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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作者:马门列夫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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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1,民间社团的成立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范围,应当由批准成立改为核准成立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成立社会团体首先应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民间社会团体的成立显然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六类事项,应当依法将批准成立改为核准成立。

2,结社的行政批准违反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需要进行行政许可批准,等于变相取消了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

3,农会如何批准?  

农民也有结社权,怎样批准农会?“农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的哪一个机关?他们如何管?承担何种管理责任?

4,工会如何改革?

中国的政治体系现状是缺乏劳动者阶级的组织,劳动者阶级目前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现在的工会组织在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中是不存在的,工人阶级中的重要成分——农民工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劳动者阶级中的个体户、下岗无业人员等,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政治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仅是限制了劳动者阶级自由结社的自由

强势集团,资本家有民主党派、工商联、商会等组织。实际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仅是限制了劳动者阶级自由结社的自由。这与《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背离的。如果劳动者阶级没有结社的自由,等于实质上剥夺了他们参与包括选举、被选举、监督、罢免权在内的基本政治权利。没有团体的依靠和组织,劳动者阶级不可能与强势的有组织的集团对抗。劳动阶级成为弱势群体,最大的弱势就是没有组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没有强大的劳动阶级的组织,岂非咄咄怪事?

6,迫切需要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取消对民间社团的批准程序,实行核准成立制度。使民间社团健康、正常的发展壮大。

文章录入:sxjccyt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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