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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国际舆论环境,遏制法理台独
作者:佚名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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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国际舆论环境,遏制法理台独

——《人民自决》读后感

http://linjianyong1.blog.163.com/ 林建永 200712

《人民自决》一书是2002年在美国出版的一本主题书集。主编是列支敦士登(欧洲一个小国)出生的沃夫刚·丹丝伯格,他同时也是美国普林斯顿列支敦士登自决研究所创办人。从此书的前言介绍可以看出该书的出发点在于为“人民自决”寻求理论支撑。1991年开始列支敦士登开始在联合国提出《人民自决》提案,从1994年以来成为列支敦士登在联合国的一个常规议题,但是始终在联合国无法获得广泛性认同。因此列支敦士登王室资助普林斯顿大学组织各界学者进行研究,但是出乎意料的是通过此书很多作者的研究,我们发现本书所有学者都无法完全接受人民自决这个原则作为国际问题的主要手段。本文作为读后感,将对该书主要观点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提出我国应主动营造国际舆论环境遏制法理台独的一些感想。

 

一、《人民自决》主要理论观点

本书分为三篇,第一篇是理论探讨,包括大国和小国优劣比较、“人民自决”的演变、人民自决存在的问题、联合国对人民自决的态度与实践、人民自决的局限性、自决主体的共同体确定问题;第二篇是世界各地的寻求独立的案例,目前世界上有9亿人口,属于233个群体,寻求所谓的人民自决来解决他们的诉求。需求人民自决实现领土独立的案例全世界多达5千多个,及时美国(佛蒙特2002年开始)和加拿大(魁北克)也难以幸免。被收入本书的案例包括危地马拉,英国、法国、以色列、俄罗斯联邦、苏丹、印度、中国等国家;第三篇是对对列支敦士登“人民自决”联合国提案的一个评估,并寻求“人民自决”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1.“人民自决”的概念不确定

“人民自决”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并且从来没有统一的概念。本书认为人民自决原则最早由列宁提出,当时却受到西方舆论的普遍反对,就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也没有任何支持的表示。因为当时他们支持“人民自决”就意味着支持当时针对西方殖民者的反殖民运动。列宁提出: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任何受压迫、剥削、被殖民的人民都应该有权获得解放。可以说最早的“人民自决”是针对的对象问题是殖民压迫及其反抗之间的矛盾,并且一开始并不直接涉及领土的独立问题。

随后美国为了在国际社会获取势不可挡的反殖民势力的支持,当时总统威尔逊提出:殖民地人民自由、公开、公正的殖民地权利调整必须和殖民政府合理统治一样得到充分考虑,前提是殖民地人民必须严格遵守确定殖民地主权和人民相关利益的相关原则。威尔逊提出来,当时考虑到西方反共产主义的要求,特别强调人民自治是指在维持殖民体制下的在对殖民国家管理中,给以殖民地更多的内部自治权力。可以看出,威尔逊的目的是为了缓和殖民地双方的矛盾,此原则明确要求避免产生领土主权问题,从而维护其殖民盟友的利益。威尔逊的本义还是反对“反殖民主义”,其行为就是拒绝与反殖民主义的代表见面,其中包括越南反殖民寻求国家独立的胡志明见面请求也受到了拒绝。

但是二战后,苏联为了扩大它的共产主义支持曲解了的列宁式人民自决,那就是不断支持涉及领土独立的“人民自决”,而欧洲殖民地国家出于本身利益极力反对,甚至动用武力。而美国基于与西方的战线立场而其独立的历史,采取了中立的态度。直至今天,人民自决是否涉及领土主权仍然没有定论。

2.人民自决的主体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谁有权力进行自决?

