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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业企业身份年限明码标价
作者:孙大龙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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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业企业身份年限明码标价

  2007年12月11日晚,收到一条“真“或”假“信息,称有人为市政府献计献策,要给“事业身份年限”,和“企业身份年限”明码标价,不仅明码标价,还要将事业身份年限,与企业身份年限进行迭加,用迭加后的“事企身份年限价”,杂交出一个系数,再用“杂交出的系数”,去给每一名转制退休人员,做补偿分配标准的一部分。

  闻此讯息过后,真乃哭笑不得,首先,且不论该信息来源真与伪,就其实质而言,此招确属祸国殃民的馊主意,出此损招之人,不是变态无知,就是故意为之,或别有用心。

  大家知道,“给事企身份年限明码标价”,并迭加,用杂交出的系数,去定每一名转制退休人员,并做补偿分配标准的一部分,是典型的“对企业身份”的“政策歧视”,如果“给事业身份年限定大价“,”给企业身份年限定小价”,那“政策歧视”问题就更加严重了。

  何谓“政策歧视身份”,其内含真意为:

  1、“鄙视企业身份”2、“鄙夷企业身份”3、“漠视企业身份”4、“渺视企业身份”5、“藐视企业身份”6、“看不起企业身份”7、“看轻企业身份”8、“忽视企业身份”9、“小看企业身份”10、“轻视企业身份”11、“蔑视企业身份”12、“敌视企业身份”13、“敌对企业身份”14、“仇视企业身份”等等。

  有如此严重的变态行为,其性质可就的确变了样啦,将迭加后的“事企身份年限价”,或“杂交价系数”,一旦写入津政发(2007)XX号补偿文件中,那它的负面影响力,将远远超过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津政发(2000)25号文,其主导人员,就更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政策歧视”责任。

  由此联想到,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津政发(2000)25号文,当初制定转制文件时,可能都是如此而已。

  鉴别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津政发(2000)25号文,其判断正确与错误的区别手段之一就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宪章原则来鉴定。

  宪章中“同工同酬,按劳分配”是回答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津政发(2000)25号文中,“9、7、5、3、1”的“政策歧视”的最佳结论。

  宪章中“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就是一把精密标尺,它庄严宣誓,任何时候都将拒绝执行,情感渗透、情绪发泄、或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宪章原则之上的,一切挑衅性文件都是徒劳的。

  什么“9、7、5、3、1”的威风凛凛,在宪章面前,都将威风扫地,这就是宪章的“威严寐力”所在。

  “9、7、5、3、1”政策,到底是个什么东东,简而言之,即当一名科研人员或干部职工,用一生的血汗、智力、体力、精力、为几元甚至十几元工资增幅,年复一年,勤勤恳恳,点点滴滴,好不容易积累达到退休工资数额时,政府采用“政策歧视身份”,或“政策掠夺”的手段,将你的退休工资在短期内,剥夺走1/3至2/3的原有待遇,这就是“9、7、5、3、1”政策的“政策歧视身份”或“政策掠夺”本质。

  “9、7、5、3、1”政策,就是强暴。

  “9、7、5、3、1”政策,对低收入转制退休职工是一种巨大的疯狂而无情的“政策性掠夺”。

  “9、7、5、3、1”政策,正演变成为一种悄然的政策剥削工具,以牺牲转制退休职工一生积累的代价,换取更远大的改革政策利益。

  “9、7、5、3、1”政策,明知违背民意,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却还要有人强行推行,这和强暴完全是一个路数。

  难道拿出原什么四部委的“所谓文件”就不是强暴了吗?中国百姓被打着“所谓文件”旗号的垄断行业,抢劫强暴久了,早就越来越没意识了。见到拦路抢劫刁贼,就不自觉地掏钱包;见到强暴犯,就不自觉地顺从。

  幸好还有天津市杨栋梁副市长,早在2003年,就在科技大会上,敢于坚持公平正义,敢于站出来,公开大声说“不”。这得需要多么大的胆识和勇气啊!

  “9、7、5、3、1”政策,用政策一次性掠夺完转制职工,在国家内的个人积蓄。国家积累的价值,都属于劳动者创造,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积累包含了完全属于个人积蓄,是从劳动者总体劳动创造的价值中,除去低份额的工资,部分国家公共积累之后的剩余部分,虽未结算,但却毫无疑问属于个人的积蓄,它将在医疗、退休金、各种保障中,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返还,如果后半辈子没用完,对这些非结算型的个人积蓄,则还将造福于其它的劳动者。

  “9、7、5、3、1”政策,把这笔巨额个人积蓄轻轻地、巧妙地、抹杀并掠夺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事转企进行的改革,为了把事业科研院所推向市场,国家实行“断奶政策”

  “9、7、5、3、1”政策,即国家不再给事业科研院所拨款,事转企业需要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为了搞技改必须向银行贷款,万一技改不成功没达到予期效益,企业就得背一身债,弄不好利息都付不起,把企业拖垮而“死”。不搞技改没有技术进步,就会在竞争中落败,被淘汰而“死”,可见当时事转企的困境,一个“钱”字,难倒好汉一大片。

  “9、7、5、3、1”政策,对宪法而言,是倒行逆施,它将十七大的公平正义新政旗帜丢弃一边,却死死抱着右翼疯狂抢劫的1999至2000的旧年代,即劳社部发(2000)2号文,津政发(2000)25号文不放。

  “9、7、5、3、1”政策,被个别官员反复纠缠,并力挺出台“剥削政策”不放,这是不是倒退?

  这种倒退是否有出路?。

  在十七大后,幸好还有天津市市委,市政府,杨栋梁副市长,始终坚持不懈的,从2003年至2007年,一直要求对这一受害群体进行补偿,又有72院所一批人的坚持与较真,这才是十七大公平正义路线取得的伟大胜利。

  “给事企身份年限明码标价”,就如同是“你资本家身份多少年了”?“你工人身份多少年了”?再经身份价迭加,这种身份价迭加的社会反作用力,必然超过各自固有频率,“形成共振”,而“形成共振”的破坏力与杀伤力”,是难于预测的。

  但愿“事企身份年限明码标价”之说,属虚假信息,在尚未激怒,并引发全国各地,“拥有企业身份年限”群体全面讨伐攻击之前,悄悄删除“政策歧视”的虚假信息为佳,避免后续改革带来更大的,一系列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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