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名阶级弟兄,被谁谋杀了?
作者:为伊强的人憔悴来源:强国论坛
在主席台上,或者在镜头面前,那些人哪一个不是冠冕堂皇、娓娓动听,“三六句”、一套一套的?
看见出事地方的样子,一层一层的管事的、头目、领导,都是谁安排的?谁推荐的?谁考核的?谁信任的?谁喜欢的?看看我们相信的那些“干部”都做了什么?
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看,制度也比较健全了。怎么总是把不住呢?
就像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我们至今也没那么“健全”;可还是乱了。
100多名阶级兄弟,是被体制谋杀了!
那些戴上眼镜混进机关的工友,怎么沉默不语?你们的灵魂还在吗?
有的地方供暖特别好,冬天在室内,连衬衣都穿不住。多么愚昧的景象!环境污染不说,那是用滴血的煤炭提供的呀。
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不加限制,甚至鼓励。高消费、暴利,难道与矿难没有关系?
100多名阶级兄弟,是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谋杀了!
和资本主义的蜜月期永无休止;没有七年之痒的反思,就好像谁是谁豢养的“小蜜”。
贫乏的思想,荒芜的精神,混乱的价值观,是矿难不止的思想根源。
肯定要处理一批干部,谁又能承担了这么大责任?你无非是换个地方,待遇对你也无所谓了。
矿难,矿难,又是矿难!
又闻矿难起,我请张维迎等思因果(改用旧文)
作者:春天的惊雷
又有矿难!!!
差不多——就在一年前的时候,本网民曾写了《频频矿难,应该重用“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去思考其原因了 》一文([ 春天的惊雷 ] 发表时间: 2006-11-27) 。在那篇文章中,本网民这样写道:
“这两天,又有两起矿难。一是山西,一是黑龙江。这两起矿难,共有数十人死亡。而就在这两起矿难之前不久,即本月上中旬,还曾有四起矿难。当时,新华社记者刘铮、周芙蓉发出的报道说:
“11月5日至12日,全国共发生四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造成104人遇难和失踪。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日发布了11月1日至12日全国安全生产调度信息,显示出全国煤矿安全面临事故回潮和反复的严峻局面。
“安监总局有关人士分析指出,进入冬季以来,煤炭供需旺盛,煤矿企业容易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加之习惯性违章等突出问题,造成当前矿难高发。
“11月5日,山西同煤集团轩岗公司焦家寨矿发生瓦斯爆炸,当班下井393人,346人安全升井。目前已找到35名遇难者,还有12人下落不明。这个矿为国有重点矿,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11月7日,山西太原市王封乡一无证非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0人遇难。事发后,矿主逃逸。
“11月8日,湖南耒阳市泗门洲镇新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5人遇难,8人下落不明。这个矿证照齐全,事发后,矿长逃逸。
“11月12日,山西省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发生爆炸,25人遇难,9人下落不明。这个矿属资源整合煤矿单独保留矿井,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记得,在这篇文章之后,本网民曾据新矿难,又写过《又闻矿难起,吾心尽苦酸》。而今,可谓是,墨迹未干,得另写新文了……本网民……本网民……要请有关人痛定思痛了!
矿难频乃,“有防”无止,其中因果,令人抚额三叹……这实在是让人有揪心的。所以,本网民的此文,即以《再闻矿难起,我请张维等思因果》为题。
这多年,本网民对照着改革开放前事故很少发生的情况(本网民在文革中期,曾有几年时间接触工矿企业的生产,也见过矿难,但极少极少。在全国都是这样),对“矿难”多发原因思考的结论是,“祸根”在于承包及开采权的出卖。这一结论也许不正确,并有“否定”某些改革之嫌。但我还是要提醒:“当年的实践标准派”的人们,如今是应当重擎“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大旗,去思考矿难及各类祸事频繁发生原因的时候了。
记得去年初,有一个煤矿大省,把煤的开采权基本上都承包或出卖了。对此,当时有新闻及评论说,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改革,从此,责、权、利明确,不但会大大地增效,也能较好地避免——这多年一直困拢我们的——矿难的发生。
改革精英张维迎甚至说:“现在担心矿难死人太多,如果煤矿开采权由3年提到30年,比天天教育煤老板爱护矿工要重要得多。如果只管教育,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他今天开煤矿,明天能不能开不知道,那他干吗要买安全设备?如果买一套安全设备要花一千万,二百万没赚回来,就不让干了,他怎么办?如果给他30年产权,甚至是永久性产权,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用你检查,他自己比你还小心。”
然而,实践——不悔改地——走在张维迎等人理论的反向道路上。所以,这里本网民要说,矿难频生,也有着不以张维迎等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
本网民的结论是;在承包制自身有限的能量已发挥出来、各种弊端也同时暴露的今天,还如此简单化地----在较为复杂的劳动中——搞承包,实际上表明了一些人创新思维的萎退。在不断曝光的官、私勾结的案件中,已使人们不需要动多少脑筋,就能想像出:一些人不顾行业实际,以“包”经营一切的真实目的——不过是个人渔利。
也正是因为为了个人渔利,生产环节通常会被野蛮地简化,——减少成本;矿业生产的各种设备、保护措施和安全检测等,会在计算成本、利益最大化的思考中,尽可能地减免……因如此,各类事故就在“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喧啸中出现了。这其实也是一种必然,只是有些人故意闭着眼晴不愿看而已。这种“必然性”似乎确是不要问姓“社”姓“资”的了!
