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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庾华:我们不要一个警察世界
作者:袁庾华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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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一个警察世界

——文革中的砍监放犯与毛泽东的“群众专政”观浅谈

(征求意见稿)

 

 

 

一、文革中的“砍监放犯”与当时的司法体制改革(151

(一)砍监放犯

1、一些省、市、区的档案、资料。

2、其中的区别,以相邻的皖、浙两省为例。

(二)背景与当时的司法体制改革

1、现有档案的开放有限——公安部撤消的一个文件;毛泽东“八•四”指示;毛泽东“九大”前后讲话,“不抓人”的一贯性。

2、文革爆发后,整个司法体制立即发生的变化——(1)群众组织接管公安机关。(2)“江青支持的”四院(部)联合报告。(3)司法体制的重大变化和谢富治的有关讲话。(4)劳教、少管等工作撤消。

(三)是毛泽东,还是谢富治、江青提出的“砸烂公检法”

1、江青、张春桥与“砸”。

2、谢富治其人——(1)山头与邓;(2)和“酷史”罗瑞卿的不同形象;(3)谢所理解的毛泽东的专政思想。

3、应该是毛泽东提出的“砸”。

4、毛泽东对公安工作的态度。

(四)林彪事件的前后,司法机关的调整

1、毛林的路线分歧已成为主要矛盾。

2、第15次公安会议,第7次劳改会议,毛、周指示中有区别吗?

3、一系列调整、部分转“正”。

4、李震“奇案”。

 

二、今日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法治实践,问题与前景(157

(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走向“法治”的实践及其提出的问题

1、全面恢复文革前乃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司法体制——“依法治国”、入宪,扩编、扩监。

2、彭真,文革之前、之后,政法战线的主帅——“玻璃板”与“十无”

3、“五次高峰”与持续20多年至今未下的“第五次高峰”——犯罪统计; “下不了手”与死刑、酷刑;治本,靠的是“把经济搞上去”吗?

4、应该终结的“严打”模式,云南厅长的总结,北京局长的新模式取代。

5、深化司法改革的前景——(1)定位“警察国家”?(2)司法独立、政法委、律师、劳教。(3)有回归中国传统的路吗?(4)百年的西望、再西望。

(二)西方的法治问题

1、发达国家的发达犯罪——美国:高投入、高犯罪、低破案率;英国:其保守性也被逼得“朝令夕改”;日本和欧洲等。

2、也有的进步和回潮——(1)相对的司法独立。(2)高效权威、反应敏捷的警务指挥系统。(3)对酷刑的重视。(4)开放处遇制与阶级、种族的倾斜。(5)一定程度的民主性——即群众性。(6)米兰达警告:“正当程序革命”与西方文化大革命。(7)保守回潮。

3、对西方法治的批判——(1)以恶治恶。(2)哈贝马斯:“西方的法治传统也面临着危机”。(3)左翼批判:《新犯罪学》、福柯;越轨会议,伯克利学派;(4)批判法学运动的兴起。

 

三、另一条道路是可能的(169

(一)进一步认识毛泽东对改造罪犯和群众专政的探索

1、毛泽东的“把犯人当人看”、“人是可以改造的”,从本质上区别了古今中外的其它理论和实践——(1)从革命根据地开创的革命人道主义传统:37次批示、谈话和毛泽东的博大胸怀(2)对国民党、日本战犯等的成功改造。

2、毛泽东的“横竖不杀”与整个官僚阶级的血腥对抗。

3、“道县事件”及其文革的秩序观。

4、也谈文革中的专制——反毛与反林、反周的不同,“一打三反运动”与“打开监狱找左派”; 学习班、“5.16; “公安六条”与45号文件

5、监所内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11972年的大幅度提高犯人伙食供应标准。(2)“三杯水”与废除“法西斯审讯方式”。(3)各地的贯彻。影响

6、“小册子”、“三位一体”和枫桥道路——(1)“小册子”与司法民主。(2)“三位一体”的可行性。(3)枫桥道路。

(二)群众专政,大民主和人类的前途

1、“要重视文革中‘斗、批、改’阶段的研究,从这里可以认识主席对未来的探索”——还应该重视毛泽东晚年所关心的国家理论问题,其中可以包括“评《水浒》”、“官僚主义者阶级”批语的公布,都涉及到体制问题。

