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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创造性”运用《物权法》!
作者:农奴戟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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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创造性”运用《物权法》,个人任何财产都可以以法律的名义剥夺

      据《新快报》讯:在开发商与房屋主人没有协商好赔赏的情况下,广州法院以土地属于集体,并且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为由判决4名钉子户坼迁。

如果此判决先例一成立,《物权法》成为一张大便纸! 广州法院曲解《物权法》,而且恶劣地开创了篡改、曲解法律的先河:
1、“创造性”地运用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道德和政治原则代替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准则
2、用“土地属于集体”推导出“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从而必须搬迁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私人房屋”的“新物权法”条款解释。
依次类推,“普天之下,莫非国土”---那么,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任何私人房屋都可以不分青红皂白,由法院判决强行折迁了,不仅如此,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大于个人利益的名义下,公民的个人任何财产都可随意以法律的名义剥夺。这样,某些地方官僚和不法商人,更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相互勾结、为所欲为,老百姓的命运更加风雨飘摇了。

 

附:

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01:14 四川在线 (来源:新快报)
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图)
按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猎德仅剩的4名"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王翔/摄(资料图)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昨终审判决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昨日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

  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缘起

  研究《物权法》

  “钉子户”死守猎德村

  去年10月16日,猎德村开拆。

  曾经密密麻麻盖满了“握手楼”的猎德村,迅速成为一片空旷的大工地,村屋几被拆完。然而,残垣断壁中,一栋楼房依然耸立,从高处看去很是显眼。

  事情始发于去年11月,猎德拆迁接近尾声,在东二区的拆迁工地中,一栋楼房矗立在拆迁工地中央。据了解,像这栋房子一样,猎德村共计尚有4户村民未与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这四户也就成了俗称的“钉子户”。

  事实上,在去年10月底,原本有5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被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集体”)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其后,1户村民在法庭的调解下与村集体达成协议,最后真正成为“钉子户”的共有4名: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村集体要求4“钉子户”立刻清空房屋,迁出。

  这期间,李泽民专门买了《物权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书籍,几户“钉子户”经常坐在一起研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泽民还每天巡查一遍,确保自己的房子没有被动过。

  一审

  一审判拆没提怎补偿

  “钉子户”不服上诉

  去年11月16日,村集体告4户“钉子户”案开庭。

  村集体方面诉称:猎德村的拆迁改造作为广州市政府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纳入了政府重点工程范围,在整个城市改造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基于市政建设需要,作为新光快速路北延线过江桥梁的猎德大桥将横穿猎德村,直接产生了包括被告使用的房屋在内的大量的拆迁任务。对此,广州市各级政府经过8年的酝酿最终确定了“以政府主导,村为实施主体”的整体改造原则。

  村集体分别在2007年5月和7月两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钉子户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拒绝交付房屋,拖慢了整个拆迁过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给全体村民造成了损失。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钉子户”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村集体。“钉子户”皆不服,继续上诉。“钉子户”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光说“要拆”,怎么补偿却没提,“私人房产被没收,难道要屋主睡大街?”(来源:新快报

文章录入:农奴戟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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