过承担立法和严格执法责任予以保证,进而改善民生。
“让更多劳动者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我们致力于构建的社会,至少不应当是“利润侵蚀工资”。它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而当务之急就是政府加强法律建设,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至少企业守法,而劳动者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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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劳动合同法反对最激烈的,则就是张五常。
新劳动法的困扰
张五常
三年前贝加写中国前途,不乐观。他的看法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有可观之境,很大机会会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举出二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的例子,说服力相当高。三年前我持不同观点,也当然希望他错。然而,在内心深处,我知道贝加有机会对,而当时神州大地正开始引进西方的胡涂政策了。我不同意贝加,因为他不明白中国,不知道我当时正在研究的中国经济制度。在这制度中,地区的县有很大的经济话事权,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激烈,会迫使他们反对中央上头推出的对竞争不利的政策。我担心的是人民币的处理,尤其是汇率那方面,因为货币问题地区政府是没有话事权的。
北京不久前推出的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洋洋大观,对地区的竞争制度很不利,应该不容易推行。问题是这「新劳动法」由国家主席推出,势在必行。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公布内容是几个星期前的事,网上吵得热闹。我本想早作分析,无奈正在写《人民币的困境》那系列的五篇文章,脑子集中,分「思」不下也。
这几天翻阅有关新劳动法的文件,也读到一些市场的热闹回应,认为问题太复杂,不可能用一篇甚至一系列文章详尽分析。前思后想,决定只写一篇,不针对细节,只谈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
新劳动法因为约束合约选择而引起的热门话题有四方面。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后者吵得最热闹,是法例第十四条。篇幅所限,这里只略谈这第十四条,复杂的。简化而又不大正确地说,这「无固定期」法例是指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这是说,一个员工被雇十年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用的权利。
中国之外,我知道终生雇用有两个其它实例。其一是日本,终生雇用的安排曾经普及。起自百多年前德川幕府的家族传统,不解雇成员。这制度之所以能持久,主要因为基本工资低,员工的收入主要靠分红。这终生雇用制今天在日本再不是那么盛行了。
第二个与第十四条更相近的例子,是美国的大学的终生雇用合约(香港的大学也拜之为师)。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今天不少美国大学,是获得终生雇用后,可以永远不退休。这大学的终生雇用安排,起于要维护教授的思想与言论自由,初时只用于公立大学,后来好些私立的也被迫跟进。
效果怎样呢?说是维护思想自由,结果是维护懒人。考虑减薪吗?教师工会立刻出现,吵得一团糟。当年我因为拒绝入「会」而弄得不愉快。可能最大的祸害,是有了终生雇用制后,力争上游的青年才俊因为上头「满座」而无职可升。七十年代在美国任教职时,我替那些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助理教授的前路茫茫爱莫能助。今天,因为上头「满座」,要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终生雇用简直免问,而以短暂合约续约再续约的安排是来得普遍了。这是香港人说的散仔打散工。原来的计划是终生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目前中国要推出的新劳动法,第十四条之外还有其它数十条,一般是要维护劳工的权益。短期不会有大影响,因为正在盛行的,是员工炒老板,不顾而去另谋高就,老板跪下来也留不住。然而,有朝一日,经济缓慢下来,老板要炒员工,在新劳动法的保护下,工会林立会出现。举国大罢工的机会存在,证明贝加是对的。到那时,北京不容易压制工会的成立与罢工,因为员工可以说是依新劳动法行动。
