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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新贵:建立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
作者:康新贵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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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

康新贵  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摘要:建立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后向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汇报工作的制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是落实监督、选举权和罢免权的基础工作。

 

一、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后,应当向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做工作总结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七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然而目前的现状是,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对其选举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都作了哪些工作、其基本的政治主张、对社会现状的基本看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等都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当然也就无法进行真正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人大代表是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选”出来的。当选的人大代表也就不能真正代表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的意愿。

    人大代表的首要职责是参政议政,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履行其职责的主要方式。按照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义务让原选举单位知道他在参加人大会议时的主要工作情况。因此,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后,应当向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做工作总结汇报。

    人大代表的工作总结汇报至少应当包括:1.在本次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何种意见;2.为提出这些意见作了哪些准备工作和努力;3.所提意见是否被采纳;4.对大会提交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法律等持何种态度、有什么意见、理由是什么?5.认为当前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是什么;6.今后将如何开展工作等。唯如此,才能使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充分了解所选出的人大代表在想些什么、干些什么以及工作方式方法、成绩如何等。在此充分了解基础上的选举或罢免才能有真实的意义。

二、建立人大代表向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汇报工作的制度,是劳动者阶层充分行使其监督、选举权和罢免权的基础。

中国社会目前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又分化为三个子阶层: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不同阶层因其社会地位的不同、需求的不同,对社会的期望也就不同,这必然反映到政治舞台上。当前劳动者阶级已沦落为弱势群体,在改革中获得利益最少甚至是绝对的利益受损体。这与劳动者阶层的代言人在不同权力机关中的缺失和无力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劳动者阶层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利益表达,维护本阶层的利益,直接导致了获得利益最少甚至是绝对受到损害。
   
劳动者阶层在不同权力机关中的缺失和无力,是劳动者阶层不能有效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造成的。其中不能有效的监督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此基础上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后向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汇报工作的制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是落实监督、选举和罢免的基础工作。

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即将召开,希望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们在大会闭幕后,向选举自己的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做一个交代。

 

参考文献:

 

1.     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劳动者阶层分析》 网络 (学说连线) 20051215

 

作者  康新贵  民主建国会会员  大学文化        职业  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工作单位: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邮箱:kxglawyer2005@126.com   手机 13553954629

 

 

文章录入:kxglawyer    责任编辑:蟋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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