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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经受“最牛钉子户”的检验
作者:吾将上下而求索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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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经受“最牛钉子户”的检验

    根据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定,“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俩必须在22日以前自行搬迁,否则将实行强拆。因为认为这个期限是直到22日零点为止,前天下午,杨武住进了屋内,并把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屋顶,向外界展示“保卫自己的财产”的决心。
    东方早报3月23日报道 3月22日,重庆。微风暖日,法院没有像大多数人预计那样,进入这座号称“最牛钉子户”的二层民宅进行强拆。51岁的屋主杨武度过一个难眠之夜后,仍独自守立楼顶,他脚下是危楼悬崖和20米深的巨大圆坑。对面50米,代表重庆高速经济发展的轻轨列车每隔几分钟驶过,一家房地产商的巨幅广告向他招手:“彼岸就是幸福。”
    “最牛钉子户”吴苹说:我不会妥协!既然我是合法的,我就一定要坚持到底。不仅是《物权法》,《物权法》之前的宪法也保护私有财产不能侵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拆迁,但他们是要建商场,是商业行为,乱说什么公共利益?!吴苹说:我的要求不高,也不要什么很好的条件,我只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我唯一的条件就是和开发商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平等地谈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因开发商建设的是商业用房,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而如果《物权法》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予以了否定。马怀德说,《物权法》没有规定所有拆迁都要取得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的拆迁开发也是允许的。同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才能进行拆除也是不现实的。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过去、今天、未来,所有拆迁也不可能都出于公共利益”。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
 
    《物权法》尚未生效,网上称“最牛钉子户”事件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还谈不上;很可能会按照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处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假若“最牛钉子户”事件发生在《物权法》生效后,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两位校长发表的意见,我认为《物权法》很难经受住“最牛钉子户”的检验。

    按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的说法,《物权法》生效后,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仍照审批房屋拆迁,完全可以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违反《物权法》。
    按《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的意思,盖商场也可以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一来,任何一个私企利益都可以说是“公共利益”。这是对“公共利益”的概念随意解释,实际是也是违反《物权法》。
    《物权法》的起草者都这样不严肃地对待和随意解释《物权法》,很让人担心《物权法》的切实执行。
    我希望权威人士要尊重自己,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那样公正、科学运用法律于实际。

    我认为,对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只能这样解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唯一的前提和根据;而可以进行征收行为的主体,只有国家。
    商场老板要拆他人的房子盖商场,完全是私人的商业行为,不能借用国家进行征收;,国家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规定,“保障”商场老板和房主双方“的平等法律地位”,按照市场法则进行自愿、自由、平等协商。
    我希望法律专家在帮助国家立法过程中,不要过多地翻书本,而要多作社会调查;在法律制定之后,要根据社会实践,坚持正确,修正错误。“最牛钉子户”这个问题,按照《物权法》,就应当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那样解释,政府应当如我的认为那样去处理。

文章录入:liu2131075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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