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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裁量有点蒙人?
作者:荷风掠影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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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裁量有点蒙人?

   

律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无论是立法精神、法制理论还是具体法律条文,都要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对于司法实践的期盼和意愿,并要相信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鉴别力。否则的话,律法工作很可能会在谋求社会价值的过程中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裁量,眼下就有众多异议。

   

不妨先从过去的一个案例入手,以便进行比较分析。本人参加工作头几年,大约是在1986年前后,本单位发生一起偷盗运输物资案,罪犯是单位内部职工,并是多年的优秀党员。平时工作勤勉,从不请假误工;生活俭朴,总吃咸菜稀饭;人际关系相当不错,群众反映良好。就是这样一位优秀党员,居然到了借工作之便无所不偷的地步,据说事发之后,家中搜出各类偷盗物品应有尽有,琳琅满目,折合人民币两万多元,被判死刑。枪决时引来众多熟人围观,人们感到非常不解,但当时没人认为罪不当死。

   

如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方面是经常数额巨大,数百上千万元的很是稀松平常,而另一方面是其实都有来源。这种“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人人都敢肯定其来路不正。虽说法律是讲证据的,但“巨额财产”来路问题,应由犯罪嫌疑人作无罪举证。也许“巨额财产”是路边拣来、别人转赠或家庭继承的,但这类来路容易印证。此外的“巨额财产”不外乎偷来的、抢来的、受贿的、贪污的,就其性质看,哪一种都不比偷盗更能容忍与宽恕。民众能够接受当年偷盗两万元的执行死刑、而不能接受如今贪污受贿成百上千倍的判处有期徒刑,显然要比先进法理更有理由,与文明程度无关。不从这一角度考虑量刑,不能服众。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就是当代法律接轨后,在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或者“有权抵赖”的律法规则下,所必然带来的一种罪名,也是法律界在全球化的幌子下所催生的“新生事物”。从“说不清”来源的动机看,犯罪嫌疑人无疑是要避重就轻、逃脱严惩。“来源不明”其实就是他们蓄意抵赖和大胆抗拒的预期效果,照理应当罪加一等。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和支持了司法实践的不作为问题。这种罪名相当于产业技术界鉴定事故列“其它”原因,大家全都过得去。假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重处罚,相信多数犯罪嫌疑人就会老老实实说出“巨额财产”的“来源”了。

   

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看起来不过是一项罪名,其实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成败有着深远影响,不能等闲视之。在量刑方面把握不好,起不到应有的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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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zcs2000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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