2、十月革命和1949年革命后提出的问题。

3、“专政是群众的专政”——毛泽东最本质的说明:即使在毛泽东领导的时代,无产阶级专政也只是在群众运动的动态中才能体现出来。

4、毛泽东:“没有无产阶级大民主,无产阶级专政就有变成资产阶级专政的危险”。

中国式的大民主,是对人类民主运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贡献。削弱国家机器,靠的是武装人民和群众专政。 “三结合”的革命政权,也需要强调“精简机构”和干部的“半供洽制”。 “七、八年来一次”、“社团革命”、“颜色革命”。所谓“大民主”,说到底就是群众路线。群众化,首先是语言文化的。 要不要群众化是要命的问题

5、美国新保守主义的崛起,也给历史带来一次重新“洗牌”的机会。和毛泽东主义,人类两种前途的选择。写在后面的一点记忆

 

前 言

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整建制的撤消监狱、劳改单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单位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造。之后,留在监、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员,也经历了一场监狱史上仅见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而在之前,全国各地陆续撤消了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工作。整个司法体制也曾发生过根本性的改革,其中有一个“砸烂公、检、法”的公案。

——这是称之为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那次“认真的演习”中至今人们还重视不够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现有档案的开放程度还相当有限,笔者还不能据此理清这场司法改革的头绪。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以此为切入口,了解毛泽东的群众专政观。今日中国法学界的主流批评毛泽东搞的是“人治”,不要法治,同时却大都肯定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代表着世界行刑制度的潮流和方向,司法界过去也常引用美国首席大法官伯格参观我国监狱后的评价:“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庭和监狱我都参观过,中国改造犯人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最富人道主义”。那么在这方面,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所谓现代法治,就是营造各式各样、有形无形的监狱来控制全社会,这可能是福柯对几百年来的西方现代文明社会的最精辟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走上“全球化”轨道的“欠发达国家”。已经持续20多年的我国“第五次犯罪高峰”仍在越攀越高,被人们誉为法制最健全,国家机器最强大的美国,其社会犯罪也同步强大,说到底,现代社会一刻也离不开犯罪推动其运转。北大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说:“但是经过了20年的改革,人们却由对法治的希望变成了对法治的失望,如果不是绝望的话”。哈贝马斯也认为,西方的法治传统正面临危机。毛泽东却说:“我们相信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可以把犯人改造过来”。依造他一贯的思想,要改造好人,必须改造制造犯罪的社会。毛泽东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群众专政”,例如他所推广的“枫桥经验”,就是毛泽东一贯主张的“不杀人”、“不关人”、“不打人”,靠群众说理教育改造的另一条道路。

毛泽东说:“没有无产阶级大民主,无产阶级专政就有变成资产阶级专政的危险”。群众专政,或者是对群众专政,就是在文革中反复较量的两条路线斗争的最本质的体现。也只有从这里才能澄清近30年来垄断了话语霸权的少数权贵有意搅混的文革的真实。究竟是《文革的屠杀》,还是镇压文革的屠杀?所谓“暴虐文革”、“专制文革”应该有更本质的认识。有身价的“100个人”或者其它权威记忆可以一千次一万次地炒作,但终究代替不了掩盖不住千百万造反奴隶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文革史。即使如此,和历史上各次大革命比较,这次文化大革命仍然是代价最小的,也是一次难得的锻炼。人类历史上,亿万人民第一次有机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重要领域里,那么广泛地参与了民主运动,在争取人类另一种前途的斗争中,为今后世世代代的奋斗留下了极其珍贵的教训和经验。也只有有了这种中国式的“大民主”,民主,才第一次具有了较为完整的意义。人类应该有幸于毛泽东点燃的、中国在历史上第一次直接推动全球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德里克说:“文革是人类的最后一次挣扎”,不过,这个“挣扎”是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我们正在经历的只不过是它的一次较大的反复。

在中国文革爆发40周年的前夕,笔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以寄希望人们对此问题的重视,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内容繁杂,仍只是浅谈,它期待着来自各方面的补充、启发,批评、改正。也借此机会,促进本人能够认真读一点书,再继续这一工作时,会有所提高。

 