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问题是法例归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支持这观点的研究文献无数。我自己在街头巷尾跑了一生,结交的穷朋友无数,怎可以不为他们说话?不是说新劳动法不会帮助某些人,但这些人是谁呢?他们真的是需要帮助的劳苦大众吗?给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驶舵的人甜头,某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这是经济历史的规律。
从经济原则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机会,正确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资产权利之后,我们要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我不是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相信市场无所不能。这里有一个严重而又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劳工合约的自由选择,好些劳工不清楚他们选的是什么,不知道法律对他们有什么保障,不知道他们是否受骗了。无良的老板这里那里存在。这方面政府要做的不是干预合约的选择,而是要设法协助,对劳工解释他们选择的合约是说什么,法律可以帮多少忙。如果劳工清楚明白,政府不要左右合约的选择。可惜澄清合约的本质是困难程度相当高的工作,而今天中国的劳苦大众,合约与法律的知识不足,是以为难。不同收入层面的员工有不同层面的知识,新劳动法不应该一视同仁。
基本的问题,是如果大家对合约与法律的知识足够,合约的自由选择对经济发展是最上算的。北京不应该因为这些知识的不足而以新劳动法左右合约的自由。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北京的责任是教育与传播合约与法律知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事项市场不容易处理。硬性规定劳工合约要如此这般,是干预市场运作,不可取也。
最近为高斯写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一文,我指出九十年代后期中国有通缩,而算进当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急升,这通缩严重。房地产之价下降了三分之二。然而,这时期经济增长保八,失业率徘徊于百分之四左右。毫无疑问,这个推翻了佛利民的货币理论的经济奇迹,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尤其是劳工合约那方面。如果当时中国有今天要推出的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失业率逾百分之八恐怕是起码的了。很不幸,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我不能不在该文补加一个脚注。九十七岁的高斯不会高兴:他坚持该文要以中国大凯旋的姿态收笔。
(本文转载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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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奕嘉发来的内容当中,也有张五常对此的津津乐道。
詹奕嘉
2008年2月28日 20:41
近期网文共享
近期网文.rar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doc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作者:张五常 提交日期:2008-2-26 10:46:00 | 分类: | 访问量:4377
跟进了中国的经济改革二十九年,我对北京推出的政策一般是欣赏的。久而久之,虽然对他们的决策机制没有深入认识,我对这机制有信心。没有谁可与成功争论,既然举世皆说中国奇迹,我们要接受这机制一定有过人之处,要问的是北京究竟做对了些什么。几年前我解通了中国的制度密码——那个从承包合约发展出来的地区竞争制度——惊为天意,对中国能持续增长的「顽固性」增加了信心。这个神奇的地区竞争制度是我为高斯写的《中国的经济制度》的主题,英文下笔,很长,是自己一快平生之作,几个月后会亲自翻为中文,到时分期发表吧。
不要误会,我不是说这些年北京的经济政策没有出错。但错有大小之分,也有执行与不执行之别。宏观调控往往令人摸不着头脑,货币政策不容易拿得准,而房地产政策有时令人啼笑皆非。可幸这些多多少少有过渡性。几天前邓小平先生谢世十一周年,我想到这个改革大师说过的一句话:「试一试,看一看。」是顶级的改革法门,但如此一来,大家对政策的阐释或大或小有个问号。当然,有些事项是有困难的,尤其是在教育与医疗这两方面,但主要是反映着旧制度改革得不好,变得公非公,私非私,还需要大手处理。
