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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治服“大地主”?
作者:田嘉力    文章发于:强国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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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治服“大地主”? 

田嘉力  2007-11-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房地产企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披露,房地产企业不断进行融资渠道创新,资本规模急剧扩张,土地购置面积也越来越大。全国最大的“地主”是碧桂园,今年7月末,该公司总土地储备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4500万平方米。其土地储备量超过土地储备量第二的房地产企业近一倍。


  4500万平方米土地是个什么概念呢? 有读者特地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北京市公布的“十一五期间住宅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北京将新增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9250万平方米、约90万套,4500万平方米土地即使是建筑面积,也已经相当于北京市“十一五期间住宅建设规划”的近一半!4500万平方米土地如果是平面面积,假设容积率为2.5,其建筑面积总和则已超过北京市“十一五”期间新增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总和!


  据分析,形形色色的“大地主” 囤积土地,是房价持续上涨的重要原因。因为,大面积的土地囤积在开发商手中,政府手中可供应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就意味着开发商对土地定价能力的增强,而开发商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是抬高地价,进而抬高房价,把相关成本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所以,严重的问题是治裁“地主”。特别是治裁“大地主”。


  现在的“地主”与过去的土豪劣绅当然不可同日而语。解决起来也要难办得多。在革命战争年代,对付土豪劣绅比较简单:打土豪,分田地,就是最最痛快也最解决问题的办法。用革命的暴力剥夺地主的土地和浮财,是当年被认为理所当然的做法。那时候地主是打不出喷嚏来的。所有的是非、正义与非正义,全都一目了然。地主就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现在不行了,要讲法制,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于是,问题变复杂了。


  首先,法律似乎没有规定囤积土地该当何罪。据介绍,只是在1994年7月出台过一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意:无非是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及“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说囤积土地应该受到何种制裁。法律,面对“地主”似乎有些无能为力。


  其次,法律也没有界定当代的“地主”们属于革命的动力还是革命的对象。从实际情况看,“地主”们都是功臣,都是当地政府的坐上客。谁还敢“打土豪,分田地”?那可无异于太岁头上动土。而且,还有物权法给“地主”们撑腰,宪法也明确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今世界,正是“地主”们扬眉吐气的黄金时期。法律,是不敢动“地主”一根毫毛的。

 
  看到这里,有网友可能会说:你真是乱讲。在我国土地不是私有财产,土地属于国家,房地产开发商只是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获得了“出让”而已,他们是不能称为“地主”的。


  问题就更复杂了。既不能用“打土豪,分田地”的办法对付他们,又没有一个适用的法律来规范他们,就听任房地产开发商为所欲为、哄抬房价?不知道。反正,我觉得想用法律来治服“地主”们,希望是比较渺茫的。看样子,房价还得继续涨下去。


  参考链接:
  http://bbs.southcn.com/forum/index3.php?forumname=lingnanchaguan&job=view&topicid=279417

文章录入:heji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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