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非法辞退基层工会主席达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主要原因归结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纵容和庇护
北京的基层工会主席唐晓东和广东的基层工会主席杨观趣被各自所在的公司非法辞退,这在很早以前就已发生,类似事件在全国也屡有发生。如果说非法辞退这两位工会主席,其各自的公司还能网罗莫须有的“罪名”来给予打击报复的话,那么发生在中国山东的基层工会主席姜仟秋被所在的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事件,则是直接的赤裸裸的!短短的几年时间,中国的企业非法辞退敢于为工人维权的工会主席,已经达到了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地步,使国人不得不感到困惑和汗颜。我们的工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到底“跑”到哪里去了?
澳利威的工会(以下简称我工会)主席姜仟秋在今年6月7日,由于为工人维权而遭到澳利威公司的打击报复(详见工会相关博客),这一事件已经被当地劳动部门定性为打击报复。并且在07年10月,当地的福山区劳动监察已经给澳利威公司下达了整改指令书,但澳利威公司还是拒绝改正错误,到底是谁赋予了澳利威公司这么大的胆子?
在我工会主席由于为工人维权而遭到公司的打击报复被非法辞退后,我工会主席等人多次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办公室投诉,要求劳动监察依法来给我工会维权。起初,福山劳动局拒绝受理我工会的投诉,理由是澳利威公司辞退我工会主席不是打击报复,只是普通的劳动争议,要求我工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并且在07年8月10日由劳动局向我工会下达了一个“告知书”,再次强调了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我工会主席的行为仅仅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要求我工会去劳动仲裁(详情见8月14日博客)等违法内容。后来,在我工会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斗争下,福山劳动局迫于正义和法律的威严,在07年10月16日通知我工会说福山区劳动局已经把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为工人维权的我工会主席一案,定性为打击报复,并向澳利威公司下达了整改指令书。
在后来澳利威公司依然拒绝我工会主席回去上班以后,我工会主席又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办公室投诉,劳动监察史主任的答复是:澳利威公司辞退我工会主席并给了补偿以后,这是依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那么澳利威公司的行为(非法辞退我工会主席)是合法的,所以劳动局是不能处罚澳利威公司的。我工会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寻求援助时,福山区总工会柳耀东书记也是如此答复,他们也没有办法。
既然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又象以前那样犯了“断章取义”的毛病(详情见我工会8月14日播客),仅是片面的曲解法律来达到什么目的,那么现在我工会就把这个《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来分析以下。该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令人不解的是劳动监察为什么非要坚持给予赔偿就是合法而忽视了第五条前半款的规定呢?!执法者要执行法律,除了要从法律字面上来正确理解法律执行法律,更重要的是还要从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宗旨上来正确理解法律。按照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对该法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理解来推理延伸,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企业可以肆无忌惮的非法辞退或开除依法为工人维权的基层工会主席,当然,只要再给一笔赔偿金就OK了。这就是合法行为!这是多么荒唐的结论啊?!那么以后还有哪个工会主席敢为工人维权呢?既然这样,就会使我们的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甚至损害到我们的宪法!
中国基层工会是否健康发展,决定了中国工会的未来命运,而中国基层工会的健康发展,又取决于党和政府是否能真正其实有效的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我工会做为一个基层工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纵然现在有这样和那样的困难,我工会依然还是坚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给我们的指示:坚持依法争取权益,坚持到底,一定能胜利!
现在先让我们从外表来分析我工会跟澳利威公司力量的对比关系:我工会仅是一个普通的基层工会,而澳利威公司是一个公司,在经济上,澳利威公司无疑是具有强大实力,而我工会,仅有的一点工会经费也被有关部门控制死;公司有律师更有为公司忠心耿耿来打击我工会的中方人员,并能协调处理好良好的对外关系,而我工会在这方面,似乎是举步维艰,现在仅有一个工会主席且已经半年没有经济来源,连自己经济生活都陷入困境,更无法与澳利威公司进行持久战。
所谓的通过现象看本质,在本质上,我工会又是强大的。
第一,在我工会成立之初,我工会的缔造者就已经正确的分析了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才敢于领导工人组织罢工,并经过艰苦的斗争最终使我工会得以诞生。因此,我工会背后的力量是我们的党和政府,这是最坚强的后盾。
第二,我工会的成立,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的直接支持下成立起来的(详情见我工会相关播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个工会、这个敢于为工人维权的工会,如果受到澳利威公司残酷打击报复而失败的话,这不仅是我工会的失败,也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失败,更是我中国工会的失败!
第三,我工会从成立到现在,虽然举步维艰,但依然坚持为工人维权,尤其是在我工会主席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这段时间,依然在为工人维权。从成立至今,我工会可以理直气壮的对世人负责任的讲:我工会从未做过对不起工人的事情,从未做过违反法律和出卖自己良心的事情。所以,我工会才敢于堂堂正正的为工人维权,敢于面对相关部门的恐吓与刁难!
第四,法律站在我工会这一边。为成立我工会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六工人案件(见相关播客)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胜诉、以及福山劳动部门对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依法为工人维权的我工会主席的行为定性为打击报复等等,都说明了法律是站在我工会这一边的,纵观澳利威公司,在法律途径上,虽然可以有两个律师来代理诉讼,但结果是除了失败还是失败。在法律上,我们有《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尤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今年8月20日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更是对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也对地方上级总工会在保护企业工会主席方面应做的法定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不得不承认,我工会目前的处境比较困难,但最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了,我工会的播客虽然被澳利威公司辱骂为“放屁”,但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心里自由一杆秤,所谓的公道自在人心。我工会还是相信我们党和政府会给我工会讨回一个公道。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007年11月15日
附注:我工会现摘录部分相关保护工会主席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见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综合通过上面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能得出“主要原因归结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纵容和庇护”这个结论。我工会不希望那么多的法律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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