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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派与法治派辩析
作者:炮郎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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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派与法治派辩析

作者:炮郎

改革是对现有体制的变动,而现有体制主要是由现有法律规定的。法治是严格地按照现有法律办事,禁止任何破坏法律的行为。因此法治派是现有体制的维护者,本来应该是保守派,是与改革派对立的。中国的改革派无不强调依法治国,无不以法治派自居,那如何解决改革和法治的矛盾,即变革现有法律与维护现有法律这两组行为的矛盾呢?

有简单的解决方法。法律体系都有修改创新机制,启动这一机制,修改现存法律或制定新法,就可以既实现改革,又不违反法治。正因为有这样简单的解决办法,人们不注意改革与法治的矛盾,也不认为有区分改革派与法治派的必要。

改革一旦成为习惯,则法律就难以成为习惯。一条法律就是一句承诺,不断地修改法律,就是不断地放弃承诺。法律经常被人们称为神圣,而习惯性的改革则粉碎了所有的神圣性。马克思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摆脱单纯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了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资本论》)。改革作为寻找合适的规则和秩序的过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把这一探索过程普遍化永恒化,则必然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因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律所固定下来的规则和秩序对于任何成熟的生产方式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法律权威的缺失正在恶化中国的投资环境。

我国的许多改革,实际上没有遵循法律途径,多从违法开始。在广东,农村土地被大量非法占用之后,省政府再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承认“客观事实”,改革成功。目前在各地城郊,有不少城里人到农村兴建的房屋,其产权没有法律依据,尊称“小产权房”,有望在下一轮农村改革中脱“小”扶正。小岗村当初包干到户有没有违法,我没有研究当时法律以作对照。但是在对小岗的宣传中,都强调当初村民是冒着“犯法坐牢”的风险,按下大包干的手印的。这种宣传所鼓励的,正是违法改革的闯劲。在正式文件中,这样的闯劲有时被嘉许为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至于贱卖国有企业,迫使大批工人下岗,那是可以从宪法的角度去评判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宪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国家意志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人为地促使工人大批下岗,难道是工人阶级自己的意思?那种纵容违法的改革派应该可以跟法治派明确地区分开来。

法治派就是那些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必要的改革应遵循立法途径的人。在全体公务员中,绝大多数的职责是单纯执法,即依法办事,少数人具有单纯立法职责,另有少数人兼有立法和执法的职责。对于绝大多数单纯执法的公务员来说,可以作为公民发表改革言论提供改革建议,但是在其公务行为中,应该是纯粹的法治派,改革与其职责不仅无关,而且矛盾。譬如说,一个法官,其职责就是严格地依法判案,在职责上他必须是坚定的保守派,坚决维护现有法律的尊严。把对于改革的积极性作为提拔干部的标准,就会使尽忠尽职、奉公守法的公务员失去发展机会,而投机取巧、没事找事、扰民生事、劳民伤财、打擦边球钻法律孔的人则大有机会。

权力需要监督,制定改革政策的权力是一项巨大无比的权力,当然要接受全党全社会的监督。兼听则明,任何一项改革主张都应该接受反对这项改革者的挑战。在成熟的政治制度中,反对派的话语权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中国古代有台谏制度,西方现代有反对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有很多好传统,例如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在遵义会议中,还有主报告、副报告、反报告。在目前的情况下,法治派应该承担起监督改革方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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