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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争议,不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作者:吾将上下而求索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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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杂博】8:要争议,不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解决主权争议路线的具体实践。当局说是按照这条路线在解决东海问题上达到了“双赢”。中日双方是达成共识了,但是,国内却没有共识;我看,很难达到共识,很可能又是“不争论
    如果说30年前,提出“搁置争议”,把问题留给后人解决,有当时的特殊的国内外因素——文化大革命刚结束和中日刚建交,那么30年之后,后人再继续搁置争议,特别是主动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难说有道理,近于是不再争议,糊里糊涂地“共同开发”算了。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6月19日向中外记者发表谈话时说,中国领导人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不成理由。
    我们十分希望和世界各国都能“和平、合作、友好”,但是决不能拿主权来换取。拿主权来换取来换取“和平、合作、友好”的清王朝、蒋介石,都没有得到“和平、合作、友好”。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曾经建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中就有一条“互不侵犯主权”,没有这一条就谈不上和平共处,而是“寸土必争”,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我们知道,为了主权,老一辈不仅和头号帝国主义强国美国争,和邻居印度争,也和“老大哥”苏联争,和“同志加兄弟”的越南争,总之,不管是谁,要犯我主权,占我寸土,都不行。
    武大伟说“共同开发”的“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很多老百姓都认识到,我们同意和日本“共同开发”我国的东海石油资源,实际就是放弃我国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与日本共同享,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也实际不存在了。而政府官员还能脸不变色心不跳地讲这种话,如果不是不懂事理,就是鲁迅杂文中说的“战略家”的“艺术”,“天朝”的“面子”,说难听点,是“既当婊子,又立牌坊”。如果高层都是这样混账的概念,中国就太危险了!     
    如果真的“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为了照顾日方的日益要求,为了“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国最大限度也只能象春晓油气田那样,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东海某些油气田的合作开发,而决不能同意“共同开发”。日本与我国“共同开发”东海就是、至少实际是,中国已经完全搁置了自己的主张,承认了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同样拥有主权,承认了日本完全不需要执行中国的法律,连“中间线”都不要了。“共同开发”就是共同所有主权。都已经同意日本在“中间线”上“共同开发”了,再讲“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有什么用?还需要划定“中间线”吗?
    武大伟说:“中方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方主张‘中间线’。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真不知道事情到底是“搁置争议”,还是“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果是“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那就应该抓紧谈判,不应当搁置了30年,现在还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天下哪有自己的主权不争,和别国共同开发的?日本自己那么缺乏资源,它会同意放弃自己的主权权利,同意我们去开发它的资源吗?日本是这样的国家吗?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把自己的主权“搁置”不争,接受另一方来“共同开发”,不是这片经济专属区不属于它的,就是在出卖国家主权。
    武大伟说:“如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我们不放弃主权,不搁置争议,就是“干扰中日关系大局”,这话听起来好耳熟!记得昔年日本人对中国人说过,蒋介石也对他的臣民训导过。“中日关系”是什么,是“日中亲善”?“中日关系大局”是什么,是日本来中国共同建立“大东亚共荣圈”?
    至于说这是“共赢”。不只是我,而是相当多的人民群众,都不知道我国赢了什么,让外国无偿开发我国资源,我们赢在哪里?人民有知情权,应当有人出来说明。
    中日关于在东海共同开发只是一项谅解文件,不是一项法律文书,它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中国人民有时间发表意见,中国政府有时间听取人民的意见,有机会在国内首先达到共识,再作决定。中国现在虽然可能不会发生韩国进口美国牛肉那样的政治动荡,但是人民心里明白,积之愈久,发之愈急,那时恐怕就不象韩国现在这样还能收拾。
    希望政府要按国家主席前几天说的办,“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作为人民的政府,怎么能背着人民做事?作为服务型的政府,只能执行人民的意志。
    如果问我对东海问题的意见,那就是,搁置争议了几代人了,现在要争议,不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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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武大伟向中外记者发表谈话: 解决东海问题有利中日加强能源合作
  2008年06月20日09: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记者张慧中报道: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19日就中日东海问题有关协议向中外记者发表了谈话,并回答了提问。
  一、中日双方达成三项共识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二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二、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中国有关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这两家公司因商业原因退出。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合作开发完全一样。
  三、中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中方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方主张“中间线”。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避免这一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稳定发展的障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种过渡性安排。
  早在30年前,中国领导人在解决海洋权益问题上,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一构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四、妥善解决东海问题符合中日双方利益
  中日两国都是亚洲和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此次双方达成有关共识,显示双方有能力、有诚意通过对话与磋商,妥善处理双边关系中的敏感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文章录入:liu2131075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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