一个人可以和他自己相关的利益问题发表其意见和采取行动。但是自决通常不是针对一个人而言。那么是什么群体有权力进行自决呢?是文化宗教决定的群体,还是民族决定的群体,还是语言决定的呢?就是单一的因素其实也没有定义了明确的群体,比如说同一语言的可能分布在一个国家的不同角落,甚至分布在不同国家中,那么同一中语言的群体以多大的规模为边界呢?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其他因素亦然。更糟糕的是,多时候这些因素相互交叉在一起让主体确定问题更加复杂。因此本书认为更合理的是以地理为决定因素。那么地理的边界如何确定呢?最后本书的作者给出社区作为自决的主体。社区的概念虽然很新颖,但是并不能解决问题,社区必然和地理空间联系,而社区的地理边界界定无疑将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本书另一个作者不得不提出抽象的共同体概念作为自决的主体。但是是什么构成了共同体community呢?世界上不存在自然的或法律规定的共同体。很多时候一些团体不过是先有了独立的意图,再把团体的意志强加给其他群体,让其他群体认为与该寻求独立的团体属于同一共同体。以卢旺达和胡图族为例,他们本质并没有区别语言、体型都一致,只是自身非要在身体上作些标志纹身等以示区分。

该作者还同意很多学者的观点:十分强调身份的可塑性。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有学者Tawfic Farah对阿拉伯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他们更确认为自己为阿拉伯人为特征,而不是穆斯林(尽管他们也是穆斯林)。因此法律上如何对待人民的自我身份认同问题显得非常复杂。正如个人和团体的特征总是处于变化之中一样,一个社区或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如此。Morton Halperin等人在其书中提出一个民族或共同体形成的标准是:种族、语言、宗教、文化联系、归属感。但是问题是,一旦他们确认自己为这个共同体之后,就倾向于固化认识。比如Bosinian Muslin就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波斯安人为自我认同,而不是以穆斯林。其实这样的结果会让他们失去很多东西。共同体的概念种下大量善的种子同时也种下了大量恶的种子。其好与坏的取决于共同体内部的自愿程度和对待问题的一致性程度。

而一个国家的少数民族有时候是相对的,有时候这个民族主导,其他民族就可能成为压迫者,因此一些地方的政策就是种族清洗,而现在则是寻求自治。一个西班牙人应该不只以加泰罗尼亚为荣,而且以西班牙人为荣,同样也以作为欧洲人为荣。

3.“主权完整”重于“人民自决”

寻求领土独立的“人民自决”原则始终和联合国坚持的“主权完整”原则存在着直接的冲突。196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1514号决议,决议的执行条款第二条提出所有的人民具有自决的权力,通过该权力可以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但是紧接着第六条明确指出:任何试图部分或全部破坏国家团结和领土完整都是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1970年联合国 the declaration on friendly relations则明确说明:领土上的人民可以建立一个属于他们的政府。

因此该书通过对国际法的分析认为人民自决在国际环境中是指不违反目前国家现状的自决,毕竟国际社会是由一个个国家组成的,自决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个体。因此国际社会通常对分离主义不以支持。唯一的例外是,通过和平协议产生的分离或合并。

4.人民自治优先于人民自决

在寻求全球政治稳定的背景下,将导致国家分裂的自决应该被尽可能避免。目前在世界上有5千个以上的自决要求,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原则基准,用来确定谁可以自决谁不可以。此书表明就是威尔逊的国务卿Robert Lansing对总统提出的人民自决也十分恼火,他说,这是不可理喻的诉求,提出这种概念无疑是给这些人炸药包,“人民自决”带来的将是怎样的灾难啊!一个女教授现在是世界法官的Rosalyn Higgins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她支持Georages Abi-Saab教授的观点说:离开稳定的环境,自决只是一个幻想,骚乱对人权是毫无帮助的。寻求人民自决的人们通常都变得不可理喻,他们总是要和过去隔开,不考虑未来,只想着不断的分裂。这些all-or-nothing孤注一掷的“爱国主义者”只想着分离,从来不考虑共处,更不知道容忍,更没有考虑共同去建设未来,更不要说考虑别人的自由和尊严。追求领土独立的自决鼓动者通常都忘记了最初其争取的权力是什么,甚至已经违背了其最初的初衷。很多时候自决只能带来骚乱,而不利于人权状况的改善,更不用说生活水平的提高。该书在第三篇明确提出很多时候,一些政治领导人,置居民本身的利益于不顾,一味要求人民自决,结果给居民带来的只是灾难。世界上有2百多个国家,3千种语言,5千多个分布在各国的少数民族。1992年的时任联合国秘书长Boutros Ghali警告我们如果个个寻求人民自决,世界将永无宁日。可以说一定上,人民自决原则等同于丛林原则。

