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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翼组织起来,做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
作者:康新贵    文章来源:乌有之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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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翼组织起来,做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

康新贵

摘要: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很明显,一盘散沙状态的劳动者阶级不可能与强势阶级对抗,劳动者阶级需要组织起来。而劳动者阶级组织起来,需要一个领路人集团,这对左翼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关键词:劳动者 左翼 政治组织

一、劳动者阶级需要左翼做他们的代言人,为他们争取权利。

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又分化为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三个子阶层。整个劳动者阶级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90%左右(发展型10%、温饱型70%、贫困型10%),中产阶级占7%左右,国家管理人占2.1%,资本家占0.3%以内。很明显,劳动者阶级已沦落为弱势群体,其根本性的原因是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匮乏对劳动者阶级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性安排,正是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同时在制度的执行中,强势集团利用其优势的社会地位,肆意对劳动者阶级侵权。而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劳动者阶级缺乏强有力的政治代言人参与国家正式的政治协商。很明显,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劳动者阶级不可能与强势阶级对抗,劳动者阶级需要组织起来。而劳动者阶级组织起来,需要一个领路人集团,这对左翼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机遇——劳动者阶级需要自己的代言人;挑战——左翼能否担当起这个重任。

左翼的政治倾向无疑是偏向于劳动者阶级的,但左翼内部在对当前的社会认识、对未来的制度安排,其思想认识和理论存在严重的分歧。一部分左翼认为只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才有可能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张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制和民主制支配下的计划经济,他们反对私有制,对当前的私有化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私有化是当今社会出现种种丑恶现象的根本原因,但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对在公有制下如何发展经济,避免传统的社会主义所出现的低效、官僚主义、计划混乱等诸多问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回到过去显然不可能,也没有一个成功的榜样可供学习借鉴。一部分左翼认同适度的私有化,认同市场经济,认为多元化是当今社会的本质特征,表现在政治力量多元化、经济成分多元化、文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等多方面。主张阶级妥协,认为妥协是民主的象征。主张类似于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的道路,建设福利社会。左翼内部的分歧,就目前来看很难统一起来。或许也没有必要,不同理念的探索,可能更有助于左翼的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左翼目前在整体上处于理论探索、宣传阶段,缺乏实践活动。做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不仅需要理论宣传,更需要实际行动,领导劳动者阶级去争取本阶级的权利,没有行动,如何会成功?因此,左翼应重在行动,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实践活动。

二、实践高于理论,左翼应当合法的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左翼应当组织起来,求同存异,不论在理论上是何种主张,组织行动上应当统一起来,为劳动者阶级争取具体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左翼应当是一致的。具体如在国民收入的第一、二次分配上,在劳动者阶级的工资收入、工作环境、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具体的民生问题上做具体工作,为劳动者阶级谋福利。

具体的实践活动比理论上的争论更有意义。具体的实践活动应当高于理论上的争论,你的理论再好,没有实际效果还是等于零。对劳动者阶级而言,什么主义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真正实现政治、经济上公平与正义的权利。

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关系问题。关于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各自所占的比例,其他国家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榜样。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正的主要指标是分配比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则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正。目前我国总工资占GDP的比例为40%左右,资本主义国家为5060%之间,如美国,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瑞典的劳动所得(工资加雇主为其支付的相当工资总额约40%的社会保险金)与资方所得(利润加折旧费)相比,在二次大战战后初期为11,六十年代为21,七十年代为31,八十年代为21,有些年头甚至达到41中国的这一比例恰恰相反,2004年为0.651远远低于瑞典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中期的比例水平。事实上,很少有低于11的。我国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工资所占的比例显然是偏低和不公正的。

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是指国家的财政支出。在国家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劳动者阶级期望教育、社会福利保障、医疗卫生占有更多的比例,而强势阶级对此不感兴趣,因为他们不在乎自己支出多少医疗费、学费,更无须生活保障费,他们希望财政支出更多的用于经济方面,以便于他们的盈利活动等。财政支出结构的比例如何确定,按照民主的本质特征——多数人统治的原则,应当由全民来共同决定。而事实上不可能由13亿中国人共同投票决定,只能由各阶层的代言人共同协商、投票决定。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在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的支出一般占到财政支出的30%左右。在英国中央财政支出总额中,社会保障支出约占32%,卫生及社区服务支出约占17%,教育支出约占12%;2004,我国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支出总量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25%,新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美国为75%;近年来,我国每年在基本民生的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逼近世界倒数第一,除了柬埔寨、津巴布韦等国比我国低之外,绝大部分国家都是高于我们。再如大学学费等。大学学费之高已超出了劳动者阶级的承受能力,但学费的数额是由强势集团单方面决定的,劳动者阶级尽管有很多的不满和抱怨,但也只能是不满和抱怨而已。很明显,左翼如果在这些问题上为劳动者阶级出头,将必然得到广大劳动者阶级的支持和拥护。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的多党,没有属于劳动者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的组织。工人有一个名存实亡的工会组织,农民、个体户、无业人员则无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左翼要为劳动者阶级出头当代言人,就必须组织起来,而且只能是合法的组织起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791011141517条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申请批准成立,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作为一个合法组织为劳动者阶级服务。

三、路漫漫其修远兮,左翼当坚定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左翼依照法律程序,成立合法的左翼联盟组织,未必能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也就无法“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无论如何,批准与不批准,是政府的事情;是否依法行使本阶级的权利,是劳动者阶级自己的事情,更是左翼的事情。浙江台州温岭市的一些农民,自发的成立“温岭农会”以保护他们自己的权益,从本世纪初至今,没有获得批准,但其意义是深远的,影响是积极的。“温岭农会”将会成为一个民主的象征,一个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北京、广州等地的房屋业主们,要成立“业联会”保护他们的权益,至今也未获批准,但其同样有进步、民主的意义。左翼——持有坚定的信念、远大而崇高的目标、拥有一定的理论思想、人数众多且不乏精英人物,难道还不如那些农民和业主们?本人无意贬低农民和业主们,但左翼倘不如他们,实在是可以休矣。

   据本人所知,温岭农会、业联会筹委会的成员,至今无一人因此被逮捕入狱。申请成立是合法的权利。

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文献:

1、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四个阶层的划分与阶层矛盾》 中国社会学网 20079月;

2、高锋,《瑞典社民党的理论、政策创新与瑞典历史变迁 》 网络《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2005522日发布;

3、《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

4、齐志宏,《多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与财政支出职能结构的国际比较分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324

5、中国经济周刊,《专家建议:每年3000亿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人民网》200687日。

 

 

作者:康新贵 民主建国会会员  职业  律师  广东韶关

 邮编 kxglawyer2005@126.com  电话 13415606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5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9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
102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杜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现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休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休,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城;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休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来、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往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杜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杜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列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审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按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仍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杜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国休法入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休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杜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10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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