一、文革中的砍监放犯与当时的司法体制改革

(一)砍监放犯

1、取自全国六大区域十余省、市、自治区有关“砍监放犯”的档案及其它文史资料,其中:

黑龙江:“(文化大革命期间),……开监放犯十余万”,“从1967年至1970年,全省59个单位先后砍掉57个……”。

吉林:所砍“占全省劳改单位总数的77.87,“被放掉57%”。

新疆:“1970311973310,除第一监狱外,19个在押犯单位整建制地移交”。

湖南:“劳改单位只剩下13个”。

江西:“到19694月,省劳改局和全省各劳改、就业单位,全部或分别被撤消或交出”。

安徽:“保留下来的还有9个单位”,“5236名罪犯未能收押改造”,“38200名在押犯,被清理回原籍”。

——此外,已查阅到相关资料的还有京、晋、青、川、鄂、鲁、苏、浙、沪等。

2、其中的区别,以相邻的皖、浙两省为例:

皖:5年以下徒刑等条件,才可清理回原籍。相同中外较好的惯例。

浙:根据浙革(69215号文件《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只有“重政治犯”和“海归”特务等四种特殊对象(涉及人极少)才有“需送劳改场(所)”的资格,并要报省革委审批,地(市)、县级政权无权。

——结合下面要谈的也在浙江的“枫桥经验”,笔者认为,或许,后者才是毛泽东的思想和路线。

(二)“砍监放犯”的背景,与当时司法体制的其它改革

1、文革后,1979年公安部《关于撤消几个错误文件的通知》,其中第一个就是“196918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群众专政的几个典型报告》的小册子。”其发文时间正处于各地“砍监放犯”高潮中,只是笔者还没有见到次文件原文。

我国现有档案的实际开放对文革时期,尤其是政、法资料是基本上非法封闭的,令人担心的一次又一次的“烧档案”烧的又大都是文革时期的。

一位“九大”代表回忆当时传达毛泽东的一个讲话:“我看不需要这么多监狱,把监狱里这些人放到群众中改造,这个办法好,天塌不下来”,这位代表本人亲自去执行解散的劳改单位——郭当口农场,以及人们谈当年“干校”所熟悉的罗山农场等,在河南的档案馆、地方志中看不到一点“砍监放犯”的蛛丝马迹,许多省都是如此。

1968年秋,在“反多中心”运动中,我被以“现行反革命”的身份被关进了郑州市看守所,至1969年底释放,在这期间——“九大”前后,正目睹了各地转来的此类人员以及本所的一些家属持大队、街道介绍信来领人的情况。1979年底我以“妄图夺省委领导权”的罪名被判刑去到监狱后,这个话题仍然是老犯人经常议论的,不过他们归功于林彪,我反复和他们辩论说是推广“枫桥经验”(下面要专题谈到)。当时,我并不知道毛泽东在“九大”有此讲话。

听了那位“九大”代表回忆后,我从有限的资料中没有找到毛泽东的这个讲话,也包括我们当时十分熟悉的毛泽东在八届十二中全会和“九大”的许多讲话,今天在正式出版物中都看不到。但是,就在《毛泽东传》等书里,也有毛泽东在“九大”前后类似这种内容的讲话,而且不仅一次。例如,1969315,毛泽东对中央文革碰头会议成员一篇很长讲话中说:“关的人太多,统统放了,只要不是杀人、放火、放毒、破坏,写几条反动标语,那有什么要紧?有的人放出来,只要不继续杀人就行了,可以继续进行教育。他再杀人,再抓嘛!这是第一。一个是关,一个是放。一个不关不行,我们说的是大部不抓,一个不杀”。这段话是谈清理阶级队伍(以下简称“清队”)开始的,也是他的一贯原则。更早一些,他也强调了群众专政的问题,据《王力反思录》,在林彪主持的政治局常委会上传达的196784毛泽东给江青的信中说:“现在文化大革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群众专政”。这里,他主要强调的是和走资派的斗争,“如果不实行群众专政的话,就是走资派来专了群众的政”。

2、文革爆发后,整个司法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1)文革开始的夺权,“接管政权,从报纸宣传工具开始,接着就接管公关机关”,这是1967117,北京市公安局被革命群众组织接管的当天谢富治讲的,他还说:“大致上,全国大城市的公安局都被接管了。他们做得对,这件事情是伟大领袖毛主席所支持的”。

