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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土地入股是瞒天过海
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分田到户,这里必须闹清概念,闹清所有权。
原来农村生产资料(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三级所有”,三级是,公社,大队,小队。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农村集体生产经营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制,也没有改变集体经营性质,只是一种经营组织和方法的改变。作为承包经营,要有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应是三级所有的所有者,承包方是户(不是个人,人口增减一般不变,但人人有份,新出生人口也是有份的,经过一段时间,集体还有权作出适当调整,并不是承包期内绝对不变,这也表示了集体所有权的主张)。
解散人民公社,未经社员讨论,是违背集体经营体原则的,未经过法律程序,变更所有者(把三级所有变成村所有,而且没有明确村所有,等于取消发包方,集体土地在法律上成了没有明确所有者的无主资产),也是违背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的。
只要没有明确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其承包使用权就仅限于自主生产(联产),不经发包方同意是不能转移使用权和变更土地用途的,而且承包方无权进行转租,入股,获取租金或股份红利的,无权和任何人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否则就是对集体所有权的侵犯。
闹清了上述概念,闹清了所有权,就知道所谓的私人“土地入股”是完全非法的,精英搞“土地入股”试验,毫无法律根据,是公然违反精英自己制订的物权法的,是立法犯法,知法犯法。
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解散人民公社,再到土地入股,是瞒天过海的土地私有化,是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应该反思和纠正。再也不能毫不动摇的进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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