新劳动法是我知道的唯一的在经改过程中的政策大错。两年前开始策划,注意的人不多;去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我听到,也听到有外资投诉,但没有重视。不知内容,也不知名目之中有「合同」两个字,误以为那又是「试一试,看一看」的投石问路。但当九月收到该法的全文时,我一看就差不多昏倒!当时正在写一系列关于人民币与通胀的文章,分思不下,到十一月才发表《新劳动法的困扰》。摸不准市场的反应,打算只写一篇。殊不知该文出现后,转载的网站无数,其中一个只一天的点击达二十三万。跟着关于市场反应的报道愈来愈多,广州某报把我打上封面,而我也跟进调查,得到新资料再写下去,最后把自己研究多年的合约分析有关的那部分,在这里细说一番。
在这过程中,从开始我就想着如下的一个学术难题:为什么新劳动法会在中国获得通过呢?绝对是大难题,我一直想到今天也不能肯定自己的答案。首先,我认为在经济的决策上,通过新劳动法的机制应该还是改革的传统,但像该新法那样,对市场有那么巨大杀伤力的,经改以来没有出现过。比外地的类同法例来得严重,但北京面对的局限很不一样,按逻辑推理通过该法的机会甚微。没有重要的压力团体需要招呼,没有政党或行业组织需要应付,而该新法也不能为官员们带来可观的贪污利益。可以想象某些人会因为权力的上升得到少许甜头,但地区的劳务部的反应是另一回事。在外边的世界,性质类同的法例,没有利益团体的压力是不可思议的。
前思后想,我认为新劳动法的推出与任何利益团体扯不上关系,而是在讯息上有困难,北京是给误导了。不一定对,但我想到有两方面的讯息误导,提出来给读者考虑吧。
第一方面,是北京不知道自二○○○起,低下阶层(包括农民)的收入出现了史无前例的急升——如果知道执到那么大的历史奇宝,他们断不会推出新劳动法。不容易知道:地区的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断地变动;月入一千六百以下不用报税,频频转工的一般不报;在设计新劳动法的当时,北京的统计数字不能否决贫富正在两极化的声浪,国内国外的指责差不多无日无之。只不过三年前,世界银行的报告说中国入世后农民的生活愈来愈苦。就是今天,某些外国的名牌评论大赞中国的新劳动法。假讯息满天飞,不难中计。
来得很悄然,彷佛《圣经》说的「在黑夜中出现的窃贼」。我是二○○三突然惊觉那美丽的「窃贼」的来临:中国农民的生活正在飙升!该年的春天起,一连十八个月,为了搞摄影,太太和我在国内的荒山野岭跑,而农民的生活情况是重要的猎物。这种现象的处理我是专家了。有两点。其一是对微小的现象观察,我历来敏感(可能是遗传的,因为儿子也这样)。选上经济学后当然专注于有关经济的观察了。其二,我掌握的经济学是很浅的那一套,容许我把多种不同的小观察很快地组合起来而砌成一幅图画。我对中国的农作早有认识,而中国的农民一般是有问必答的。从来不问他们的收入多少,只问这些那些琐事是从哪时开始的。
二○○三没有谁同意我对农民生活正在奇迹地急升的看法;二○○四严重民工荒开始出现;二○○六知情的朋友开始同意底层人家的生活改进得快;去年是二○○七,好些朋友认为我估计的每年百分之二十的升幅是低估了。左查询右查询,得到的结论,是神州大地的劳苦大众的收入激增,大约始于二○○○。该年通缩开始终结,也是该年农民开始把耕田的牛宰而烹之,转用机械。三年前北京取消农业税做得对。不取消此税,在农民大量外流的情况下,弃置了的农地不会立刻再被耕耘。雇用农工的急速发展救一救,而此雇也,促使农工的全年收入与工厂的低技工人打平,高于无技的,但农工一般不是全年工作的。
第二项讯息不足,是北京对市场的认识不够。这方面,多半源于西方经济学的误导。认识市场是不需要进大学的。今天大学教的是象牙塔内的市场,是一些假设的模型,是空中楼阁,当年我一边读一边骂。是的,就是今天的美国名校,不少大教授还相信地球上真的有不完善的市场。蠢到死!市场是权利交换的地方,其存在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没有交易费用不可能有市场!前文提及,深入一点看,市场是没有什么劳动(或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但有重要的不同合约的安排之别,而这安排的选择也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这样看,那所谓自由市场,是指合约的选择自由,不指其它。政府干预这自由,交易费用或多或少一定会提升。
中国奇迹、中国奇迹,举世皆云,但奇在哪里呢?我赌你猜不中。只两点重要的人类历史没有出现过,不可谓不奇。一、十三亿人口,一半以上是穷人,这些穷人二○○○年起出现了近于爆炸性的生活改进。二、九十年代后期,中国有百分之三的通缩,如果算进当时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急速改进,通缩率应达双位数字。但那时增长保八,失业率徘徊于百分之四左右。这些把西方的宏观经济理论搞得尴尬万分的现象的主要解释,是当时市场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如果当时有今天的新劳动法,只略为执行效果不堪设想矣!
