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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案:被逼出来的“舆论审判”
作者:郭之纯    文章发于:光明观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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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判固然是一种专业的审判,越独立、受到越少干涉越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外人不能置喙。司法保持独立的前提是必须客观公允,不能欺瞒公众,不能根据一己之愿选择性地起诉和判决。设若如此,便是对公众智商的污辱。

  “舆论审判”或曰“媒体审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等猜测判断。“舆论审判”合理与否或利弊几何,在学界颇有争议。支持者认为,舆论的分析判断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监督和遏制。反对者则强调,对“舆论审判”若不加节制便有可能误导公众,影响到司法独立。

  观诸当前的一些司法实践,笔者突然感觉,至少在目前,这样的争论大约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是因为,有许多“舆论审判”实际上是被逼出来的。比如,7月4日在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的山西黑砖窑案即是如此:据悉,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的黑窑主、包工头和打手等当事人,检方控以涉嫌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共三项罪名,而对雇佣童工、虐待儿童、拐卖人口等罪名未提出公诉。这自然引起公众的疑惑和不满,质疑迅即在网络及各种媒体上大量出现。许多论者指出,如此公诉是避重就轻,息事宁人。

  这是“舆论审判”吗?也许要算是。但是,这样的“舆论审判”显然是十分必要、不得不为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像“黑砖窑”这种曾经被全方位广泛报道的案件,舆论的“审判”并不存在多少阻碍。黑砖窑案件,震惊全国,众多媒体都投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了采访报道。在媒体的不懈努力下,无数的真相被揭穿,无数血泪细节被展现,而且音像和文字资料俱全。如此情形下,虽然媒体和评论者不能对黑砖窑案件“亲自审理”,但对案件的性质、涉案者的罪行等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并不是特别难;而如果只是“指谬”,就更是不可能出现多大的偏差———而当前对黑砖窑案件所谓的“舆论审判”,恰恰就是“指谬”。

  法律不是司法部门自己的法律,社会各阶层中法律素养深厚者大有人在。司法审判固然是一种专业的审判,越独立、受到越少干涉越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外人不能置喙。司法保持独立的前提是必须客观公允,不能欺瞒公众,不能根据一己之愿选择性地起诉和判决。设若如此,便是对公众智商的污辱。而综观“黑砖窑”案件的前前后后,此次检方的公诉之不当,也确乎是显然的。比如,6月22日国务院通报对黑砖窑事件调查结果时曾经十分明确地指出:“少数黑砖窑存在不法分子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对照国务院的调查结论,当地检方对案件的定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显然不够全面。从“黑砖窑”案件的恶劣性质和巨大影响来看,无论这种“不全面”只是由于轻率,还是另有想法,都已经荒谬至极,影响恶劣至极,必须受到严肃地追问。作出这种追问,是媒体和舆论的天然权利,更是一种必要的责任。

  必须要指出的是,“舆论审判”被逼出来的现象并不值得我们欣慰。也许这彰显出言路的宽广,彰显出舆论的力量,然而如此司法现状显然更值得忧虑。这是因为,毕竟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像“黑砖窑”案件一样引起广泛关注,能够让多数人明了其中的细节。有许多案件,或是引不起媒体的关注,或是舆论即便想“审判”或“指谬”往往也因缺乏相关信息而十分困难。所以,在关注和争议“舆论审判”的同时,应对“逼出‘舆论审判’”的真实原因投注更多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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