——对人民来说,面对“矿难”,总是要联想到世界资本主义早期“积累”的状况……这里!有真实的因果!请张维迎等改革精英三思之!
请记住洪洞矿难的这些惊人细节
童大焕 资深时事评论员
截至12月7日10时30分,山西洪洞矿难的遇难矿工已增至104人,井下确切被困人数和具体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令人惊讶的是,爆炸煤矿是低瓦斯煤矿,六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调查组初步调查显示,这次事故存在严重超层越界开采、下井严重超员、事发后迟报、盲目抢救并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等问题。此外还可能有通风系统紊乱、火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看来,矿难并不是非法小煤窑的“专利”。主观上不重视安全生产,才是矿难频发的主因。
回顾历年来的特大矿难事故,不难发现一个现象:年关将近,往往最是矿难频发季节。2004年第四季度,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矿和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第四季度,黑龙江七台河公司东风煤矿和河北省唐山市刘官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在这四起矿难中丧生的矿工人数,都超过了100人。2006年11月5日到25日,又接连在山西同煤集团焦家寨矿、山西灵石县南山煤矿、云南曲靖昌源煤矿发生三起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时间与这次洪洞矿难惊人相似……从2005年起,国家每年安排30亿元的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并通过瓦斯开发利用等多种手段,合力遏制瓦斯这个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国家大幅度提高矿难死亡赔偿标准至20万元以上;为了减少和防范矿难事故的发生,安监总局曾定规要求矿长下井、规定工人如遇危险可以拒绝下井,等等。然而,受利益驱动,每年的年终岁尾,都是各个煤矿猛赶进度、疯狂生产的时间段。在年复一年的“岁末疯狂”面前,所有的制度都似乎形同虚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也随之逝去。
本次洪洞矿难还有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细节:据《新民晚报》报道,矿难发生后,有工友想在第一时间下井救人,被矿长拦住了,双方僵持不下,几个性急的矿工实在忍不住,把矿长揍了一顿,终于开始救人;但只是自行组织人员下井搜救,还有不少保安也加入了盲目搜救的队伍。大家都没学过怎么救人,结果,下去50个救人的,一个都没再上来!这个细节,暴露的是工人对安全生产和抢救知识完全盲目和无知的状态!暴露的是矿井平时对工人安全培训的完全缺失状态。矿工只是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他们可能甚至连自己处于什么状态下都浑然无知,怎么可能指望他们筑起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而事后惩罚机制的不健全或者不到位,或许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众多矿产丝毫不重视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堕入只认金钱不惜工人性命的恶性循环陷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受到的惩罚,甚至可能比交通肇事逃逸所受到的惩罚还轻!
诚然,严刑峻法并非社会治理的根本法宝,但惩罚的及时、到位是事前防范到位的前提条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责任意识与责任代价是人们心理天平的两端,有多大的责任代价,就会有多高的责任意识。否则,当侥幸心理的魔鬼过关斩将,安全防范的堤坝就随时有可能毁于一旦。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童大焕)
精英蹲蹲牛棚就可写出泣鬼神的伤痕文学,而当代矿工到死都写不出一个字.....
[ 老陶同志 ] 于2007-12-08
转自三叶青的文章
为矿难我写过几个帖子,现在我写不出什么了
2004-02-08,写过《一顶官帽和141条人命》,摘要如下:
2004年2月8日《山西日报》披露:因对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煤矿违法、违章生产未得到有效遏制,连续发生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行署党组成员金建中被撤销党内外职务。
下面是几起事故的具体情况:
1、2002年10月23日,吕梁地区朱家店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2万元;
2、2003年2月16日,吕梁地区离石市王文庄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7.2万元;
3、2003年2月22日,吕梁地区交城县岭底乡五七煤矿二坑发生断绳特大运输事故,造成1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9万元;
4、2003年3月22日,吕梁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7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5.85万元。
为便于分析,整理统计如下:
时间:2002年10月23日——2003年3月22日(共5个月)
地点:吕梁地区;
事件:4起矿难。
损失情况:人员死亡:共141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1534.95万元。
小计:
5个月内,同一地区平均每月发生0.8起矿难,平均每月死亡28.2人,平均每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6.99万元。也就是平均每天约死亡1人,平均每天因矿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10万多元。
如此密集的矿难事故,如此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接二连三地发生在同一个地区。而对于主管官员是怎样处理的呢?“2003年12月9日经省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金建中同志撤销吕梁行署党组成员职务处分。2004年2月4日经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给予金建中撤销吕梁行署副专员职务处分。”
141条生命,只是这样一顶官帽为他们陪葬!