考虑到人民自决原则和主权完整原则的冲突及其人民自决极易带来的骚乱,试图完善“人民自决”的作者不得不引进人民自治原则而实际上代替了人民自治原则。因此人民自决的现代含义转化成:为了影响其所在地政治结构的政治诉求选择权和保存其身份自我认同权,这些权力通常不需要通过完全独立才能解决,因此自决不应成为分离主义的政策。自治是多元社会维持各类社区、团体、民族必要平衡的最佳选择。这些群体有权自决,也就是有权自治维持他们的各类特性。但自决决不应被滥用为破坏现有整个政治共同体的手段。国际边界的确定只能是以国家为基础,而不能是民族、社区或文化。现代意义的自决决不是毫无条件,毫无限制的自决。除了把自决的权力和独立的权力相分离外,以下三种状况,自决的权力必须进一步受到限制:移民群体(来自同一国或同一种族的移民群体)、人口迁移(比如伴随武力占领他国领土后将本国人民大量迁入该地的人口)、少数民族。

总之,1992年以来联合国对自决与主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不断的调整:首先一个国家只有在其国土范围内充分遵守、尊重个人或少数群体的人权,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才高于人民自决。其次人民自决并不意味着分离,而是等同于获得民主和决定自身身份和命运的权力。基于前面一点,列兹敦士登正考虑修改宪法把领土主权自决纳入法律框架,但是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本书附的该国准备修宪条文里却明确说明列兹敦士登王室对“分离”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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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阅读该书引发的感想

1.人民自决和民主存在巨大区别

表面上看人民自决理论是以民主理论为基础,是民主的延伸。但是事实上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甚至人民自决和民主存在着冲突。人民自决和民主在主体上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区别。目前人民自决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人权文化权、政治权和经济权,另一方面是指国土和主权的自决。而民主涉及的主体首先是个人的权力,涉及的内容也是和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而当人民自决这一原则被一些政客所操纵时,人民自决并没有不一定有利于人民直接利益的改善,很多时候带来的只是经济恶化,甚至人权的灾难。

2.人民自决是现实问题,而不是真空里的问题

国际正义法庭法官Hardy Dillard提出“重要的是人民决定土地,而不是土地决定人民”,表面上似乎说明“人民自决”重于“领土完整”。但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历史的土地,也不存在没有历史的人民,凭空假设一块没有历史的人民生活在没有历史的土地上自然是不会有历史问题的争端。但是如果真空性的认为领土上可以自决的人民就是其领土上现有的人民,而不考虑这些人民的内在和外在联系(也就是割断历史),那么是否等同于谁能够占有该土地谁就可以自决呢?那么如果不考虑如何历史上如何占有该土地的历史和手段,那么不就意义纵容各方武力冲突来占有该领土吗?这不就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困局吗?如果这种困局也值得支持的话,那么也就是意味着对战争和侵略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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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我国台湾独立问题的建议

我国从1949年以来长期存在台湾统一问题,尤其是台湾独立分子的台独问题。法理台独是台独分子寻求独立的重要方式。台独分子为了达到法理宣传台独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国际重要法律文件随意取舍,或者断章取义;更重要的一方面其内在的法律理论依据是法理学上的理论主张也就是人民自决。民进党吕秀莲在其演讲中正如国际正义法庭的法官一样提出“重要的是人民决定土地,而不是土地决定人民”。因此如何加强对法理台独相关的法理学研究,尤其是通过国际舆论环境的主动构建,寻求舆论战略的最佳布局值得我们深思。

从这边书可以看出:正是认识到简单的理解“人民自决”是二战以来和冷战结束以来很多冲突的根源,本书作者不得不认为人民自决必须引入“高度自治”的含义,而不是动不动寻求国家边界的改变或新国家的建立。如果本书的观点确是如此,按照这种逻辑,毫无疑问我们中国对西藏、台湾、香港、澳门等的政策难道不就是再正确不过了吗?国际的很多理论研究其结论从来就没有统一的,更没有明确的定论。人民自决是美国目前干涉他国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台湾法理台独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http://linjianyong1.blog.163.com/

文章录入:linbacon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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