219681211,被文革后归罪于“江青支持的”高检、高法、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毛泽东、中央、中央文革写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

谢富治196755说:“检察院完全是学苏联的”;19671125说:“法院这个名称是旧的东西,沿用国民党时用的名称”,“要通过斗争把原来法院存在的资产阶级的封建主义的东西统统搞掉”。并说,17年来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的,只有靠造反来解决。

——对此的认识,也需要联系1960年就曾撤消过检察院(1962年恢复),以及曾有过的司法合署办公问题。

在公安部“留下少数人”中,领导干部只留了文革初期刚从部队调来的李震、施义之等人。

同时,公安部发下文件,中断了和地方公安厅、局的垂直关系。

地方专政机关也是萎缩状,湖北省“1968年将原公、检、法干部精简90%”;浙江省革委1968年的54号文件,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军管会人员不少于1015人。

3)全国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遭大幅度砍缩。

4)文革全面展开之始,劳教等制度就成为造反的对象,19661970年,全国各省、市、区陆续宣布撤消劳教、少年管教和强制劳动等工作,1969年后一些省“普遍实行”对“无帽就业人员实行民主管理”。

(三)是谢富治、江青等人,还是毛泽东提出的“砸烂公、检、法”

1、文革后,批判江青、张春桥中,也有这个“砸”的问题;

19671219在上海大会上历数上海各任公安局长在“十几年里干尽了坏事”。此时的他是刚跟随毛泽东巡视大江南北后。

江青一再公开表示过对“大沿帽”的反感,但这么大的体制问题,生活在毛泽东身边的她,恐怕不会是她自己提出来的,就像她1967722肯定河南提出“文攻武卫”的口号,之前,718毛泽东在武汉已讲“你们要把工人学生武装起来”,并夸奖武汉造反派“钢工总”修工事很好。

2、谢富治其人。

1)谢从历史上看,他是红四方面军——二野体系的,算是邓小平的老部下,据说他在八届十一中全会上的批邓讲话,事先是得到邓的谅解的。

2)和谢接触的人,明显感到谢完全不同于其前任罗瑞卿给人普遍留下的“酷吏”形象。江青认为:谢的“缺点是弱一些,软一些”。

谢认为公安部的权力太大,就此和罗瑞卿在中央会议上的争论。

在他主持公安部工作期间,19614月的第11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严格控制劳教对象;196412月通知,禁止各地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进行劳动生产(1985年公安部又指示恢复);根据他对监狱的调查研究,报请中央确认毛泽东提倡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

3)谢富治196787在斗罗大会上的讲话(后来批他称“谢八、七讲话”中说:“我们不能靠抓人的办法,抓人解决不了问题,主要靠群众专政,这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思想”)。谢说,就是革命派夺了权,只要“还是抓人”,就是“根本没有改造”。他强调公安机关只能由“群众监督”,不允许“监督群众”、“镇压群众”,否则就是“苏联那一套”。

3、应该是毛泽东提出的“砸烂公、检、法”。

“谢八、七讲话”中说:“砸烂公、检、法,毛主席当我面讲过没有十次也有八次”。谢传达毛泽东的“公检法问题严重,要彻底革命”,其意也是一致的,后者在文革的一些正式文件上可以被引用。另据资料记载,1967919毛泽东在长沙说:“过去好象说,没有公检法就不得了,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就高兴”(当时有张春桥、杨成武、汪东兴陪同)。

——据此,应该认为,“砸烂公、检、法”是毛泽东提出的,谢富治也绝对不敢伪造。

4、解放后,毛泽东对公安工作肯定没有批评和不满意多,直至到文革时的基本否定,就是后来的“要一分为二”也是从此为前提。他“不要一个警察世界”,就是对穿警服的数量也要求限制。公安老干部说过那时在局机关里,几个科室才一套警服,供个别需要用。

(四)林彪事件的前后,司法改革的调整

1、“九大”以后(可追溯到“7.20“后),在是否要”继续革命“的问题上,尤其集中在为“四届人大”准备中涉及的国家体制上,毛泽东和林彪的路线分歧已成为主要矛盾,毛泽东为准备“摊牌”作了必要的调整。此外,当时条件,一些做法还只能在“演习”范畴内。