他的党员资格有没有被取消,无从得知;他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没有以渎职罪被起诉,也无从知道。
2004-12-01 写过《人命关乎谁的天?》,摘要如下:
都说人命关天。这是因为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再也无法挽回。而人的生命也不应该按照贵贱贫富分出等级,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乃至敬畏。世界上,还有什么能比生命更宝贵的?达官贵人的生命和升斗小民的生命都同样宝贵,同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然而事实上,人的生命的尊严和价值正受到可怕的漠视,无穷贪欲使得金钱的地位远远超过了人本身。“人命关天”的说法无数次受到了残酷的挑战,一次次接踵而至的事故,一个个血腥的场面,一条条鲜活生命的瞬间即逝,无不讽刺地向世人宣告:人命已经不再关天。
人命能关乎谁的天呢?是跟那些黑心矿主有关吗?是跟那些漠视生命的主管部门有关吗?是有关,但绝对不会达到“关天”的地步。
出了人命,不过是赔些钱罢了,每条人命也不过是几万元而已。而且还有保险公司出大头。他们赔了那些钱,跟赚取到的巨额利润比起来不过是九牛一毛。在贪欲的驱使下,只要有利可图,矿工的生命安全算什么?死难矿工的累累白骨能够换来黑心老板的根根金条,于是罪恶就这样酿成了——明知安全隐患而故意采取无所作为的态度,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对这些人来说,人命根本不关天,人命只是关乎钱。在这些人的眼里,人命不过是一叠厚薄不一的纸币。
对于那些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来说,人命也许跟自己的官帽有关,但也远远不会达到“关天”的地步。我曾经在年初写过一个帖子《矿难,不能承受之痛——一个官员的免职和141条人命》,141条人命为一顶官帽陪葬,我觉得那些死难者实在是够冤的。死了人,严重的就是丢官而已,更严重的可能蹲几年牢,但已经很少听说了。
人命只关别人的天,人命不关我的天。于是,漠视人的生命就有了充分的理由。矿工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而黑心老板也好,渎职官员也好,伤及的仅仅是皮毛,甚至基本上毛发无损。这就是矿难事故频仍不断的最主要原因。
减少甚至避免矿难再次发生的办法,我看只有一个:让“人命关天”落到实处。
出了人命,就要让老板感到天塌下来,就要让官员感到天塌下来。要加大追究惩处力度,对违法经营的老板,出了安全事故,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我建议每出一条人命,就至少赔偿损失100万人民币,另再加罚100万至数百万,并且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对主管安全工作的官员,不仅要让他丢乌纱,还要让他进牢房,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不动真格,对生命的漠视就不可能得到遏制。
(这个帖子写了以后,一个矿工的命价已经提高到了20万元了,但矿难事故照样发生,不见有多少收敛。)
2006-12-01 写了《制度是纸糊的》,摘要如下:
年年矿难,月月矿难,今又矿难。如果明天又出现一个矿难新闻,我想没有人会觉得意外。今天又是一个黑色新闻:
……
然后照例是官员怒斥,善后,调查追究,……周而复始,仿佛遇到了“鬼打墙”,总是走不出神秘的“怪圈”。
原因最简单不过。官煤勾结而已。黑心矿主狗胆包天,地方官员包天狗胆,倒霉矿工暗无天日。天,不属于矿工,只属于一手遮天的地方官员和狗胆包天的黑心矿主。黑心矿主的狗胆包天,是因为地方官员的一手遮天。
而能壮其包天狗胆的,一个字而已:钱。利令智昏,丧心病狂,草菅人命。
制度不是没有,安全制度一定是非常健全的,这么多年矿难,还堆不起山一样厚重的制度?
但是,不要忘了,制度是纸糊的,而贪欲是火。纸经得起火烧吗?制度是纸糊的,贪欲是刀,纸经得起刀捅吗?制度是纸糊的,贪欲是水,纸经得水泡吗?
要彻底解决矿难,技术层面的东西是不够的。预防矿难的技术应该没有大问题了,可是人心是个大问题。明知要死人,就是不去花钱搞预防,你有什么办法?
只有两个办法:一是釜底抽薪,消除贪欲。这除了把所有煤矿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经营之外,别无它法。因为,只要煤矿的经营权或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出于追逐利润,矿难就是几乎不可避免的了。国家经营,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有人说,私有是万恶之源,因为它把贪欲这个恶魔放出笼子。
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把纸糊的制度变成铁打的制度,变成虎头铡,变成通电的十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变成一碰就得人头落地,命赴黄泉。这样,即使真有几个不要命的,但毕竟真不要命的人毕竟不多,矿难发生的概率就要低得多了。
然而,现在纸糊的制度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一顶官帽,就可以抵141条人命;几年徒刑,就可以抵166条人命……要是我当官,和黑心矿主勾结起来,赌一把试试,也值。如果不出事,几十万几百万捞得盆满钵满;出点事又怎么了?几年“强制休假”后出来,不照样潇洒自得?
纸糊的制度里还有这么一条: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我就是不下矿井,谁来逼我?能奈我何?
纸糊的制度,太容易被贪欲突破了——这就是矿难不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