试一试,看一看。我就是不明白,既然拥有天下独步的地区竞争制度,为什么北京不先在几个县把新劳动法推出,让这些县与其它县竞争,看看谁胜谁负呢?胜负的衡量当然是看哪一方能把穷人的生活改进得快。粗略地衡量,单是比较双方的增值税收升幅就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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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张五常现如今越来越不着调了。他的用经济学原理套用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的方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众叛亲离。
能够收到我如此文字者给我发来其看法。
田忠国
2008年1月23日 3:22
中国人不能相信眼泪
田忠国
近期,我连续读了数篇张五常先生谈新“劳动法”的高论,张先生是学界泰斗,怎么说都是他对,但我就是不信这个邪,毛泽东是一代伟人,指挥天地尚且还有错误,张先生既没有指挥天地的能力,也没有谈笑江河的襟怀,怎么可能就都是他对别人错呢?
张先生在一些文章中一再说,他的话从来不兴讲错,如果作为一个学者的自信心,这话说得是有道理的,但那只能从学者自信的角度说的,并非真的如此,比如,张先生曾经在博客中说,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是中国五千年来最好的时期,如果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说,改革开放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若从权力资本化上来说,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制造了巨大的灾难,假如再继续搞权力资本化,中国还能继续坚持三十年么?如果不能,或者说共和国不存在了,我敢说,现在的全部成就变成了罪恶。
当然,张先生发展经济的思路一直是降低国民收入水平,为别国输出真金白银的同时,让全国人民抱着饿肚子为别国的幸福拼命。这样发展的结果只能是,国内消费稀缺越来越严重,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降低,国内消费市场越来越萎缩,最终导致国家内乱和消费市场崩溃。
据说,张先生曾是美国某大学的高材生,也曾经在美国的一些大学执教多年,对于美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不应该一无所知。据我观察,美国的经济发展一是以人口为核心,也就是说,美国的经济学家认为,人口是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二是吸纳国外资源,丰富国内市场需求。三是制定各种规则,推动人人为市场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看来,这就是美国经济发展成功的原因。但张先生却视中国的民众为负担,心里眼里总是想方设法限制中国民众的收入,为美国创造财富。张先生可能对我的话不认同,但是,先生的话哪一句是以中国人自己为市场的中心的?
所谓经济发展,不能简单的看中国用资源换来了美国多少票子,而是应该看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与国内消费市场的成熟状态,再看怎么用最少的资源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请注意,我在此说的是利益空间,而不是利润空间,利润空间仅仅意味着得利多少,而利益空间是一种文化与利益的双重扩张与渗透。
这样说张先生一定以为我这个人太过狂妄,其实,我以为我这才是真正的自信,中国应有的自信,而张先生的自信,恰恰说明张先生骨子里缺少自信,但表面上却以自信掩饰其内在的精神上的软骨症。
可惜的是,中国经济学界软骨症成了主流,而真正通晓中国经济发展真谛,又洞悉中国经济内忧外患的人,比如说仲大军、卢映西、张宏良、江涌、刘永佶等先生(想到谁写谁)的真知灼见,一概被主流精英的权力扫出表达的门外。
十几年前,我的预感是精英误国,几年前,我倍感无奈的是精英卖国。
这样说有人一定说我只会像左派似的只会扣帽子,那我就举两则小小的实例。一则是(那时的经济学人还不吃香)某年的北京,一位经济学人(当时公认的年轻精英)被某人请讲课,说好了某日某时准时开课,按照约定,某人如期去接某经济学人,结果到他家后发现,某经济学人早到另一个地方讲课去了。