2、根据周恩来指示,197012月至19712月,召开了第15次全国公安会议,1973年召开了第7次全国劳改会议。传达了毛泽东“对公安工作要一分为二”的指示,周在会议的讲话中说:“不能说17年公安工作的领导是黑线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不是资产阶级专政”。周提出:“公检法干部要归队”,“要恢复、整顿劳改农场”等。是否可以认为,毛、周的指示、讲话是有区别的,就像不久后对林彪问题的认识上的“极右”和“极左”的分歧。

3、公安部恢复了对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和业务指导。

1972年至1973年期间,各地军管会撤消。各级法院和公安局公安机关恢复“正常”。检察院未恢复,职责归公安部门,并被1975年《宪法》确认。

各地恢复了劳改管理部门,归属公安部门。恢复了一部分之前被撤消的劳改单位、监狱。

各地恢复了劳教、少管、强劳等工作,可能还不太“正常”,今日一些正史、专著、地方志(如:河南志、行政司法志)只承认1976年后恢复。

4、在这一背景下,19731021发生了“李震(建国后第三任公安部长)奇案”,当时周恩来主持的政治局会议分析“他杀”的可能性大。文革后结案为李震是批左思潮不力并继续排斥老干部,受周恩来批评而“自杀”,这个理由无法服人,只能说是毛泽东比喻的“清宫奇案”吧,置于上述背景下,对这个部门的复杂性、残酷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第4任公安部长是华国锋,他在国务院还分管农业。自他1976年主持国务院工作后,公安部工作由部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施义之主持至文革结束。

——前述重大改革,在文革后被完全否定了,如何评价,可能要有一个“竖”、“横”的比较。

 

二、今日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法治实践、问题与前景

(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走向“法治”的实践,及其提出的问题

湖畔派诗人骚塞说:“我希望改革,因为我无法眼看着一切事物都朝着革命发展,尤其是除改革以外没有任何可能去阻止革命”。

1、全面恢复文革前乃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司法体制,大规模地扩编、扩监。

1978年初,第17次全国公安会议,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1978年末恢复检察院。1979年重建1959年撤消的司法部(同时撤消的监察部,不久也重建了)。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1983年中央政治大学成立……

根据中央(198230号文件,解放军地方部队改为武警部队(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是公安部队),以后又陆续将一些“裁军”的野战部队划入,其轻兵器等装备方面有些已高于野战军,说明军队的主要使命已经发生变化。但是,武警却没有经受住第一场重大的考验,“6.4”后,武警部队的整个领导班子全调换,本来应属他们的任务,却不得不调动整建制的野战军来完成。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华国锋执政起,几次大规模的扩大警察队伍。“全国法院的定员从83年的15万人扩充到91年的25万人”。为适应1983年的“严打”,上海为此建新押点一次就拨款5000万元,“为接收新判决的犯人”,安徽各地市计有阜阳等7个地区,合肥等6个市“又筹建和收回了21个劳改场所”;湖南“全省有14个地(州)、市和75个县新办劳改场所90个”;江苏“1987年共28个监管单位比1980年增加14个”,“干警比1980年增长近2倍”;山东除接受和新建一些省管单位外,同时在10地、市各建劳改队1个(聊城未建)……离任前的司法部长张富森今年47号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做报告中说:“全国监狱达到标准需要财政投入200亿元……尚有70多亿的缺口。”

从华国锋的“十一大”强调法制建设,到“十五大”确认“依法治国”,并通过九届人大入宪。

2、彭真。

上世纪五十年代,他很快取代了王明、董必武等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又正式确认为协助邓小平对中央书记处工作负总责并分工负责统战政法和港澳方面工作,1958年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至文革开始时被打倒。文革后复出先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再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主持了宪法的修改和一大批法律的制订以及大规模地普法宣传工作,也是林彪“四人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19836月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本年719日和邓小平一起同公安部长谈话,确定“严打”。可以将他定位为:文革之前,文革之后政法战线的主帅。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治安、改造罪犯上取得了世界各国少有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还是很严重的。

从新中国第一个劳改农场——北京清河开始,上世纪五十年代全国兴建了一大批工农业劳改企业,例如黑龙江省“为落实中央南犯北调和建设商品粮基地的任务”,至1956