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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在于“先”和“后”
作者:fantacyleo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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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的一篇《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的访谈,招来了网上一顿板砖。板砖之下,有人挺身而出,为茅老师辩护,茅老师应该感到欣慰了。《武汉晚报》6月3日“说吧留言”板块刊登了署名一篇“林德”的文章,说网上的砖头拍错了靶子,茅老师说“要保护先富裕的人”,在批评者看来,变成了“要优先保护富人”。说要保护富人,并不意味着穷人不应该保护,也没有保护要分先后顺序的意思。
  不过,这位辩护者的辩护手法似乎不太高明。茅的原话是:“我们要保护先富裕的人,因为只有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显然,在“只有……才”的逻辑关系下,富人得到保护是穷人变富的必要条件。假设穷人变富有N个必要条件,那么任何一个必要条件不成立,穷人就不可能变富。于是,在时间关系上,富人得到保护显然必须发生在穷人变富之前,网上拍砖的人将其理解为“要优先保护富人”有何不妥呢?而且,这位林德先生自己却在偷换概念,把茅的上述原话理解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该得到保护,只有这样,人们才有想要富的动力”,通过偷梁换柱,就把富人的财产全部划到合法的私有财产那里去了。(我没有系统地学过数理逻辑,不知道上面的推理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网友们不吝赐教)
  把茅的那篇访谈和网上的“砖言”(拍砖网友的发言)再看一遍就不难发现,双方其实也都没有把“先”和“后”作为重点。茅的访谈在开头提了一两句的富人之后,马上偷换了概念,把“富人”换成了“企业家”,接下来几乎全篇在谈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我用word做了统计,茅的访谈共出现22次“企业家”,却只出现2次“富人”(不算标题),其实质不过以“保护富人”之名,行为企业家开脱原罪之实。
  茅把出了问题的企业家,如周正毅,都排除出企业家的行列。这又一次运用了任志强的“贪官不是富人”逻辑。不过,茅能不能告诉全国人民,当周正毅没有被查处的时候,你会不会尊称他一句企业家呢?没查出来他有问题的时候就把他奉为企业家,查出来就把他驱逐出企业家的行列。可是,按照茅的标准,现在有几个企业家不是靠着如周正毅般的手段发掘自己的第一桶金呢?如果周的问题应当查处,那其他类似周的企业家是不是也应该查处呢?如果查处后发现如周的企业家非常普遍,那这是不是可以定义为“原罪”呢?
  “要优先保护富人,穷人才能变富”。可是,小平同志说先富带动后富,那么多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致富,而且还不查处,对后来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榜样?茅认为“现在宪法中对于公私财产保护的说法显然是有差别的,对私有财产缺乏严格保护,就会给侵犯他人财产留下机会,鼓励人们想方设法侵犯他人已经生产出来的财富,而不是自己去努力生产。这对整个社会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力。”然而,靠侵犯自然人的财产致富的人有多少?而通过侵犯公共财产发家致富的人又有多少?马克思说,如果靠单个资本的积累来修建铁路,那恐怕马克思活着的时候世界上还不会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制就轻而易举地积累起庞大的资本来修建铁路了。如果靠侵犯一个个独立、分散自然人的财产,那些富豪能成为富豪吗?可是,他们靠骗取贷款、侵吞国有资产,一下子就侵吞了全民的财产,富得当然快!即使我们承认以前富人是靠侵犯自然人的财产发家致富的,那么,既然现在知道了这个情况,又怎么能高喊“要保护富人”呢?这岂不是要保护他们侵犯其他人财产的行为吗?
  最后,如果茅不懂什么是社会主义,不懂什么是剥削,不懂什么是市场经济,那就请不要随便提到这些名词。比如,茅认为市场经济是人权平等的经济,计划经济讲求的是经济平等。可是,没有经济上的平等,人权能够平等吗?又如茅认为人的能力有不同,市场经济下必然出现收入差距。可是,市场经济不是还讲究机会平等吗?残疾人和正常人能够机会平等吗?为什么残疾人不和正常人一起在夏季奥运会上同场竞技,而要专门搞一个残疾人运动会呢?机会平等就不能够让人们带着出身一起上场比赛,请看《世界银行2006年年度报告——发展与公平》对“机会公平”的定义:一个人一生中的成就应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和努力,而且这种才能与努力是可控的,而不是被种族、性别、社会及家庭背景或出生国等他不可控的因素所限制。而现在中国的情况是李金华所说的马太效应,富人愈富,穷人愈穷,这怎么能说得上是机会平等?再如剥削的问题,只要存在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就必然存在,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前,我们国家允许工人的剩余价值被一部分资本家占有。可是,那些克扣工资的资本家不是简单用剥削能够形容的,因为在理论上分析剥削时,至少还有一个前提: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工资)已经得到了全额的支付,而不是现在铺天盖地的欠薪!
文章录入:fantacyleo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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