问及家人,才知道人家昨天才约的,比某人晚约了近一个星期,但人家却比某人多出了一百元钱。当时,我痛彻肺腑的感到,一个经济学人为一百元钱而自毁承喏,这必将预示着中国一个没有灵魂的经济时代的到来。
当我和朋友断言中国经济的未来时,朋友也断言我,必被这个时代所抛弃。
事实是,我言中了中国的经济社会,朋友言中了我。
第二则是,某年与友往访某精英,精英说中国不经过一二百年的殖民地社会没有个好,所以我的全部努力就是使中国早日实现殖民化。结果是以私有化为名,行殖民化之实。
今天,我在“新法家”网上看到一则信息,全文抄录如下:
“1月20日,拾荒小女孩和同伴用火柴温暖被冻僵的手。
1月20日,贵阳下着冬雨,温度在零下3℃-零下1℃左右,在市西路一名年仅八岁的拾荒小女孩在一避风处,点燃着拾荒拾来的火柴和同行的两个同伴温暖着被冻僵了的双手。
据点火柴取暖的小女孩介绍,她家是贵州省织金县农村的,爸爸、妈妈带她来贵阳拾荒己有好几年了。小女孩平时在一家民办小学读书,周末不上学帮爸、妈拾荒挣点钱。一旁路过的一些行人,看见小女孩点燃火柴暖小手的举止,无不同情。 ”
我想,读到这则信息的人,所有有良知的中国心都会为之落泪,但面对中国经济学界的冷漠,我不得不说的是,请不要相信眼泪,那怕你的眼泪再善良再无私再纯洁,都不管用,都起不了任何作用,因为,中国主流的经济学精英,他们只有自己和其所处的集团的私利,没有中国人民的位置,良知早被狗吃了。你只有积极响应十七大号召,用一个公民本该拥有的民主权利,用和平的方式,起来与之斗争,这才能拯救用火柴取暖的小女孩,才能拯救你自己,才能拯救共和国,才不至于由于暴力革命失去大家共同创造、共同分享、共同幸福的梦想。
这样说,主流精英一定大呼小叫说我是反改革,因为,我主张了共同,但是,中国人民都知道,他们渴望的共同是利益差异的合理化。主流精英否定利益差异合理化的民众诉求是反改革,其实,在当今的中国,最渴望改革的是中国的普通百姓,而不是那些所谓的精英,只是,中国人民渴望的改革是社会利益配置合理一些,经济发展更科学一些,政治更民主一些,现代化与环境、人,更和谐一些,但是,主流精英的改革思路却反人民而行之:收入差距再拉大一些、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更少一些,当然,稳定压倒一切。
所谓稳定压倒一切,言下之意就是哪个胆敢向权力资本和主流精英挑战,该抓的抓该关的关,把人民的权利、精神、思想统统关到笼子里,整个中国只有权力与精英们一唱一合的声音,这样又和谐又盛世的社会多好。
政法委的媒体说不呢?派出专政队伍,把说不的声音关进笼子里去。
下一步谁敢说没人敢到中南海抓人呢?因为,中南海里是第一个发出不的声音的地方。为政者乱,亡之象也。中央不能不察、不可不察。
中国人民不希望亡党、亡国!
中国人民愿意和党中央一道,用民主的权利捍卫共和国的今天和明天。
2008年1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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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辞,很是危言耸听吧。
而很有争议的人物则对劳动合同法有着另类的解读。
仲大军:中国仅有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
2008年3月13日
一、根据国情制定劳动标准
劳动力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要素和经济资源,劳动标准也是一种资源和要素,并且,劳动标准往往是影响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砝码。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的标准,制定什么样的劳动法,就是制定什么样的劳动力价值标准。
劳动标准与IS90000一类的技术标准不一样,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劳动标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标准。它必须从人性和人权出发,制定出合乎人性和劳动权利的法律标准。最近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一部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