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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不追究"原罪"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康新贵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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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不追究“原罪”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康新贵

一、近闻全国工商联主席胡德平、重庆市委书记汪洋、中共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先后皆日: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对富豪暴发致富的“第一桶金”决不清算!铿锵有力、落地有声,似乎已成定论,别无争议。

不追究“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奈何独青睐民营企业家——资本家乎?青睐资本家,无非是资本家有资本而居于社会上层。须知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四个阶层,除劳动者阶层外,余皆为社会上层,犹以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为最贵。民营企业家之“原罪”, 必有国家管理人之同谋,资本家独享此特权而将国家管理人排斥在外,必招致大乱。

愚以为复之以“刑不上强势阶层,礼不下劳动者”,始为相宜。斯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休矣。不追究“原罪”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乱其心,使人窦生疑念,心既乱则天下乱;不追究“原罪”而“有法必依、依法治国”,自相矛盾,“刑不上强势阶层”,名正则言顺。诚如此,当为陈良宇、陈希同平反且官复原职乃至晋级加爵以抚其心、成克杰当昭雪以示天下、王宝森被逼自尽理当追为烈士而立碑。唯如此,方上下有序,使人惟服天命、各归其位。

然如此,中国将逆世界潮流而动,恢复之封建乃至奴隶制。且不论国人如何之谤怨,外部列强虎视眈眈、伺机而动久矣,犹以美国为最甚,今有如此之良机,想必不会失却;台湾阿扁,亦独立有名,国之大难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至89条日:“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此为《刑法》之时效制度。如张三于公元1980年暗杀李四,未被发觉,司法机关也未立案、李四家属也未报案,至20年后,如于公元2001年始被发觉,则张三免受追究刑事责任,如需追究,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效而仿之,如民营企业家之“原罪”已超过追诉期限,则自无追究之理。如此,刘延东、汪洋、胡德平之辈则不必煞费苦心、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日“不追究原罪”;未贪污受贿之官僚亦不必深感懊悔而不似成克杰之辈;庶民亦不必大虑复之封建乃至奴隶制而被列强入侵而不得做顺民;崇尚西方民主而幻想“依法治国”之名流亦可继续坐而论剑、传道授业、稳穿了白领、稳坐了中产的转轮椅。此为上策,皆大欢喜,不亦乐乎。

呜呼,《刑法》万岁!读《刑法》,始知国之大陆亦有人。甚幸、甚喜!不知公等今安乐否?

 

参考文献:

   1.施晓渝 《呼吁全国人民抵制刘延东、汪洋、胡德平的讲话》 网络 《左翼联盟》 200711日;

2.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劳动者阶层分析》 网络 (学说连线) 20051215

作者:康新贵

邮箱:kxglawyer2005@126.com

 

 

 

文章录入:kxglawyer    责任编辑: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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